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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何謂綠建材 何謂綠建材 何謂綠建材 何謂綠建材

在綠建材的法制化方面,內 政 部 於 98 年 5 月 8 日 以 台 內 營 字 第 0 9 8 0 8 0 3 5 9 5 號 令 修 正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部 分 條 文 , 自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施 行。營建署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篇第 17 章綠建築基準。

所謂綠建材係指建築技術規則第 299 條第 12 款之建材,即經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 第 321 條規定,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 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 5%以上,於 95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

並於 98 年 7 月 1 日提升至 30%以上。詳表 2-7。

內政部於民國 98.6.29 台 內 營 字 第 0980805514 號 令 修 正 「綠建材設 計技術規範」,該規範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3 條第二項規定 而訂定。其中第 8 條「綠建材認可」包括 3 類(詳表 2-8):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一類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取得環保標章之下列材料:(1) 塑橡膠類再生品、(2)建築用隔熱材料、(3)水性塗料、(4)回收木材再生品、(5) 資源化磚類建材、(6)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

◎取得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認定綠建材標章之材料。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具有同等性能者。

「建築技術規則」之綠建材相關條文(營建署,2009)如下:

第 321 條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 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 322 條 綠建材材料之構成,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 塑橡膠類再生品: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 膠,回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 質。

二、 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 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三、 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鹵性溶劑、汞、鉛、鎘、六價鉻、砷 及銻等重金屬,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TPT)與三丁基錫(TBT)。

四、 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

五、 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窯 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 料攙配比率。

六、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 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

第 323 條 綠建材之使用率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前揭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例如鄰苯二甲酸酯類)、汞、鉛、三酚基錫 (TPT) 與三丁基錫 (TBT)等皆為環境荷爾蒙物質。

表 表 表

表2222----8888 綠建材之認可分類綠建材之認可分類綠建材之認可分類綠建材之認可分類

塑橡膠類再生品 建築用隔熱材料 水性塗料

回收木材再生品 資源化磚類建材

◎第一類環保 標章建材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

◎綠建材標章建材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具有同等性能者 (資料來源: 營建署,2009)

二 二

二 二、 、 、 、綠建材標章 綠建材標章 綠建材標章 綠建材標章

目前國內現行評估制度係由標準檢驗局「中國國家標準」、「商品檢驗法」規 範產品的一般性能;另有環保評估制度部分,包括政府「綠色採購制度」及環保 署「環保標章制度」,以及「綠建築標章」採綠建築九大指標規範新建建築物的生 態、節能、減廢與健康性能。

「綠建材標章制度」主要是依據行政院民國 90 年核定實施之「綠建築推動方 案」辦理,其中實施方針第四點即明示:「建立室內環境品質評估及綠建材標章制 度。」

所謂綠建材標章係指:在原料採取、產品製造、應用過程和再生利用循環中,

對地球環境負荷最小、對人體健康無害的建材。國內綠建材標章制度依此意涵,

規劃四大範疇,包括考量建材資源採取與製造階段之「生態綠建材」、建材使用對 人體無害之「健康綠建材」、廢棄物再利用之「再生綠建材」及提昇建材防音、透 水等性能之「高性能綠建材」。

有關綠建材標章之評定,分為健康、生態、再生、高性能等 4 分類,自 93 年 7 月正式受理申請,截至 100 年 10 月底止,已核發 583 件標章(456 件健

康、2 件生態、42 件再生與 83 件高性能),涵蓋 4,953 種產品。

依「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2011 年更新版)」規定,需先符合綠建材通則規 定,健康、生態、再生、高性能等 4 分類評估,詳圖 2-2 所示,2011 年更新版 手冊中之綠建材評定基準將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說明如下:

1.1.

1.1.綠建材通則規定綠建材通則規定綠建材通則規定綠建材通則規定

綠建材標章通則之評估項目,分為一般要求及限制物質兩項。

一、一般要求:包括環境保護、性能標準及安全規範等,分別以環保單位公文 及試驗方式證明。

二、限制物質:

1.非金屬材料任一部份之重金屬成份,依據「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TCLP)」檢出值不得超過「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表 3-1 之規定。

2.不得含有石綿成份。

3.不得含有放射線【加馬等效劑量在 0.2 微西弗/小時以下(包括宇宙射線劑量)】。 4.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其中列管編號 003 石綿、066

甲醛、052 苯及鄰苯二甲酸酯類等物質,本手冊另有規定,依其規定。

5.不得含有無機鹵化物及其他蒙特婁公約管制化,詳「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

所示。

6.水泥相關製品總氯離子含量基準≦0.1%(依據 CNS 14164 7.10.3 節總氯離子 含量測試法)。

7. 產品內含 PVC 物質之建材,應比照 CNS 15138 進行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檢 測,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之總量不得超過 0.1%(重量比)。

8. 使用於室內裝修建材,經評定專業機構之分類評定小組認定有 TVOC 及甲醛逸 散之虞者,應進行上開二項之檢測(TVOC 逸散速率不得超過 0.19mg/m2∙hr;

甲醛逸散速率不得超過 0.08mg/m2∙hr)。

綠建材之環境荷爾蒙物質規定,包括綠建材通則評估要項與基準二、限制性 物質,其中第 1 項重金屬汞、鉛,以及第 4 項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例如鄰 苯二甲酸酯類)。

圖圖

圖圖 2222----2 2 2 綠建材通則規定項目2 綠建材通則規定項目綠建材通則規定項目 綠建材通則規定項目

(資料來源: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2011)

三 三

三 三、 、 、環境荷爾蒙物質 、 環境荷爾蒙物質 環境荷爾蒙物質- 環境荷爾蒙物質 -- -鄰苯二甲酸酯 鄰苯二甲酸酯 鄰苯二甲酸酯 鄰苯二甲酸酯可塑劑 可塑劑 可塑劑 可塑劑之查核規定 之查核規定 之查核規定 之查核規定

有關綠建材標章評定之鄰苯二甲酸酯可塑劑查核規定,依 2011 年更新版綠 建材通則評定說明如下:

1. 綠建材標章非金屬材料任一部份之重金屬成份及含量

依綠建材標章通則限制物質規定,非金屬材料皆應進行總汞、總鎘、鉛、

砷、六價鉻、總銅、總銀等 7 種重金屬之 TCLP 檢測,詳表 2-9 所示。

表 表 表

表 2222----9999 綠建材標章綠建材標章綠建材標章重金屬成份綠建材標章重金屬成份重金屬成份 TCLP重金屬成份TCLPTCLP 檢出值標準表TCLP檢出值標準表檢出值標準表檢出值標準表

成份 檢出值標準(mg/L)

1.總汞 0.005

2.總鎘 0.3

3.鉛 0.3

4.砷 0.3

5.六價鉻 1.5

6.總銅 0.15

7.總銀 0.05

(資料來源: 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2011)

2.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毒性化學物質

綠建材標章通則限制物質,以環保署公告毒性化學物質為主,目前得採書 面聲明方式為之。

3. 綠建材標章 PVC 製品應明列所使用可塑劑成分及含量

產品內含 PVC 物質之建材,應比照 CNS 15138 進行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檢 測,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之總量不得超過 0.1%(重量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