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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對企業之經營策略建議

持續提高研發投入比重以強化企業經營績效

為提升研發動能,促進結構資本之累積,本研究建議企業可朝以下三方面著手:(1)激勵員 工發揮創意,形塑創新之企業文化,如:創新之王 3M 公司,以「15%法則」(即員工可投注 15%

的時間於自行選擇的專案上,無須經由上層核准),鼓勵員工發揮創意、(2)整合企業內外部之知 識、技術、經驗與資源,如:網路公司 Google,視消費者為開發團隊的一部分,將增添之新功 能或產品,推出外部測試版,試探龐大用戶群的反應,加以改善後再推出完整之產品、(3)與其 他企業進行研發之策略聯盟,共同分攤研發成本且共享研發成果。如此一來,企業整體研發更 加活絡,必能創造與其他同業差異化之競爭優勢,在全球市場立於不敗之地。

加強企業人才培訓以有效提升經營績效

豐厚之人力資本可提升企業價值,因此企業應重視人才培訓並透過以下二方面著手:(1)訂 定完整之人才培訓計畫,提供數位學習 (e-learning) 及知識分享等多樣化的學習環境,例如:聯 電為塑造學習型的企業文化,成立「教育訓練委員會」,推動專業職能訓練,建構全體員工知識 分享及資訊交流的溝通與學習平台、(2)適度提供獎勵誘因機制,激發員工自主學習,例如:台 積電透過「績效管理與發展制度」,為每一員工訂下超高標準的工作目標及期望,並投入教育訓 練資源協助改善其弱點,最後依績效評估來論功行賞,使績效管理和獎酬制度產生連動性,以 發揮員工最大的潛能和生產力,據此,企業之人力資本不斷蓄積,可為企業創造更高之經濟效 益。

善用政府提供之租稅獎勵措施

我國政府為促進產業創新,於 2010 年 4 月 16 日三讀通過「產創條例」,其中第 10 條規定:

「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 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 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為限。」。未來政府各主管機關勢必依據此條例陸 續提出研發獎勵或補助之相關施行辦法,企業應善加利用,以降低企業投資研發之資金成本與 風險,並加速智慧資本之累積,擴大競爭利基,提升經營績效。

善用政府提供之非租稅獎勵措施

目前政府提供許多研發補助計畫及融資優惠政策,例如:針對產業技術創新、創新服務與 行銷營運模式及開發主導性新產品,依不同計畫內容補助 30-50%;在融資優惠方面,對於特定 產業研發計畫,政府提供總貸款金額 50%融資貸款。此外,經濟部針對各類專業人才規劃不同 之培訓課程,並提供上限 50%之資金補助,而 2010 年 4 月 16 日三讀通過「產創條例」第 11 條 規定:「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因此建議中小企業應善用政府提供之補助並推薦優秀員工參與培訓 計畫,以培育具備專業智識及創新思考能力的人力資源,厚實企業之人力資本,進而強化企業 之競爭優勢。

6.2 對政府之政策建議

6.2.1 租稅獎勵措施

明確定義研究發展支出之適用範圍

政府原依據「促產條例」第 6 條第 4 項規定而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 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對於研究發展支出之定義不夠明確及嚴謹,徒增徵納雙方爭執與困擾,

影響政府之立法美意,是故建議政府未來依據「產創條例」,訂定研發支出適用範圍,應更加嚴 謹、明確、具體,以杜執行之爭議。

納入研發之「增額」投資抵減

衡諸 OECD 先進國家對於研發支出大部份採 5-30%總額投資抵減或搭配 20-50%增額投資抵 減之租稅獎勵 (王金凱,民 96),但此次通過之「產創條例」,僅就研發給予 15%之「總額」投 資抵減,刪除原「促產條例」規定企業當年度研發支出超過前 2 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就超過 部分得按 50%抵減之「增額」投資抵減,相較於各先進國家對於研發提供之優惠程度明顯不足,

政府鼓勵企業未來持續增加研發支出之獎勵誘因亦難以達成,因此,建議政府仍應適度納入研 發之「增額」投資抵減之優惠。

保留「加速折舊」之租稅獎勵

綜觀政府過去在「獎投條例」及「促產條例」對於研發最主要之租稅獎勵工具為「投資抵 減」與「加速折舊」二項,而本研究分別就此兩項工具分析其對企業研發影響經營績效之干擾 效果皆存在,顯示此兩項租稅獎勵工具,對於提升企業經營績效具有強化之作用,惟此次三讀 通過之「產創條例」,僅保留「投資抵減」一項,刪除「加速折舊」之租稅獎勵甚為可惜,本研 究建議政府未來仍應考慮將「加速折舊」納入「產創條例」之獎勵範圍中,使企業可選擇適用 之獎勵工具增加,俾提高其從事研發之投資意願。

6.2.2 非租稅獎勵措施

持續提供專案補助及融資優惠之獎勵政策

本研究發現,研發非租稅獎勵對於提升企業經營績效有舉足輕重之地位,而人才培訓專案 補助,對於「大規模企業」經營績效之成效亦相當顯著,因此,本研究建議政府應持續擴大非 租稅獎勵之優惠措施,而為提升人才培訓專案補助對於「中小規模企業」之獎勵效益,建議政 府宜參考日本對中小規模企業訂定完善之分級輔導策略,推動合作聯盟、加強產業群聚,並透 過融資或補助,鼓勵群聚產業或聯盟企業共同進行研發或人才培訓,以活化企業經營及升級轉 型,充分發揮獎勵之成效。

簡化專案補助及融資優惠之申請程序並提供多元之資訊與諮詢服務

多數廠商均認為專案補助及融資貸款之申請程序過於費時,且手續繁雜,對於廠商資金需

求緩不濟急,因此,建議政府應簡化專案補助及融資優惠之申請程序,加速審查程序,提供多 元之資訊與諮詢服務 (包括拍攝宣導短片、提供申請程序之流程圖、聘任特約之會計師、律師或 稅務菁英等專才,免費提供企業諮詢服務),以提高稅制之透明度,降低申請成本及後續之遵循、

報導及審計等相關執行成本,以協助符合資格之企業儘速獲得所需資金。

主動積極輔導及建立公平客觀之審查機制

為有效提升企業研發及人才培訓之投資意願,政府對於企業申請研發及人才培訓相關補 助,應加強宣導相關專案補助內容,對於未獲補助之企業應適時給予協助與輔導,以建立有效 的補助機制,此外,對於技術審查之評審委員應同時具備專業、公正客觀、及保守商業機密,

使政府補助計畫能發揮最大之政策效益。

6.3 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建議

依據 OECD 對於智慧資本之分類,分為研發、人力資源、專利、軟體、及組織革新等 (OECD, 2006),本研究僅針對其中研發及人力資源兩者列入探討,而其他變數,如:專利、軟體、組織 革新等,對於智慧資本之蓄積及企業績效與經濟成長均有所貢獻,因此建議後續研究者,可一 併納入探討。另「產創條例」業於 2010 年 4 月 16 日三讀通過,在考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 低至 17%情形下,僅保留研發支出金額 15%之投資抵減率,此部分與本研究採用「產創條例 (草 案)」之營運總部、物流中心、研發及人才培訓 30%或 35%投資抵減優惠,建立租稅獎勵衡量問 項略有出入,礙於本研究時點背景之限制,導致研究結果與現實狀況之差異,有待後續研究者 進一步探討。此外,本研究樣本僅對我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進行意見調查,然而租稅與非租稅 獎勵之適用對象,係適用於全體企業,惟本研究並未將中小企業列入考量,建議後續研究者可 將其納入進行分析。本研究發現,投資抵減會產生遞延效益,由於本研究旨在探討租稅及非租 稅獎勵對於研發及人才培訓影響經營績效之干擾效果,並未考量投資抵減之遞延效果,因此建 議後續研究者可將其納入模型中進行實證以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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