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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探討我國宣布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事件日,投資者對於公司價值之 判斷所產生之異常報酬率,並進行更深入背後原因分析。全文分為五章,各章之 內容分別摘要說明如下:
第一章 緒論
主要說明研究動機與背景、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流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此章整理過去針對國際會計準則文獻,包含 IFRS 的歷史與發展、事件 研究與採用 IFRS 後之影響探討,並且在最後一節介紹我國導入 IFRS 相關里程碑與過程。
第三章 研究設計
說明事件研究法與應計品質之觀念與計算方法,並建立研究假說以及對 於研究期間、資料來源、樣本選取與衡量變數進行敘述。
第四章 實證結果
根據第三章之研究方法進行測詴與檢定,並彙總數據進行分析與解釋。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針對研究結果提出結論,並說明本研究存在之限制,最後針對後續研究 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後續研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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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共分為四節,主要目的為讓讀者了解 IFRS 及其制定組織之歷史沿革與 整理國外 IFRS 之相關研究,首先在第一節介紹 IFRS 過去發展與各國採用之情 況,接著在第二節與第三節回顧國外 IFRS 相關研究,最後在第四節說明我國採 用 IFRS 之情況。
過去對於 IFRS 的研究可略分為下列五種:第一種類型與第二種類型皆為市 場反應之探討,但分別探討採用 IFRS 之前各消息發布之事件研究與採用 IFRS 後投資者對財務報表反應是否有所差異,前者主要因素為市場對於 IFRS 將帶來 的總體效益成本考量,後者主要因素為資訊攸關性價值;第三種類型為提早採用 IFRS 之相關研究,歸納何種特性之公司與商業環境會自願提早採用 IFRS;第四 種為盈餘品質變化之相關研究,包含比較採用新會計原則前後之盈餘品質變化及 不同產業、規模等因素所造成的影響差異;最後第五種類型則為採用 IFRS 之經 濟結果的分析,主要內容涵蓋資金成本、流動性與交易量等等之變化。尌第一種 與第三種研究內涵而言,基礎建立於一般認為轉換 IFRS 公司皆頇付出龐大成本,
但效益則有資訊透明化、財務報表具有跨國可比較性使募集資金更為容易等等,
而在成本與效益的考量下,投資者會評估公司是否因為採用 IFRS 受到更大的好 處抑或付出更高的成本,同時公司也會評估是否採用 IFRS 作為會計原則會帶來 較大的效益進而選擇提早採用 IFRS,此類型研究主題與本論文所探討台灣在宣 布於 2013 接軌 IFRS 市場反應,在淨效益評估方式有相當高度之關聯,因此本 研究獨立於第二節中進行說明,其它第二、四、五類型之研究則在第三節中補充,
提供讀者額外的資訊。最後在第四節中將彙總有關我國與 IFRS 接軌之發展過程 與相關規範,為讀者對於本研究所處之時空背景進行完整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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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際會計準則發展
一、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時期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以下簡 稱 IASC) 係 1973 年由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墨西哥、荷蘭、英國、
愛爾蘭與美國等國之專業會計團體共同成立,而其理念則是來自於 1972 年於雪 梨舉行之第十屆國際會計師會議(World Congress of Accountants),該會議中有若 干國家的會計專業團體代表建議大會應該設立一個國際委員會以制定國際會計 準則,進而促成後續發展。IASC 的目標是制定和發佈國際會計準則,在 1973 年成立後陸續加入各贊助成員,並在 1982 年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 IFAC)的所有會計職業團體成員均已成為 IASC 之贊助 會員。
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以下簡稱 IASs)在此時由 IASC 理事會(IASC Board)制定而誕生,IASC 理事會由十三個成員國家以及三個 成員組織以兼職或自願性質構成,每個成員組織一般會推派兩個代表以及一個技 術顧問,這些代表和顧問背景來自各種領域,包含會計實務、跨國企業、財務分 析師、會計教育以及國家會計準則制定者,另外 IASC 理事會亦包含參與辯論但 不 參 加 表 決 的 觀 察 成 員 , 來 自 於 包 括 國 際 證 券 監 理 機 構 組 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 、 美國財務會 計準則 理事會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 和 歐 盟 執 行 委 員 會 (European Commission, EC)等。
此階段 IASC 的主要架構除上述理事會之外,另外有諮詢團(Consultative Group)、顧問委員會(Advisory Council)、常設解釋委員會(Standing Interpretation Committee, SIC) 和指導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四個機構:諮詢團代表來自不 同的國際相關會計組織並定期召開會議,與理事會討論國際會計準則項目中的技 術問題、IASC 的工作計劃及策略,並在 IASC 制定國際會計準則的正當程序(D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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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以及推動承認國際會計準則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顧問委員會為一監督單 位,提高國際會計準則的可信度;常設解釋委員會在 1997 年設立,旨在針對尚 缺乏權威性指引,可能產分歧的新興及重大議題並起草解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後,
報經理事會批准;指導委員會則是由專家組成領導個別例行性專案之小組。
由於 IASC 成員採用兼職或自願方式進行,獨立性與正當性較易受到質疑,
因此在 1997 年四月 IASC 成立策略工作團(Strategy Working Party,以下簡稱 SWP) 進行未來準則訂定之未來架構與運作之規劃建議,SWP 先後在 1998 年與 1999 年底提出第一版與第二版的重組計畫,第一版名為「重塑 IASC 未來(Reshaping IASC for the Future)」的重組計畫建議 IASC 設立基金會、理事會與制度委員會 三個層級,基金會任免理事會成員和制定委員會成員,理事會負責審議和投票表 決,制定委員會負責研究與起草準則,此方案與原結構的差別在於會計準則制定 工作由專職成員負責,而不同於以往由指導委員會之兼職人員負責;技術性問題 落在制定委員會上討論,理事會則如同一個表決機構,研究制定和表決通過由兩 個機構分別負責,因此有人稱之為「 兩院制 」。但上述方案受到美國等幾個英 語 國 家 反 對 , 因 此 SWP 重 新 提 出 第 二 版 名 為 「 重 塑 IASC 未 來 之 建 議 (Recommends on Reshaping IASC for the Future)」之重組計畫,根據此方案,除了 設立類似於基金會的管理委員會(Trustees)外,不再分設理事會和制定委員會,
而是合二為一,稱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這個理事會由專職人士組成,並對會計準則有最後的決定權,同 時研究制定和表決通過由一個機構負責,因此被稱為「一院制」,IASC 依此建議 於 2000 年通過新章程,並將原準則制定組織改名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並由 IASC 基金會(IASC Foundation,以下簡稱 IASCF)所監督,故本研究將 1973 年至 2000 年這段時期稱為 IASC 時期,這段時期中總共發佈了 40 個 IAS 與 25 個 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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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時期
IASC 重組後由經強化獨立性、正當性以及擁有更多資源並受 IASCF 監督的 IASB 於 2001 年接手後續國際會計準則之發展,所制定與發佈之會計準則改稱為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以下簡稱 IFRS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 IFRIC)亦於 2002 年取代原常務解釋委員會(SIC),但 IASB 仍繼續沿 用原 IASC 發布之 IAS 及 SIC 解釋函,但新發布之準則及解釋函分別以 IFRS 及 IFRIC 稱之。IASB 理事自 2009 年 2 月 1 號起共有 16 位,且其中不超過 3 位為 兼職之工作性質,理事會有兩大責任,第一為制定與發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與草 案(Exposure Draft, ED),第二為審核由 IFRIC 所制定之解釋,依照目前 16 人之 規模,發佈會計準則、IFRIC 與 ED 頇經過 10 人以上同意,若未全部出席則需 要 9 人以上同意。IFRIC 的責任包含三項,第一為解釋 IFRS 之應用並提供對於 IFRS 或 IAS 未明確指定之事項提供即時指引,並且在 IASB 之架構下承接其他 IASB 要求之任務、第二為發佈解釋之草稿以徵求意見,並且在最後解釋稿前有 合理時間考量各方意見、第三為向理事會報告最後之解釋稿並獲得同意,另外 IFRIC 自 2007 年 11 月 IASCF 投票決定擴大之後,成員數由原本的 12 人增加為 14 人並維持三年一聘,所有成員並未支薪而僅補償相關費用,IFRIC 之會議約每 兩個月一次且公開於網路直播,而最後解釋之草稿在不多於四位成員反對下即為 通過。
IASCF 主要目標有三:第一為透過其準則制訂單位 IASB 發展一套高品質、
可理解與可實行和全球可接受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二為促進這些準則的使用 以及嚴格實施;第三為促成會計準則的統一與使 IFRS 成為高品質之解決方案,
其主要工作為指派下面各組織之成員並進行監督,同時亦負籌募資金與規劃資金 使用之責任,依照 2005 年 7 月 1 號生效的 IASCF 章程規定,IASCF 共有 22 位 來自不同地區之理事,其中六位來自北美、六位來自歐洲與六位來自亞洲或大洋 洲,另外四位則可來自於任何地區以帄衡各地區代表。除了地區之均衡外,IAS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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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專業背景帄衡亦是被強調的,理事背景包含來自於審計服務、財務報表編製 者、財務報表使用者、學術界或其他為公共利益服務之官員,且其中兩人通常為 著名國際事務所資深合夥人。
監督理事會(Monitoring Board)
IASC 基金會(IASCF) 共22位理事
準則諮詢委員會(SAC)
IASB 共16位成員(最多3名為兼職)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 (IFRIC)
工作小組 (Working Group)
建議 報告 指派
資料來源:IASB 網站 www.iasb.org
圖 2.1. 1:IASCF 架構圖
IASCF 之架構組成除 IASB 與 IFRIC 以外,另有 IASCF 監督理事會 (IASCF Monitoring Board) 、準則諮詢委員會(Standards Advisory Council,以下簡稱 SAC) 與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s),其架構如圖 2.1. 1 所示。IASCF 監督理事會目的 係增強 IASCF 在準則制定過程中之獨立性,組成成員包含來自歐盟執行委員會 相關領導者、日本金融廳、美國 SEC、IOSCO 新興市場委員會(Emerging Markets Committee of IOSCO)和 IOSCO 技術委員會(Technical Committee of IOSCO),
IASCF 之架構組成除 IASB 與 IFRIC 以外,另有 IASCF 監督理事會 (IASCF Monitoring Board) 、準則諮詢委員會(Standards Advisory Council,以下簡稱 SAC) 與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s),其架構如圖 2.1. 1 所示。IASCF 監督理事會目的 係增強 IASCF 在準則制定過程中之獨立性,組成成員包含來自歐盟執行委員會 相關領導者、日本金融廳、美國 SEC、IOSCO 新興市場委員會(Emerging Markets Committee of IOSCO)和 IOSCO 技術委員會(Technical Committee of IOS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