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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文的研究過程中,可以發現台灣非營利組織對於資訊公開的實踐並不理

想,其原因有二;首先,訪談者指出社會大眾對於資訊公開的認知並不普遍,導 致非營利組織並未受到社會輿論的壓力而改變策略;其二,法令規章的不夠完備 以及執法寬鬆不一的行政環境,讓組織有了逃避資訊公開的機會。因此筆者將從 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理論及我國現況分析兩方面進行整合,並綜合研究發現對未 來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政策方向提出具體建議。

(一) 對社福類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的建議

1. 資訊公開報告的分眾化

從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應在不影響他人隱私的情況下,儘可能的公開組織財 務資訊、業務資訊及組織活動、運作之資訊並作出解釋。筆者建議非營利組織在 資訊公開上的解釋應具分眾化,意即在組織資訊公開的過程中,應衡量自身能力、

資源及目標,對資訊公開的對象作區隔而決定解釋內容之偏向,避免資訊公開報 告過度的專業化或不合目的,導致外界無法藉由資訊公開瞭解組織的機會,也降 低資訊公開為非營利組織帶來的效益。

2. 設置合理的資訊申請程序

以服務或財貨輸出為主的非營利組織在面對外界對資訊公開的請求,不該再 因其產生過多不合理的負擔,是以除了主動對社會大眾公開外,筆者認為在面對 外界請求的同時,非營利組織應設置合理程序,以控制或過濾外界對於相關資訊 揭露的請求並給予回應。然而所謂的申請程序則可參考行政程序法,包含處理期 間及費用兩者。非營利組織對於外界向組織申請之相關資訊應訂定處理期間,意 即組織應明示自申請人申請後應於幾個工作天數後回覆申請人;並且對於申請程 序所生之費用,應如何負擔亦須明示於外界;反之,非營利組織若拒絕回覆,亦 應詳述理由並回覆之。如此,外界對於非營利組織相關資訊之請求將更為重視,

不至於使非營利組織蒙受過多的負擔。

(二) 對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環境構建的建議

根據實證分析的討論,筆者認為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環境構建的重要推手仍 是以政府機關為主;意即行政機關的職責在於規劃遠景,建立發展的方向與使命 目標,並從中擔任催化劑的角色,分述如下:

1. 法律上的統一:非營利組織在法律的統一之下可以使組織在接受主管機關管 理、監督以及執法上都可以有相同的基礎或要求。

2. 公開項目設定與報告格式的提供:資訊公開架構的設定與報告格式提供非營 利組織一個學習與仿效的目標,透過這樣的方式將有助於非營利組織適應並 加快資訊公開的學習過程。

3. 資訊公開平台的提供:政府應提供一資訊公開平台,使非營利組織可以作為 資訊公開、意見交流或政策宣導之用;在組織平穩發展後,則可輔導由組織 自行提供。

4. 獎懲及輔導制度的設置:

(1) 輔導制度應先行於獎懲制度:非營利組織在爭取獎勵或接受懲罰的過程中,

理應有合理的被告知與理解自身狀況並獲得引導、協助的權利。

(2) 輔導機制的持續存在:輔導機制對全心全意提供社會服務的非營理組織而言,

不應僅僅是組織與行政機關公文書的往來或只是例行公事的程序;並且輔導 應是長期且持續性的制度,在資訊公開實施前、實施中及實施後均須持續的 輔導。

(3) 獎勵應優先於懲罰:獎勵方式對於營造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環境來講較懲罰 有利,且亦較組織容易接受也降低排斥感。

(三) 教育宣導:

古語有云風行草偃,筆者認為在構建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的環境亦是如此;

政府在打造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環境的過程中,理應係一領航者而非操槳者,因 此筆者建議政府應將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推廣至非營利組織本身及社會大眾。

1. 非營利組織:宣導資訊公開的對象之一便是非營利組織本身,尤其是組織內 的理監事會、主事者或領導人;從實證的結果發現,政府較少對非營利組織 領導階層的進行宣導及教育,但非營利組織的政策走向或服務提供的選擇,

通常皆由組織決策者擬定而執行,而資訊公開與否也多與決策者的意志有關。

因此,對於非營利組織決策者的教育宣導將有助於營造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 的環境。

2. 社會大眾:宣導資訊公開的另一重要對象便是社會大眾;非營利組織支持者 的認同關係著組織是否能夠永續經營,因此若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的觀念能 深植社會大眾變成一種普遍價值觀,對組織而言將形成一股迫使非營利組織 資訊公開的壓力,對資訊公開的推行有相當大之助益。

(四) 長期性的規劃與執法的確實:

筆者建議政府應重視長期性的規劃;所謂的長期性規劃是指行政機關在設計 有利於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環境政策的形成和執行上,應重視長期性目標的規劃;

非營利組織資訊公開的過程並非一成不變,從實施前、實施中到實施後組織對於 資訊公開的需求或遭遇到的困難均不相同,行政機關應透過與非營利組織的溝通 交流,了解在這些不同階段應提供組織何種政策的支持或相關之輔導,避免非營 利組織在資訊公開的過程中,面對過多的困難或壓力卻無處求助,導致組織降低 其意願。其次,在實證結果的討論下,筆者發現非營利組織為避免受到監督與管 理,因此選擇管理上較為鬆散的行政單位作為申請設立機關,但筆者考慮現實狀 況與訪談者的意見而建議應從法律的統一代替主管機關的統一,因此在不同機關 的管理監督下勢必對法律的執行上有不同程度的結果。若此,法律上的統一也將 失去意義,因此筆者認為在法律的執行上應要求各事業主管機關確實依法行政,

避免執法寬鬆不一的行政管理環境給予組織逃避資訊公開的機會,而對非營利組 織資訊公開環境的構建上產生不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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