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評估之研究
4.1 美國國家資訊保證驗證與認證計畫指導綱要介紹
1990 年 12 月 5 日,美國國家研究評議會(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安全系 統研究委員會發表了其「電腦風險(Computers at Risk:Safe Computing in the Information Age,簡稱 CAR)報告」之結案報告指出[70],在已來臨之無國界、不 受距離時間限制的全球資訊社會中,個人、企業、政府等均深受資訊系統的影響,
不僅是人與資訊系統共棲,並將演變成必須依賴報告資訊系統不斷發展演進的功 能。譬如:資訊系統使用的增加,已經促使各個組織內部之體制機構與作業程序 起了根本的變革;同時,更修正了組織內部交互運作的工作方式。在資訊系統無 法運作的狀況下,現今的作業程序將無法繼續下去,亦無法回復至先前的運作方 式;想想看,當資訊系統無法運作時,那將帶給如航空公司、證券交易、金融作 業、健保門診、捷運系統等之影響,均已是公共安全的議題,即可知其相恃性 (Dependability)的重要程度。在另一方面,因為資訊的使用日益頻繁,確實帶來 許多利益;然而,資訊系統在安全防護的需求,相較之下,在程度上實相距甚遠;
當包含公共服務、商業、個人等在內之整個社會均已十分依賴這尚不足以信任的 種種技術時,所有資訊系統的使用都經不起些許的故障或甚至遭受攻擊。
CAR 報告之影響是立即且深遠的,根基於該報告,美國總統於 1992 年下令 推 動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之 國 家 目 標 , 並 由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與 技 術 研 究 院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簡稱 NIST)負責執行所需「標準與指導綱要」
之工作,並與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簡稱 ISO) 合作推動,10 年來已公布近 30 份相關規範,從資訊技術安全評估共同準則 (Common Criteria,簡稱 CC)、資訊系統安全指導綱要與作業準則、規劃指引、
風險管理、驗證(Certification)與認證(Accreditation)等加以研究、綜覽而頒佈專 著,並於千禧年前(1999 年 12 月 15 日)由 ISO 將資訊技術安全評估共同準則公布 成提供資訊產品/系統之資訊技術安全驗證之國際標準[41]。2002 年起,要求美 國聯邦政府遵照過去 10 年頒佈之 NIST 規範執行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內部稽核,
其中將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依能力成熟度與整合程度區分為 5 級,自第 3 級起要求 依循驗證與認證作業;如表 4.2 所示之國家安全之電信與資訊系統安全政策第 11 號(National Security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Policy No.11,簡稱 NSTISSP No.11 ),已於 2002 年 7 月 1 日起強制實施;並於 2002
年 10 月 28 日,根基於 CC 2.1 與美國聯邦政府於 2001 年 5 月 25 日公布之密碼 模 組 安 全 需 求 FIPS(Feder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tandard) PUB(Publication)140-2 [56],NIST 頒布如表 4.3 所示之資訊保證驗證與認證計 畫供公開討論,預定在 2004 年秋季定案後實施 [68],其遵循規範之說明文件如 圖 4.1 所示 [48],內容則應如表 3.4 所示[26,41,46,53,54,56,68,70,72],圖 4.2 是其 資訊安全保證作業之示意說明,其中將整個作業區分為定義、驗證(正確性查 證)、驗證(有效性確認)及維護認證等四個階段加以描述作業整個流程。
表 4.2:美國國家安全之電信與資訊系統安全政策第 11 號
1. 美國國家安全之電信與資訊系統安全委員會(National Security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Committee,簡稱 NSTISSC),依據 1990 年 7 月之 美國國家安全第 42 號指令(National Security Directive No.42,簡稱 NSD-42),於 2000 年 1 月公布 NSTISSP No.11。
2. NSTISSC 為建立 NSTISSP No.11 之規範,於 1999 年 3 月 11 日先行公布 NSTISSAM (Advisory Memorandum) INFOSEC/1-99 預為準備;2000 年 4 月 NITISSC 頒布資訊 保 證 驗 證 與 認 證 過 程 (National Information Assurance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簡稱 NIACAP) 之 NSTISSI (Instruction) No.1000。
3. 政策訓令:
3.1 2001 年 1 月 1 日起,通資訊基礎建設之資訊技遵循共同準則及國家技術與標準 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簡稱 NIST)之確認計畫。
3.2 2002 年 7 月 1 日起,總統決策令第 63 號(Presidential Decision Directive No.63,
簡稱 PDD-63) 中之範疇,強制(Mandated)實施 3.1 中的規定。
表 4.3:美國聯邦政府資訊保證驗證與認證過程 1. 啟始階段:
1.1 準備。
1.2 資源識別與告示。
1.3 安全計畫分析、更新與承認。
2. 安全驗證階段:
2.1 安全控制措施查證。
2.2 安全驗證文件。
3. 認證階段:
3.1 安全認證決策。
3.2 安全認證文件。
4.持續督導階段:
4.1 組態管理與控制。
4.2 進階安全控制查證。
4.3 狀態報告與文件。
5.依據:
5.1 美國國家安全之電信與資訊系統安全委員會於 2000 年 4 月頒布之第 1000 號訓令。
5.2 2002 年 12 月公布之聯邦資訊安全管理法案(Federal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Act,簡稱 FISMA)。
資訊安全風險管理框架
(Security Control Documentation) (Security Control
Selection)
決定控制措施實施的範圍,操作並製 造出所需的結果以符合安全需求 SP 800-53A / SP 800-26 / SP 800-37
安全控制措施評鑑 (Security Control
Assessment) SP 800-53 / FIPS 200 / SP 800-30
安全控制措施區分 (Security Control
Refinement) (Security Control
Monitoring) (Security Control Implementation)
SP 800-70 起始點
資料來源: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2006-03-31)。
說明:這些出版品可由 NIST「電腦安全資源中心(Computer Security Resource Center)」(http://csrc.nist.gov)取得。
圖 4.1:美國聯邦資訊安全管理法驗證及鑑定程序之相關指引
說明: (Information Technology,簡稱 IT)面之系統進行驗證,同時遵循 ISO/IEC 17799 等標準進行資訊系統之操作環境面進行驗證,3 階段驗證工作所接受之殘餘風險 的處理過程是否合理則是認證階段之工作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