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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規範與標準

第二節 美國法規、規範與標準

如果電池儲能系統安裝在戶外集裝箱或類似容器內部,,其尺寸不得超過 16.2m×2.4m×2.9m(高度),並應與生產設施、公共道路、建築物、可燃物、危險 品及其他類似用途相距 3m 以上,如果安裝在戶外的大量集裝箱或類似容器中,

則兩者之間的距離應在 6m 以上,如果在 6m 之內,則應間隔耐火時效 1 小時以上 的牆體,在 3m 以內應防止因植被或可燃物等引起火災擴散。

第 二 節 美 國 法 規 、 規 範 與 標 準

安全標準是由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FPA)和國 際法規理事會(ICC)等非營利組織和行業協會合作制定的。這些組織制定標準 和規範,這些標準和規範由州和地方政府機構(例如城市建築部門)採用和執行。

該系統為地方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種實用、經濟高效的方式,以確保基本的安全 要求符合當地條件,並針對所有允許的建築或改善項目(例如在住宅或商業建築 中安裝 ESS)一致執行。

國際法規委員會(ICC)制定並發布了大多數州或地方建築當局採用的幾種 標準法規。其中包括國際建築法規(IBC),國際住宅法規(IRC)和國際消防法 規(IFC)。

一、國際建築規範(IBC)

國際建築規範對於電池儲能系統,在其 307.1.1H 類高危險群組以外的用途,

按照國際消防規範安裝的固定式蓄電池系統、固定式燃料電池動力系統及電容器 儲能系統,不歸類於 H 類組,歸類於與之最相似的建築使用,但基本上必須符合 國際消防法規,由其表 509 對於能量大於閾值的固定式蓄電池系統(國際消防規 範表 1206.2 中規定的數量),其隔離及或防護在 B、F、M、S 及 U 建築使用類組 為 1 小時,A、E、I 及 R 類組為 2 小時,在 907.2.22 在裝有蓄電池系統的電池 室,依據國際消防規範 1206.2 要求應安裝自動偵煙探測器,907.2.23 在裝有電 容器儲能系統的區域,依據國際消防規範 1206.3 要求應安裝自動偵煙探測器。

(IBC 建築使用分類,A:集會、B:商業、E:教育、F:工廠及工業、H:高危險、

I:公共機構、M:商場、R:住宅、S:儲存、U:公用設施及其他) 二、國際消防規範(IFC)

增加第 12 章,以解決國際消防規範中現有的能源系統。 引入了廣泛的系統,

這些系統可以在建築物和設施中,建築物之上和附近產生和儲存能量。 此類能 源系統的擴展與應對當今的能源、環境和經濟挑戰有關。 確保適當的標準以解 決建築物和防火法規中此類系統的安全問題,是保護廣大公眾、建築物佔用者和 緊急應變者的重要組成部分。更具體地說,本章介紹備用電源、緊急電源、光伏 系統、燃料電池能源系統、電池儲存系統和電容器儲能系統。

(一)固定式蓄電池系統

依電池技術容量超過容量閾值(液流電池(包括釩、鋅-溴、多硫化物-溴化物 和其他流動性電解質類型) 20kWh、鉛酸,所有型式 70kWh、鋰,所有型式 20kWh、

鎳鎘(Ni-Cd)70kWh、鈉,所有型式 20kWh(鈉離子技術為 70kWh)、其他電池技 術 10kWh),須符合下列規定。

1.應經過許可。許可申請應提供以下資訊:

(1)要安裝固定式蓄電池系統的房間的位置和配置圖。

(2)提供每時耐火等級組件的細節。

(3)蓄電池和電池系統的數量和類型。

(4)製造商的規格、額定值以及蓄電池和電池系統的清單。

(5)能源管理系統的細節。

(6)標牌的位置和內容。

(7)有關滅火、煙霧探測和通風系統的細節。

(8)機架存儲配置,包括地震的支撐準則。

2.非前述的電池技術、在房間或室內區域中提供了不止一種固定式蓄電池技術,

這些技術之間可能存在不利的相互作用或在允許的基礎上增加最大允許量,

應有防災分析。防災分析應評估以下失效模式以及防火法規官員認為必要的 其他失效模式。

(1)單電池儲存架、模組或陣列中的熱失控情況。

(2)任何能源管理系統出現失效。

(3)任何必需的通風系統出現失效。

(4)主電源上的電壓突波。

(5)固定式蓄電池儲存系統的負載側短路。

(6)煙霧探測、滅火或氣體探測系統失效。

(7)未提供溢出中和或二次圍阻系統失效。

(1) 起火或爆炸將包含在無人使用的電池儲藏室中,應按照國際建築規範表 509.1規定的耐火等級牆的最短持續時間。

(2) 將及時被探測建築使用的工作中心內電池櫃中的火災和爆炸,以使房間內 的人員安全疏散。

(3) 在火災和其他失效條件下釋放的有毒和劇毒氣體,在被認為必須從該區域 撤離的時間內,其濃度不得超過建築物或鄰近出口通道中對立即危害人體 生命與健康(IDLH)層級。

(4) 電池在充電、放電和正常運行期間釋放的可燃氣體不得超過其可燃性下限

(LFL)的25%。

(5) 在火災、過度充電和其他異常情況下,電池釋放出的易燃氣體不得造成爆 炸危險,不會傷害居民或應急人員。

3.附加保護措施

4.耐震設計,應符合《國際建築規範》第16章中的耐震設計要求,並且不得超過 建築物的樓板荷載限制。

5.車輛碰撞保護,如果會受到包括堆高機在內的機動車輛的撞擊,則應按照規定 提供車輛撞擊保護。

6.可燃儲存,與固定式蓄電池系統無關的可燃材料不得儲存在蓄電池室、機櫃或 封閉空間中。如果位於建築使用的工作中心的可燃材料的存放距離電池櫃不 得少於3ft(915mm)。

蓄電池以及相關的設備和系統應按照製造商的說明進行測試和維護。用於替 換現有設備的任何蓄電池或系統組件應與電池充電器、能量管理系統、其他蓄電 池和其他安全系統兼容。在固定式蓄電池系統中引入其他類型的蓄電池,在液流 電池系統中引入其他類型的電解質,應視為新設備,並且在將替代產品投入使用

之前,需要獲得防火規範官員的認可。

固定式蓄電池系統不得在樓板位於消防部門車輛出入口最低平面之上75ft

(22 860 mm),或樓板平面在出口卸料最低平面的完工樓板30ft(9144 mm)以 下的區域(例外情況:鉛酸和鎳鎘固定式蓄電池系統,防火法規官員認可,安裝 在高度超過75ft(22 860mm)建築物的不燃屋頂上,不妨礙消防部門的屋頂操作),

並與建築物的其他區域間隔。蓄電池、預包裝的固定式蓄電池系統和預先設計的 固定式蓄電池系統應分別分成不超過50 kWh(180MJ)的固定式蓄電池組合。 每 個固定電池組合與其他固定電池組以及儲藏室或區域內的牆壁之間的距離應不 少於3ft(914mm)。鉛酸和鎳鎘蓄電池組合,每個不應超過250 kWh(900MJ),如 果提供了經認可測試實驗室進行或見證並報告的大尺度火災和故障情況測試,提 供顯示火災涉及一個組合將不會蔓延到相鄰組合,並且將被包含在房間中的持續 時間等於《國際建築規範》表509中指定的房間間隔的耐火等級,則防火法規官 員被授權認可使用具有更大容量或更小電池組合間距的列出的、預先設計和預包 裝的電池組合。

如果固定電池安裝在只能由授權人員進入的單獨機房中,則應允許將其安裝 在開放式機架上,以方便維護,如位於建築使用的工作中心,則應將其放在不可 燃的櫃子或其他外殼中,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機櫃的外殼應位於其所支 撐的設備10ft(3048mm)內。應在門上或固定式蓄電池系統房間入口附近的位置 上提供認可的標誌。

室外安裝,除了上述所有適用要求外,位於戶外的固定式蓄電池系統應與以 下物品至少間隔5ft(1524mm):

1.基地線。

2.公共通道。

3.建築物。

4.儲存可燃物。

5.有害物質。

6.高堆庫存。

7.其他曝露危害。

例外:如果提供了由認可的測試實驗室進行的見證或報告的大尺度火災和故 障情況測試,顯示該系統的火災不會對相鄰建築物的建築使用出口,或相鄰的存 儲材料或結構造成不利影響,則防火法規官員被授權認可更小的間隔距離。

應與防火法規官員所要求的任何出口設備隔開,以確保在火災條件下安全地 逃生,但不得少於10ft(3048mm)。

例外:如果提供了由認可的測試實驗室進行的見證或報告的大尺度火災和故 障情況測試,顯示該系統不會對建築使用的出口產生不利影響,則防火法規官員 被授權認可較小的間隔距離。

應加以保護,以防止未經授權的進入並以認可的方式進行保護。如果固定式蓄電 池系統包括外殼,該單元應只能進入檢查、維護和電池和電子的修理,不得占用 以作其他用途。

可以用於維修、測試、維護和其他功能的室外外殼或容器中的裝置應視為電 池儲藏室。(例外:不可燃容器中的固定電池組合與容器壁的距離應不必要為3ft

(914mm))

包含固定式蓄電池系統的建築物內的火災區域超過表3-1中的最大允許數量 時,應遵守《國際消防規範》和《國際建築規範》中所有適用的H組建築使用要 求。

例外:經防火法規官員認可,包含固定式蓄電池的區域超過表3-1的區域應 被視為偶然使用區域,而不是根據國際消防規範1206.2.3和由認可的測試實驗室

進行或見證並報告的大尺度火災和故障情況測試。

表 3-1 允許的最大電池數量

電池技術 允許的最大數量a H組建築使用

液流電池b 600kWh H-2 組

鉛酸,各種類型 無限的 不適用

鋰,各種類型 600kWh H-2 組

鎳鎘(Ni-Cd) 無限的 不適用

鈉,各種類型 600kWh H-2 組

其他電池技術 200kWh H-2 組c

SI:1kWh= 3.6MJ。

a.對於額定安培小時數的電池,千瓦時(kWh)應等於額定電池電壓乘以額定安 培小時數除以1,000。

b.應包括釩、鋅-溴、多硫化物-溴和其他流動性電解質類型的技術。

c.如果防火法規官員確定涉及電池技術的火災或熱失控不構成嚴重的火災隱患,

則應為H-4組建築使用。

則應為H-4組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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