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與觀眾互動
隨著科技進步,節目與觀眾互動的方式日新月異。節目與觀眾互動 應秉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與言論自由。
關於網路互動原則請參見 6. 網路及新媒體。
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4.7.1 審慎處理節目中的互動內容與節目議題設定。作為提供民眾的對話 平台與公共論壇,節目製播人員與主持人有責任將意見帶入公共 領域,進行理性討論,避免過度簡化多元複雜的議題,激化對立,
或甚至製造憎恨。
4.7.2 製作民眾叩應的節目時,在播出叩應之前,工作人員事先應與民眾 溝通理念,告知包容、尊重、理性的基本原則,並提醒避免人身 攻擊,以免涉及誹謗或妨害名譽,以及造成不必要的冒犯與傷害。
如果時間許可,可在事前預訪其發言內容。
4.7.3 若互動內容來自網路留言、電子郵件、手機 APP 等不同媒介,節 目製播人員應事先於節目或網站中說明相關處理準則。
4.7.4 製作人應該要讓主持人充份了解相關法律和公視基金會的製播準 則,並事先提醒主持人如果遇到爭議狀況,要能夠迅速、有禮地 處理。
4.7.5 節目互動形式與創意不斷翻新,但除非有節目創新或服務目標觀眾 群的必要,盡量不以單一平台作為互動的唯一方式,以使所有民 眾都能公平參與。
4.8.2.4 節目內容若探討宗教與信仰儀式、節日及活動時,避免使用搜 奇、鬼怪或神秘主義的手法,應盡量從宗教與信仰發展的歷史脈 絡、社會文化情境等各個面向,予以適當詮釋。報導宗教與信仰 團體領袖或宗教事蹟時,也應避免過度神化。
5. 新聞專業準則
5.1 正確、真實、完整
5.1.1 公視基金會新聞編採人員應秉持專業、公正之基本原則,竭盡一 切可能探求真相,並正確、完整、客觀呈現所有新聞議題,為促 進理性之公民社會而努力。
5.1.2 公視基金會新聞人員之報導、評論,不應受任何勢力左右,絕不 以新聞自由為名,蓄意侵犯個人人權,堅決守護台灣的新聞專業。
5.1.3 為實踐新聞專業真實、正確、客觀、公正、平衡之基本要求,以 及獨立、自主、自律、多元的公共信託,確保公視基金會各台新 聞之公信力和專業水準,特訂定新聞專業準則如下:
5.1.3.1 新聞首重正確,報導內容皆應嚴謹查證,儘可能引用第一手訊 息。
5.1.3.2 所有重要資訊應清楚標示或說明資訊來源。
5.1.3.3 新聞採訪務求周延、面向多元、公平、完整、真實、無曲解、
避免依賴單一消息來源。
5.1.3.4 對報導主題應事前充分準備,以足夠的知識,全面掌握並發掘 議題核心,依照議題的社會脈絡,善盡理性詮釋的責任。
5.1.3.5 若有錯誤,立即更正。
5.2 客觀、公正與公信力
5.2.1 公信力是新聞組織的基本要件,公視基金會客觀、公正的聲譽至關 重大,新聞及新聞性節目內容,必須獲得公眾信賴。
5.2.2 新聞組織的公信力與新聞工作人員的表現密不可分,不僅有賴新聞 採訪及呈現時之正確性及真實性,也有賴新聞工作人員,主動避 免任何足以引發偏頗印象之言行、關係與接觸。
5.2.3 新聞主播、記者、特派員,代表公視基金會的形象,深深影響外界 對公視基金會是否客觀、公正的認定。對於爭議性的主題,公視 基金會新聞工作人員的報導內容,包括官方網站,應避免預設立 場或個人偏見。個人言行不得影響公視基金會新聞之公正性,或 損及公視基金會之品牌與聲譽。
5.2.4 公視基金會新聞工作人員,應謹守公正、超然之分際,新聞與評論 必須清楚區隔,避免誤導;以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不為私利,
無所偏袒;為弱勢者發聲、勇於監督權勢。
訪或招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事先提報部室主管決定是否接 受。
5.3.4 公視基金會尊重員工身為公民的公共參與以及私人生活的各項權 利,惟參與外界事務,不得影響公視基金會及所參與製播節目之 公信力及獨立性;若有利益衝突,應主動向主管提報或要求迴避。
與國會席次,決定報導比重。國會席次超過百分之五的少數政 黨,應給予最低報導比例的保障。對於具有特殊社會意涵或具 發展潛力者,也應給予報導機會。
5.4.2.7 為促成公民社會中的理性公共論壇,針對政治與選舉活動,應 積極設定議題,廣納各領域觀點,促成多元對話。例如藉由舉 辦政治辯論會、公民審議等民主辯論過程,本於公平原則,監 督並討論所有政黨與政策。
5.4.2.8 處理政治與選舉方面的爭議話題,應免於偏見,以開放的態度 面對所有觀點。除了善盡查證責任、積極探求真相,訪問時也 不迴避爭議性問題,但應給予公平與充分的答辯機會。
5.4.2.9 審慎處理競選活動期間相關申訴,若公視基金會的報導、評論 或節目內容,因報導政治或選舉活動遭到任何人申訴,應立刻 說明公視基金會的處理原則與過程,並依照公視基金會內部的 節目申訴機制儘速處理。
男輕女之偏誤,以及將青少年與飆車、吸食搖頭丸、攜械尋仇等新 聞事件做連結的大量和負面報導。
5.6 性別平權
5.6.1 不以搜奇、偷拍式報導來呈現多元性別議題,報導時也不將多元性 別病態化或將之視為犯罪。
5.6.2 正視多元家庭價值,不將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家庭污名 化,對於離婚、家暴、性侵害的個案,應完整探求真相,避免渲 染細節,而忽略議題的真正關鍵。
5.6.3 多角度的理解新聞事件本身,內容應基於事實,避免以簡化或不當 連結之方式歸咎於當事人之性別、性傾向、身體特徵等。報導之 議題設定、文字描述、鏡頭角度,都應避免歧視任何一種性別,
以及造成性別刻板印象,不讓「性別」主題越過議題本身主要焦 點。
5.7 多元呈現
5.7.1 新聞報導或節目觸及文化衝突,黨派、省籍、統獨立場、族群等議 題,應謹慎處理,平衡呈現多元觀點。
5.7.2 報導中指涉不同族群或不同政治主張者,應避免歧視或貶抑性字 眼。例如,應該用「新移民女性」取代慣用的「外籍新娘」、「中 國新娘」或「大陸妹」;用「武裝團體」取代「叛軍」;用「炸彈 攻擊者」、「挾持人質者」取代「恐怖份子」;用「支持台獨人士」
取代「台獨基本教義派」。
5.7.3 涉及種族、殘障、性別、老人、身材外貌、社會階級、婚姻狀況等 題材,不以傳統制式價值傳達偏頗之觀點節目或新聞報導,應避 免傳播任何扭曲或歧視其他族群的偏見,或將特定族群「污名 化」。正視不同族群的形象,保障其發聲權,讓各族群更加了解自 身的公民權利。
5.7.4 新聞報導,處理國內外不同的族群、種族、宗教或政治認同議題,
應保持理性與公正客觀,儘可能呈現深入與多元的觀點。
5.9.3 著眼於公共利益,盡量降低負面效應
5.9.3.1 報導綁架事件,應以不影響人質的安全為最高原則。報導千面 人下毒之類的恐嚇事件時,應在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和間接幫 助嫌疑人達到目的之間,權衡利弊得失。
5.9.3.2 如果有人質仍在犯罪嫌疑人手中,應警覺到嫌疑人可能看到公 開播出的內容,此時報導應配合警方合理要求,播出或不要播 出特定的訊息,但訊息如果不是事實,原則上不配合播出。
5.9.3.3 某些犯罪行為確實有其社會背景(例如,白米炸彈客是為了抗 議加入 WTO 稻米政策,影響國內稻農生計),但報導中不應美 化犯罪,或把犯罪嫌疑人描寫成悲劇英雄,以免誤導視聽,引 發模仿效應。
5.9.3.4 審慎考量播出次數、比例與時機,避免過度渲染播出,導致公 眾超出正常的驚恐或負面情緒。
5.9.3.5 注意犯罪新聞出現地區之報導比例,以免造成社會對某些地區 犯罪率較高的錯誤認知。
5.9.3.6 不論在研究或拍攝階段,避免妨礙司法單位執行任務,甚至影 響案情發展,也不可為拍攝畫面而破壞現場。
5.9.3.7 接到犯罪嫌疑人、受刑人要求公開播送的電話,必須有充分的 時間權衡可能的影響,不應現場立即播出。只有在對被害人或 被害人家庭傷害最少的前提下,才予以訪談或播出。如果對方 主動來電,且已經預先錄音,應先提報部室主管同意並徵詢法 務單位意見才能播出。
5.9.3.8 處理有關犯罪題材的節目,應謹慎考量攝影角度或主觀鏡頭的 使用。若因劇情需要,必須從被害人的角度來呈現情景,也要 避免驚嚇觀眾。攝影機應盡量扮演觀察者而非當事人的角色。
5.11 詮釋與警示
5.11.1 新聞報導或節目內容若探討鬼月、起乩等民間信仰與社會現象,
應避免淪為鼓吹迷信,應盡量著眼於文化、社會及教育的觀點,
予以適當詮釋。
5.11.2 為尊重各族群文化傳統,因應各族群祭典、文化、慣習之需要,
如於新聞或節目中出現獵捕、宰殺動物之內容,應於該內容出現 時以字幕及旁白向觀眾說明,並作適當警示。
5.11.3 多元呈現社會中各種不同類型的老年人,盡量反映應真實社會面 貌。避免將老人角色簡化與定型化。也避免在新聞或節目內容中 過度強調年齡的對比與 差別。
5.11.4 尊重身心障礙人士的尊嚴和權利;避免使用可能會冒犯身心障礙 者的言詞。 用身障別如「聽障者」、「視障者」、「肢障者」
則屬可接受的範圍。
5.11.5 以愛滋「感染者」取代「帶原者」的稱呼,以去除社會污名,並 應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嚴與權益。
5.11.6 報導精神障礙病患相關新聞時,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未經法院 判決前,避免推測地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疾病或身 心障礙。
5.11.7 新聞報導應盡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精神疾病,並應避免 將精神障礙者新聞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其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