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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簽章的系統模型與特性

第二章 基本技術與原理

第二節 群體簽章的系統模型與特性

組成群體簽章系統的基本元件一共有五個[2]。除此之外,[15]中再加入 了金鑰更新程序 (Key update procedure) [16]與廢止程序 (Revoke procedure)。

本文所提的群體簽章系統還加入了層級初始程序 (Hierarchy initialization),所

(Probabilistic procedure) (System parameter)

„

鑰更新程序算出此成員在時段 k+1、k+2…… 時的身份憑證並公佈在 CRL,其中 為此遭廢止的使用者在參與程序時,群體管理者所指定時限 的最末合法時段,若無設定則

d d

d =系統生存時間τ 。再發出訊息指示系統剩 餘成員進入下一時段,剩餘成員也在進入下一時段時更新自己持有的簽名金 鑰和金鑰更新元件。

„ 解章程序:給定一個群體簽章、相對於此簽章的訊息、此簽章所屬 群體的公開金鑰、解章者的私密金鑰。若此解章者具有合法之解章權限,則 此程序可輸出簽名者的身份。

群體簽章的安全性,都是由它所需要符合的特性,加上實際狀況發展而 來 的 。 一 般 的 群 體 簽 章 需 要 滿 足 下 列 七 項 特 性 [2][15] , 包 括 正 確 性 (Correctness)、不可偽造性 (Unforgeability)、匿名性 (Anonymity)、無連結性 (Unlinkability)、脫罪性 (Exculpability)、可追蹤性 (Traceability)、聯合抵抗性 (Coalition-Resistance)。另外還有在[15][23]中所定義的有追溯效力的公開廢止 性 (Retroactive public revocability) 和 向 後 式 無 連 結 性 (Backward unlinkability)。接下來我們定義一個安全的動態群體簽章系統。

定義2.

一個安全的有時限性的群體簽章系統,必須符合下列九個特性:

„ 正確性:一個由合法的群體成員經過簽章程序所造出來的簽章,必 須能通過驗證程序。

不可偽造性:只有合法的群體成員能夠以群體的身份代表群體簽 章。

匿名性:給定針對某訊息的合法簽章,除了群體管理者外,任何人 要在多項式時間內算出此簽章真正的簽名者身份是很困難的。

無連結性:除了群體管理者外,任何人要在多項式時間內判別兩份

„

„

„

正確的簽章是否由相同的簽章者所簽出是非常困難的。

„ 脫罪性:任何群體中的合法成員,包括群體管理者,都不能以其他 合法成員的身份去作簽名。有一相近的性質為不可誣陷性 (Non-framing),其 意義為一個群體成員不會被迫對自己未簽過的簽章負責,即一個非本身所簽 的章不會被解章程序判定為自己所簽。

„ 聯合抵抗性:可分為兩種,弱的聯合抵抗性為在群體中,若一群有 惡意的人,其中成員所持有最早的金鑰更新元件為在時段 的金鑰更新元 件,則他們無法造出一個時間早於 的合法簽章,使得群體管理者無法透 過解章程序追蹤到這群人中任何一人。因為在本篇論文中,加上了使用者有 合法期限的設定,所以在弱的聯合抵抗性方面,除了滿足以上的敘述外,還 希望這些惡意成員也無法造出一個時間晚於 的合法簽章能滿足上述的 條件,其中 為這些惡意成員所被指定的合法時限中最大者。強的聯合 抵抗性為在群體中,任何一群有惡意的人,皆無法合作簽出一份任何時間的 合法群體簽章,使得群體管理者無法透過解章程序追蹤到這群人中任何一 人。

kmin

kmin

dmax

dmax

„ 可追蹤性:可根據上方聯合抵抗性的定義分為兩種:弱的可追蹤性 為在上方定義弱的聯合抵抗性之下,群體管理者一定可以解開一個合法的群 體簽章,得到真正簽章者的身份。強的可追蹤性為在上方定義強的聯合抵抗 性之下,群體管理者一定可以解開一個合法的群體簽章,得到真正簽章者的 身份。

„ 有追溯效力的公開廢止性:在時段 時,群體管理者可以將成員在 時段 時,成員用來簽章的簽章金鑰中的成員憑證公佈,使得任何在時段 之後(包括 ),此成員用廢止後的成員憑證簽出來的章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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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後式無連結性:若廢止時間在 ,則在時段 之前的簽章仍然保 持匿名性和無連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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