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社會控制機制的一環,法律與社會裡的其他控制機制⎯⎯基礎架構
(architectures)、社會規範(social norms)及市場⎯⎯有密切且複雜的互動 關係51。而在這些控制機制裡,基礎架構的變遷,特別是由科技發展所帶動 的變遷,經常引發其他控制機制的連鎖變化。由於新科技所帶來的新行為
⎯⎯包括生產與消費行為⎯⎯樣態與過去我們所習知者有許多差異,市場即 隨之變化。在這個轉變的過程中,在舊科技時代所建立的社會規範即開始出
51 SeeLESSIG, supra note 41, at 121-25.
現真空。只有透過不斷的衝撞與對話,約定俗成的新社會規範才會逐漸成 型。
在這個社會演化的骨牌裡,法律經常是最後一個反應的元素。透過立法 或司法程序,對新科技所引發之社會問題做一終局性之處理。其中司法因具 謹慎、保守之特質,往往不易對新科技帶來之快速變化做出迅速、有效之回 應。主觀上認為其既得利益受到威脅者,即思考透過法律的新定或修改,來 回復原有的利益平衡狀態,甚至進而謀取進一步的利益。
無奈的是,快速回應的立法往往缺乏周全的考慮。尤其一旦遇到強勢利 益團體的遊說,快速回應科技變遷之立法往往帶來更多新的問題。CTEA 和 DMCA 正是活生生的例子。資通訊科技的發展,改變了文化創作的生產、行 銷與消費模式,引起相關市場的大地震。唱片公司與電影公司等著作權利益 團體不斷大聲疾呼,呼籲立法者重視數位科技與網際網路邪惡的一面:數位 科技使完美的重製成為可能,而網際網路則讓分享⎯⎯不,是盜版品的散布
⎯⎯變得容易。終於陸續得到他們所企求之新法52。
未曾在彼等著作權利益團體的宣導品裡出現的,則是 DRM 及其他類似 科技的發展。正如學者 Lessig 所指出,網路世界的基礎架構是程式碼,而程 式碼的主宰是人(程式師)。網路世界的到來,意味著人類歷史上第一次,
人對自己(一部分)生存環境的基礎架構有如此強的控制力53。
惟如前所述,如果沒有「外援」的話,對 DRM 的發展者而言,DRM 科 技與駭客之間之戰役,前途未必樂觀。DMCA 的反規避條款正是他們所需要 的外援。但法律本身是一項成本高昂的管制工具,單從效率的觀點⎯⎯即使 暫不考慮資源分配正義等其他問題⎯⎯來看,此項立法是否明智仍是個很大 的問號。CTEA 的智慧則是個更大的問號。本文的分析顯示,即使有完美
52 關於美國著作權團體為了促成該兩項法案通過的強勢遊說過程,see William Patry,
The United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 From Berne to Eldred, 40 H
OUS. L.REV. 749, 754-55 (2003).
53 SeeLESSIG, supra note 41, at 138-56.
DRM 科技的協助,它都仍然可能是個弊大於利的立法。更何況,DRM 科技 的發展前途仍存有多項變數,CTEA 的妥當性就更令人質疑了。
6. 結論
在 Eldred 案裡,Akerlof 等經濟學家反對 CTEA 的主要理由,在於著作 權的獨占將造成絕對損失,以及利用人⎯⎯特別是衍生著作創作人⎯⎯的成 本增加不利著作的有效利用兩點。本文承繼彼等經濟學家之論述,擺脫美國 憲法誡命之拘束,單純從何等制度設計最能給文化創作活動最適量的鼓勵出 發,以經濟分析之方法探討著作權存續期間與效率的關係,並以 DRM 之發 展與其可能影響為論述之重點。
應特別澄清的是,本文的目的不在提倡或反對 DRM 之發展。DRM 是一 種科技,只要市場上有需求,除非法律明文禁止,它會繼續發展,也會繼續 被使用。本文也不企圖窮盡有關 DRM 的所有問題,因為部分問題⎯⎯例 如:DRM 與合理使用的關係⎯⎯已有許多文獻加以探討54,筆者目前沒有可 貢獻之處。本文企圖處理的是一個較受忽視的問題⎯⎯DRM 與著作權法定 存續期間的關係。更精確地說,對著作權法制給社會帶來的制度性成本,
DRM 將帶來何等改變。
本文發現,對著作權獨占之絕對損失與著作授權交易成本兩大問題,理 想的 DRM 科技的確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緩和效果。視著作類型、利用型態 及所考慮成本之性質,DRM 帶來的幫助大小有別,但整體而言,並非吾人 得以忽略。因此隨著 DRM 科技成熟,從效率的觀點反對著作權存續期間延
54 有關 DRM 和合理使用之關係的文獻,中文資料參見司徒嘉恆,數位權利管理系統的
法律與經濟分析,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英文文獻甚多,see,
e.g., William W. Fisher Ⅲ, Property and Contract on the Internet, 73 C
HI.-KENT L. REV. 1203 (1998); Julie E. Cohen, Lochner in Cyberspace: The New Economic Orthodoxy of“Rights Management”, 97 M
ICH. L. REV. 462 (1998); Jane C. Ginsburg, Copyright andControl over New Technologies of Dissemination, 101 C
OLUM. L. REV. 1613 (2001).長的基礎將日漸薄弱。然而,DRM 不旦發展前景仍未明朗,且即使是完美 的 DRM 也不能完全排除著作權保護所帶給社會的成本。如果進一步考慮保 障著作權人絕對控制可能引起的反動,以及反規避條款或類似立法之執行成 本,則立法者在著作權存續期間之斟酌上,實應更加審慎。台灣的立法者應 將美國的 CTEA 視為前車之鑑,而非效法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