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 考 , 作 出 結 論 。
第 二 章 自 由 意 志 與 罪 責
第 一 節 自 由 意 志 初 探 第 一 項 人 是 否 有 自 由 意 志
人 是 否 為 自 由 、 具 有 自 由 意 志 ? 這 個 問 題 亙 古 至 今 , 為 許 多 哲 學 家 及 思 想 家 所 爭 辯,在 各 個 領 域 中 各 有 支 持 與 反 對 的 見 解 , 百 家 爭 鳴 , 卻 也 得 不 到 一 個 明 確 的 結 論 , 至 今 即 使 科 學 掛 帥 , 人 們 亦 傾 向 由 科 學 方 法 來 驗 證 原 先 所 假 設 的 問 題 , 以 更 接 近 、 甚 至 尋 找 到 所 謂 的 「 真 理 」, 但 至 目 前 為 止 , 上 開 問 題 也 無 法 從 以 科 學 驗 證 之 方 式 得 到 一 個 確 切 的 答 案,反 而 在 更 多 的 科 學 驗 證 後 , 出 現 了 更 多 可 以 探 討 、 研 究 的 議 題 。 然 而 , 討 論 的 面 向 越 多 , 所 出 現 的 理 論 與 想 法 也 更 加 歧 異,呈 現 更 加 多 元 的 論 證 過 程 及 更 多 樣 化 的 結 論 。
「 人 是 否 具 有 自 由 意 志 」這 個 問 題 本 身 並 非 刑 法 學 問 題 , 而 是 在 心 理 學 及 一 般 哲 學 所 應 探 討 的 學 問,然 而 在 刑 法 的 領 域 中 ,3 人 是 否 具 有 自 由 意 志 這 個 問 題 直 接 關 乎 到 刑 罰 發 動 正 當 性 的 基 礎 , 亦 即 刑 法 中 重 要 原 則 之 「 罪 責 原 則 」、 或 稱 為 「 責 任 原 則 」,
簡 言 之 , 就 是 「 無 責 任 , 即 無 刑 罰 」 之 意4, 因 此 自 由 意 志 問 題 對 刑 法 而 言 , 係 應 先 決 之 問 題5。
現 代 刑 法 上 罪 責 , 其 基 礎 是 建 立 在 人 具 有 自 由 意 志 、 人 不 是 被 決 定 的 「 非 決 定 論 」 的 假 設 下 , 認 為 犯 罪 乃 是 犯 罪 人 自 由 意 志 決 定 下 的 產 物,能 夠 出 於 其 本 身 的 自 由 意 志 選 擇 要 不 要 去 做 不 法 的 行 為 , 因 此 他 必 須 對 他 自 己 違 反 刑 法 規 範 的 行 為 , 負 法 律 上 之
3陳首翰(1994),《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之探討》,頁 9-10,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4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頁 54,三版,臺北:新學林;林鈺雄(2016),《新刑法總則》,
五版,頁 294,臺北:元照。
5陳首翰(1994),《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之探討》,頁 10,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責 任6, 也 就 是 說 , 行 為 人 必 須 有 選 擇 合 法 行 為 的 機 會 , 卻 仍 從 事 不 法 行 為 之 情 形 下 , 行 為 人 才 應 該 被 責 難 , 才 具 有 罪 責7。
另 外 以 現 今 將 「 預 防 理 論 」 作 為 刑 罰 目 的 主 流 思 想 而 言 , 無 論 是 殺 雞 儆 猴 的 一 般 預 防 理 論:經 由 刑 罰 對 公 眾 所 造 成 精 神 上 的 影 響 , 對 未 來 的 犯 罪 形 成 預 防 效 果 , 使 潛 在 的 犯 罪 人 考 量 到 後 果 而 抑 制 犯 罪 的 衝 動8; 抑 或 是 教 化 特 定 犯 罪 人 的 特 別 預 防 理 論 : 經 由 刑 罰 對 個 別 行 為 人 的 影 響 , 預 防 期 未 來 再 犯 之 可 能 9。 若 人 們 無 法 依 其 自 由 意 志 、 自 由 地 從 刑 罰 的 存 在 或 實 施 本 身 , 去 改 變 他 原 本 可 能 犯 罪 的 想 法,反 而 是 仍 舊 不 自 由 地 去 實 施 犯 罪 行 為 , 前 開 「 預 防 理 論 」 之 刑 罰 目 的 將 自 始 客 觀 不 能 、 無 法 達 成 。
反 言 之 , 若 人 本 身 是 不 自 由 的 , 人 們 所 作 所 為 都 來 自 於 「 命 中 註 定 」, 人 們 做 出 了 違 反 刑 法 或 者 是 任 何 侵 害 法 益 的 事 情 也 都 是 無 法 避 免,即 使 施 以 最 完 美 的 處 遇 教 化 措 施 或 最 嚴 峻 之 刑 罰 也 都 無 從 預 防 , 那 麼 我 們 處 罰 這 個 行 為 人 就 失 去 了 意 義 , 現 今 的 刑 罰 變 成 了 一 種 單 純 洩 憤 的 報 復 行 為,刑 罰 的 實 施 將 以 情 緒 滿 足 之 應 報 理 論 為 主 要 依 據 , 換 言 之 , 就 是 符 合 人 們 當 下 最 原 始 的 報 復 本 能 而 實 施 , 最 後 終 會 朝 向 最 嚴 刑 峻 法 的 方 向 前 進 , 而 且 如 此 作 為 將 無 助 於 犯 罪 的 避 免,以 現 今 的 刑 罰 理 論 及 刑 罰 目 的 理 論 而 言 , 刑 罰 便 失 去 了 存 在 的 正 當 性10。
第 二 項 決 定 論 與 非 決 定 論 壹 、 決 定 論 的 觀 點
6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53-54 頁,三版,臺北:新學林。
7張麗卿(2008),〈期待可能性在刑法的運用〉,《東海大學法學研究》,29 期,頁 58。
8高金桂(2013),〈自由與罪責〉,《軍法專刊》,59 卷 4 期,頁 149。
9高金桂(2013),〈自由與罪責〉,《軍法專刊》,59 卷 4 期,頁 150。
10刑罰失去了存在的正當性之後,刑罰依然會存在,但取而代之的理論基礎,或許就是人類的報 復本能。
決 定 論,否 定 人 具 有 自 由 意 志,人 並 不 具 備 自 由 的 意 思 決 定 能 力,
近 代 更 引 進 腦 神 經 科 學 之 研 究 , 認 為 世 界 上 所 有 的 現 象 , 都 有 其 強 制 性 之 原 因 , 人 外 在 的 展 現 , 並 不 當 然 是 意 思 自 由 之 表 現 , 而 是 大 腦 內 部 物 質 變 動 所 必 然 發 生 的 結 果11。 決 定 論 認 為 : 整 個 世 界 都 是 依 據 一 定 的 規 則 而 運 作,若 是 人 類 擁 有 足 夠 的 實 證 依 據 及 相 對 應 的 知 識 , 將 會 發 現 所 謂 的 「 自 由 意 志 」, 只 是 對 於 整 個 世 界 了 解 不 夠 透 徹 所 產 生 的 幻 覺,這 世 界 上 一 切 事 物 都 可 以 透 過 歸 納 之 方 式 得 到 一 套 合 理 的 運 作 方 式,人 類 若 真 能 感 受 到「 自 由 意 志 」,
也 不 過 就 是 自 然 因 果 歷 程 的 一 種 附 隨 現 象12, 人 們 所 有 的 決 定 也 不 過 是 對 於 外 在 環 境 的 機 械 反 應 。
近 代 以 來 , 隨 著 自 然 科 學 的 發 展 , 人 們 對 自 然 界 因 果 現 象 有 了 更 清 楚 的 認 識 , 以 此 為 契 機 形 成 的 決 定 論 思 想 , 衝 破 自 古 以 來 的 「 上 帝 決 定 論 」 的 羈 絆 , 開 始 在 哲 學 思 想 領 域 佔 居 一 席 之 地 。 這 種 機 械 的 決 定 論 根 本 否 定 人 的 自 由,認 為 人 在 必 然 性 面 前 是 無 能 為 力 的 , 人 總 是 盲 目 的 受 客 觀 必 然 性 的 支 配 和 擺 布 , 因 此 人 的 意 志 是 不 自 由 的 , 人 的 意 志 、 性 格 、 信 念 乃 至 人 類 的 一 切 現 象 都 處 在 必 然 性 的 因 果 鏈 條 之 中 。 例 如 霍 爾 巴 赫 所 說 的 ,「 人 從 生 到 死 , 沒 有 哪 一 個 瞬 間 是 自 由 的 」。 所 謂 人 的 自 由 , 不 過 是 「 一 種 純 粹 的 幻 想 」13。
在 這 種 決 定 論 的 哲 學 思 想 影 響 下,人 們 開 始 運 用 自 然 科 學 的 實 證 方 法 研 究 犯 罪 問 題,發 現 人 的 犯 罪 行 為 並 不 是 完 全 自 由 意 志 所 決 定 的 , 人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並 不 能 自 己 決 定 自 己 的 行 為 , 人 的 遺 傳 因 素 有 時 會 使 人 不 自 覺 地 實 施 某 種 行 為。這 種 發 現 的 過 份 誇 大 ,
11高金桂(2013),〈自由與罪責〉,《軍法專刊》,59卷4期,頁153。 12高金桂(2013),〈自由與罪責〉,《軍法專刊》,59卷4期,頁153。 13張智輝(1996),《刑事責任比較研究》,頁75-76,臺北:五南。
導 致 了 「 天 生 犯 罪 人 」 的 結 論 。 學 者 們 開 始 以 決 定 論 的 哲 學 思 想 為 基 礎 , 否 定 自 由 意 志 存 在 及 其 對 行 為 的 支 配 作 用 , 懷 疑 用 自 由 意 志 來 解 釋 刑 事 責 任 本 質 的 合 理 性,轉 而 從 社 會 防 衛 的 角 度 論 證 人 的 刑 事 責 任 問 題14。
當 然 這 種 對 於 自 由 意 志 全 盤 棄 守 的 見 解,也 引 來 許 多 面 向 的 批 評 , 有 見 解 認 為 這 是 不 敢 面 對 責 任 的 開 脫 之 詞 , 亦 有 認 為 這 樣 的 想 法 其 實 與 現 實 中 , 我 們 每 天 「 不 斷 做 出 選 擇 」 這 樣 的 事 實 , 顯 然 有 違 。
貳 、 非 決 定 論 的 觀 點
非 決 定 論 泛 指 與 決 定 論 相 對 立 的 觀 點,用 來 解 釋 人 類 行 為 的 原 因 , 非 決 定 論 者 認 為 , 人 類 意 志 是 絕 對 自 由 , 因 此 人 得 毫 無 限 制 地 在 合 法 與 不 法 間 選 擇15。
非 決 定 論 主 張 人 具 有 選 擇 的 絕 對 自 由,人 的 本 質 就 是 通 過 自 我 選 擇 、 自 我 設 計 、 自 我 行 動 、 自 我 創 造 而 實 現 的 。 任 何 力 量 不 能 限 制 人 的 自 由 選 擇 。 人 之 初 , 是 空 無 所 有 , 只 是 後 來 , 人 要 變 成 某 種 東 西 , 於 是 就 按 照 自 由 的 意 志 而 造 就 自 身 。 因 此 , 自 由 是 人 與 生 俱 來 的 , 是 和 人 的 「 在 」 同 在 的 。 人 就 是 自 由 , 人 的 存 在 與 人 的 自 由 沒 有 區 別16。
支 持 此 理 論 的 心 理 學 家 認 為 人 在 各 種 情 境 下 所 展 現 的 各 種 行 為 , 並 非 單 純 由 物 質 或 精 神 等 因 素 所 支 配 之 結 果 , 主 要 是 出 自 於 人 所 具 有 的 自 由 意 志 所 做 之 自 由 選 擇,因 此 每 個 人 的 行 為 皆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 換 言 之 , 同 樣 情 境 , 不 同 的 人 可 能 就 會 有 不 同 的 行 為 , 每 個 人 一 切 行 止 來 自 於 自 我 內 心 深 處 的 自 由 。
14張智輝(1996),《刑事責任比較研究》,頁 76,臺北:五南。
15張麗卿(2016),《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六版,頁 245,臺北:五南。
16張智輝(1996),《刑事責任比較研究》,頁 73,臺北:五南。
第 三 項 科 學 的 驗 證 壹 、 似 曾 相 識 的 故 事
在 現 代 醫 學 和 科 學 不 斷 進 步 的 情 況 下 , 我 們 是 不 是 有 可 能 依 據 科 學 的 驗 證 來 證 明 人 是 否 真 的 有 自 由 意 志 ? 或 者 證 明 人 其 實 是 不 具 有 自 由 意 志 的 ? 既 然 我 們 開 始 能 分 析 歸 納 大 腦 的 哪 一 個 部 分 與 「 意 志 」、「 記 憶 」、「 情 緒 」 等 一 般 認 為 是 涉 及 人 們 心 理 層 面 的 抽 象 狀 態 有 關,而 且 腦 部 的 損 傷 常 常 與 一 個 人 心 理 上 的 性 格 、 認 知 的 改 變 有 所 關 聯,例 如 以 下 這 則 或 許 會 讓 人 覺 得 似 曾 相 似 的 故 事 :
歐 佛 特 先 生 是 名 普 通 的 中 年 人 , 曾 經 在 監 獄 擔 任 輔 導 員 , 在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後 , 在 維 吉 尼 亞 州 的 沙 洛 斯 維 任 教 , 與 第 二 任 妻 子 安 妮 及 1 2 歲 的 繼 女 克 麗 斯 汀 娜 關 係 良 好 , 無 任 何 精 神 病 方 面 的 紀 錄 , 也 沒 有 任 何 不 良 行 為 紀 錄 。 然 而 , 當 歐 佛 特 先 生 4 0 歲 之 後 , 他 的 行 為 模 式 開 始 產 生 改 變 , 開 始 積 極 收 集 兒 童 黃 色 照 片 及 刊 物 , 原 本 僅 是 單 純 的 送 克 麗 斯 汀 娜 上 床 睡 覺 , 後 來 歐 佛 特 先 生 開 始 會 觸 摸 、 玩 弄 克 麗 斯 汀 娜 , 並 且 沉 迷 於 光 顧 按 摩 院 , 最 終 克 麗 斯 汀 娜 向 輔 導 老 師 舉 發 歐 佛 特 先 生 的 惡 行,歐 佛 特 先 生 遭 起 訴 之 後 , 經 法 院 送 往 強 制 治 療 , 然 而 歐 佛 特 先 生 在 醫 院 治 療 時 , 仍 對 女 護 士 有 性 騷 擾 行 為 , 且 有 小 便 在 自 己 身 上 的 異 常 舉 動 , 醫 師 發 覺 歐 佛 特 先 生 如 此 不 尋 常 的 行 為 後,立 即 將 他 送 去 做 大 腦 掃 描 , 掃 描 結 果 發 覺 歐 佛 特 先 生 的 眼 眶 皮 質 底 部 不 但 長 了 一 個 大 腫 瘤 , 還 壓 迫 到 右 前 額 葉 皮 質 , 手 術 割 除 腫 瘤 後 , 歐 佛 特 先 生 的 情 緒 、 認 知 及 性 慾 都 回 到 正 常 狀 態 ; 然 而 , 數 個 月 後 , 歐 佛 特 先 生 又 開 始 了 以 上 的 異 常 行 為 , 再 次 掃 描 其 大 腦 , 果 然 是 因 為 腫 瘤 復 發 ,
再 次 進 行 割 除 手 術 後 , 歐 佛 特 先 生 已 經 過 了 6 年 的 正 常 生 活17。 貳 、 生 理 與 心 理 的 交 互 影 響
是 以 , 生 理 上 的 外 在 展 現 是 免 不 了 受 到 腦 部 結 構 的 影 響 。 那 麼 , 既 然 我 們 對 於 生 理 與 心 理 連 結 關 係 的 知 識 日 益 完 整 , 可 以 明 確 知 道 生 理 損 傷 的 存 在 以 及 原 因,以 及 可 能 可 以 觀 察 到 的 心 理 狀 態 , 那 麼 我 們 對 人 的 自 由 會 不 會 有 不 同 的 看 法18? 我 們 對 大 腦 功 能 與 行 為 的 知 識 已 經 經 過 相 當 研 究,而 且 有 相 關 文 獻 及 實 證 資 料
是 以 , 生 理 上 的 外 在 展 現 是 免 不 了 受 到 腦 部 結 構 的 影 響 。 那 麼 , 既 然 我 們 對 於 生 理 與 心 理 連 結 關 係 的 知 識 日 益 完 整 , 可 以 明 確 知 道 生 理 損 傷 的 存 在 以 及 原 因,以 及 可 能 可 以 觀 察 到 的 心 理 狀 態 , 那 麼 我 們 對 人 的 自 由 會 不 會 有 不 同 的 看 法18? 我 們 對 大 腦 功 能 與 行 為 的 知 識 已 經 經 過 相 當 研 究,而 且 有 相 關 文 獻 及 實 證 資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