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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後威權時代中的憲法法院定位以及憲法解釋的功能,國際憲法學界刻正 展開一波積極的全新論辯。若就相關討論作分析,可以發現不同的研究論點與方 法,如下圖所示:

積極 消極

民主轉型期 轉型憲政主義 Transitional Constitutionalism

轉型政治優先原則 Politics as First Priority

後威權時代 司法積極主義 Democracy by Judiciary

(politics as first priority),認為民主轉型的目的,即在讓政治部門逐漸取得民主正 當性,過份強調由法院扮演轉型過程的主導角色,反而會根本斲傷民主政治的價 值(Ackerman, 1991; Jackson & Tushnet, 1999)。不過,這一股論辯最後卻由主張「轉 型憲政主義」(transitional constitutionalism)的學者獲得勝利而告結(Teitel, 2000;

葉俊榮,2002a)。轉型憲政主義的論述,如同本計畫在研究背景所說明,主要是 解釋的理論已經必須全部重新改寫(Hirschl, 2002)。

值得加以重視的是,各國任期多為八年至十二年的憲法法院法官,在十年轉

包括政治部門、憲法法院、以及一般大眾等相關機制的因應態度與方式,會進一 步決定後威權時代憲法法院的定位與功能限制。也就是說,在後威權時代,各國 憲法法院的定位並非如轉型時期般具有相當的共通性,反而必須視各國於後威權 時代的政治運作與憲法實踐的脈絡,來加以決定(Bugaric, 2001; Helmke, 2001)。

以匈牙利憲法法院為例。雖然在民主轉型的過程中,政府體制定位問題(尤 其是總統的定位與權限)仍有不清,而必須仰賴憲法法院作成解釋,但這些議題 隨著憲法解釋的釐清以及上軌道的憲政運作,也逐步加以確定,不再具有爭議 性。另一方面,匈牙利在民主轉型初期,已將過去共產政權刻意忽略的基本政治 自由與市民權利(political freedoms and civil rights)在修憲過程中增列於憲法條文 之中。從而,憲法法院積極解釋這些新增加的人權保障條款,雖然在剛脫離威權 體制的轉型初期,會被「誤認」是某種程度的司法積極主義,但究其實,還是必 須歸功於修憲者的憲法政策決定,而非真正的司法「造法」(Pogany, 1993; Sajo, 1995)。這也是為什麼,在轉型告一段落之後,匈牙利憲法法院不再讓人覺得是 一個「處處創造驚奇」的積極法院,因為許多議題不是已經藉由憲法運作獲得解 決,就是已經藉由修憲落實於憲法。

相反地,台灣的司法院大法官,即使在民主轉型已經告一段落並且經過六次 的憲法修改之後,因為漸進式修憲對於政府體制、司法院定位或中央與地方關係 等重要爭議並沒有真正解決,對於人權清單也沒有作完整的檢討,使得大法官在 在政府體制議題上(如釋字第520號所涉及中央政府體制爭議、釋字第530號所涉 及司法院定位問題、釋字第527, 553, 498, 550號等解釋所涉及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以及人權保障問題(如隱私、婚姻自由、性自主、新聞自由與界限、信仰自由等),

還是必須扮演非常積極的角色,介入政治部門的爭端或創造憲法尚未明文保障的 權利(Chang, 2004)。

將匈牙利憲法法院以及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在後威權時代的表現加以對照,我 們可以清楚發現,後威權時代法院的積極與否,其實還是深受轉型脈絡的影響

(path-dependent judicial performance)(Chang, 2004)。也就是說,不僅是在轉 型過程,法院的功能與角色會受到轉型脈絡的影響,即便在轉型告一段落之後,

法院是否真能回歸常態法院的特質,也還是受到先前轉型脈絡的制約。如果轉型 過程中並沒有將轉型的成果藉由修憲或制憲加以「成文化」(codification),即便 在轉型告了一段落之後,法院還是必須繼續承擔一個積極的角色,甚至在後續政 治紛爭再起時,也還是被期待要介入解決。因此,後威權時代的法院,如果不能 清楚體認到其解釋功能深受轉型脈絡與成果的制約,往往不能適切發揮功能,而 可能流於過度積極或過度消極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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