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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附 表 現 行 附 表 說明

使 用 地 類 別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許 可 使 用 細 目

附 帶 條 件 免 經 申 請 許

可 使 用 細 目

需 經 目 的 事業 主 管機關、使用地主 管 機 關 及 有關 機 關許可使用細目 一、甲種建築用地

(一)住宅 1.住宅 2.民宿

(二)日用品零售 及 服 務 設 施

1.零售設施 2.批發設施 3.倉儲設施 4. 營 業 及 辦 公 處

使 用 地 類 別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許 可 使 用 細 目

附 帶 條 件 免 經 申 請 許

可 使 用 細 目

需 經 目 的 事業 主 管機關、使用地主 管 機 關 及 有關 機 關許可使用細目 一、甲種建築用地

(一)住宅 1.住宅 2.民宿

(二)日用品零售 及 服 務 設 施

1.零售設施 2.批發設施 3.倉儲設施 4. 營 業 及 辦 公 處

依教育部一 百零二 年八月七日 臺教社

(一)字第一○二○ 一一九二九 八號函 略以,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 二十三條第 一項第 十一款規定,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屬「兒童 及少年福利措施」; 同法第七十 六條第 一項規定,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係指招收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學 童,於學校上課以外 時間,所提供之「照 顧服務」,非屬第六 款容許使用細目「鄉

(三)農產品集散

11.農產品集貨運 銷處理室(含 集貨及包裝處 理場所、冷藏 冷凍及儲存場 所)

12.農產品批發零 售場(站)

13.消毒室或燻蒸 室

14.自產農產品附 屬加工設施 15.農路

16.其他農作產銷 設施

(五)畜牧設施

1.畜舍 2.禽舍 3.孵化場

4. 畜 禽 停 棲 場 及 運動場

5.水池(水禽飼養 用)

6.管理室

7. 畜 牧 污 染 處 理 設施

10.農田灌溉排水 設施

11.農產品集貨運 銷處理室(含 集貨及包裝處 理場所、冷藏 冷凍及儲存場 所)

12.農產品批發零 售場(站)

13.消毒室或燻蒸 室

14.自產農產品附 屬加工設施 15.農路

16.其他農作產銷 設施

(五)畜牧設施

1.畜舍 2.禽舍 3.孵化場

4. 畜 禽 停 棲 場 及 運動場

5.水池(水禽飼養 用)

6.管理室

8.堆肥舍(場)

9. 死 廢 畜 禽 處 理 設施

10.青貯塔(窖)

11.飼(芻)料調 配或倉儲設施 12.畜禽產品轉運

場(站)

13.畜禽產品處理 設施

14.畜禽屠宰分切 場

15.榨乳及儲乳設 施

16.其他畜牧設施

(六)鄉村教育設 施

1.幼兒園

2.其他教育設施

(七)行政及文教 設施

1.鄉(鎮、市)民 代 表 會 及 鄉

(鎮、市)公所 2. 村 里 辦 公 處 及

集會所 3.圖書館

7. 畜 牧 污 染 處 理 設施

8.堆肥舍(場)

9. 死 廢 畜 禽 處 理 設施

10.青貯塔(窖)

11.飼(芻)料調 配或倉儲設施 12.畜禽產品轉運

場(站)

13.畜禽產品處理 設施

14.畜禽屠宰分切 場

15.榨乳及儲乳設 施

16.其他畜牧設施

(六)鄉村教育設 施

1.幼兒園

2.其他教育設施

(七)行政及文教 設施

1.鄉(鎮、市)民 代 表 會 及 鄉

(鎮、市)公所 2. 村 里 辦 公 處 及

集會所

4. 農 民 組 織 及 農 業推廣設施 5.電影放映場所 6.藝文展演場所 7.政府機關

8. 其 他 行 政 及 文 教設施

(八)衛生及福利 設施

1.醫療機構

2.衛生所(室)

3. 護 理 機 構 及 精 神復健機構 4.老人福利機構 5.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構

6.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及 社 會 救 助 機 構

7. 其 他 衛 生 及 福 利設施

(九)公用事業設 施

1. 郵 政 局 所 及 郵 件處理場 2. 電 信 公 司 營 運

處(所)

3.圖書館

4. 農 民 組 織 及 農 業推廣設施 5.電影放映場所 6.藝文展演場所 7.政府機關

8. 其 他 行 政 及 文 教設施

(八)衛生及福利 設施

1.醫療機構

2.衛生所(室)

3. 護 理 機 構 及 精 神復健機構 4.老人福利機構 5.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構

6.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及 社 會 救 助 機 構

7. 其 他 衛 生 及 福 利設施

(九)公用事業設 施

1. 郵 政 局 所 及 郵 件處理場

3. 電 信 線 路 中 心 及機房設施 4.電信、微波收發

站(含基地臺)

5. 公 用 氣 體 燃 料 事業貯氣槽、貯 氣管、貯氣場等 貯氣設備 6. 液 化 石 油 氣 及

其 他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儲 存設施

7.加油站、加氣站 8.發電、輸電、配

電、變電等設施 9.自來水設施 10.抽水站 11.國防設施 12.警察分局、駐

在所、檢查哨 或消防分小隊 13.油庫、輸油設

施、輸氣設施

2. 電 信 公 司 營 運 處(所)

3. 電 信 線 路 中 心 及機房設施 4.電信、微波收發

站(含基地臺)

5. 公 用 氣 體 燃 料 事業貯氣槽、貯 氣管、貯氣場等 貯氣設備 6. 液 化 石 油 氣 及

其 他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儲 存設施

7.加油站、加氣站 8.發電、輸電、配

電、變電等設施 9.自來水設施 10.抽水站 11.國防設施 12.警察分局、駐

在所、檢查哨 或消防分小隊

14.公用氣體燃料 事業配氣站、

計量站、加壓 站、整壓站等 輸氣設備 15.海堤設施 16.人行步道、涼

亭、公廁設施 17.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無線及 有線電視、廣 播電臺及其相 關設施

18.自來水公司施 設之簡易自來 水工程設施、

自來水、淨水 設 備 、 配 水 池、加壓站及 管線工程等設 施

19.一般廢棄物資 源回收貯存設 施

回收貯存項目以 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五條第六項公 告之一般廢棄物

13.油庫、輸油設 施、輸氣設施 14.公用氣體燃料

事業配氣站、

計量站、加壓 站、整壓站等 輸氣設備 15.海堤設施 16.人行步道、涼

亭、公廁設施 17.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無線及 有線電視、廣 播電臺及其相 關設施

18.自來水公司施 設之簡易自來 水工程設施、

自來水、淨水 設 備 、 配 水 池、加壓站及 管線工程等設 施

19.一般廢棄物資 源回收貯存設

回收貯存項目以 依廢棄物清理法

回收項目及依同 法第十五條第二 項公告應回收之 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經食用或使 用後產生之一般 廢棄物為限。但 農藥廢容器、環 境衛生用藥廢容 器 、 廢 機 動 車 輛、廢輪胎、廢 鉛蓄電池除外。

20.公路汽車客運 業、市區汽車 客運業(場站)

設施

21.水力發電輸水 管設施

22.其他公用事業 設施

施 第五條第六項公

告之一般廢棄物 回收項目及依同 法第十五條第二 項公告應回收之 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經食用或使 用後產生之一般 廢棄物為限。但 農藥廢容器、環 境衛生用藥廢容 器 、 廢 機 動 車 輛、廢輪胎、廢 鉛蓄電池除外。 20.公路汽車客運

業、市區汽車 客運業(場站)

設施

21.水力發電輸水 管設施

22.其他公用事業 設施

(十)無公害性小

2. 再 生 能 源 熱 能 設施

沼氣發電、一般 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為再生 能源者除外。

3. 再 生 能 源 衍 生 燃 料 及 其 相 關 設施

沼氣發電、一般 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為再生 能源者除外。

4. 再 生 能 源 輸 送 管線設施 5. 其 他 再 生 能 源

相關設施

(十三)溫泉井及

溫泉儲槽 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使用面積合計不 得超過三十平方 公尺。

(十四)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 中心

(十四)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 中心

2. 再 生 能 源 熱 能 設施

沼氣發電、一般 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為再生 能源者除外。 3. 再 生 能 源 衍 生

燃 料 及 其 相 關 設施

沼氣發電、一般 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為再生 能源者除外。 4. 再 生 能 源 輸 送

管線設施 5. 其 他 再 生 能 源

相關設施

(十三)溫泉井及

溫泉儲槽 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使用面積合計不 得超過三十平方 公尺。

二、乙種建築用地 (一)住宅 同甲種建築用地

(二)鄉村教育設

施 同甲種建築用地

(三)行政及文教

設施 同甲種建築用地

二、乙種建築用地 (一)住宅 同甲種建築用地

(二)鄉村教育設

施 同甲種建築用地

(三)行政及文教

設施 同甲種建築用地

增訂第十九款「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及 其 許 可 使 用 細 目,修正理由同甲種 建築用地之 修正說

(四)衛生及福利

設施 同甲種建築用地

(五)安全設施

1. 警 政 及 其 他 警 衛設施

2.消防設施

3.其他安全設施

(六)宗教建築 同甲種建築用地

(七)日用品零售 及 服 務 設 施

同甲種建築用地

(八)公用事業設 施

1. 郵 政 局 所 及 郵 件處理場 2. 電 信 公 司 營 運

處(所)

3. 電 信 線 路 中 心 及機房設施 4.電信、微波收發

站(含基地臺)

5.加油站、加氣站 6.發電、輸電、配

電、變電等設施 7.自來水設施 8.抽水站 9.國防設施

(四)衛生及福利

設施 同甲種建築用地

(五)安全設施

1. 警 政 及 其 他 警 衛設施

2.消防設施

3.其他安全設施

(六)宗教建築 同甲種建築用地

(七)日用品零售 及 服 務 設 施

同甲種建築用地

(八)公用事業設 施

1. 郵 政 局 所 及 郵 件處理場 2. 電 信 公 司 營 運

處(所)

3. 電 信 線 路 中 心 及機房設施 4.電信、微波收發

站(含基地臺)

5.加油站、加氣站 6.發電、輸電、配

電、變電等設施 7.自來水設施 8.抽水站 9.國防設施

明。

10.警察分局、駐 在所、檢查哨 或消防分小隊 11.公用氣體燃料 事業配氣站、

計量站、加壓 站、整壓站等 輸氣設備 12.海堤設施 13.人行步道、涼

亭、公廁設施 14.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無線及 有線電視、廣 播電臺及其相 關設施

15.自來水公司施 設之簡易自來 水工程設施、

自來水、淨水 設 備 、 配 水 池、加壓站及 管線工程等設 施

16.一般 廢棄物資 源 回 收 貯存 設

回收貯存項目以 依廢棄物清理法

10.警察分局、駐 在所、檢查哨 或消防分小隊 11.公用氣體燃料 事業配氣站、

計量站、加壓 站、整壓站等 輸氣設備 12.海堤設施 13.人行步道、涼

亭、公廁設施 14.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無線及 有線電視、廣 播電臺及其相 關設施

15.自來水公司施 設之簡易自來 水工程設施、

自來水、淨水 設 備 、 配 水 池、加壓站及 管線工程等設 施

16.一般 廢棄物資 源 回 收 貯存 設

回收貯存項目以 依廢棄物清理法

施 第五條第六項公 告之一般廢棄物 回收項目及依同 法第十五條第二 項公告應回收之 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經食用或使 用後產生之一般 廢棄物為限。但 農藥廢容器、環 境衛生用藥廢容 器 、 廢 機 動 車 輛、廢輪胎、廢 鉛蓄電池除外。

17.公路汽車客運 業、市區汽車 客運業(場站)

設施

18.水力發電輸水 管設施

19.其他公用事業 設施

施 第五條第六項公

告之一般廢棄物 回收項目及依同 法第十五條第二 項公告應回收之 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經食用或使 用後產生之一般 廢棄物為限。但 農藥廢容器、環 境衛生用藥廢容 器 、 廢 機 動 車 輛、廢輪胎、廢

告之一般廢棄物 回收項目及依同 法第十五條第二 項公告應回收之 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經食用或使 用後產生之一般 廢棄物為限。但 農藥廢容器、環 境衛生用藥廢容 器 、 廢 機 動 車 輛、廢輪胎、廢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