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研究架構包含本章緖論共有六章。除第一章緒論外,其餘章節 架構如下:

第二章 股東會委託書使用之規範,是以股東會委託書使用規範 為研究的前題,為使委託書規範更為清楚,將於此章進行美國、日 本及國內針對委託書使用規範的差異性的比較,以清楚各國立法的 考量。

第三章 股東會委託書價購可行性,此章探討我國從未禁止價購 股東會委託書到禁止的歷程,並將股東會委託書的性質、贊成禁止 價購委託書之理由、反對禁止價購委託書之理由、違反價購委託書 的法律效果、電子投票對委託書重要性的影響及公司治理面向影響 進行分析,推導出委託書價購可行性。

第四章 股東會委託書價購之經濟分析,著重於何謂法律經濟 學、委託書之經濟效益與效率性、禁止價購委託書可能導致的經濟 效果。

第五章 股東會委託書價購之可行方式建議,則針對表決權拘束 契約、表決權信託等國際趨勢全面開放是否符合本國之國情進行探 討,而有價公開徵求委託書是本研究欲提出的另一種可行方式建議。

第六章 結論,將前五章所引出的論點做一總結,希望能成為未 來法令修訂之參考。

(Unregulated, it is an open invitation to self-perpetuation and irresponsibility of management. Properly circumscribed, it may well turn out to be the salvation of the modern coporate system)。委託書的重 要性,由此可見一斑。7但相對於放任不管理,主管機關用絕對的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委託書制度另一個重要的意涵。

而股東就股東會之議決事項為可決或否決之意思表示,藉以形 成公司意思之權利,謂之表決權。原則上,每一股擁一表決權,即 表決權平等原則。而股東對公司之支配力大小,取決於其所擁有之 股份比例。惟一定情形下亦設有例外,例如:特別股股東行表決權之 限制、無表決權特別股、公司適法取得自己股份之無表決權、相互 投資公司行使表決權之限制等。13

委託書的徵求就是取得他股東的對議案的表決權或選舉權,這 是公司治理法制中,不可或缺的機制。在國外,利用此種機制,在 野股東可制衡不適任的"在朝董事"公司經營者,甚至取而代之。我 國委託書制度近來修正頻繁,但迄今在委託書使用上實務爭議仍 多,證券主管機關不斷研議,希望妥善加以規範。14我國有明確規範 委託書公開徵求制度,但可惜的是主導權絕大部份仍在公司派主權 者手中。

13 王文宇、林國全,公司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頁 38,2014 年 8 月

14 劉連煜,新證券交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有限公司,頁 134-135,2015 年 9 月 13 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第一節 我國法的規範

我國股東會委託書的相關規範,主要規定在於公司法及證券交 易法及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之一授權訂頒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 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以下簡稱使用委託書規則)中,茲簡述相關規 定如下:

公司法第 177 條規定如下:

第一項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 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第二項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 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 算。」

第三項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 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但聲明撤銷前委託書,不在此限。」

第四項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 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 權為準。」

另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之 1 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 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 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

有誠意要參與經營,為何不直接收買公司股份,而僅用相對甚低之 成本來買被切割後部分股東權利。25 此論點乍看合理,但也忽略了 大量收購股票將導致股價大幅波動的效果,本研究將於後續章節再 作分析探討。

25 王文宇、林國全,公司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頁 94,2014 年 8 月。

早在 1934 年,美國國會審查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時,就明確指出:「負責經管投資大眾財產的經營者 不應藉 16 條 B 項也規定證券商、銀行及行使受任人權力(Fiduciary powers) 之機構,必遵守使用委託書規則所規範之協力義務。28 review ,VOL.47,P.121-122,1984.

28 劉連煜,股東會委託書之規範,月旦法學教室,第 46 期,頁 94-95,1999 年 2 月

29 A shareholder shall not sell his vote or issue a proxy to vote to any person for any sum of money or anything of value, except as authorized in this section and section 620 (Agreements as to voting;

 provision in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as to control of directors);  provided, however, that this paragraph shall not apply to votes, proxies or consents given by holders of preferred shares in connection with a proxy or consent solicitation made available on identical terms to all holders of shares of the same class or series and remaining open for acceptance for at least twenty business

York Business Corporation Law, 1998)31

而法院見解部份,在 1921 年 Brady v. Bean 案(211 I11. App.

447 A.2d 17),有了新的轉折。Texas International 公司以 333.5 萬美 元的低利貸為條件,交換大股東(即持股 35%的 Jet Capital Corp.)不 投票反對 Texas International 與 Texas Air Corp.的合併案,法院認為 並不違法。因合併案對公司有利,且貸款案經多數無利害關係的股

32 Richard L. Hasen , Vote Buying,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88, NO.5, P.1348-1349,OCT. 2000.

Merchants Mortgage & Credit CD.361 就包含以詐欺股東目的的一連 串犯罪交易。根據普通法對「詐欺目的(a fraudulent purpose)的定義,

是一種基於為了侵害他人財產權而為的欺騙,但是在本案中,「買票」

卻是多數非利害關係股東,在獲得充分的資訊後,所得出來的結論;

此外,德航「買票」的目的,是為了獲致全體德航股東的最大利益。

本案除了 Schreiber 之外的所有股東,均贊同該買票協議,且該協議 內容對股東完全公開,因此被認定為符合本質上的公平,應屬有效。

36 Robert B. Thompson, The shareholder's cause of Action for Oppression, Business Lawyer ,Vol.48 No. 2, P.699,1993。

37 Robert C. Clark, Vote Buying and Corporate Law, Case western reserve law review, VOL.29 Issue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3

綜上可知,美國對於委託書的管理有其明確政策,而價購委託 書部份,並無明文禁止,而是考量其背後的公平性原則及是否詐欺 股東而定,若價購投票權符合公司利益,亦可能判定為合法之行為。

4, P776-777 , 1979.

個以主要往來銀行(lead bank)為中心之企業相互持股制度。38

而日本當時的「商法」及「證券交易法」對於公開發行公司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6

金融商品交易施行令第 36 條之第 1 項規定,徵求表決權代理行 使之人,於為該徵求時,應對其相對人(被徵求人)交付委託書用紙 及記載內賂府令所定關於代理權之授與應供參考事項之文件。而關 於委託書用紙及參考文件之提出,禁止以虛偽記載之文件進行徵求 (施行令第 36 條之 4)、股東付費請求公司交付參考文件(施行令第 36 條之 5),不適用委託書徵求規則之例外情況(施行令第 36 條之 6),

亦規定於金融商品交易法施行令中。44

委託書收購,在現在的日本並沒有存在多大的問題,主要原因 在於法人機構持股多於散戶,因此縱或非法人機構股東進行委託書 的收購行為,亦不大可能干擾到公司的營運。但這不代表日本並無 外界敗經濟風紀,擾及市場安寧的行為存在。第一、蒐購委託書一 事秏費人力、物力。第二、奪取公司經營權,然後謀取暴利的做法 過於大費周章,且風險高。所以日本所謂的股市黑道(俗稱總會屋),

通常只要透過市場買股票,在取得股東權後,直接在股東會前後或 開會時,用暴力或非暴力手段謀取利益即可達到其目的。45

44 戴銘昇,禁止價購委託書 20 年-合法性與正當性之再度省思,台灣法學雜誌,第 310 期,頁 80-98,2016 年 12 月。

45 李茂生,出席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蒐購行為的刑事問題商榷,萬國法律 91 期,頁 30-45,1997 年 2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7

第三章 股東會委託書價購是否可行

股東會委託書當初引進國內的目的為方便股東若無法親自出 席股東會時可委託他人出席,代為表示其意見,此立意良善。但實 務上,多數持股比例甚微之股東可能對經營階層多不熟悉,購買股 票時多以股價表現的期待值或他人推薦作為決定是否購買的依據,

此時,股東會前若可以就近兌換股東會紀念品,更是無千里迢迢出 席股東會的意願。因此在未禁止委託書價購的時期,就成為有心參 與經營或奪取董事會席次的人士爭取的目標,進而衍生出專門代為 收取股東會委託書,而自稱委託書通路業者這個特殊的行業。

爾後,因多起經營不善的案件被歸咎於新經營者持股不足,入 主是因為價購委託書,主管機關因此多次修正委託書使用規則,最 後禁止價購委託書,以下將探討主管機關過程中管理政策的轉變、

正反面意見,最後推導股東會委託書價購的可行性。

第一節 禁止價購股東會委託書的歷程

我國當初修訂公司法時,曾討論是否禁止價購委託書,因為考 慮到可能遭「限制財產權」之譏,而採適當管理原則。46因此曾經一 段時間我國也未明文禁止委託書的價購,直到後期陸續發生股東會 委託書遭扭曲使用。主管機關考量現代國家也已捨棄「財產權絕對」

之原則,因此在考慮投票權與股權分離的結果,造成經濟上「支出」

與「獎勵」不對稱的現象,恐造成利益輸送的結果,嗣後修法改為

46 王文宇、陳錦旋、廖大穎、陳婷玉,公司股東使用委託書與投信事業行使表決權法制之研究,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頁 106,2008 年 2 月,2 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2

書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檢附明細表送達公司或繳交一 定保證金予公司後,得向公司請求交付股東會紀念品,再轉交委託 人,公司不得拒絕。前項股東會紀念品保證金之金收取方式,由公

書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檢附明細表送達公司或繳交一 定保證金予公司後,得向公司請求交付股東會紀念品,再轉交委託 人,公司不得拒絕。前項股東會紀念品保證金之金收取方式,由公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