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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本研究已經依約完成了 1.以動態 ENVLOAD 指標適用新型複合化建築,

2. 擴大 ENVLOAD 指標所適用空調型建築之範圍,3.改善原 ENVLOAD 法規評審不公平現 象,4.以自然通風設計修正 Req 與 ENVLOAD 指標的分析探討。

此外,本研究額外提出山地保溫節能規範的研究與建議,在考量維持某程度建築 節能與改善居室熱環境的效果,並兼顧弱勢山區居民承擔的保溫之經濟考量下之山地 節能規範提案,提出節能設計標準,同時解析其節能成效為 8,580,080 kWh/yr,這對 全國耗能總量之貢獻雖然不大,但對我國建築節能法規的立體化以及改善山地居住環 境有莫大助益。

在此必須提請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山地加強保溫規定所得到的 8,580,080 kWh/yr 節能預期成效之外,本研究所有其他的研究項目,如 ENVLOAD 指標更新、自然通風修 正、屋頂隔熱等修正之研究與建議均是在於改善法規的公平性、合理性、信賴性之上,

並無額外的節能效益,敬請不必有錯誤的期待。

本研究在合約要求之外,提出緩和屋頂隔熱過嚴規定與減緩反光公害問題之建議

(建議三)。所有研究成果均提出具體建築技術規則條文與規範的修正建議(如下),

研究成果甚為可觀實用。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空調型建築 ENVLOAD 指標修正建議: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依第五章之研究成果,本研究已經圓滿達成評估公平化、適應複合多樣化建築物 新趨勢的動態 ENVLOAD 指標。在此建議新 ENVLOAD 指標所適用建築物對象如下:

(一) A-1 集會表演類: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

(二) B-1 娛樂場所: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三) B-2 商場百貨: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場所。

(四) B-3 餐飲場所: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五) B-4 旅館: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六) D-2 文教設施: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舞臺設備之場所。

(七) D-5 補教托育: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八) G-3 店舖診所: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九) E 宗教殯葬: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場所。

(十) F-1 醫療照護: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十一) G-1 金融證券類: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更公平。依此變動,在技術規則的條文上,不只牽動 ENVLOAD 指標條文,同時也連動 AWSG 指標有關適用建築類型的調整,因此本研究必須建議修改建築技術規則第 309 條 之內容如附錄四所示。配合此條文之修正,當然也應敦請營建署同步著手 ENVLOAD 技 術規範之修正。由於本研究已令所有 ENVLOAD 公式均採用相同氣象資料,同時因採用 動態耗能分區而可使所有受管制建築物使用相同 ENVLOAD 公式群,因此可廢除原有分 辦公廳類、百貨商場類、旅館餐飲類、醫院類等四本規範,而改用單一技術規範,對 法規體系的簡化有莫大貢獻。

本研究在第三章中在合約要求工作項目之外,額外提出山地保溫節能規範的研究 與建議,在考量維持某程度建築節能與改善居室熱環境的效果,並兼顧弱勢山區居民 承擔的保溫之經濟考量下之山地節能規範提案,提出節能設計標準,同時解析其節能 成效為 8,580,080 kWh/yr,這對全國耗能總量之貢獻雖然不大,但對我國建築節能法 規的立體化以及改善山地居住環境有莫大助益。配合此山地節能規範,建議修改建築 技術規則 308 條之 2 附錄四所示。

建議二

加強海拔八百公尺以上氣候區的外殼隔熱規定規範: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本研究在第三章中在合約要求工作項目之外,額外提出山地保溫節能規範的研究 與建議,在考量維持某程度建築節能與改善居室熱環境的效果,並兼顧弱勢山區居民 承擔的保溫之經濟考量下之山地節能規範提案,提出節能設計標準,同時解析其節能 成效為 8,580,080 kWh/yr,這對全國耗能總量之貢獻雖然不大,但對我國建築節能法 規的立體化以及改善山地居住環境有莫大助益。配合此山地節能規範,建議修改建築 技術規則 308 條之 2 如附錄四所示。

建議三

緩和屋頂隔熱過嚴規定與減緩反光公害問題之建議: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如前所述,除了本研究除了合約中被要求建築節能法規修改之外,也自動建議一 併修改綠建築專章有疑慮之條文。此類修改在節能相關議題上尚有以下兩問題有待解 決:

(一) 屋頂隔熱過嚴的問題

此問題是指建築技術規則 308 條之 1 對屋頂平均熱傳透率要求低於 0.8W∕(m2.℃) 之規定。此規定相當嚴格,雖對亞熱帶氣候有很大節能效益,但隔熱本來應是針對有 空調且人員常居住的居室空間才對,而執行現況卻也要求一些無人倉庫、廁所、停車 場、半戶外走廊、露台之屋頂比照辦理,因而造成隔熱投資之浪費而屢遭抱怨。有鑑 於此,本研究建議原平均熱傳透率要求低於 0.8W∕(m2.℃)之規定僅限於室內門廳走 廊空間與居室空間部分,對於其他非居室空間之屋頂則放寬至 1.5 W∕(m2.℃)以下即 可,一如附錄四所示。

(二) 減緩反光公害的問題

此問題是指建築技術規則 308 條之 1 對建築物外牆、窗戶與屋頂所設之玻璃對戶 外之可見光反射率要求低於 0.25 之規定。這規定自從實施以來所有玻璃業者也紛紛 配合,市面上所有高反射玻璃已經消聲匿跡,同時市面上玻璃產品之可見光反射率大 多達到遠低於 0.25 之要求。然而,這規定原本為太寬鬆之規定(新加坡要求低於 0.1), 如今玻璃光害之問題依然嚴重,民間對此投訴、陳情、訴訟案件頻傳(如高雄美麗島 車站之玻璃光害訴訟),同時在台北市議會與環保署也有立法防止玻璃光害之行動。

本研究建議趁此法規修正之際,可一併將玻璃可見光反射率之上限由 0.25 強化為 0.2,如附錄四所示。如此可見光反射率之上限訂於 0.2 之規定,由於現行大多數玻璃 產品均已超越此規定而衝擊甚小,同時可漸進式地消除玻璃光害之問題,一舉兩得。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建議四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節能設計規範部分內容配合前揭修正條文修正: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以上為直接牽涉到技術規則條文的相關修改建議,但也有一些無關技術規則條文 但涉及技術規範修改的內容如下:

(一) 新增空調型建築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之建議

如建議一所延伸的問題,由於本研究已提出動態 ENVLOAD 指標來應付更複雜、更 多樣化建築類型之節能設計,其應用範圍可由辦公廳類、百貨商場類、旅館餐飲類、

醫院類等四類建築擴充及辦公廳類(G 類第一、二組)、集會表演類(A 類第一組)、商 業類(B 類第一、二、三、四組、G 類第三組)、文教類(D 類第二、五組)、宗教類(E 類)及醫院類(F 類第一組)等十二類組之建築物,甚至因為動態 ENVLOAD 指標之理 論而可將此十二類組之建築物的 ENVLOAD 計算技術規範統合為一,而廢止過去一類建 築一技術規範之混亂情形,在此建請營建署於修改技術規則條文時一併執行之。

(二) 新增山地建築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之建議

因應第三章所提出海拔八百公尺以上山地地區加強外殼隔熱之節能規範,當然必 須新增山地建築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在此建請營建署於修改技術規則條文時一併 執行之。此規範只要規定 U 值之計算方法即可,十分簡單。

(三) 自然通風設計修正 Req 與 ENVLOAD 指標計算規範之建議

如第六章所示,本研究已完成採用通風節能效益 Vac 對 Req 與 ENVLOAD 指標之優 惠計算方法,這將使我國的建築節能法規具有獎勵自然通風設計的功能,成為全世界 獨具亞熱帶、熱帶特性的領頭羊。由於此改變不必牽動技術規則條文而只要修改 Req 與 ENVLOAD 指標計算規範即可,因此建議營建署未來在舊有住宿類建築節約能源設計 技術規範與即將新增之空調型建築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取代原辦公廳類、百貨商 場類、旅館餐飲類、醫院類等四本規範)中,逕行導入此計算方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