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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軍保護對象:中國船、美國旗與美國利益

確保長江上游美籍商船的航行安全,為美國駐長江巡邏隊的職責所在。

然而受限於艦隊軍艦數量及設備,美國海軍不可能完全承擔所有保護美國長 江上游商業利益的重責大任。因此產生一個嚴肅的問題:美國海軍僅在保護

86 Upper Yangtze Trade, The China Press, January 20, 1924.

87 Political Conditions in Szechuan, from American Consulate, Chunking to American Minister, Peking, August 11, 1922, RIAC, 893.00/4677.

88 Vice President of Standard Oil Company of New York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Washington, November 2, 1923, RIAC, 893.00/5265.

89 美國海軍原則上堅守中立原則,絕不介入中國內戰事務,但還是有例外情況:如果交戰雙方願

意談和,恢復和平,則美國海軍願意安排雙方會商談判,甚至也可以在美國軍艦上進行。例如 1923年10月間,當時正率兵圍攻重慶的川軍第一軍賴心輝曾委託美國海軍派洛斯號代為傳遞消 息給敵對的川軍第二軍(困守重慶),派洛斯號艦長表示在不違背中立原則可以代為傳遞,並主 動向賴心輝表示如有需要也可安排雙方會面和談事宜。見 Political Conditions in Szechuan, from American Consulate, Chunking to American Minister, Peking, November 10, 1923, RIAC, 893.00/5336.

美籍商船的任務上,已有捉襟見肘的窘態之際,是否還有能力去保護另一種 形式的美國商業利益?也就是當中國木(民)船受美國公司委託運送美國貨品 時,是否可以懸掛美國旗?是否同樣享有美國海軍武力的保護?換言之,美 國海軍對於載運美國貨的中國船,究竟有無保護之責,有無保護之力。這個 問題涉及的層面,不只是美國駐長江巡邏隊的現實考量,還包括中美間相關 條約規定,以及在華美商的商業需求。

(一)美商雇用的中國木船可否懸掛美國旗爭議90

受到四川戰亂與兵匪騷擾的影響,美商雇用運貨的華籍木船常常遭到劫 掠、扣押或勒贖。依據美國駐漢口總領事館的調查報告,要提高對此類船隻 的航行安全,最好的辦法莫過於比照美國船隻,准許其懸掛美國旗,並由海 軍進行實質保護。

(長江 上游冬季 低水位 期間),美國公司必須委託中國木船來運送貨物。

此項權利是載明於條約的……。受委託的中國木船僅運送美國公 司自己的貨物,而貨物價值往往高達10萬美元。因此這些木船應 該被准許懸掛美國旗,而且應該比照一般美國船受到保護。……

由於中國中央政府似乎無力提供保護……,我希望美國政府訓令 長江上游水域的(美 國 )海軍當局,對於行駛危險水域的中國木船,

必 要 時 提 供 護 航 保 護 ; 或 是 在 這 些 木 船 上 派 駐 攜 有 機 關 槍 的 水 兵,以保護他們免於騷擾。91

90 清末時,也曾有中國船懸掛美國旗航行長江,而且還是中國的木殼兵船。1903年一名美國旅行

家蓋洛(William Edgar Geil)在乘坐「宜昌地區先遣中隊第七號兵船」從宜昌前往長江上游時,

沿途均將自製的美國旗懸掛在船尾,同時每天早晨美國旗升起時,兵船還會施放三響禮炮,「在

大清帝國的歷史上,一艘本國的兵船飛揚著星條旗,去穿越峽谷湍流,這恐怕還是破天荒的頭 一遭」。不過那時無論中國兵船官兵或是美國旅行家應均未意識到中國兵船懸掛美國旗可能引 起的爭議。見威廉‧埃德‧加蓋洛,晏奎等譯,沈弘、李憲堂審校,《揚子江上的美國人——

從上海經華中到緬甸的旅行記錄(1903)(A Yankee on the Yangtze: Being a Narrative of A Journey from Shainhai through the Central Kingdom to Burma)》(濟南:山東畫報出版社,2008),頁75-91。

91 Protection of American Property and Life on the Upper Yangtze, from American Consulate General

1921 年 6 月 23 日美國駐華公使館發出 113 號通報(Legation Circular, No. 113),正 式授權美商雇用的中國木船可於船首懸掛美國旗(船尾仍懸掛中國旗)。由(表 一)1921 年 9 月美國駐漢口總領事實際發出的使用執照來看,白紙黑紙規定美 商公司雇用的中國木船「理應於桅頂上懸掛美國旗」。自美國政府同意受委 託的中國木船可懸掛美旗後,美國駐漢口總領事即與漢口海關稅務司交涉,

稅務司原先拒絕同意採行此作法,但經過美國總領事溝通後,海關同意默認 中國木船懸掛美旗,但前提是必須由美國領事發出執照者,方得以懸掛美 旗。美國駐漢口總領事館乃依據上述交涉結果,製發相關執照。首批發出的 5 張執照,俱為美商其來洋行所雇用的木船。92不過在 1921 年 6 月美國政府 正式同意之前,美商公司早已在其所雇用的中國木船上懸掛美旗。例如 1921 年 3 月美國海軍派遣水兵登木船執行護航任務時,美孚公司雇用的木船即已 懸掛美國旗以表明身份。換言之,美國公使館 6 月所發出的通告,不過正式 承認既成事實。93

(J. C. Huston, Vice Consul in Charge ) to American Charge d’Affaires (A. B. Ruddock), June 22, 1921, RIAC, 893.00/3986.

92 Protection of American Chartered and Registered Vessels on the Upper Yangtze, American Consulate General, Hankow to American Minister, Peking, September 30, 1921, RIAC, 893.00/4126.

93 關於1921年3月美國海軍的任務報告,可見 Commanding Officer, USS Monocacy to Commander, Yangtze Patrol, March 25, 1921, RIAC, 893.00/3784.

表一:1921年9月美國駐漢口總領事領事發出的中國木(民)船使用執照94

英文樣式 中文樣式

備註:此處範本為美商其來洋行的木(民)船使用執照。

然而,上述美國作法其實具有高度爭議性。首先,必須深究華船懸掛外 國旗幟的合法性。就中外條約規定來看,依據 1858 年中美〈天津條約〉第 26 款規定,「大合眾國商船不得……聽受別國賄囑,換給旗號,代為運或入 口貿易:倘有犯此禁令,聽中國查出充公入官」。95換言之,美國旗號不得任 意交由他國船隻使用,當然也包括中國木船。

依據 1899 年的〈修改長江通商章程〉,第 7 條規定「划艇等船,如係洋 商之船,持有本國之船牌,懸掛本國之旗號」、「釣船等,如係洋商之船,但 無本國之船牌,即無懸掛國旗之理」、「洋商雇用之華式船隻,祇准裝載實系 洋商自置之貨……所有呈報海關……等事俱照划艇、釣船等辦法處理」。由 此觀之,航行長江的船隻,如欲懸掛外旗,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為洋商之 船,二為持有本國船牌,方能懸掛外旗。至於洋商雇用的中國木船,既非洋 商所有,亦未領有外國船牌,自然無權懸掛外旗。另外,同樣 1899 年的〈重 定長江通商各關通行章程〉,其中「划艇釣船並洋商雇用之民船辦法」,雖准

94 此處美商公司雇用木(民)船使用執照的中、英文樣式,均為筆者翻拍自 Protection of American Chartered and Registered Vessels on the Upper Yangtze, American Consulate General, Hankow to American Minister, Peking, September 30, 1921, RIAC, 893.00/4126.

95 中美〈天津條約〉,1858年,收錄在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北京:生活.讀書.新

知三聯書店,1957)冊1,頁89-96。

許洋商雇用中國民船,但並未規定此類船隻得以懸掛外旗。96

依據 1890 年簽訂的中英〈煙台條約續增專條〉(俗稱〈重慶通商條約〉)規定,

英商可雇用華船(懸掛華旗)或自備華船(懸掛英旗)運貨往來重慶、宜昌之間(第 1 條),並照〈長江統共章程〉於宜昌、重慶兩處完納船鈔(第 4 條),但英商報關 後「所領船牌關旗必須由原船自行持用,不得轉付他船,並嚴禁華人船隻冒 用英國旗號」,違者按成例罰辦,再犯則撤銷船牌關旗禁止行駛(第 4 條)97由 此規定看來,美國公司如將報關所領船牌關旗轉託華船運送貨物,並於航行 時在船首懸掛美國旗,勢將違反嚴禁華人船隻冒用外國旗號之規定。

其次,除了中外條約外,關於美國商行所雇用的中國木船是否可以懸掛 美國旗,依據美國〈領事規則〉第 346 條規定:美國駐華公使館認為,雖然 中國木船懸掛美國旗的作法容易被濫用,但如果懸掛美國旗僅是單純用於運 送美國貨物,而且這種作法已明確獲得承認,則沒有必要去否認此權利;不 過如果中國木船只是恰好運送美國貨物,則似乎沒有必要特別去懸掛美旗。

此條規定乃是美國駐華公使館針對重慶領事館的詢問(即美商的中國代理人辦公 室、倉庫與船隻,可否懸掛美國旗)所作的答覆。98但〈領事規則〉第 347 條規定,

美國國務院卻明確表明不應在運送美國貨物的中國木船上使用美國旗。因為 依據 1918 年 3 月美國國務院給駐華使館的通令,美商中國代理人的辦公室 或倉庫,以及美國人在中國水域擁有的木船,只要不抵觸當地法律,均可以 懸掛美國旗。然而載運有美國乘客或貨物的中國木船,卻不應懸掛美國旗。99由 上述規定觀之,中國木船究竟可否懸掛美國旗的爭議性甚高,〈領事規則〉

的兩條規定本身即相互抵觸,當然也與前述 1921 年 6 月 23 日的公使館第 113 號通報有所出入。其中,美國駐華公使館的界定明顯較為寬鬆,認為(運送美

96 〈修訂長江通商章程〉,1899年4月1日、〈重定長江通商各關通行章程〉,1899年4月1日,收 錄在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冊1,頁866-874。。

97 〈中英煙台條約續增專條六條〉,1890年3月31日,收錄在黃月波等編,《中外條約彙編》(上 海:商務印書館,1935),頁17。

98 Legation’s No. 2839 to Chunking, November 18, 1917, Article 346, Consular Regulations, RIAC, 893.00/3784.

99 Department’s No.765 to Legation, March 4, 1918, RIAC, 893.00/3784.

國貨物的)中國木船懸掛美國旗,只要是已約定俗成,則無庸禁止。但美國國 務院的規定則比較嚴格,傾向中國木船不得使用美國旗。不過,因為美國國 務院的訓令理應高於公使館的指示,故依照〈領事規則〉347 條,則中國木 船無論如何不應懸掛美國旗。

再者,中國木船除船尾懸掛中國旗,並在船首懸掛美國旗的作法,又將 會造成國際法上的爭議:

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容許已懸掛其他國家國旗的船隻,再懸掛其國 旗。如同一艘沒有懸掛任何國旗的船隻一樣,懸掛兩個不同國家 國旗的船隻無論如何不能享有任何的保護。100

換句話說,一艘中國木船同時懸掛中國旗與美國旗,形成雙重國籍,不啻等 同於無國籍的船隻,造成更為麻煩的國際法問題。

簡言之,美國駐華公使館容許向中國政府註冊、懸掛中國旗的木船,得 以在經美商委託雇用後另外懸掛美國旗,不僅有條約、國際法與慣例上的爭 議,也與國務院訓令抵觸,並將造成一船兩旗並存的奇特現象。但是為了保 護美商利益,表明該船運送的是美國貨物,體現著美國利益,故在實際運作 上,美國公使館選擇漠視條約與國際法的爭議,仍然同意美商公司雇用的中

簡言之,美國駐華公使館容許向中國政府註冊、懸掛中國旗的木船,得 以在經美商委託雇用後另外懸掛美國旗,不僅有條約、國際法與慣例上的爭 議,也與國務院訓令抵觸,並將造成一船兩旗並存的奇特現象。但是為了保 護美商利益,表明該船運送的是美國貨物,體現著美國利益,故在實際運作 上,美國公使館選擇漠視條約與國際法的爭議,仍然同意美商公司雇用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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