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訂金爭議
2. 押金返還
3. 安全隱私問題
4. 人際相處
5. 水電管理費爭議
6. 修繕爭議與損害賠償
7. 二房東轉租或分租問題
8. 租所被查封或拍賣
9. 提前解約 案例 1. 房東收定後避不見面:
1. 法律規定:
◎§ 248 (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 立。」
◎§ 249 ( 定金之效力 )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1. 契約 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2.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3.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 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4.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 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押金返還
案例 3. 返還房屋時,房東要求須將牆壁重新粉刷:
吳同學在校園附近租屋,租賃期滿前房東告知若續租則 將調漲房租,吳同學因經濟壓力考量下便告知房東不再 續租,將於租期屆滿之後另尋新的住處。在返還房屋時,吳同學要求房東返還押金 1 萬元,房東表示當月水 電瓦斯費尚未結算,且門把附近的牆壁因長期使用而污 損;因此房東要求吳同學必須將牆壁重新粉刷後,才能 將扣除水電費之後的押金返還給吳同學。吳同學認為房 東的要求令他感到非常為難,在此情形下,吳同學要如 何處理才能讓房東返還押金呢?
1. 法律規定:
◎ 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租賃概念)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
租金之契約。」
◎ 土地法 § 99 (擔保金額之限制)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 之部分抵付房租。」
2. 實務見解:
◎ 「使用賃(租賃)為諾成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以 物租與他方使用,他方支付租金,即生效力,不以押 金之交付為成立要件。」(鄦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6 37 號民事判例)
◎ 「租賃契約與押租金契約」分別成立,押租金契約 不隨同租約移轉。(出租人將房屋出讓,未將押金隨 同移轉於受讓人時,承租人只得對「原出租人」請求 返還。)」(鄦高法院 65 台上 156 判例、 51 台 上 2858 判例) 案例 4. 房東未經允許擅入房客住處:
1. 法律規定:
( 四)違反租賃物之使用
案例 6. 同住的房客素行不良,疑似有吸毒的行為:
李同學承租了一間鄕樓加蓋的房子,同住者還有 4 人,其中有 2 名年輕人,夜間時候會帶朋友回家並 且很吵鬧,且疑似有吸毒的行為。李同學不想再繼續 住在這麼複雜的環境裡,曾多次向房東反應過此事,但房東卻置之不理;由於租期尚未到期,李同學想以 拒繳房租的行動向房東抗議。李同學詢問可以以拒繳 房租來逼房東就範嗎?
1. 法律規定:
◎ 民法 §423 ( 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 租人,並應於租賃
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 民法 §424 ( 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 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 得終止契約。」
案例 7. 每月水電費用高到無法負荷:
1. 法律規定:
◎ 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 ( 契約之成立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六)修繕爭議與損害賠償
. 法律規定:
七)二房東轉租或分租問題
案例 11. 二房東積欠房租,大房東要求二房客遷離:
二房東鄉先生承租了一層住家,將其中 1 個房間轉 租給曾同學, 2 人一同分攤的租金,曾同學每月房 租都是當面繳交給二房東,但並未索取收據。在住了 半年後,大房東來敲門表示鄉先並未繳交房租,且表 示希望整層出租,但曾同學無力獨自負擔這麼高額的 租金,因此大房東要求他搬家,試問曾同學對大房東 可爭取居住的權益嗎?他又該向已失蹤的二房東追討 哪些權利?
法律規定:
◎§ 443 ( 轉租之效力之 1)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 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 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444 (轉租之效力之 2 )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 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 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八)租屋被查封或拍賣
2. 簽約前人事物如何調查?
不動產買賣和租賃都指定給合法的租賃服務業和不動 經紀業辨理買賣和租賃。
在文檔中
不動產買賣與租賃交易安全預防-新竹市
(頁 3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