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書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時,應同時填具「退還押標 金申請單」(如附表一)併裝入證件封內,本署或所屬機關開標 時認其所選擇退還方式不適宜時得通知改正。
七、 投標廠商申請當場退還押標金者,依本要點第八點辦理。
未申請當場退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就投標廠商所填退還押標 金申請單內選定方式,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於決標日起五日內無息退還,如末日遇例假日者順延之。
八、 投標廠商申請退還押標金,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申請當場退還原票據、政府公債、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擔保信用狀、書面連帶保證或保證保險單者:應憑身份證明文件 及攜帶與投標廠商申請「退還押標金申請單」中印鑑相符之印章,
當場於退還押標金收據上簽章並由工程主辦機關加註「退還押標 金」。
(二) 申請以直接匯入投標廠商帳戶退還者:由投標廠商於「退 還押標金申請單」填寫存款行庫、戶名、帳號等資料,由工程主 辦機關依會計程序逕行匯入投標廠商指定帳戶中,免另立收據。
(三) 申請以郵寄方式退還者:由申請人備妥書寫收信人廠商 行號及地址之信封,並貼足雙掛號郵資,由工程主辦機關寄發,
其回執條作為退還原始憑證,免另立收據。
九、 投標廠商申請以直接匯入投標廠商帳戶方式退還押標金時,其 存款行庫、戶名或帳號填寫錯誤,致退還之押標金誤入他人帳 戶,應由投標廠商自行處理,工程主辦機關不負任何責任。
十、 投標廠商所繳之押標金票據如係偽造、變造,工程主辦機關除 依法處理外,並取消其投標或得標資格。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本申請單請裝入證件封內)一、本公司(廠、行)參加 工程投標,倘未得標或 廢標,請將押標金
1.□當場退還原押標金票據、政府公債、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擔保信用狀、
書面連帶保證或保證保險單(如未到場由貴機關自行選擇其他方式辦理)。 2.□以直接匯入投標廠商帳戶方式退還。
3.□以郵寄方式退還者應附回郵信封並貼足雙掛號郵資(僅限 1.政府公債 2.金 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3.擔保信用狀 4.書面連帶保證 5.保證保險單)。
二、附存款行、庫戶名、帳號等明細表一份,如因填報錯誤,致貴機關所退還押 標金誤入他人帳戶時,由本公司(廠、行)自行處理,押標金新臺幣
元整。
存 款 行 庫
行 、 庫 名 稱 地 址 戶 名 種 類 帳 號
備 註 戶名以投標廠商本身存款戶為限。
此 致
經濟部水利署
投標廠商: (蓋章)
負 責 人: (
廠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