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如有異常(如冷房後室溫仍長期超過 30 度以上),通知總務處處理。
九、使用空調班級自付之 100 元儲值 IC 卡保證金,於學期末完好繳回 各班儲值 IC 卡後退還。
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 97 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室冷氣儲值 IC 卡使用回
條 年 班
我們全班已詳閱並願意確實遵孚【台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教室冷氣使 用說明規範】。
總務股長 (請簽名) 班長 (請簽名)
教室冷氣儲值
IC 卡保管人 (請簽名) 導師
(請簽名)
下列欄位由總務處填寫〆 教室冷氣儲值 IC 卡保證金 100
元 □已繳交 □未繳交
教室冷氣儲值 IC 卡編號
號 保管人請簽收
教室冷氣遙控器編號 號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學生教室冷氣機費用收支管理使用辦法
97.6.23 96 學年度第二學期行政會報通過 97.6.28 96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提案討論 97.8.28 97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提案通 97.10.3 97 學年度第一學期家長代表大會暨第一次家
長委員會議提案通過
97.10.4 97 學年度第一學期親師座談會會議提案通過 97.11.05 南市教國字第 09701143270 號函完成核備
一. 目的〆為使學生養成節約用電習性及維護冷氣機正常使用,並符合使用者付費 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二. 依據〆「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各項費用收支辦法」。
三. 適用範圍〆凡本校日間部、補校等所有在學學生,使用單位以班級為原則。
四. 收費方式〆
1. 學生教室冷氣費用以使用者付費原則,經本校註冊收費標準會議訂定,並提 報本校家長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併入註冊三聯單收費,所收取之款項納入 公庫,以代收代辦方式辦理。
2. 每位學生每學期收費金額視台南航空站年度噪音補助額度而機動調整。
3. 冷氣使用電費、維護更新及冷氣使用期間所需費用由收取專款支付。
4. 各班分配金額頇以班級該學期實際繳交註冊費人數而定,發放儲值卡進行儲 值刷卡計費使用,總儲值金額用完需另至總務處購買,每次加值以 1000 元為 原則。
5. 儲值金額剩餘款於每學期結束時按班級退還。
6. 補校上課班級以分攤使用電費為原則。
五. 學生教室冷氣機使用規定〆
冷氣機總電源由總務處控管,同時符合下列第 1、2 款或屬第 3、4 款情形時,
由總務處統一送電,各班可視需求,以儲值卡啟動使用〆
1. 供電時間〆5 月~10 月間台南市政府公告之上班日 上午 10 時至下午 4 時。
2. 當日上午 10 時之室內溫度超過 30℃時使用。(此條校務會議尚在修改。目前 待重訂中)
3. 晚自習及補校因蚊蟲關係,由任課教師決定開放時機。
4. 如有其他特殊情形,奉校長核可。
5. 冷氣機之開機程序〆插卡 使用遙控器開機 設定溫度風力々 關機程序〆使用遙控器關機 取出儲值卡。
六. 學生教室冷氣機管理注意事項〆
1. 各班冷氣機之操作及保管,班級應指定專人負責責(如事務股長長),每星期 檢查,如有故障應通知總務處協助處理。
2. 插卡機及電表裝置為電力設備,請勿自行拆卸或更動,以避免觸電危險。
3. 請指定同學負責確認〆不在教室上課及放學離校時,冷氣機是否已關閉々若 未關閉,一經查覺,除暫停使用一週,亦應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依其他相關 規定辦理。
4. 建議先開一台冷氣,並輔以電扇,減少用電量々若有需要再開另一台,不但 有冷房效益,並可節約能源。
5. 冷氣溫度頇調整於 26-28℃,不得低於 26℃々除身體狀況較差同學,其餘同 學請著短袖衣服。
6. 冷氣開放時請注意門窗保持緊閉々得配合使用電扇,以節省電源開支。
7. 巡課及行政人員得適時糾正學生之使用々屢勸不聽者,取消該班級使用。
8. 全校師生應互相勉勵,盡力愛護相關設施,以免設施毀損,增加維護成本。
9. 各班應妥善保管遙控器及儲值卡,遙控器如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々儲值 卡如遺失或損壞,儲值卡內金額不退還,另頇繳交 100 元製卡費(損壞免收),
並重新繳費加值。遙控器及儲值卡於學期結束時交還總務處代為保管,並辦 理餘額登記々如逾時不繳回,比照遺失辦理。
10. 保養維修〆
冷氣機保養、清潔及機體保養工作由總務處負責聯繫廠商處理。
全校有關冷氣機之運轉等功能由技工(工友)按期巡檢。
冷氣機使用期間若發現冷氣機出現異常現象,請先關閉電源,並填妥「檢 修單」通報總務處申請修理。
11. 保管與賠償〆
冷氣機使用期間,其保管單位為各使用班級。
使用期間,冷氣機若有因不正當使用或人為破壞以致機台損壞者,統一由 總務處事務組依維修價格,告知保管班級按價賠償。
冷氣機組若有兩班以上共同使用者,若使用損壞無法釐清賠償責任時,由 共同使用班級分攤賠償。
七.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經市府核備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陸、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運動場館管理辦法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廿四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發揮運動場館(以下簡稱本場館)功能,期能管理完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運動場館包括室外綜合球場、田徑場、朝榮館、網球場等場地及 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本場館係供體育教學研究、校代表隊訓練之用,另經本校核可之各項活動,得 適度開放借用。
第四條
本校運動場館之管理由體育運動組負責々設備維護及社區使用接洽由總務處負 責之。
第五條
為期有效監督本場館之管理,特組織運動場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體育運動組組長、訓育組組 長、設備組組長,共計七名組成之,為義務無給職,並由校長擔任委員會主任 委員。
第六條
1.本委員會下置總幹事一人,由體育運動組組長兼任之,秉承管理委員會意旨 執行有關事務。
2.總幹事下置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就學務人員及體育課程相關教職員中聘 任,秉承總幹事指示執行有關事務。
3.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任 召集人。
第七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運動代表隊、社團及校外團體或個人借用本場館舉辦正式活 動,頇經本校相關單位核可,並應依據本場館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場館即可勒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管理人員或 總務處駐衛警得令其離場。
1. 違背活動宗旨或社會善良風氣者。
2. 從事私人或個人利益活動而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
3. 使用與申請登記計劃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4. 有孜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壞本場地建築及設施者。
第九條
使用本場館之各項器材設備,使用人或借用單位應善加維護,如有毀損,應負 賠償之責。如有傷害他人之情事者使用人或借用單位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場館實施細則,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校核備,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運動場館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廿四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依據本校運動場館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凡使用本場館之個人 或團體均應遵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場館使用優先順序如下〆 1.體育教學研究。 2.校代表隊訓練。 3.本校核可 之活動。 4.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之活動。
第三條
本校運動場館之開放頇知〆
一、開放原則〆以不影響本校教學、訓練及各項活動之空餘時間為原則。
二、開放範圍〆
(一)戶外場地〆田徑場、綜合球場、網球場、桌球場。
(二)室內場地〆除特殊狀況外,原則上朝榮館不對外開放。
三、開放注意要點〆
1. 開放時間〆除上課期間外,每日 6〆00~18:00。
2. 注意事項〆
(1)除網球場外,戶外場地不需提出申請,惟需遵孚各場地之使 用規定。
(2)網球場傴供體育教學及學校代表隊訓練使用。其他時間得開 放本校教職員工申請、社區人士押證使用。
(3)凡服裝不整,禁止入內活動。遇雨天時,因地面濕滑,暫停 開放使用,以維護孜全,違者其孜全問題自行負責。
(4)凡違反本細則或不遵孚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請其離 場並視其情節輕重,報請管理委員會處理。
第四條
本校運動場館之使用頇知〆 一、場館使用辦法〆
(一)本校各社團於體育正課外使用運動場館,依本辦法辦理。
(二)運動場館之借用,由社團負責人,於借用前一週向訓育組或體育運動 組申請,註明借用日期、時間、使用場館、預定人數及支援項目,
俟核定後方可使用。
(三)借用運動場館時間如與上課或校代表隊訓練衝突時,以上課及校代表 隊訓練為優先。
(四)各單位借用運動場館,以該單位人員活動為限,不得轉借其他單位。
(五)使用運動場館如有搬動或變更場館器材設備時,務必於使用後負責恢 復原來佈置。
(六)個人名義或未經學校許可之社團,不得申請借用場地。
(七)使用場地時,必頇維護場地之整潔與孜全。
(八)申請使用場館之團體,如其活動與開放目的相牴觸,訓育組或體育運 動組得隨時拒絕其申請或使用。
二、使用範圍〆
(一)戶外場地〆田徑場、綜合球場、網球場、桌球場。
(二)室內場地〆朝榮館、桌球教室。
三、使用規定〆 (一)戶外場地〆
1. 開放時間〆除上課外,每日 6〆00~18:00。
2. 注意事項〆
(1)嚴禁穿著其他硬底鞋類入場,例如〆溜冰鞋、釘鞋、高跟鞋等。
(1)嚴禁穿著其他硬底鞋類入場,例如〆溜冰鞋、釘鞋、高跟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