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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4 根 據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 顯 示 出 毒 品 犯 整 體 內 在 抑 制 力 預 測 力 最 主 要 為 「 用 藥 認 知 」 , 「 非 理 性 信 念 」 , 次 之 。 亦 即 顯 示 毒 品 犯 藥 物 濫 用 調 整 後 決 定 係 數 越 高 , 則 能 預 測 內 在 抑 制 力 越 高 。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本 研 究 經 過 樣 本 的 實 證 研 究 及 結 果 分 析,對 矯 正 機 構 實 務 運 作、管 教 同 仁 與 後 續 研 究 者 等 三 方 面 , 提 出 以 下 之 建 議 :

一 、 對 矯 正 機 構 實 務 運 作 之 建 議

(一 )毒 品 防 制 法 制 面 之 探 討

目 前 防 制 毒 品 的 法 律 主 要 為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 吸 食 一、二 級 毒 品 者 令 入 觀 察 勒 戒 處 所 觀 察、勒 戒。依 現 行 執 行 觀 察 勒 戒 方 式 , 精 神 科 醫 師 綜 合 吸 毒 者 的 人 格 特 質 、 臨 床 徵 候 、 支 持 系 統 等 相 關 因 素 後 , 依 據 評 估 標 準 的 配 分 給 予 評 分 後 判 定 其 有 無 施 用 毒 品 傾 向 。 評 分 的 內 容 包 括 相 關 的 毒 品 或 其 他 犯 罪 前 科 紀 錄 , 所 內 表 現 行 為 、 戒 斷 情 形 、 是 否 多 重 藥 物 使 用 、 使 用 方 式 、 吸 毒 時 間 、 入 所 前 是 否 使 用 毒 品 、 家 庭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因 素 等 。 依 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有 高 度 的 藥 物 濫 用 及 低 度 的 內 在 抑 制 力 , 以 觀 察 勒 戒 之 精 神 , 對 於 用 藥 涉 入 未 深 者 予 以 判 定 無 繼 續 施 用 毒 品 傾 向 而 釋 放 , 本 研 究 以 藥 物 濫 用 與 內 在 抑 制 力 量 表 進 行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 Pearson Product moment Correlation), 結 果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 依 實 務 言,毒 品 使 用 者 隨 著 涉 入 強 度( 時 間、藥 量 )愈 高,毒 品 的 耐 受 性 愈 高 , 所 需 求 毒 品 抵 癮 的 量 愈 大 , 其 被 剝 奪 毒 品 的 痛 苦 反 應 ( 生 理 症 狀 、 心 理 狀 態 ) 愈 強 烈 , 因 此 ; 其 尋 求 毒 品 以 滿 足 的 動 機 與 行 為 愈 趨 強 烈 。

我 國 的 毒 品 防 制 政 策 在 1998 年 通 過 毒 品 三 法 後,對 於 毒 品 犯 採「 除 刑 不 除 罪 」 的 方 式 , 以 保 安 處 分 的 觀 察 勒 戒 及 戒 治 處 分 取 代 司 法 徒 刑 , 惟 毒 品 犯 罪 的 數 量 仍 居 高 不 下,使 得 政 府 在 2004 年 修 正 勒 戒 或 戒 治 後 五 年 內 再 犯 毒 品 罪 者 回 到 司 法 審 判 體 系 。 實 務 上 , 大 都 認 同 觀 察 勒 戒 目 的 在 協 助 毒

品 施 用 者 戒 除 身 癮 , 宜 將 之 視 為 病 人 , 觀 察 勒 戒 回 歸 衛 生 醫 療 體 系 , 因 勒 戒 者 勒 戒 過 程 所 需 的 協 助 和 勒 戒 效 果 的 評 估 , 均 有 賴 於 醫 療 人 員 , 目 前 的 勒 戒 所 僅 收 容 的 功 能 大 於 勒 戒 , 因 此 , 觀 察 勒 戒 宜 回 歸 衛 生 醫 療 體 系 , 才 能 有 效 發 揮 效 果 。

(二 )強 化 矯 正 機 構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醫 療 整 合 與 各 項 戒 治 方 案

憲 法 保 障 下 之 國 民 , 其 生 病 時 無 論 其 身 分 為 何 , 均 應 獲 得 適 當 之 醫 療 照 護 , 故 收 容 人 不 應 與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有 差 別 待 遇 產 生 。 就 矯 正 機 構 而 言 , 對 收 容 人 提 供 更 完 善 之 醫 療 環 境 及 高 品 質 醫 療 保 健 , 以 確 保 其 身 體 之 健 康 , 免 受 於 疾 病 之 痛 苦 , 實 為 責 無 旁 貸 之 事 。 然 而 矯 正 機 構 面 臨 最 大 的 困 擾 即 是 醫 療 人 力 資 源 的 匱 乏 , 基 於 矯 正 機 構 收 容 人 醫 療 需 求 , 乃 是 身 為 一 個 人 的 最 基 本 人 權 需 求 , 時 值 政 府 宣 示 國 內 人 權 標 準 將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際 , 矯 正 機 構 收 容 人 醫 療 人 權 更 不 應 該 被 漠 視 , 尤 其 我 國 在 98 年 3 月 31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及 「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法 務 部 正 式 啟 動 人 權 大 步 走 計 畫,規 劃 打 造 世 界 級 的 人 權 環 境 之 際 , 希 望 也 能 同 步 讓 矯 正 機 構 醫 療 環 境 及 品 質 , 朝 更 好 的 方 向 努 力 邁 進 。

雖 然 近 年 來 矯 正 機 構 尋 求 與 附 近 醫 療 院 所 合 作 , 但 只 能 治 標 而 無 法 全 面 解 決 收 容 人 醫 療 問 題 , 因 此 強 化 監 獄 醫 療 品 質 , 並 採 醫 療 專 區 設 立 之 原 則 全 面 解 決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醫 療 問 題 , 因 醫 療 整 合 與 各 項 戒 治 方 案 均 具 有 一 定 治 療 效 果 , 戒 治 期 間 參 與 的 各 項 方 案 如 認 知 處 遇 、 生 涯 規 畫 、 家 庭 支 持 等 方 案 後 , 從 實 務 研 究 顯 示 再 犯 率 得 知 , 醫 療 整 合 及 各 方 案 推 動 , 對 降 低 再 犯 毒 品 罪 較 具 有 療 效 。

(三 )落 實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的 建 立 與 雙 向 溝 通

當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在 新 收 入 監 時 , 有 許 多 感 覺 到 憂 鬱 、 孤 獨 與 無 助 , 內 在 抑 制 力 低 落 , 情 緒 愈 來 愈 差 , 不 知 如 何 去 面 對 將 來 , 故 此 時 最 需 要 親 人 的 支 持 , 目 前 矯 正 機 構 中 的 教 化 人 員 多 數 採 用 個 別 輔 導 方 式 紓 解 其 情 緒 , 或 給 予 支 持 , 而 有 些 團 體 則 入 監 進 行 團 體 治 療 如 更 生 團 契 , 這 有 助 於 安 定 收 容 人 情 緒 與 穩 定 囚 情 , 使 毒 品 犯 對 於 未 來 仍 抱 持 著 希 望 。 另 依 據 實 務 經 驗 ,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為 戒 癮 工 作 的 重 點 , 並 提 升 家 屬 參 與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與 便 利 性 , 投 注 較 多 的 人 力 與 時 間 發 展 較 有 系 統 的 家 庭 方 案 , 成 為 連 續 性 的 方 案 , 建 立 出 所 後 社 區 銜 接 性 質 的 中 途 之 家 機 制 。 收 容 人 與 家 庭 社 會 互 動 關 係 愈 佳,則 其 在 監 之 表 現 會 愈 好,其 因 案 入 監 失 去 自 由,在 他 們 最 感 徬 徨 、 失 意 的 時 後 , 此 時 家 庭 、 親 人 、 朋 友 能 夠 安 慰 他 們 , 對 於 他 們 服 刑 之 情 緒 穩 定 有 相 當 大 的 助 益 , 因 此 可 以 鼓 勵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多 利 用 書 信 、 懇 親 接 見

與 親 人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 然 而 對 於 受 到 家 庭 、 親 人 漠 不 關 心 之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 應 透 過 當 地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之 協 助 , 使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能 獲 得 社 會 支 持 奧 援 , 將 對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改 變 人 生 觀 有 深 遠 影 響 。

(四 )教 導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情 緒 管 理 及 辦 理 技 訓 與 就 業 輔 導

根 據 實 務 研 究 指 出 , 一 個 人 在 遇 到 困 難 都 會 產 生 高 度 的 壓 力 ,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進 入 監 獄 即 是 遭 遇 到 困 難 而 產 生 壓 力 , 因 此 在 情 緒 方 面 會 顯 得 起 伏 不 定 、 焦 慮 不 安 , 根 據 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 普 遍 具 有 高 度 之 焦 慮 及 不 安 感 , 因 此 建 議 各 矯 正 機 構 在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入 監 時 , 開 闢 「 情 緒 管 理 」、「 紓 解 壓 力 」 等 課 程 , 讓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得 以 調 適 自 我 心 理 狀 況 , 進 而 迅 速 減 輕 壓 力 與 焦 慮 不 安 , 對 於 安 定 囚 情 是 有 所 幫 助 的 。 另 外 辦 理 技 訓 與 就 業 輔 導 要 考 量 的 是 收 容 人 的 工 作 態 度 與 想 法 問 題 、 大 環 境 就 業 市 場 的 問 題 及 更 生 人 就 業 上 困 境 等 多 面 向 問 題 , 才 能 對 收 容 人 的 技 能 訓 練 、 更 生 協 助 、 就 業 輔 導 等 工 作 有 切 合 實 際 需 求 的 具 體 作 法 , 此 問 題 包 括 工 作 者 、 雇 主 、 社 會 環 境 、 就 業 市 場 等 問 題 , 涉 及 跨 部 會 的 整 合 問 題 , 是 當 前 如 何 減 少 毒 品 犯 再 犯 主 要 議 題 。

(五 )設 置 半 機 構 性 毒 癮 治 療 中 途 之 家 並 對 毒 品 犯 更 生 人 進 行 輔 導 追 蹤

毒 癮 者 大 多 有 社 會 適 應 問 題 , 戒 治 所 內 戒 治 處 分 亦 有 社 會 適 應 生 涯 規 畫 課 程 , 但 社 會 適 應 之 目 標 並 無 法 藉 由 機 構 內 處 遇 達 成 , 故 當 受 戒 冶 人 在 戒 治 所 完 成 心 理 輔 導 階 段 後 , 可 以 類 似 外 出 制 度 方 式 , 使 受 戒 治 人 離 開 戒 治 機 構 , 進 入 半 機 構 性 中 途 之 家 , 以 治 療 性 社 區 處 遇 , 培 養 受 戒 治 人 自 治 與 自 主 能 力 ; 而 對 於 矯 正 機 構 監 獄 毒 品 犯 出 獄 前 , 會 將 其 在 監 相 關 資 料 函 送 至 戶 籍 地 的 縣 政 府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 以 便 追 蹤 列 管 , 事 實 上 , 有 些 毒 品 犯 由 於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不 良 , 或 家 人 早 已 不 聞 不 問 , 毒 品 犯 出 監 後 並 未 回 到 戶 籍 地 或 返 家 後 即 失 踨 , 無 法 聯 繫 , 失 聯 的 個 案 , 無 法 期 待 戒 毒 成 功 重 返 社 會 , 因 此 在 監 期 間 能 使 其 安 心 服 刑 外 , 並 加 強 教 導 或 灌 輸 其 出 監 後 可 資 運 用 的 相 關 協 助 資 源 或 就 業 機 構 , 例 如 替 代 療 法 之 相 關 社 會 與 醫 療 訊 息 或 就 業 服 站 等 資 訊 提 供 , 對 毒 品 犯 重 新 做 人 改 過 向 上 將 有 莫 大 功 能 。

二 、 對 管 教 同 仁 之 建 言

(一 )輔 導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應 以 同 理 心 、 真 誠 及 尊 重 態 度 來 處 理

「 同 理 心 」,乃 輔 導 者 立 於 當 事 人 立 場 為 著 眼 點,考 慮 收 容 人 所 處 之 環 境 與 所 遇 困 難 , 如 能 因 此 達 到 共 鳴 , 深 入 了 解 , 將 不 難 突 破 毒 品 犯 之 心 防 , 當 事 人 無 自 我 防 衛 , 戒 除 毒 癮 成 功 機 會 也 較 大 。

「 真 誠 」,輔 導 者 態 度 須 真 誠,不 可 以 偽 善 或 馬 虎 的 態 度,使 當 事 人 於 被 輔 導 時 滋 生 不 信 任 , 而 影 響 到 整 體 輔 導 對 效 果 。

「 尊 重 」,毒 品 犯 雖 然 違 法,亦 有 其 基 本 之 人 格 及 人 權,輔 導 者 不 可 以 輕 蔑、

無 禮 的 態 度 為 之 , 須 積 極 加 以 尊 重 , 在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各 式 輔 導 下 , 幫 助 毒 品 犯 遠 離 毒 害 。

(二 )幫 助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內 化 自 我 並 培 養 其 挫 折 容 忍 力

毒 品 犯 具 個 別 獨 立 性 , 自 私 心 重 , 無 責 任 榮 譽 感 , 只 求 個 人 享 受 , 故 需 確 立 收 容 人 生 活 目 標 , 建 立 生 涯 規 畫 , 培 養 團 隊 精 神 , 互 敬 互 助 觀 念 相 當 重 要 , 避 免 個 人 英 雄 主 義 作 遂 , 加 強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

(三 )運 用 社 會 資 加 入 輔 導 行 列 並 借 重 戒 毒 成 功 者 現 身 說 法

可 聘 請 教 育、心 理 等 相 關 學 系 之 教 化 志 工,參 與 輔 導 工 作,多 元 化 輔 導 方 法 更 能 達 到 寓 教 於 樂 之 境 界 , 並 藉 重 基 督 教 主 愛 之 家 等 成 功 戒 毒 者 蒞 臨 說 明 戒 毒 經 歷 , 更 能 引 起 收 容 人 共 鳴 , 達 到 相 向 溝 通 互 動 , 激 發 潛 能 。

(四 )加 強 管 教 人 員 個 別 輔 導 功 能

個 別 輔 導 是 一 種 面 對 面 心 靈 溝 通,可 深 入 了 解 個 案 之 差 異,人 格 特 質 顯 現 及 生 活 適 應 狀 況 情 形 , 進 而 選 用 適 當 方 法 解 決 當 事 人 問 題 , 達 到 管 教 合 一 安 定 情 緒 目 的 。 故 管 教 同 仁 需 對 個 案 背 景 資 料 加 以 熟 悉 , 對 其 家 庭 、 學 校 及 社 會 狀 況 加 以 掌 握 , 方 能 對 症 下 藥 , 以 親 和 力 化 解 隔 閡 , 提 出 建 言 指 導 正 確 生 活 目 標 。

三 、 對 後 續 研 究 者 之 建 議

(一 )研 究 樣 本 方 面

本 研 究 侷 限 於 時 間 及 人 力 等 因 素 , 僅 針 對 臺 灣 臺 東 監 獄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為 本 研 究 取 樣 之 對 象 , 倘 若 後 續 研 究 者 時 間 允 許 , 應 一 併 將 全 國 所 有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納 入 研 究 之 樣 本 , 以 增 強 研 究 結 果 全 面 性 及 可 信 性 。

(二 )研 究 方 法 方 面

本 研 究 採 用 文 獻 探 討 與 問 卷 調 查 法 為 研 究 方 法 ,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者 在 資 料 蒐 集 上 , 可 兼 採 問 卷 調 查 法 、 深 度 訪 談 法 及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法 , 以 使 研 究 之 問 題 能 藉 著 深 度 訪 談 , 表 達 其 個 人 之 意 見 與 建 議 ; 另 藉 由 實 務 工 作 者 接 受 訪 談 , 更 能 深 入 瞭 解 問 題 精 髓 , 兼 顧 質 性 與 量 化 並 重 , 以 謀 求 真 實 性 。

(三 )研 究 變 項 方 面

毒 品 犯 收 容 人 之 研 究 構 面 , 除 本 研 究 所 提 出 之 構 面 外 ,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者 可 將 輔 導 方 法 及 管 教 方 式 等 問 題 列 入 構 面 變 項 之 參 考 , 以 使 研 究 之 結 果 更 加 本 土 化 。

參考文獻

賴 之 研 究。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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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務 統 計。 臺 北 市 Available from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外 交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編 印 (2009)。 98 年 反 毒 報 告 書。 楊 士 隆、林 瑞 欽、鄭 昆 山 (2005)。毒 品 問 題 與 對 策。臺 北 市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 楊 士 隆 、 蔡 德 輝 、 張 伯 宏 、 李 宗 憲 、 莊 淑 婷 、 黃 天 鈺 (2008)。法 務 部 「 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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