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述為期三年的研究目標下,本計畫第三年的研究重點有兩個。第一個是 繼續協助整合型計畫探討基因科技的規範機制,尤其是相關制度與程序的設計。
此一部分的研究成果,也發表在 2004 年 11 月第七屆國際生命倫理學年會,相關 內容參閱本計畫另外提出之出國心得報告與發表論文。第二個則是本子計畫第三 年的預期研究重點, 希望從基因資訊的「產權」特色,運用法律與經濟分析的 原則,來基因資訊在取得、利用甚至是保護上,可能採行的替代途徑(alternative approach)。以下將詳細討論此部分之研究成果。
首先,要探討基因「產權化」的相關問題,必須要觸及人類基因與專利之間 的複雜議題,以及是否承認人類基因或其相關序列可以專利化等。自從人類基因 組計畫(Human Genome Project)於 1990 年成立,關於人類的基因序列是否可以專 利,便一直是國際間一項高度爭議的議題。究竟什麼是專利?人類基因序列與專 利有何關係?科學家、學術研究團體、科技產業或部分基因科技的先進國家為什 麼會希望人類基因序列可以申請專利?這背後潛藏了什麼樣的利益?又會引發
哪些問題?後述的相關探討,部分為本計畫已發表論文(參見:張文貞、牛惠之,
2003,〈淺談人類基因專利:科技發展、倫理與法律的三角習題〉,《應用倫理 研究通訊》,27 期,頁 42-47。),部分為即將與本計畫其他共同主持人所合著
《人、基因、新世界》一書,探討基因科技所引發相關倫理、社會與法律議題的 部分章節內容。
4.1.人類基因與專利
4.1.1.專利制度之內涵
要瞭解基因與專利的關聯性,當然必須先對專利有所認識。所謂專利,主要 是指對有一定運用價值的科學技術或發明,提供一定的保護。這種保護主要包含 兩層意義,第一是對於研發者的鼓勵與保護,以避免其努力所得的成果被他人盜 用;另一方面則是使得研發者願意公開研究成果與技術內容,使社會可以分享這 項發明的智慧與技術,提昇整體產業的技術水準。
在這種制度之下,要獲得專利的保護,研發者需要透過一定的程序,以其發 明或創作,向主管單位提出專利申請(在台灣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過審查 認為符合專利法之相關規定後,該項技術或發明便被授與專利權。專利權的內容 主要是在於肯定專利權人對於該項技術的排他權利;任何人如果需要運用這項技 術或發明以從事研究或商業行為,都必須獲得專利權人得同意;而同意的內容通 常都涉及一定的金錢,作為享用這項技術或發明以獲取利益的對價。在專利權的 保護之下,任何第三人如未經專利權人同意,運用該項技術製造、販賣、甚至使 用因此而製造的產品,都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並可能因而吃上官司,而必須對 專利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項成功的技術方法或發明,通常不會只有伴隨一項專利。事實上,一個產 品或發明可能同時涉及數十個甚至上百個專利,這些專利可能同屬一人,但也可 能分屬於不同人所有。不論如何,要運用這些技術或發明,都需要向專利權人给 付權利金,而權利金的多寡,則未必有公定的行情,而需視雙方議價之結果。不 可諱言,權利金是專利制度最吸引研發者的主要理由之一,因為一項成功的技術 可能可以為專利權人帶來相當可觀的專利權利金。由此可知,專利制度固然可對 於專利權人提供相當妥善的保護,但專利也可能引發某種程度的資源或技術壟斷 之結果。為避免這種情形,專利權通常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如17到20年;在這 段期間結束之後,專利權便告終止。此後,其他人便可直接運用這項技術,研發 或生產其需要的產品,以避免因為專利權利的行使期間過長,反而造成權利濫用 的情形,不但影響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並限制了科技的發展與產品的提升。
由於專利制度之主要目的在於鼓勵與保護發明成果,因此專利保護的對象需 要是發明,而不能僅是單純的發現。例如,發現細胞中的粒線體,是不能獲得專
利的;但發明顯微鏡以觀察細胞構造,則製造顯微鏡所涉及的技術,或有此生產 的產品,都可能是可以被專利的對象。由此可知,對自然現象的發現,雖然需要 人為的努力,但通常並不受專利保護;此外,自然法則如四時節氣、科學原理如 達爾文演化論、天然存在物如礦產、營業方法如超級市場的開架式設計、或數學 公式、一般的問診與醫療方法、課程設計等,通常也不受專利的保護。相對地,
倘若一項研發的成果被認定屬於發明,包括其方法(能產生一系列、具體結果的 動作、過程或步驟)、或是機械的裝置、製成品、或是改良或改進一項產品效能 的方法或產品本身等,都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對象。
儘管如此,並不是所有的發明(方法或產品)都能獲得專利的保護。一般而 言,一項發明要能申請專利,必須具備「新穎性」、「進步性」(或稱非顯而易 見性)以及「產業利用性」(或稱實用性)等三項特性。新穎性通常指一項申請 專利的發明或創作,必須是全新的、不曾被人發現或使用過的;因此,只要能證 明一項發明已經存在,例如一項發明曾經被先民或其他國家、族群的人所使用,
這項發明就不能被專利所保護。因此,在確認新穎性時,通常以沒有關於這項技 術的文字記載為判斷依據。
新穎性關切的,是一項技術是否和先前技術相同(有無相同技術);相對地,
進步性關切的,則是一項發明與其他發明在程度上的差別;也就是後來的技術或 後來的發明,是否改進了先前的技術或先前的發明。儘管如此,單純的進步並不 夠滿足進步性的要件。這是因為如果這種改善方法是顯而易見的,則對於這種人 人都能想得到且做得到的進步,便沒有透過專利予以保障的必要性;因此,進步 性要求的不僅是程度上的進步,更要達成這項進步的方法不是顯而易見的。
至於產業可利用性,主要是指一項發明在產業上能夠製造或使用,並且具有 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的特質。這是因為專利制度原本的目的,就在於滿足產業上的 運用,故一項發明縱使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但不能被產業使用,也不具任何意 義,故也不會受到專利制度的保護。
必須強調的是,一項發明縱使滿足了前三項要件,也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而無 法獲得專利保護,這些原因通常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或產業政策等因素而做的例 外規定。其中最常見的是違背公序良俗的發明,這包括發明的過程或結果破壞了 公共安全、侵犯了基本人權、違反道德、涉及不人道的動物運用、引發對於自然 環境的破壞等各類原因。例如當發明所獲得的利益,與動物或環境因此而遭受的 危害並不相當時;或是一項發明的成果令社會大眾感到厭惡,這項發明便可能因 此不能獲得專利的保護。
4.1.2.和人類基因相關的專利類型
在對於專利制度有了初步的認識之後,我們接著要進一步討論人類基因組計 畫、人類基因和專利之間的關連性。整體而言,人類基因研究發展的過程中,可
以申請專利的類型,可能包括有:方法專利、以基因科技製造的基因片段專利,
或基因序列專利等,通常前二者的爭議較低,而人類基因序列專利的爭議性最高。
關於人類基因的可專利性,首先的問題便是,基因原本即存在於生物界,單 純「發現」某一基因序列片段的功能與特質,似乎並非發明;在這樣的前提之下,
某一基因序列片段是否能取得基因專利,便成為一項頗具爭議的議題。此一問題 不但涉及基因專利發展所引發的各種倫理、法律與社會的爭議,也與各國原先專 利制度所隱含的價值立場有關,故各國對此有不同的態度。
首先,利用基因技術來改變遺傳物質,這些基因或基因片段,就已經不是自 然的產物,而為人類製造出來的產品;因此,這些被製造的基因片段可能成為物 質組合專利的客體。同時,用以改變、運用基因或製造基因片段的方法,也有可 能獲得方法專利;換言之,當用以發現基因、解讀基因序列、或轉殖基因的方法 等,符合新穎性、進步性以及產業利用性的要件,且沒有涉及公序良俗的違反時,
理應獲得方法專利的保護。
至於被解讀出的基因序列,是否可以當作專利保護的客體,則較有爭議。一 方面,人類基因組序列的解碼,是無數科學家的研究結晶,似乎應對於這些科學 家投注的心力予以肯定;然而,也有不同的聲音指出,人類基因組的定序,究竟 是否屬於符合前述專利制度所稱具有新穎性、進步性或可利用性的「發明」,或 者其實是一種像是萬有引力定律般的「發現」?此外,也有論者從公序良俗等原 則,主張人類基因序列倘若可以申請專利,似乎有將人類基因「客體化」的風險,
而與人性尊嚴有違。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爭議還沒有完全告一段落之前,前述參與人類基因組 定序的相關國家及科學家就已達成協議,宣布他們不會對此申請專利。不過,這 並沒有完全消弭了人類基因序列專利的爭議。因為隨著人類基因組的定序,許多 更細部的基因序列片段以及其功能的研究也就如雨後春筍般的展開,這些研究希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爭議還沒有完全告一段落之前,前述參與人類基因組 定序的相關國家及科學家就已達成協議,宣布他們不會對此申請專利。不過,這 並沒有完全消弭了人類基因序列專利的爭議。因為隨著人類基因組的定序,許多 更細部的基因序列片段以及其功能的研究也就如雨後春筍般的展開,這些研究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