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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在文檔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度 (頁 98-200)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總預算案

壹、通案決議部分

一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 項目如下:(僅節錄經濟部主管部分)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 25%。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法律義務支出及接 機接艦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中央地質調查 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3%。

4.水電費:統刪 1%。

5.政策宣導費:統刪 3%。

6.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不刪外,其餘統刪 9.2%,其中工業局、國際貿易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 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法律義 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3%。

8.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及一般性補助 款不刪外,其餘統刪 2%。

遵照辦理。

二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三)、2 點規 定:「……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 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 庫。……。」又依行政院訂頒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 理費收費基準第 1 點規定:「各機關提供職務宿舍予 借用人住用,應依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表按月計 收職務宿舍管理費。」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

「其他收入─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內,即 據此編列各機關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及 宿舍管理費收入合計 2 億 2 千萬餘元。行政院雖已 訂定職務宿舍管理費最低收費基準,然僅規定各機關

「得」依宿舍座落區位、使用設備及必要之維修費用 等因素調高職務宿舍管理費,惟實務上,各機關多僅 依最低標準收取管理費,又因行政院所訂收費基準偏 低,致近年各機關管理費收入均不足支應宿舍相關維 護成本,仍需國庫額外進行補貼,顯非妥當。要求行 政院依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第 4 點 規定定期檢討。

本部已積極要求所屬各單位全面檢視 經管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合理性 並將處理情形報部。

四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各機關編列資本支出合 (一) 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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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數計畫係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需要編列,故公共工 程能否如期如質完成,攸關政府施政效能。依政府採 購法第 70 條第 3 項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

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另依同條第 4 項規 定,應訂定工程施工查核作業辦法以資遵循。公共工 程採購案件執行上屢傳爭議,惟近年工程採購案件施 工查核比率不高,另部分主管機關查核小組查核件數 亦未達規定比率,復未妥善運用「政府採購資訊查詢 系統」篩選異常關聯案件,皆應檢討改善,為有效監 督施工品質及執行進度,要求行政院及其所相關機關 應再加強查核件數,及妥善運用「政府採購資訊查詢 系統」篩選異常關聯案件,以杜採購案件爭議之發 生,俾使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數,歷年執行情形均獲工程會評列 優等,查核執行績效尚稱良好。

(二) 有關工程查核案件篩選部分,本部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目前主要係運 用工程會建置之工程標案管理系 統(亦有提供異常廠商或標案之功 能)及全民督工通報案件,作為查 核案件之依據,後續亦將配合運用 政府採購資訊系統,納入異常關聯 工程案件,以期降低工程履約爭議 的發生並提升工程品質。

五 依據審計部監督 106 年度行政院工程會列管 1 億元 以上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執行情形,106 年度列管之公 共建設計畫共有 208 件,截至 6 月底執行率(累計 執行數/累計分配數)未達 80%之計畫計有 42 件(占 列管總件數 20.19%),其中 21 件執行率甚至未達 50%

(占列管總件數 10.10%)。又上述 42 件執行率未達 80%公共建設計畫以交通部 16 件最多,倘以占該部 會列管計畫件數比,以退輔會 33.33%(2 件)為最 高,內政部 26.67%(5 件)次之,文化部 25.00%(3 件)再次之,另執行率未達 50%公共建設計畫占比最 高之部會仍為退輔會 33.33%(2 件),文化部 16.67%

(2 件)次之,經濟部 12.20%(5 件)再次之。部 分公共建設計畫仍有執行情形不佳,或無法達成其原 訂目標效益等,主要係計畫相關前置作業未盡完善或 監督管理機制仍有不足等所致,為使政府投入公共建 設之資源得以達成預期效益,要求行政院應積極強化 公共建設計畫之前期規劃作業及監督管理機制。

為使政府投入公共建設之資源得以達 成預期效益,本部已要求各列管計畫主 辦單位就執行計畫提報重要工作項目 里程碑及分月預算支用表,俾利控管後 續各計畫執行成效,藉由本部次長每月 召開之「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及不定期 辦理計畫訪查,針對即將落後及執行延 宕之計畫進行檢討,及時要求執行單位 研擬因應對策及改善時程,務必排除執 行困難問題,若無法協調解決,則及早 提供相關資料提請行政院跨部會專案 小組協助處理,俾加速各計畫之執行推 動。

十四 中央各部會依其業務職掌透過各種計畫型補助款 項,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相關業務,理應對地方政府所 提申請補助計畫之可行性及執行能力嚴加審核,並對 補助案竣工後之使用情形妥為追蹤管控,俾使預算資 源得以有效運用,然極少數部會仍時有預、決算差異 甚大及設施低度使用情況,要求行政院應督導所屬機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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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五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資訊業務委外經費 107 年度預算 案數合計 73.9 億元,較 106 年度預算數 67.7 億元 約增加 6.2 億元(增幅 9.2%),占資訊設備相關經費 130.1 億元比率 56.8%。檢視我國中央行政機關資訊 業務委外辦理近年之發展情形,其居高不下之委外經 費比率,恐將面臨潛在之資安風險。我國中央政府行 政機關受限於資訊人力、經費資源,近年來推動資訊 業務委外政策,其整體委外經費比率居高不下,又因 欠缺妥適規範,加以資訊人力吃緊,爰面臨資訊業務 主控性逐漸喪失及資安管理風險,要求行政院及所屬 機關應積極檢討現行資訊業務委外政策,除應強化機 關對委外建置之系統及軟硬體設施之主控性外,另應 提供誘因鼓勵機關使用已開發之通用系統(如人事、

薪資、公文等),減少系統重複建置,以節省公帑。

此外,更應配合電子化政府計畫之推動,適時調整既 有公務流程,促進整體人力資源運用效益,以達成提 升政府資訊業務效率之預期目標。

遵照辦理。

十七 鑑於 107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僅公 務預算部分,不包括機密預算部分、赴大陸計畫預算 數、非營業基金及營業基金等)預算案數 11 億 3,169 萬 1 千元,國外旅費金額龐鉅。107 年度中央政府 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經費頗鉅,惟部分出國報告書未 依規定登錄於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且部分機關出國 報告歸屬限閱比例偏高,似有規避監督之嫌,要求行 政院督促所屬機關檢討改進。

有關出國報告管理事項,本部係依院頒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 處理要點」相關規定之機制辦理。

十八 提供身心障礙者完善無障礙的工作環境,是政府及民 間共同努力的目標,而對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的保 障,更是一個國家民主進步、社會發展的表徵。國家 發展委員會於「105 年身心障礙者於公務機關資訊應 用概況調查報告」指出,任職公務機關的身心障礙 者,有高達 96.6%的比率需要使 0 用電腦處理公務,

而其使用公務系統之比率,依序為公文系統 78.8%、

線上學習系統 71.0%、差勤系統 67.2%等。

然而各機關公務系統在規劃設計時,多數並未考 量身心障礙同仁之使用需求。國發會之調查報告亦指 出,公務機關中有 70%以上的身心障礙者,需要透過 同事協助才能使用公務系統完成工作。例如,視覺障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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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我國政府機關作業的高度 e 化,反而造成身心障礙 者於職場面臨更多資訊系統障礙的考驗。

國家發展委員會已於 106 年 10 月發布「政府機 關公務系統無障礙指引」提供各機關參考,以逐步調 整改善公務系統,提升整體工作環境之效率。然而該 指引之發布並未同時訂定推動期程,恐將影響推動成 效。

爰此,要求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

監察院、行政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各省市政 府、各縣市政府,與國營事業、行政法人等機關單位,

於 107 年底前依據「政府機關公務系統無障礙指 引」,改進公務系統之設計,以期完善我國無障礙公 務環境之建置,並帶動公私部門保障及落實身障同仁 工作權益。

貳、各組審查決議部分 經濟委員會審議結果

歲出部分第 13 款第 1 項經濟部

六十二 我國政府目前針對大陸地區物品採經公告准許輸入 者才可進口,但經濟部卻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 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訂定若符合國內無產製、特殊需 求、少量輸入三項要件之一者,可申請專案進口。在 目前實務上,有部分業者在取得經濟部之輸入許可文 件後,於進入海關時夾帶其他未經許可之商品;或申 請時以國內無產製為由,輸入後再予以簡單加工成國 內已有產製之貨品,此類專案進口已嚴重破壞當初專 案核准之要件,更對我國本土產業造成極大影響,形 同對非經公告核准輸入之大陸物品大開巧門,現有規 定形同虛設!爰此,針對大陸地區以申請專案方式輸 入之物品,經濟部應會同財政部、貨品主管機關,於 六個月內擬訂申請專案核准之大陸物品追蹤考核辦 法,嚴格審視是否與當初申請專案進口之用途相符,

以確保我國本土產業之發展。

本案業於 107 年 8 月 1 日以經貿字第 10704604340 號函,將書面資料送立法 院在案。

歲出部分第 13 款第 3 項國際貿易局及所屬

一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 107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國際貿 易」編列 9 億 9,469 萬 9 千元,凍結 70 萬元,俟向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 支。

本案業經立法院 107 年 6 月 20 日台立 院議字第 1070703105 號函復准予動支 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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