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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交易下董事及控制股東之義務
簡目
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二節 研究題目之說明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範圍及架構
第二章 關係人交易之利弊分析與非常規交易之類型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關係人交易之定義 第三節 關係人交易之利弊分析 第四節 非常規交易之類別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關係人交易下董事之義務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董事義務之概說
第三節 美國法下董事與公司為關係人交易之規範模式 第四節 我國法對關係人交易下董事責任之現行規範 第五節 現行法制之檢討
第六節 小結
第四章 關係人交易下控制股東之義務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控制股東產生方式及界定標準 第三節 控制股東私取利得之類型
第四節 控制股東類董事義務之理論基礎
第五節 關係人交易下控制股東管控手段及義務之建立 第六節 我國法之檢討與建議
第五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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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目
第一章 序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題目之說明 ... 3
研究方法 ... 5
... 6
第二章 關係人交易之利弊分析與非常規交易之類型 ... 9
第一節 前言 ... 9
第二節 關係人交易之定義 ... 10
第三節 關係人交易之利弊分析 ... 11
第一項 關係人交易之弊端 ... 11
第一款 代理(人)成本提高 ... 11
第二款 降低資源使用效益 ... 12
第二項 關係人交易之益處 ... 13
第三項 小結 ... 14
第四節 非常規交易之類別 ... 15
第一項 不動產交易型 ... 15
第二項 未上市或上櫃股票交易型 ... 17
第三項 進貨銷貨交易型 ... 18
第四項 財務支援型 ... 19
第五項 其他 ... 21
第五節 小結 ... 21
第三章 關係人交易下董事之義務 ... 23
第一節 前言 ... 23
第二節 董事義務之概說 ... 24
第一項 董事之受任人義務 ... 24
第一款 受任人義務之源起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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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以下簡稱 ALI 公司治理原則) ... 47第三項 要件分析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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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美國法上控制股東義務之發展 ... 133
第二款 控制股東義務內涵 ... 135
第三項 小結 ... 138
第五節 關係人交易下控制股東管控手段及義務之建立 ... 139
第一項 財務報表之揭露 ... 140
第一款 美國法之規定 ... 140
第二款 與我國法之比較 ... 142
第二項 經非利害關係董事或股東之同意 ... 143
第一款 英國法 ... 143
第二款 美國法 ... 146
第六節 我國法之檢討與建議 ... 149
第一項 我國法之檢討 ... 149
第二項 對我國法之建議 ... 151
第五章 結論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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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
一、研究動機
近年來爆發掏空公司資產之弊案層出不窮,如早期的華隆案、順 大裕案,以及近來轟動社會的力霸掏空案等…,每每弊案爆發後均造 成廣大投資大眾嚴重損失,並對整體社會經濟造成危害。而不難發現 這些發生弊案之公司,多是透過大量的關係人交易將公司資產輸送予 特定人士。這些有心掏空公司之人士,除藉由自身擔任董事,而掌握 公司經營決策權外,多數實質控制公司之經營者,為逃脫法律課予之 義務,本身並未在公司內擔任任何職務,而係隱身於公司董、監之後,
成為實質控制公司經營之控制股東。無論掌握公司經營決策權之人,
係以董事或以控制股東身分為之,由於其等均未百分之百持有公司之 股份,使得當其個人私利與公司利益日漸偏離之情況下,遂有誘因從 事掏空公司之行為。
法律之所以在公司與關係人進行交易行為下,設有一定的監控 機制,並在違反規定時,課予行為人一定之責任,其目的在於避免有 心人士藉由此等管道,不法掏空公司資產而造成公司以及股東之損 害。換言之,法律尌公司進行關係人交易設有限制之目的主要有兩個 面向,第一,透過事前的監控機制降低關係人交易時非常規交易發生 之可能性,進而遏止不法掏空公司資產之行為;第二,則是提供公司 或股東在發生不符合營業常規之關係人交易後,得以對特定行為人請 求損害賠償。基於此點認識,法制上若對於關係人交易有妥適且完整 的規範,不但可降低違法關係人交易之發生,並可對意欲為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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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產生一定遏阻作用。
綜觀我國現行法制,對關係人之範圍尚未見有明確的定義,且 尌規範之義務主體亦僅限於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等形式負責人,而 不及於控制股東,此極易導致不法之徒藉由不擔任董事之方式,規避 法律上責任。事實上,控制股東如充任董事或經理人,則因具有董事 或經理人之身分,因此應對公司負起受任人義務,當屬無疑。然而,
即使控制股東並不擔任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惟當其行使控制力,進而 使公司為關係人交易時,若該交易涉及不法利益之輸送,仍頇課予控 制股東類似董事之受任人義務1。
由上述可知當控制股東運用其控制力而自關係人交易中取得控 制權私利(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時2,對不擔任董事之控制 股東而言,我國現行法有關關係人交易之規定,可謂完全無法規範控 制股東之行為。遂為不法之徒大開方便之門,藉此法律不足之處肆無 忌憚地掏空公司資產。因此,在關係人交易下,除尌董事外仍頇對控 制股東建立起一定的規範架構,方能使法制趨於完整,以此遏止控制 股東利用不擔任董事之方式,規避法律,此即為本文研究之主要動機。
二、研究目的
本文研究目的,約略有以下二點︰
(一) 關係人交易的問題普遍存在於世界各國,一旦任其透過關係人交 易不法掏空公司資產,不但造成成千上萬的投資人權益受損,甚
1 參閱劉連煜,關係人交易與控制股東之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 116 期,2005 年 1 月,頁 235、
236。
2 控制股東取得控制私利的方式主要有三:一、透過自我交易或關係人交易;二、經由出售公司
控制權取得控制權溢價;三、以折價逐出少數股東之手段,以排除少數股東未來參予分配公司的 經營成果。詳請參閱,張心悌,控制股東與關係人交易,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01 期特刊,2007 年 12 月,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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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影響到整個社會經濟環境之發展,因此尌關係人交易之法制規 範除事前的防弊措施外,事後對於義務之追究亦不能輕忽,故筆 者希冀透過本文之分析介紹,使讀者對現行法下董事與公司進行 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規範及其內涵有一基本認識,並針對現行法中 關於董事義務之規定做出檢討,並提出修法建議。
(二) 然而,現行法有其不足之處,尤其尌控制股東應用其控制力而為 關係人交易時,控制股東竟無任何現行法規得以規範其責任。他 山之石,可以攻錯。本文將整理分析外國立法例,尤其是英、美 判例法下發展出之控制股東義務,希冀能做為我國之借鏡,藉以 了解我國法制有何不足之處,亦可成為訂立相關法規及面對實務 問題之酌參。
第二節 研究題目之說明
長久以來,關係人交易一直為公司治理之重要課題,各國法制上 對關係人交易亦多所限制,而我國現行法制尌關係人交易之規定散布 在公司法、證交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中,大致上可以區分為三大區塊。
首先,是尌關係人範圍之界定3;其次則是針對關係人交易設計事前 監控機制,可歸納以下幾種方式:一、提高董事會決議門檻4;二、
利益迴避之要求5;三、交易總量管制6;四、交易條件限制7;最後乃
3 參見銀行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33 條之 1、第 75 條第 4 項;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第 3 項;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9 條、第 40 條第 6 項;信託業法第 7 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第 45 條第 1 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4 條第 3 款。
4 參見銀行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75 條第 4 項、第 89 條第 2 項、第 91 條之 1、第 123 條、第 127 條之 1;保險法第 168 條第 3 項、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票券金融管理 法第 40 條第 6 項、第 49 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第 45 條。
5 參見公司法第 178 條、206 條第 2 項、第 223 條;銀行法第 108 條;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 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
6 參見銀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33 條、第 123 條;票券金融管理辦法第 49 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第 3 項;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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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衝突之情形。
研究方法
一、制度分析法
所謂制度分析法係除了透過傳統之法學方法外,並以法制面作為 主軸,分別分析法制運作上之要件及缺憾,進而探討其具體運作上所 應呈現之制度為何。
二、文獻探討法
除以關係人交易相關法律及授權命仙為論述基礎外,與本文相關 之立法背景以及學者評釋之文章等資料搜集即所謂文獻整合法。文獻 之整理、分析有助於歸納、演繹出本國法制度之內涵,所以搜集之具 體方向包括與本文相關內容之學術教科書、學術論文、研究計畫、學 位論文、政府出版品、學術研討會記錄以及期刊文章等。
三、比較研究法
以英、美等相關外國立法例作為研究對象,並結合該國學說及實 務見解,綜合比較其異同,並探究該等制度之背景,與我國之國情、
民情作一比較,以為未來我國法律強化之基礎。
四、實例探討法
本議題牽涉到許多實務上所發生之公司掏空弊案,故筆者對既有 之實務案例加以歸納整理,藉此一窺我國常見以關係人交易掏空公司 之方式,以求因應法制化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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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序論」,分為研究動機及目的、
研究題目之說明、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及研究架構等部分,係介紹論 文的基本理念與架構,以期使讀者能初步瞭解本論文題目之重點所 在。
第二章係探討「關係人交易之利弊分析與非常規交易之類型」,
第二章係探討「關係人交易之利弊分析與非常規交易之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