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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比較與評析

5.1 美國與台灣金融隱私權規範之比較

美國在金控集團內企業間之資訊傳遞、使用並未限制或加以規範,然當 個人資訊傳遞至非關係企業第三人時,客戶享有隨時選擇退出之權利,就客 戶資料之傳遞與使用上,美國 GLBA 顯然採取較寬鬆之規定;惟美國 GLBA 要求金融機構需於客戶關係建立之初、每年度、及隱私權政策有所更改時,

均需踐行隱私權政策通知義務,且對隱私權政策之內容有詳細繁雜規定,其 中並包括客戶選擇退出權利之詳細說明,但並沒有另行要求單獨為選擇退出 權利之通知。

我國關於金融資訊隱私權規定雖散見於個資法、銀行法、金控法及自律 規範中,然主要規定仍遵循個資法;是以,依個資法規定,將個人資料之規 範類型分為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且以特定目的限制原則規範關於個人資 料之傳遞與使用;簡言之,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與電腦處理採取選擇退出模

式,然若涉及對個人資料超越特定目的之使用時(包含傳遞予第三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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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反之,若採選擇加入模式下,則需有消費者之積極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金融機構始得向第三人揭露客戶個人資訊81。兩種不同模式均有 所採,檢驗其本質僅在於對消費者個人資訊保障之手段不同。

然關於何者為兼顧金融業務發展與金融資訊隱私保障之最適規範模式,

學者間卻容有爭議,傳統支持「選擇退出」模式者,多以採行該模式之交易 成本較低,金融機構得發揮金控所欲達成共同行銷之最大綜效,且消費者可 獲得方便及廣泛之金融服務為由82;支持採取「選擇加入」模式者則認為選 擇退出模式將使原應由金融機構承擔之成本外部化,且不足以保護客戶之金 融隱私為主要論理基礎;正反論述各有見地。

然選擇退出模式是否真能降低規範之交易成本,且得促進金融綜效最大 化?又選擇加入模式是否確實能提供客戶較完整之金融隱私保障,筆者容或 存疑;以下謹就選擇退出與選擇加入二模式評述於下開文中。

5.2.1 選擇退出模式(opt-out)

支持採取選擇退出模式之學者多半基於資訊自由流通及促進金融服務發 展為理由,而主張在金融資訊隱私保障規範上應採取選擇退出模式為宜。論 者有謂,選擇加入模式將阻礙資訊之自由流通,且影響金控綜效之發揮,只 有採取選擇退出模式,才能促進金融服務之創新與發展,且該模式可以降低 交易成本,消費者獲得更方便、多樣性且低成本之金融服務,達到企業與消 費者互蒙其利之雙贏。

對於選擇退出之批評主要來自於下列觀點。其一為企業與消費者間「資 訊不對稱」之問題。學者指出,在金融交易間,通常消費者雖然清楚金融商

81 See Elizabeth K. Brill, Privacy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urrent Development

Concern-ing the Gramm-Leach-Bliley Act of 1999, 21 ANN. REV. BANKING L. 167, 182 (2002).

82 See Michael Staten & Fred H. Cate, The Impact of Opt-in Privacy Rules on Retail Credit Markets: A Case Study of MBNA, 52 DUKE L.J. 745 (2003), available at http://ssrn.

com/abstract=932958 (last visited July 15, 2007).

品之價格資訊,但對價格以外之資訊,如:金融機構如何處理其個人資訊之 情形並不瞭解,是以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間也存在因資訊不對稱所引起之「檸 檬均衡(Lemon equilibrium)8384。為使消費者能清楚知悉個人資訊對其重 要性,以實踐個人資訊自主權,勢將需要金融機構提供充分且完整訊息,然 金融機構基於自利立場,多難以期待其會提供足夠資訊,消費者在此種資訊 不對稱情形下,往往將無從行使其選擇退出權;再者,若無充分誘因或足夠 資訊以引起注意時,消費者通常怠於行使其選擇退出權利,此種消費者之怠 惰也更惡化該模式對消費者金融隱私缺乏保障之可能。

對選擇退出之批評也來自成本之考量。在選擇退出模式下,當客戶為表 示拒絕其個人資訊受金融機構繼續使用前,金融機構得繼續使用其相關資 訊,而不必負擔為使用客戶資訊所需要之可能成本;尤有甚者,如果客戶不 願意金融機構繼續使用其資訊時,客戶反而必須付出成本以拒絕金融機構之 繼續使用,此時即發生外部性問題85。再者,金融機構為降低客戶行使選擇 退出權利,也可能提高客戶行使該權利之成本,進而提高交易成本。

5.2.2 選擇加入模式(opt-in)

主張採取選擇加入模式之學者多以該模式可加強對客戶金融資訊之保障 為其最主要理由,且選擇加入模式之支持者更進一步主張該模式可解決「選 擇退出」模式所可能造成之上述資訊不對稱與外部性問題86

83 提出「檸檬均衡」之作者原來係以檸檬比喻品質低劣之二手車,並衍生有瑕疵品、

次級品之意,該篇論文主要係以二手車之買賣為例,討論資訊不對稱與市場失靈之 關係;關於「檸檬均衡」之討論可參見:George A. Akerlof,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 the Market Mechanism, 84 Q.J. ECON. 488 (1970).

84 Edward J. Janger & Paul M. Schwarz, The Gramm-Leach-Bliley Act, Information, and the Limits of Default Rules, 86 MINN. L. REV. 1219, 1241 (2002).

85 See Sovern, supra note 74, at 1106.

86 See Beth Givens, Financial Privacy: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Federal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Sept. 15, 2000) (presentation at California Bar Association Annual

亦即,針對上述選擇退出模式可能造成之資訊不對稱問題,學者認為選 擇加入模式可緩和上述檸檬均衡問題;在採取選擇加入模式下,金融機構必 須取得消費者之明示同意方得進一步使用客戶之個人資訊,然因企業與消費 者間存在資訊不對稱問題,將使消費者不願企業使用個人資訊而拒絕加入;

此時,金融機構為能使用消費者之個人資訊,將會盡力去消弭彼此間之資訊 不對稱,以獲得消費者明示同意87

再者,選擇加入模式也可解決上述外部性問題,因選擇加入模式下要求 金融機構必須取得客戶之明示同意方得使用其個人資訊;是以,金融機構必 須積極爭取客戶之同意,並付出相當對價以取得客戶之相關資訊,此時將有 助上述外部成本內部化,回歸使用者付費之合理市場機制,且金融機構需付 出成本以獲得客戶資訊時,將提供金融機構足夠之誘因以降低資訊取得交易 成本。

然選擇加入模式亦面臨反對學者之挑戰,Professor Fred Cate 及 Michael Staten 對選擇加入模式提出嚴厲批評,甚至認為多數支持選擇加入模式之論 是一種謬論(Fallacy)。Cate 及 Staten 認為選擇加入模式是建立在禁止資訊 自由流通之前提,該模式阻礙資訊之自由流通,降低企業競爭力,且增加企 業、消費者及經濟活動之成本;且相較選擇退出模式而言,選擇加入並不如 支持者所言,可以為消費者提供進一步之隱私權保障,反而使企業付出高成 本且無效率88。論者更主張,選擇加入模式對企業所造成之高成本最終將轉 嫁予消費者,由消費者承擔此種不利益,因而選擇加入模式不但阻礙資訊之 自由流通,更增加消費者負擔89

再者,金融機構為取得客戶之明示同意以使用客戶之金融資訊,可能會

Meeting, transcript available at http://www. privacyrights.org/ar/fin_privacy.htm).

87 Brill, supra note 81, at 189.

88 See Fred H. Cate & Michael E. Staten, Protecting Privacy in the New Millennium: The Fal-lacy of “Opt-in” , DMA INTERACTIVE (2000); 轉引自:於知慶,前揭註 12,頁 87。

89 See Brill, supra note 81, at 189.

不斷以電話、郵件、或廣告信函遊說消費者,此種遊說亦可能造成消費者生 活上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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