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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部分主要係就本章資料處理分析後,就與政府資訊公開相關 文獻資料做為參考並綜整做成結論如下:

壹、就資訊主動公開分析結論

有關資訊主動公開之分析所得結論,同時參酌表 4-16 分別說明如 下:

一、就公開原則而言,在政府資訊公開法未制定通過前,主要係 對照參酌葉俊榮、許宗力(1996)的研究結果,如表 4-16 可得而 知,絕大多數的機關對於法律、草案命令、內部檔案等資訊類型 皆抱持「原則不公開」的處理方式;一般公告、行政指導有關文 書上係採主動公開;然而在訴願決定書、研究報告等資訊類型上,

則係採被動公開,由人民提出申請。

在政府資訊公開法通過後,就個案臺北縣政府機關而言,在 法規、統一解釋法令或認定事實上除僅有 1 個機關外,大部分原 則上都已主動公開;另在內部檔案等類資訊,我國已在 1999 年通 過檔案法,有關內部檔案其是否列為為密件、極機密件均有一定 的法規範可資遵循,原則是採對外公開;在一般公告與行政指導 有關文書上則與通過前的公開情形一致;在研究報告上則係由原 本的被動公開轉為主動公開,且 27 個機均有對外公開;然在請願 與訴願處理結果,即使在法令通過後規定要主動公開,但仍是有 許多機關未公開(有 17 個),顯示此類型資訊公開情形仍係未見

二、就公開方式而言,法令通過前雖有採取主動公開,但絕大多

資料來源:參酌引用葉俊榮、許宗力(1996:57)

三、從本研究結果表 4-11 得知,在「書面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明確的法規範,然更需要透過全民的瞭解參與公共事務,才能做 到全民監督,防止貪污腐化的政府。

此外本研究在參酌潘彥佃(1999)與簡適(2005)的研究設 計,就其在衡量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網頁資訊時,只就網站中擁 有或提供符合所定義的資訊範圍類型者,即認定該政府機關有公 開該類資訊。此研究認定恐有發生各政府機關中只要有一內部單 位或機關有公開就歸列屬有公開情形,實確有所不足之處。因由 本研究中可以發現,各機關的公開情形相差懸殊,即可得知。

四、就本研究分析結果看來,確實從資訊公開方式可以得到,採 電子化方式,特別是線上查詢,已成為政府機關資訊公開的主要 管道,但是真正影響是來自主管機關的不重視與公務人員觀念的 認知才是最大要素,如此更加應證了管中祥(2001)研究認為,

政府在透過資訊科技公開政府的資訊時,這些資訊往往是由政府 所操控,人民只是訊息接受者。

總言之,為避免政府過度操控資訊公開程度,惟有明確訂定 政府資訊公開的施行細則,並配合完備的監督機制,方能真正落 實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貮、就資訊被動公開分析結論

有關資訊被動公開之分析所得結論,本研究參酌葉俊榮、許宗力

(1996)的研究結果與國外資訊公開制度的相關文獻,分別說明如下:

一、就被動公開申請件數上,政府資訊公開法通過前後並無太大 差異,平均件數都是在 0~30 件之間佔最多,在個案臺北縣政府機 關更有近 16 個機關(佔 60%)尚未受理過申請。由此可知,民眾向 政府機關申請資訊的情形並不頻繁,此亦顯示民眾對於政府資訊 的需求程度,並沒有因法規通過後而有受到影響。

二、在申請方式上,在法規通過前大多數是以「書面申請」,而付 費與否,多數亦屬免費,在本研究結果中得知,各受理申請的機 關,採行電子化的比例亦相當低,均在 50%以下(詳表 4-12),可見 在現今網路快速與方便的數位化時代裡,民眾對於採電子化申請 資訊情形仍不普遍。

三、付費與否及收費標準上,從研究結果與法規通過前情形比照,

兩者是一致,大多數為免費提供,故也沒有訂定資訊收費的標準。

四、在作業標準與准駁理由上,本研究所得結論是,大多數都沒

申訴亦無提供明確管道。

筆者分析認為,對於資訊公開的申請件數不多,除了受到民 眾參與公共事務的不踴躍與對政府資訊公開之不瞭解外,筆者從 訪談料中得到,機關對於其所主動公開資訊以外之資訊,當民眾 透過管道洽詢時,機關往往在處理態度上會偏向保守(在教育局 受訪得到),唯恐因資訊外流造成對機關傷害,就如同筆者在先前 向臺北縣政府資訊中心洽詢民眾線上申請受理件數時,此類歸屬 業務統計資訊,但業務單位已明確告知絕不公開,就此易造成申 請人卻歩,也是間接促成受理件數不多之要因。

而對於採行電子化方式申請比例明顯偏低,除了係親自受理 窗口處理流程與手續簡便、單一窗口制度的落實外,更可能受到 民眾對於申請操作介面不熟悉、對於資訊安全的不信任、無法提 供追踨線上處理進度,更重要是政府機關的未配合加強政策行銷 管道,民眾無法得知其便捷性與安全性,也都是影響民眾採行電 子申請之因素。

在申請准駁上沒有明定一定的審核機制,大部分都是單位業 主管做決定,業務主管個人的認知就成為決定標準。由於資訊往 往會隨時間不同,而其公開與否就會有所不同,一週前是屬政府 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而予以限 制公開,一週後可能就成為政府政策之部分而在外流通,在美國 也曾因機關處理申請取得資訊的專業人員,欠缺統一的工作準 則,而使得處理結果不一,就此可以參考日本為例(葉俊榮、許 宗力,1996:134-135),嚴訂行政資訊公開基準,使得各行政機關 對於公開與否有共通的認識而為合理判斷,並就資訊是否公開加 以例示,對此似乎可以作我國今後在訂定政府訊公開法施行細則 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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