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我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的定位
如同前面立法背景之說明,有人以為我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係 順應國內產業發展所必要之立法,或認為是我國產業與法界極為重要的法 律,從實際的法律運作分析,似乎並非如此。在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立 法後,因為技術的進步、市場的變化,乃至於其他相關法律與業界實踐的變 化,半導體產業尋求積體電路布局登記保護者越來越少,而主張積體電路布 局權者,更是未見,使得我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並未如預期受到重 視,甚且,可預見的未來,可能發生現今登記受保護的電路布局過了保護期 限之後,將不再有任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受到保護的情況發生。
我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的立法效果,似乎形式效益大於實質意 義。除了作為我國加入 WTO 的必要立法,或許,真的就是作為對美國三○
一條款的談判籌碼而已。
5.2 考慮檢討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的效益
無論法律制定之背景如何,現行法律有無實效,應是較為重要的。若法 律已無實效,但仍投入大量的立法、執法、司法資源,應非我們所樂見。如 何使法律真正符合產業之需求,則有賴於更進一步的對產業需求之調查與分 析。
依目前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之實際運作情況,產業權利的取得,以 及實際主張權利的消極程度,實在與當初的立法目的有一段差距。由於技術 與市場等客觀條件的變化,現今的立法,已趕不上現實的變化,而這樣的變 化,並不僅是發生在我國,而是全球半導體產業皆然。在此一情況下,積體 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的修法、執法,似乎並無再投入大量資源之必要。
5.3 建議調整法律政策,協助產業因應技術與市場的快速 變化
美國為了保護其半導體晶片產業,全球首先制定半導體晶片保護法,並 以其強大的貿易力量,要求包括我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制定類似之法律39。 但由實際的運作分析可知,我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似乎並不是一個成 功的立法。
實際上美國半導體晶片保護法的立法,其成效在美國也受到質疑40。美 國自 1984 年施行以來,迄今只有二個訴訟:Brooktree Corporation v. 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41及 Altera Corporation v. Clear Logic, Incorpo-rated42,以美國的經濟規模,以及一般訴訟的數量看來,應該算是非常少見 的,雖然有學者以為美國半導體晶片保護法剛開始,並沒有被實務界認真看 待,而 Brooktree 案判決出來後,情況應該會改變43。但事實上,第二個 Altera 案判決,卻在其後十三年才出現,顯見後繼力道仍然非常有限。這與 我國施行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以來,尚未有任何法律爭訟的情況相當類 似。或許,這就是以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保護晶片的執行趨勢,即便是 美國半導體製造或設計廠商,亦未在我國尋求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登記保 護。或許,由於大環境的變遷,立法背景不再存在,這樣的法律執行成效,
自然會大打折扣,在這些條件下,各國的情況差異並不大。
39 參劉應寬,由國際立法趨勢探討中國大陸對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中山大學 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40 See Terril G. Lewis, Comment, Semiconductor Chip Process Protection, 32 HOUS. L. REV. 555 (1995); see also Radomsky, supra note 26.
41 977 F.2d 1555 (1992).
42 424 F.3d 1079 (2005).
43 Scott M. Alter & Victor W. Marton, The Rebirth of the Semiconductor Chip Protection Act:
An Analysis of Brooktree Corp. v. Advanced Micro Device, 40 FED. B. NEWS & J. 222, 222-25 (1993).
然而,美國這樣的立法用意,或許仍有其可取之處。因為,該立法雖非 成功的,但是這樣的立法,至少達到宣示晶片剽竊之不道德,使得晶片剽竊 的行為漸漸減少,並鼓勵產業從事合法的還原工程改良,這樣的結果,應該 是可取的。比較困難的,該是如何有效的執法。例如,對於有效還原工程的 認定基準44,以及侵權認定基準45,都還有待發展。
而我國半導體產值,居全球第四位,在全世界亦有其競爭優勢,如何調 整相關的法律政策,協助產業因應技術與市場的快速變化,維持優勢,增加 競爭力,應該是可以進一步考量的。
44 Hrayr A. Sayadian, The Semiconductor Chip Protection Act: Their Bite Is Worse Than Their Bark, 19 J. CORP. L. 103, 127-33 (1993).
45 See Kasch, supra note 33, at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