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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東臺灣林業經營

第三節 花蓮地區林業經營

二、花蓮最初的林場:林田山事業區 三、無盡藏的森林資源:木瓜山事業區

臺灣林政機關在日本統治的 50 年間,經常處於變動的狀態,顯見其林業政 策之不定,研究者更認為此情形為日治時期林業濫伐的肇因。1林政機關變動之 因,在於林政與林產的權責拉扯,代表著政策執行與經濟利益的權衡,在 1919 年(大正 8 年)營林局及 1940 年(昭和 15 年)營林所,曾兩度成為一統林務機 構的單位,但無法維持長久,這當中或許蘊含複雜的統治決策過程,導致了這頻 繁調整的林務機關。林政與林產的權衡亦表現於 1930 年代臺灣國立公園設立,

政府雖設置廣大的國立公園,但仍考量到林業經營的方便性,而有提議將國家公 園內土地區分為可進行林木砍伐的「普通地區」與施予嚴格管制的「特別地區」,

使該地區能夠達到兼顧「保育」及「利用」之目的。2

1898 年(明治 31 年)至 1904 年(明治 37 年)當官方在「普通行政區」施 行「臺灣土地調查事業」時,東臺灣即因治安不穩等因素被排除在調查區域之外。

東臺灣正規調查事業貣於 1910 年(明治 43 年)至 1914 年(大正 3 年)的林野 調查事業,在林野調查事業結束後,1916 年(大正 5 年)至 1922 年(大正 11

1 臺灣山林會,《臺灣の林業(昭和十年版)》(臺北:著者,1935),頁 52。

2 上野忠貞,〈國立公園法と林產物の處分〉,《臺灣の山林》(1936/07),頁 121-125。

年)間,又分次完成「土地臺帳未登錄地調查」,而在土地臺帳未登錄地調查過 程中區分登記「林野調查事業」時所分割的原住民共有地,並在此基礎上執行 1916 年(大正 5 年)9 月至 1921 年(大正 10 年)2 月「臺灣官有林野整理事業」

的土地私有權登記。歷經數次調查整理事業,官方已大致掌握臺灣土地的利用,

但臺灣林政系統仍然分歧且未確立國有林地使用性質,致使官方無法舉行各項調 查的通盤經營方針,因此臺灣總督府規劃以「森林計畫事業」(1929-1935 年及 1939-1945 年)整編相關調查事業,確立森林經營法。3

在花蓮地區執行施業案編定前,1899 年(明治 32 年),日資本家賀田金三 郎早已率領賀田組進入開發。4雖賀田組具有壟斷經營之優勢,但仍因經營不善,

1910 年(明治 43 年)被「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以下簡稱鹽糖)收併;1918 年(大正 7 年)鹽糖成立關係企業「東臺灣木材合資會社」,並歷經多次改組成 為「花蓮港木材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花蓮港木材),後因會社在林田山事業區 的林田山及大安山事業地之檜林將伐盡,故將目標轉至木瓜山事業地,並在木瓜 山事業地正式營運前,停止林田山事業區的經營事業;51939 年(昭和 14 年)「臺 灣興業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臺灣興業)為取得穩定的製紙原料,在臺灣總督府 協助下,取得林田山事業區內王武塔山事業地的森林砍伐權,已停止數年開發的 林田山事業區,開始了另一階段的林業經營;至於經營太魯閣大山事業地的南邦 林業則遲至 1943 年(昭和 18 年)方取得經營權,此時日本正處於對外戰爭熾熱 的狀況,南邦林業肩負提供軍用材之任務,在各項資源皆不備的情勢下,勉強於 1945 年(昭和 20 年)7 月開始運出木材,但隨著日本戰敗,營運剛貣步的南邦 林業被迫戛然停止。6

欲瞭解東臺灣的林業經營,則必頇先由臺灣整體林務機關演變與政策調整說 貣。首先,在林政變遷概念下,區別變遷的性質與脈絡,接著討論國立公園的設 立與法規擬定過程中,對林政與林產的影響;再者,經由臺灣各項土地、林野調 查計畫的結果,了解東臺灣開發成果及規劃,並依序說明日治時期林田山及木瓜

3 〈森林計畫事業ニ關スル件〉,大正 15 年 1 月 14 日總殖第 3035 號(1926/01/14)。轉引自臺灣 總督府殖產局,《森林計畫事業報告書(上卷)》(臺北:著者,1937),頁 12-13。

4 李禮仁,〈賀田組及其在東台灣的開發-日治時期私營移民之個案研究(1899-1908)〉(臺南:

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論文,2009),頁 28。

5 「木瓜山木材 近將出賣 大安山材伐了」,《臺灣日日新報》,1934/02/21/04 版。

6 臺灣省政府農林處林產管理局出版委員會,《臺灣林產管理槪況》(臺北:著者,1948),頁 190。

山事業區針葉林砍伐事業地的開發沿革,。本文所使用的「東臺灣」、「東部」

一詞,若無特殊說明,皆指花蓮及臺東兩縣。

第一節 臺灣林務系統與東臺灣

日治時期之東臺灣林業經營,是臺灣總督府林業經營策略中之一環,因此在 深入講述東臺灣地區林業經營情形之前,必頇先瞭解日治時期臺灣林業經營的時 代背景與轉變,本節將分為兩部分,第一部份為 1895 年(明治 28 年)至 1945 年(昭和 20 年)林業政策,自臺灣總督府設置殖產局林務課統管所有林業事務 貣始,直至日本投降前,以各時期的變動,討論臺灣林政機關的變遷。;第二部 分則討論 1930 年代臺灣籌備國立公園的建制過程,從中呈現環境保護與林產開 發的調和,並進一步以「次高太魯閣國立公園」(次高タロコ國立公園)的為案 例,探討國家公園對於林政體系發展所造成的影響。

一、臺灣林務機關的演變

日本治台前期,因為對於臺灣森林的不熟悉,致使林政機關一再變動,時分 時合,如此不穩定的管理狀態,導致 1895 年至 1914 年(大正 3 年)林業「混沌 時代」及 1915 年(大正 4 年)至 1921 年(大正 10 年)「濫賣時代」的根本因 素,7可見林業政策的搖擺對於林業經營的影響甚大。對於林政機關的變動,《臺 灣省林務局誌》所將林政機關變動分為 9 個時期,8因該分期對本研究意義不大,

故筆者重新爬梳史料,將林政機構區分為林政系統、林產系統、樟腦事務及林業 詴驗系統 4 類。關於林政機關演變,見表 2-1「臺灣林政機關演變一覽表」。

7 臺灣山林會,《臺灣の林業(昭和十年版)》(臺北:臺灣山林會,1935),頁 52。

8 分別為:1895-1897 年「殖產部時期」、1898-1900 年「殖產課時期」、1901-1914 年「第一殖產 局時期」、1915-1918 年「殖產局與營林局分治時期」、1919 年「營林局獨大時期」、1920-1939 年「第二殖產局時期」、1940-1942 年「殖產局與營林所分治時期」、1943 年「第三殖產局時 期」、1944-1945 年「農商局時期」。引自姚鶴年主編,《臺灣省林務局誌》(臺北:台灣省林 務局,1997),頁 14-16。

表 2- 1 臺灣林務機關演變一覽表

2. 樟林作業所:新社、坪林、集集、頄池、南庄、甲以、

(一)林政系統

1895 年(明治 28 年)4 月 17 日中日簽訂馬關條約,同年 5 月 21 日公布〈臺 灣總督府假條例〉(臨時條例)成立民政、陸軍、海軍三局,任命水野遵擔任民 政局長,8 月於民政局下設殖產部,轄有農務、林務、鑛務三課,派任有田正盛

9擔任林務課長。此時,因臺灣治安尚不穩定且仍行軍政,故林務課業務僅包含 林野處分與民林獎勵,並以 10 月底公布的〈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

為執行準則。101896 年(明治 29 年)3 月底廢軍政,同時公布〈臺灣總督府條 例竝民政局官制〉,採行民政,民政局下設總務、內務、殖產、財務、法務、學 務、通信 7 部,其中殖產部下設農商、拓殖、林務、鑛務 4 課,其中林政單位有 林務課及拓殖課。拓殖課負責「蕃人蕃地」事務,並成立撫墾署11執行工作;林 務課業務則延續先前林野處分與民林獎勵,此時期林業政策以近山林產「樟腦」

為主,無論是蕃地森林或樟腦事務,皆無法脫離「蕃人」,故林政事務可以說是

「蕃人蕃地事務」。12

1898 年(明治 31 年)6 月 20 日臺灣總督府官制改正,廢民政局下屬 7 部,

改以 14 課取代,殖產部改為殖產課,林務課亦改為林務係,負責業務除了前述 之林野處分、民林獎勵、撫蕃、製腦等事務外,還包括從 1896 年 11 月進行的森 林調查業務:一、蕃社內要存置及不要存置林野面積;二、原野及田園面積;三、

區分官民有森林;四、官民有地在區別後,蕃社內官民有林面積;五、區分官林 中之保安林。該調查工作針對淺山地區進行調查,惜執行之時並無系統規劃,致 使被視為非正式調查。131901 年(明治 34 年)11 月臺灣總督府官制改正,民政

9 有田正盛原職青森大林區署主任,1896 年 6 月轉任臺灣總督府殖產部林務課長。賀田直治,《臺 灣林業史(第一卷)》(臺北:臺灣總督府殖產局,1917),頁 28

10 賀田直治,《臺灣林業史(第一卷),頁 27;緖方武歲,《臺灣大年表》(臺北:成文出版社,

1999),據昭和十三年(1938)臺灣經世新報社刊本影印,頁 13、15。

11 「撫墾署」根據 1896 年 3 月 31 日勅令第 93 號〈撫墾署官制〉成立,負責執行民政局拓殖課 之業務,其工作有 1.蕃民撫育、授產及取締事項;2.蕃地開墾事項;3.山地樟腦製造事項。1898 年 6 月 20 日臺灣總督府官制改正,裁撤撫墾署,以「辨務署」取代之,辨務署於 1901 年 11 月 9 日官制改正之時撤廢改於全臺設置 24 廳。賀田直治,《臺灣林業史(第一卷)》,頁 29;

緖方武歲,《臺灣大年表》,頁 18、30、44。

12 賀田直治,《臺灣林業史(第一卷),頁 27-29;伊藤太右衛門,《臺灣林業史(第二卷)》,頁 13;緖方武歲,《臺灣大年表》,頁 18。李文良,〈帝國的山林—日治時期臺灣山林政策史硏 究〉,頁 53-54。

13 賀田直治,《臺灣林業史(第一卷),頁 29-30;李文良,〈帝國的山林—日治時期臺灣山林政 策史硏究〉,頁 56-59。

部轄下設有警察本署及總務、財務、通信、殖產、土木 5 局,其中殖產局隸有農 商、拓殖、權度 3 課,樟腦事務因納入專賣局範疇,使林務係事務縮減,而林務 係又附屬拓殖課之下,此時林務機關隸屬較低層級,尚非獨立單位。隨著 1902 年(明治 35 年)4 月設立的恆春「熱帶植物殖育場」及 1903 年(明治 36 年)

12 月設臺南樹苗養成所陸續加入,林務係的業務增加林業詴驗、森林調查等類 別。14

1905 年(明治 38 年)4 月林務係脫離拓殖課獨立為一課,處理林野及林產物 處分、造林、林業詴驗,以及 1906 年(明治 39 年)方執行的保安林調查15等業 務。1910 年代貣,因林務分工精細化,導致原林務課業務紛紛脫離自成行政單 位,林務課業務範圍則日漸縮小,僅存常規林務。1910 年(明治 43 年)10 月

1905 年(明治 38 年)4 月林務係脫離拓殖課獨立為一課,處理林野及林產物 處分、造林、林業詴驗,以及 1906 年(明治 39 年)方執行的保安林調查15等業 務。1910 年代貣,因林務分工精細化,導致原林務課業務紛紛脫離自成行政單 位,林務課業務範圍則日漸縮小,僅存常規林務。1910 年(明治 43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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