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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 研 究 總 計 完 成 6 支填充混凝土箱型鋼柱試體之撓曲載重試驗,試體 斷 面 尺 寸 計 有 31×31 cm 與、41×41 cm 等兩種,依據實驗結果顯示相關結 論 如 下 。

一、在 柱 斷 面 鋼 骨 肢 材 寬 厚 比(b/t)為 32 時,當試體軸壓載重比(P/Pno) 為 20 至 45%之間,試體Mexp/M之比值,約隨著試體軸壓載重之增加而減 小 , 但 是 差 異 不 大 ; 試 驗 結 果 顯 示 試 體 斷 面 彎 矩 強 度 之 理 論 值 , 會 偏 向 保 守 。

二 、 試 驗 結 果 顯 示 柱 斷 面 鋼 骨 肢 材 寬 厚 比 為 32 時,試體軸壓載重愈 大 者,所 對 應 之 塑 性 轉 角 容 量p愈 小,具 有 的 變 形 能 力 愈 差;當 試 體 軸 壓 載 重 比(P/Pno)大於 35%時,其塑性轉角容量p甚 至 可 能 低 於 3% rad,須特 別 留 意 。

三、 試 體 軸 壓 載 重 愈 大 ,所 對 應 之 撓 曲 韌 性 比 μ 愈小,顯示試體軸壓 載 重 對 塑 性 變 形 能 力 的 影 響 , 是 非 常 明 顯 的 。

四、在 研 究 範 圍,試 體 軸 壓 載 重 比 為 20%之狀況下,當試體斷面對非 主 軸(由 強 軸 轉 45 度角)彎 曲 時 , 試 體 斷 面 之 Mexp/M值較對主軸彎曲時為 小 ; 所 對 應 塑 性 轉 角 容 量p愈 小 , 試 體 的 變 形 能 力 愈 差 。

五、在 柱 斷 面 鋼 骨 肢 材 之 寬 厚 比 為 32,試 體 軸 壓 載 重 比 為 20%之 時 , 當 斷 面 寬 度 由 31cm增大至 41cm時,試體尺寸效應對斷面Mexp/M之值,並 沒 有 明 顯 的 影 響 。 在 研 究 範 圍 內 , 試 體 斷 面 寬 度 愈 大 者 ,所 對 應 之 撓 曲 韌 性 比μ愈 小,亦即試體斷 面 之 尺寸 效 應,將 可 能 影 響 試 體 塑 性 變 形 之 能 力 。

建 議 一

辦 理 高 軸 力 填 充 混 凝 土 箱 型 鋼 柱 耐 震 行 為 研 究 :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協 辦 機 關 : 各 大 學 土 木 與 營 建 工 程 系 、 各 大 型 力 學 試 驗 室

本 研 究 實 驗 之 初 步 結 果 顯 示,當 柱 斷 面 鋼 骨 肢 材 寬 厚 比 為 32,試體軸 壓 載 重 比 大 於 35%時,對應於試體之塑性轉角容量p,已 無 法 滿 足 3% rad 之 需 求,試 體 軸 壓 載 重 愈 大 對 應 之 撓 曲 韌 性 比 μ 愈小,顯見試體軸壓載重 對 塑 性 變 形 能 力 的 敏 感 性 ,值 得 進 行 更 詳 盡 之 驗 證 與 探 討,故 建 議 能 再 考 量 於 柱 斷 面 寬 度(取 b/t 值 更 接 近 設 計 規 定 之 上 限)與 材 料 強 度 改 變 之 條 件 下,賡 續 辦 理 高 軸 力 填 充 混 凝 土 箱 型 鋼 柱 耐 震 行 為 研 究 ,並 配 合 檢 討 現 行 規 範 條 文 中 , 有 關 填 充 混 凝 土 箱 型 鋼 柱 斷 面 相 關 設 計 規 定 之 合 理 性 。

建 議 二

辦 理 較 大 尺 寸 填 充 混 凝 土 箱 型 鋼 柱 耐 震 行 為 研 究 :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協 辦 機 關 : 各 大 學 土 木 與 營 建 工 程 系 、 各 大 型 力 學 試 驗

本 研 究 實 驗 之 初 步 結 果 顯 示,在 研 究 範 圍 內 當 柱 試 體 斷 面 由 31cm增至 41cm時,雖然試體尺寸效應對Mexp/M值並沒有明顯的差異,但是試驗結果 顯 示 當 試 體 斷 面 之 尺 寸 改 變 後,將 會 影 響 柱 試 體 塑 性 變 形 能 力 與 遲 滯 能 量 消 散 行 為 之 差 異,故 建 議 於 後 續 辦 理 填 充 混 凝 土 箱 型 鋼 柱 試 體 之 實 驗 研 究 時 , 應 儘 可 能 規 劃 較 大 尺 寸 之 柱 斷 面 , 以 期 所 探 討 結 構 構 件 之 受 力 行 為 , 更 能 符 合 工 程 實 際 之 狀 態 。

附錄A 期初審查之會議記錄

1. 本 研 究 可 釐 清 工 程 界 的 疑 問,具 工 程 實 務 價 值,相 關 實

附錄A 期初審查之會議記錄

確 立 研 究 之 目 標 與 成 果 。

2. 本 案 之 題 目 建 議 修 正 為 「 以 風 洞 試 驗 建 立 行 人 風 場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準 則 之 研 究( 2/2)」,以 示 為 兩 年 期 之 延 續 性 研 究 。

3. 此 案 所 須 之 氣 象 資 料 採 購 昂 貴 , 而 本 所 環 控 組 過 去 數 年 之 研 究 案 已 有 採 購 , 可 洽 該 組 取 得 相 關 資 料 。

( 八 )「不同高度開口位置對高層建築模型橫向風力及表面風壓之影響」

案:

1. 本 案 應 以 實 驗 為 主 , 以 求 增 加 實 驗 室 的 能 量 。 待 實 驗 資 料 夠 多 後 , 再 行 CFD 之 研 究 。

2. 題 目 請 再 斟 酌 修 改 , 俾 能 明 確 表 達 出 研 究 的 目 的 。 3. 研 究 題 目 修 正 為 「 建 築 造 型 開 口 高 度 對 矩 型 建 築 流 場

影 響 之 研 究 」。

八 、 會 議 結 論 :

( 一 ) 各 案 請 依 會 議 建 議 , 修 正 提 案 表 後 另 案 簽 報 , 經 核 准 後 納 入 本 所 自 行 研 究 計 畫 期 程 辦 理 。

(二) 工 程 技 術 組 其 餘 各 案 之 審 查 於 明 天 繼 續 進 行,上述(一)與(五)案亦請修正後併 同 提 出 。

九 、 散 會 : 下 午 4 時 40 分

附錄B 期中審查之會議記錄

附錄B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99 年 度 自 行 研 究 「 在 不 同 軸 力 下 填 充 混 凝 土 箱 型 鋼 柱 撓 曲 行 為 之 先 期 研 究 」、「 耐 震 鋼 梁 新 型 防 挫 屈 裝 置 之 實 驗 研 究 」 、 「 大 尺 寸 鋼 筋 混 凝 土 圓 柱 軸 壓 行 為 之 分 析 研

究 」 等 3 案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一 、 時 間 :99 年 8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30 分 二 、 地 點 : 本 所 簡 報 室

三 、 主 持 人 : 林 組 長 建 宏(鄒本駒研究員代理) 記錄:蔡煒銘、陳柏端、李台光 四 、 出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單

五 、 主 席 致 詞 : ( 略 ) 六 、 執 行 單 位 簡 報 : ( 略 )

七 、 綜 合 討 論 意 見 : ( 依 發 言 順 序 排 序 )

( 一 ) 「 在 不 同 軸 力 下 填 充 混 凝 土 箱 型 鋼 柱 撓 曲 行 為 之 先 期 研 究 」 案 : 高 健 章 教 授 :

1. 本 案 試 體 製 作 與 實 際 建 物 之 柱 體 有 所 不 同 。 一 般 建 築 施 工 是 鋼 構 興 建 到 相 當 高 度 後 方 進 行 柱 內 灌 漿 , 此 時 鋼 柱 已 受 力 變 形 , 而 本 案 試 體 製 作 是 鋼 柱 尚 無 受 力 變 形 下 灌 注 混 凝 土。因 此 二 者 有 所 不 同,且 本 案 試 驗 為 較 不 保 守 , 須 注 意 。

2. 柱內灌漿用混凝土之自體乾縮量為何?

詹 添 全 教 授 :

1. 文獻中之軸力-彎矩曲線與本研究之成果應予並列呈現。

2. 以理論值為標準,文獻與本研究之結果應提供給實務界之應用。

3. 應將試體規劃之 b 值與最大軸力,陳列於報告上。

梁 若 暉 教 授 :

附錄B 期中審查之會議記錄

2. 於試 體 規 劃時,建議可 加 入 不同 的 量 測元 件,多蒐 集 擷 取 不 同 的 資 料 數 據 , 以 達 善 用 試 體 的 目 標 。

研 究 單 位 回 應 :

1. 本 研 究 將 以 柱 試 體 中 央 試 驗 段 軸 力 及 軸 向 變 位 關 係 圖 , 做 為 評 估 柱 箍 筋 (圓 箍 或 螺 箍)及繫筋配置方式優劣的依據。

2. 本 研 究 製 作 試 體 時 , 並 未 裝 置 熱 電 偶 追 蹤 試 體 的 溫 度 分 布 與 變 化 , 未 來 研 究 可 考 量 納 入 此 建 議 ; 另 於 現 行 規 範 中 , 要 求 之 柱 構 材 最 小 保 護 層 厚 為 4 公 分 , 本 案 試 體 設 計 採 用 5 公分,符合規範之要求;而本案主筋採用#8 鋼 筋 , 縱 向 鋼 筋 比 約 為 0.02,小於實務上使用的鋼筋比(約為 0.04)。

3. 未來將整理本研究之研究成果撰寫論文,於國內或國外適當之期刊發表。

4. 依本研究發現,採用 48db 螺箍筋之圍束效果較差,惟其施工性較佳,需進 一 步 研 究 , 並 檢 討 現 行 規 範 規 定 的 妥 適 性 。

八 、 會 議 結 論 :

(一) 本 次 自 行 研 究 計 畫 期 中 審 查 原 則 通 過 , 與 會 專 家 學 者 之 建 議 事 項 , 請 研究 單 位 納 入 後 續 研 究 參 考 , 並 於 期 末 報 告 中 列 表 妥 予 回 應 。

(二) 期末成果報告格式請承辦同仁確實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以符規定。

(三) 請將研究進度納入報告書中,並將已完成事項及待完成事項等條列說明。

九 、 散 會 : 下 午 4 時 50 分。

附錄C 期末審查之會議記錄

附錄C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99 年 度 自 行 研 究

「 在 不 同 軸 力 下 填 充 混 凝 土 箱 型 鋼 柱 之 撓 曲 行 為 研 究 (1/2)」 、 「 耐 震 鋼 梁 新 型 防 挫 屈 裝 置 之 實 驗 研 究 」 、 「 大 尺 寸 鋼 筋 混 凝 土 圓 柱 軸 壓 行 為 之 分 析 研 究 」 等 3 案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一、時 間:99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30 分 二、地 點:本所簡報室

三、主持人:林組長建宏 記錄:陳柏端、李台光、陶其駿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五、主席致詞:(略)

六、執行單位簡報:(略)

七、綜合討論意見:(依發言順序排序)

(一)「在不同軸力下填充混凝土箱型鋼柱之撓曲行為研究(1/2)」案:

陳教授正誠:

1. 本 研 究 案 執 行 情 況 佳 , 研 究 成 果 亦 具 學 術 與 工 程 之 參 考 價 值。

2. 高軸力作用下,CFBC 的韌性大幅下降,規範規定明顯不夠 嚴謹,恐不足以確保建築物的耐震安全,應儘快進一步探討 之,並將研究成果推廣至工程界,以確保建築結構之安全。

3. 試驗結果顯示,較大尺寸 CFBC 之斷面,其撓曲韌性有下降

附錄C 期末審查之會議記錄 4. 柱斷面對主軸彎曲時彎矩強度與撓曲變形能力之發揮,應較

雙向彎曲時為佳。

5. 本研究案規劃斷面寬度為 41cm 之柱試體,主要目的僅為評

估當斷面寬度若由 31cm 增加至 41cm 時,CFBC 試體因尺寸

變化而對彎矩強度與撓曲變形能力之可能影響。但由於試體 所需費用昂貴,試體數量而被限制,因此未採用參數漸變的 方式來規劃試體。

(二)「耐震鋼梁新型防挫屈裝置之實驗研究」案:

陳教授正誠:

1. 本計畫相當具有開創性,研究成果也具有工程應用價值。

2. 有限元素分析結果尚未與試驗結果相互印證,分析結果在試 驗完成後需要檢討其可靠性。

3. 本計畫之結構試驗相當不容易,其結果除了可供工程界參考 外,亦具學術價值。

4. 實驗進度落後,宜加緊腳步進行之。

陳技師正平:

1. 實務上為 Deck 板,故研究結果對將來之應用恐受限制。

2. 斜撐之 working point 建議定在腹板與翼板之交點。

高教授健章:

1. 有限元素分析部分已按預定進度獲得成果。

2. 試驗尚待努力完成。

研究單位回應:

1. 本計畫之實驗刻正進行中,在試驗完成後將與有限元素分析 結果相互印證,檢討有限元素方法之可靠性。

2. 有 關 斜 撐 之 作 用 與 施 力 行 為 將 再 行 檢 驗 , 於 試 體 架 設 時 修 正。

(三)「大尺寸鋼筋混凝土圓柱軸壓行為之分析研究」案:

陳教授正誠:

1. 本 研 究 成 果 除 了 可 供 建 築 結 構 設 計 施 工 參 考 外 , 亦 可 供 橋 樑結構參考。

2. 研 究 成 果 相 當 具 工 程 參 考 價 值 , 亦 具 學 術 價 值 , 宜 將 研 究 成果推廣之,以嘉惠工程界。

3. 各 種 橫 向 鋼 筋 之 型 式 , 其 施 工 困 難 度 皆 有 所 不 同 , 在 下 結 論時,宜一併檢討施工性。

4. 軸向延展性的數據整理,宜再檢討,建議以 0.8P0為基準

5. 宜進一步另案檢討撓曲行為。

陳技師正平:

1. 本 研 究 試 體 由 於 有 錯 開 接 頭 位 置 , 致 無 法 顯 現 接 頭 之 效 果 是否可達降伏應力。

2. 本研究對大、小柱之尺寸影響,為未來研究方向。

3. 彎鉤鉤主筋延伸 6 倍與 12 倍直徑,與不鉤主筋延伸 6 倍直 徑,此兩種型式為工程界之爭議,建議為未來研究方向。

4. 建 議 以 單 根 圓 箍 筋 試 體 之 試 驗 結 果 進 行 比 對 , 對 規 範 之 修

4. 建 議 以 單 根 圓 箍 筋 試 體 之 試 驗 結 果 進 行 比 對 , 對 規 範 之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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