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 ·268·
卷第二十一 志第十一
礼乐十一
声无形而乐有器。古之作乐者,知夫器之必有弊,而声不 可以言传,惧夫器失而声遂亡也,乃多为之法以著之。故始求 声者以律,而造律者以黍。自一黍之广,积而为分、寸;一黍 之多,积而为龠、合;一黍之重,积而为铢、两。此造律之本 也。故为之长短之法,而著之于度;为之多少之法,而著之于 量;为之轻重之法,而著之于权衡。是三物者,亦必有时而弊,
则又总其法而著之于数。使其分寸、龠合、铢两皆起于黄钟,
然后律、度、量、衡相用为表里,使得律者可以制度、量、衡,
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不幸而皆亡,则推其法数而制之,
用其长短、多少、轻重以相参考。四者既同,而声必至,声至 而后乐可作矣。夫物用于有形而必弊,声藏于无形而不竭,以 有数之法求无形之声,其法具存。无作则已,苟有作者,虽去 圣人于千万岁后,无不得焉。此古之君子知物之终始,而忧世 之虑深,其多为之法而丁宁纤悉,可谓至矣。
三代既亡,礼乐失其本,至其声器、有司之守,亦以散亡。
自汉以来,历代莫不有乐,作者各因其所学,虽清浊高下时有 不同,然不能出于法数。至其所以用于郊庙、朝廷,以接人神 之欢,其金石之响,歌舞之容,则各因其功业治乱之所起,而 本其风俗之所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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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汉、魏之乱,晋迁江南,中国遂没于夷狄。至隋灭陈,
始得其乐器,稍欲因而有作,而时君褊迫,不足以堪其事也。
是时郑译、牛弘、辛彦之,何妥、蔡子元、于普明之徒,皆名 知乐,相与撰定。依京房六十律。因而六之,为三百六十律,
以当一岁之日,又以一律为七音,音为一调,凡十二律为八十 四调,其说甚详。而终隋之世,所用者黄钟一宫,五夏,二舞、
登歌,房中等十四调而已。
《记》曰 :“功成作乐,盖王者未作乐之时,必因其旧而 用之。唐兴即用隋乐。武德九年,始诏太常少卿祖孝孙、协律 郎窦璡等定乐。初,隋用黄钟一宫,惟击七钟,其五钟设而不 击,谓之哑钟。唐协律郎张文收乃依古断竹为十二律,高祖命 与孝孙吹调五钟,叩之而应,由是十二钟皆用。孝孙又以十二 月旋相为六十声、八十四调。其法,因五音生二变,因变徵为 正徵,因变宫为清宫。七音起黄钟,终南吕,迭为纲纪。黄钟 之律,管长九寸,王于中宫土。半之,四寸五分,与清宫合,
五音之首也。加以二变,循环无间。故一宫、二商、三角、四 变徵、五徵、六羽、七变宫,其声繇浊至清为一均。凡十二宫 调,皆正宫也。正宫声之下,无复浊音,故五音以宫为尊。十 二商调,调有下声一,谓宫也。十二角调,调有下声二,宫、
商也。十二徵调,调有下声三,宫、商、角也。十二羽调,调 有下声四,宫、商、角、徵也。十二变徵调,居角音之后,正 徵之前。十二变宫调,在羽音之后,清宫之前。雅乐成调,无 出七声,本宫递相用。唯乐章则随律定均,合以笙、磬,节以 钟、鼓。乐既成,奏之。
太宗谓侍臣曰 :“古者圣人沿情以作乐,国之兴衰,未必 由此 。”御史大夫杜淹曰:“陈将亡也。有《玉树后庭花》,齐 将亡也,有《伴侣曲》,闻者悲泣,所谓亡国之音哀以思,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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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之,亦乐之所起 。”帝曰:夫声之所感,各因人之哀乐。将 亡之政,其民苦,故闻以悲。今《玉树》、《伴侣》之曲尚存,
为公奏之,知必不悲 。”尚书右丞魏征进曰:“孔子称:‘乐云 乐云,钟鼓云乎哉。’乐在人和,不在音也。”十一年,张文收 复请重正余乐,帝不许,曰 :“朕闻人和则乐和,隋末丧乱,
虽改音律而乐不和。若百姓安乐,金石自谐矣 。”
文收既定乐,复铸铜律三百六十、铜斛二、铜秤二、铜瓯 十四、称尺一。斛左右耳与臀皆方,积十而登,以至于斛,与 古玉尺、玉斗同。皆藏于太乐署。武后时,太常卿武延秀以为 奇玩,乃献之。及将考中宗庙乐,有司奏请出之,而称尺已亡,
其迹犹存,以常用度量校之,尺当六之五,量、衡皆三之一。
至肃宗时,山东人魏延陵得律一,因中官李辅国献之,云“太 常诸乐调皆下,不合黄钟,请悉更制诸钟磬 。”帝以为然,乃 悉取太常诸乐器入于禁中,更加磨剡,凡二十五日而成。御三 殿观之,以还太常。然以汉律考之,黄钟乃太簇也,当时议者 以为非是。
其后黄巢之乱,乐工逃散,金奏皆亡。昭宗即位,将谒郊 庙,有司不知乐县制度。太常博士殷盈孙按周法以算数除镈钟 轻重高卬,黄钟九寸五分,倍应钟三寸三分半,凡四十八等。
图上口项之量及径衡之围。乃命铸镈钟十二,编钟二百四十。
宰相张浚为脩奉乐县使,求知声者,得处士萧承训等,校石磬,
合而击拊之,音遂谐。
唐为国而作乐之制尤简,高祖、太宗即用隋乐与孝孙、文 收所定而已。其后世所更者,乐章舞曲。至于昭宗,始得盈孙 焉,故其议论罕所发明。若其乐歌庙舞,用于当世者,可以考 也。
乐县之制,宫县四面,天子用之。若祭祀,则前祀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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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乐令设县于坛南内壝之外,北向。东方,西方,磬虡起北,
钟虡次之。南方,北方,磬虡起西,钟虡次之。镈钟十有二,
在十二辰之位。树雷鼓于北县之内、道之左右,植建鼓于四隅。
置柷、敔于县内,柷在右,敔在左。设歌钟、歌磬于坛上,南 方北向。磬虡在西,钟虡在东。琴、瑟、筝、筑皆一,当磬虡 之次,匏,竹在下。凡天神之类,皆以雷鼓;地祇之类,皆以 灵鼓;人鬼之类,皆以路鼓。其设于庭,则在南,而登歌者在 堂。若朝会,则加钟磬十二虡,设鼓吹十二案于建鼓之外。案 设羽葆鼓一,大鼓一,金錞一,歌、萧、笳皆二。登歌,钟、
磬各一虡,节鼓一,歌者四人,琴、瑟、筝、筑皆一,在堂上;
笙、和、箫、篪、埙皆一,在堂下。若皇后享先蚕,则设十二 大磬,以当辰位,而无路鼓。轩县三百,皇太子用之。若释奠 于文宣王、武成王,亦用之。其制,去宫县之南面。判县二面,
唐之旧礼,祭风伯、雨师、五岳、四渎用之。其制,去轩县之 北面。皆植建鼓于东北、西北二隅。特县,去判县之西面,或 陈于阶间,有其制而无所用。
凡横者为簨,植者为虡。虡以县钟磬,皆十有六,周人谓 之一堵,而唐隋谓之一虡。自隋以前,宫县二十虡。及隋平陈,
得梁故事用三十六虡,遂用之。唐初因隋旧,用三十六虡。高 宗蓬莱宫成。增用七十二虡。至武后时省之。开元定礼,始依 古著为二十虡。至昭宗时,宰相张浚已修乐县,乃言:旧制,
太清宫、南北郊、社稷及诸殿廷用二十虡,而太庙、含元殿用 三十六虡,浚以为非古,而庙廷狭隘,不能容三十六,乃复用 二十虡。而钟虡四,以当甲丙庚壬,磬虡四,以当乙丁辛癸,
与《开元礼》异,而不知其改制之时,或说以钟磬应阴阳之位,
此《礼经》所不著。
凡乐八音,自汉以来,惟金以钟定律吕,故其制度最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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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七者,史官不记。至唐,独宫县与登歌、鼓吹十二案乐器 有数,其余皆略而不著,而其物名具在。八音:一曰金,为镈 钟,为编钟,为歌钟,为錞,为铙,为镯,为鐸。二曰石,为 大磬,为编磬,为歌磬。三曰土,为壎,为緌,緌,大壎也。
四曰革,为雷鼓,为灵鼓,为路鼓,皆有鼗;为建鼓,为鼗鼓,
为县鼓,为节鼓,为拊,为相。五曰丝,为琴,为瑟,为颂瑟,
颂瑟,筝也;为阮咸,为筑。六曰木,为柷,为敔,为雅,为 应。七曰匏,为笙,为竽,为巢,巢,大笙也;为和,和,小 笙也。八曰竹,为箫,为管,为篪,为笛,为舂牍。此其乐器 也。
初,祖孝孙已定乐,乃曰大乐与天地同和者也,制《十二 和》,以法天之成数,号《大唐雅乐》:一曰《豫和》二曰《顺 和》,三曰《永和》,四曰《肃和》,五曰《雍和》,六曰《寿和》, 七曰《太和》,八曰《舒和》,九曰《昭和》,十曰《休和》,十 一曰《正和》,十二曰《承和》。用于郊庙、朝廷,以和人神。
孝孙已卒,张文收以为《十二和》之制未备,乃诏有司釐定,
而文收考正律吕,超居郎吕才叶其声音,乐曲遂备。自高宗以 后,稍更其曲名。开元定礼,始复遵用孝孙《十二和》。其著于 礼者:
一曰《豫和》,以降天神。冬至祀圆丘,上辛祈谷,孟夏雩,
季秋享明堂,朝日,夕月,巡狩告于圆丘,燔柴告至,封祀太 山,类于上帝,皆以圜钟为宫,三奏;黄钟为角,太簇为徵,
姑洗为羽,各一奏,文舞六成。五郊迎气,黄帝以黄钟为宫。
赤帝以函钟为徵,白帝以太簇为商,黑帝以南吕为羽,青帝以 姑洗为角,皆文舞六成。
二曰《顺和》,以降地祇。夏至祭方丘,孟冬祭神州地祇,
春秋社,巡狩告社,宜于社,禅社首,皆以函钟为宫,太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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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姑洗为徵,南吕为羽。各三奏,文舞八成。望于山川,以 蕤宾为宫,三奏。
三曰《永和》,以降人鬼。时享、禘祫,有事而告谒于庙,
皆以黄钟为宫,三奏;大吕为角,太簇为征,应钟为羽,各二 奏。文舞九成。祀先农,皇太子释奠,皆以姑洗为宫,文舞三 成;送神,各以其曲一成。蜡兼天地人,以黄钟奏《豫和》,蕤 宾、姑洗、太族奏《顺和》,无射、夷则奏《永和》,六均皆一 成以降神,而送神以《豫和》。
四曰《肃和》,登歌以奠玉帛。于天神,以大吕为宫;于地 祇,以应钟为宫;于宗庙,以圜钟为宫;祀先农、释奠,以南 吕为宫;望于山川,以函钟为宫。
五曰《雍和》,凡祭祀以入俎。天神之俎,以黄钟为宫;地 祇之俎,以太簇为宫;人鬼之俎,以无射为宫。又以彻豆。凡 祭祀,俎入之后,接神之曲亦如之。
六曰《寿和》,以酌献、饮福。以黄钟为宫。
七曰《太和》,以为行节。亦以黄钟为宫。凡祭祀,天子入 门而即位,与其升降,至于还次,行则作,止则止。其在朝廷,
天子将自内出,撞黄钟之钟,右五钟应,乃奏之,其礼毕,兴 而入,撞蕤宾之种,左五钟应,乃奏之。皆以黄钟为宫。
八曰《舒和》,以出入二舞,及皇太子、王公、群后、国老 若皇后之妾御、皇太子之宫臣,出入门则奏之。皆以太族之商。
九曰《昭和》,皇帝、皇太子以举酒。
十曰《休和》,皇帝以饭,以肃拜三老,皇太子亦以饭。皆
十曰《休和》,皇帝以饭,以肃拜三老,皇太子亦以饭。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