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前言
中共於 1949 年在北京建立政府,曾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 領》,暫代憲法。1954 年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中共的首部憲法。其後 又於 1975 年、1978 年、1982 年經過三次全面修改。中共將此四部憲法以實施年 份分別稱為「五四憲法」、「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八二憲法」。1988 年、1993 年、1998 年、2004 年則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八二憲法」進行修改。
台灣歷次憲改,從時間上可以區分為臨時條款與增修條文兩個時期,後者又 可再細分為七次修憲。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至 1987 年台灣地區解除戒嚴為止,計 修四次。臨時條款的廢止,開啟我國行憲 50 年來的憲政改革運動,全國上下史 無前例的對我國未來憲政體制熱烈討論,並賦予高度期待,希望我國能因此邁向 民主憲政光明大道;執政當局的策略是仿臨時條款之方式,而另行制定「中華民 國憲法增修條文」,從 1991 年至 2005 年止,增修條文共計修改 7 次。
由於大陸憲法在中國共產黨專政的前提下進行修憲,而台灣在過去威權統治 時期也有以黨領政的經驗;另外,兩岸憲法的修正頻率都很高,修正次數都很多。
本論文希望從比較政治的觀點,探討造成兩岸不同修憲模式的原因,就兩岸憲法 變遷之差異性做出解釋。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一、研究途徑
本研究在資料的蒐集與取捨過程,是採取歷史結構論以及歷史制度論為主。
歷史結構論乃重視政治行動所座落的歷史結構的制約作用,歷史結構將國家放置 在國際與國內兩個環境當中,國際環境主要包括國際政治與經濟結構、國內環境 則包括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結構,歷史結構論相信結構內外各個部份都是環環 相扣,變動不居的,因此重視結構的歷史變遷,憲法修正之政治行動,必然是在 一定的歷史結構下形成的,故而本研究主張憲法或政治史的研究,應當發掘政治 行動的環境動力以及結構制約下的政治過程。
歷史制度論則以制度為分析對象,其所謂「制度」,並非狹義意指憲法與國 家制度,亦包括政黨內規與政治慣例等非正式制度,政治行動者不但不須參照制 度作為,即所謂的路徑依循,本身也可能即是制度的創造者,成為制度的歷史起 點,因此歷史制度論要求吾人檢視政治行動者在作為歷史客體與載體間的關係,
而其同時亦十分重視時間流程的因素,即時間的介入所導致制度後果的變遷,因 而歷史制度論會要求對憲政制度本身進行法理邏輯的研究,但也要求重視政治動 力對於制度變遷所產生的影響,而會去尋求對制度兼具法理、歷史與權力面向的 解釋。
對於資料的處理運用與分析上,則是以系統理論為主要的研究途徑。本論文 採取伊士頓(David Easton)的「政治系統分析」(Political System Analysis) 為主要 研究途徑,即研究一組互相關連,但與其環境有區別的變項(variables),同時 研究這一組變項,在環境侵擾的影響之下,如何維持其存在(呂亞力、徐精一,
1981:183)。
「政治系統分析」模式是否適用於分析政治現象,國內外學者雖有爭議,然 而在比較系統分析模式的各種特性下,基本上,大多數學者皆同意伊士頓(David Easton)的系統分析模式,能提供一個有助於分析複雜政治世界的思維架構。運用 基本的系統觀念來組織政治生活中的各種資料,分析政治行為,其特點是以政治 行為與環境間互動關係作為研究對象,有助於了解政治現象的互動關係。
本論文嘗試就國際、國內環境影響因素、運用「輸入」(inputs)、「輸出」
(outputs)、「反饋」(feedback)等動態分析的概念架構,進行宏觀研究。本研究重 點在透過兩岸憲法修正的比較,提供吾人深入瞭解兩岸憲法修正本質、動機。
二、研究方法
本論文的研究方法兼採「文獻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1,廣泛收集與研 究主題相關的會議記錄、新聞媒體刊載的內容、演說、官方聲明、公文書信、學 術文獻等資料,進行整理、運用與分析探討,以大陸的憲法變遷與我國的修憲經 驗進行對話,藉由比較兩岸的修憲模式,找出在憲法變遷之際,其所共同考量的 因素、背景、與成因,並對我國憲政改革之未來發展作一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一、研究範圍
在研究對象的範圍上,就大陸的部分而言,中共於 1988 年、1993 年、1998 年、2004 年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八二憲法進行修改,本論文主要探討八二憲法的 4 次修正;至於台灣的部分,則主要則是著墨於 90 年代以來,中華民國憲法的 7 次修正。
二、研究限制
本文主要探討重點側重於環境因素(國際環境、國內環境因素)、輸出項(中 共八二憲法的憲法修正案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內容)、反饋(修憲後留下 的問題) 之互動關係。至於「政治系統」內部如何「轉換」(transform)輸入形 成輸出之進行修憲的過程,如有直接資料將予說明佐證,此外,其餘部分本研究 基本上不予深入探討。
1 1960 年代以後,比較政治的研究逐漸熱門。當時一些著名的學者,例如:杜意契(Karl Deutsch)、 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李普賽(Seymour Martin Lipset )、白魯洵(Lucian W. Pye)、李帕特(Arend Lijphart)、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阿蒙(Gabriel A .Almond)等等,他們針對許多國家的政治體 系,發表一系列的比較研究成果,對於日後比較政治的研究,提供新的觀念和創見。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比較兩岸的修憲模式,主要透過政治系統分析之途徑,採用「文獻分 析法」、「比較研究法」來探究兩岸憲法變遷的差異性。在輸入項(inputs)方面,
主要討論憲法修正的主導者;輸出項(outputs)則對大陸的憲法修正案及我國的 憲法增修條文進行文本形式及實質內容的分析;「環境」則探究國際環境(國際 組織、國際條約)及國內環境(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結構)如何影響修憲,反 饋(feedback)是指修憲後,並未完全解決既存的問題,甚至又製造了新的問題,
於是又產生新的輸入,憲法又必須再做一次修正。圖一為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圖。
本篇論文的架構,於第一篇緒論之中順序依次為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途徑 與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研究架構;第二章則主要分析中共八二憲法 修正模式;第三章則論述台灣的修憲模式;第四章則提出研究發現,就「憲法修 正的主導者」(輸入項)、憲法修正的政治環境(環境因素)、憲法修正的內容(輸 出項)、待解決的問題(反饋)之層面,針對大陸及台灣的修憲模式加以比較。
圖一:「海峽兩岸修憲之模式」研究架構圖 政治系統
(輸入)
憲法修正 的主導者
憲法修正案
(憲法增修條文)
(反饋)
(輸出)
待解決的問題
(環境)國際環境、國內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