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國家基本上都是過去西班牙與葡萄牙的殖民 地,但政
治體制並沒有承襲西班牙或葡萄牙的制度。拉美國家從二次世界 大戰結束以來,因美國國力強大已成為世界大國,拉美國家成為 美國的勢力範圍。為阻止蘇聯的社會主義勢力擴張到美洲,美國 除了給予經濟援助外,對於他們的外交也多所介入。各國的憲法 事實上也迭經修改,但基本上學習美國總統制政府制度之處相當 多。
一、巴拉圭
巴拉圭現行憲法於 1992 年 6 月 20 日頒佈。憲法 規定巴為代議制國家。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 5 年,不得連 任。
巴拉圭的議會分為參、眾兩院,參議員 45 人,眾 議員 80 人,均由普選產生,任期 5 年。參、眾議長任期一年
,每年 6 月改選。
司法機構,根據憲法,國家設司法委員會,由 8 人組成。最高法院由 9 名大法官組成,大法官由司法委員會 提名並經政府同意後,由參議院任命。
二、巴西
巴西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但 1997 年議會 通
過憲法修正案,將總統任期縮短為四年,總統可連選連任。
巴西聯邦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制 定一切聯邦法律;確定和平時期武裝力量編制及兵力;制定全 國和地區性的發展計畫;宣佈大赦令;授權總統宣佈戰爭或和 平;批准總統和副總統出訪;批准或撤銷總統簽署的臨時性法 令、聯邦干預或戒嚴令;審查總統及政府行政開支;批准總統 簽署國際條約;決定臨時遷都等。
聯邦議會由參、眾兩院組成。兩院議長、副議長每兩年 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參議長兼任聯邦議會主席。參議員 81
人,每州 3 人,任期八年,每四年改選 1/3 或 2/3 。眾議員 513 人,
任期四年,名額按各州人口比例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 70 名,最 少不低於 8 名。
巴西的司法機構根據 1988 年 10 月 5 日頒佈的憲法,聯邦最 高
法院、聯邦法院、高等司法院、高等勞工法院、高等選舉法
院、高等軍事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司法權。聯邦最高法院由 11 名 大法官組成,大法官必須是年齡在 35 歲以上、 65 歲以下的巴西公 民,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批准後任命。
三、薩爾瓦多
薩爾瓦多憲法規定,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的代議制民主共 和體制,總統、副總統由全國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首輪得票 率超過 50% 即可當選,否則,在得票最多的前兩名候選人間舉行 第二輪投票。
薩國國民議會實行一院制,共有議員 84 名,其中 64 名按各 省
人口比例分配,其餘 20 名不分省籍,按得票多少確定。任期 3 年 可連選連任。
司法權由最高法院、總檢察院等行使。最高法院由 15 名法
官組成(含院長),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 9 年,每 3 年改選三 分
之一。最高法院院長任期 5 年,可連任。總檢察長由議會選舉產 生,任期 3 年,可連任。
四、韓國
韓國憲法於 1987 年 10 月全民投票通過現憲法。憲法規定
,總
統享有作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力量總司令的權力,任 期 5 年,不得連任。
韓國的國會主要職能包括:審議各項法案;審議國家預決 算;監察政府工作;批准對外條約以及同意宣戰或媾和、彈劾 總統和主要政府官員、否決總統的緊急命令等。實行一院制,
共 299 個議席,議員任期 4 年。
韓國行政部門,是在總統(青瓦台)之下設置內閣,由總 統任命的總理統領,輔佐總統工作。內閣設 17 個部、處。
韓國的司法機關有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 庭法
院。大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院長由總統任命,須經國會同意,
任期 6 年,不得連任。另設有憲法法院。
檢察機關有大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和地方檢察廳,隸屬法 務部。大檢察廳是最高檢察機關,大檢察廳長稱檢察總長,由總 統任命,無需國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