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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中油與台塑聯合調價案

一、事實概述

中油公司與台塑公司從民國91 年 4 月開始一直到 93 年 7 月這段期間 內,透過媒體傳播預先披露調價訊息,持續同步調整油品批售價格達二十 次(調價時間及幅度皆相同),經公平會主動調查後,於民國93 年 10 月 14 日第 675 次委員會決議,認為中油與台塑以事先、公開方式傳遞調價資 訊之意思聯絡,形成同步、同幅調價之行為,足以影響國內油品市場之價 格及供需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止規 定,除命二者應立即停止該違法之聯合行為外,並各處新台幣650 萬元罰 鍰。

被處分人中油公司及台塑石化不服原處分,循行政救濟程序向行政院 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於民國94 年 5 月 27 日分別以院臺訴字第 0940085752 號、第0940085957 號訴願決定認為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說理論據未盡明 確,故予以撤銷,然而其餘部分之訴願駁回。公平會遂認為該案事實調查 已臻明確,認二者之行為仍屬聯合行為,於補足裁處650 萬元之理由後,

40 DOUGLAS G. BAIRD ET AL., GAME THEORY AND THE LAW 178 (1994)。

41 何之邁,前註 2,頁 168。

於民國94 年 7 月 25 日仍處中油與台塑各 650 萬元罰鍰。

中油及台塑對訴願決定仍然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認為中油及台塑兩家公司以預先公告調價之方式,為二者同步、同幅調 價之主要原因,因此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禁止聯合行為之 規定,故於民國95 年 11 月 30 日分別以 94 訴字 2390 號判決及 94 訴 2370 號判決為中油及台塑原告敗訴之判決。

二、公平會處分理由42

(一)當事人間存在以其他方式達成之合意,故不屬有意識的平行行 為寡占市場之事業因相互牽制關係,致在價格調整上具有僵固性,而事業 基於「自身判斷」所為之單純平行行為,由於非屬意思聯絡所合致,固難 謂構成聯合行為,惟事業倘藉由價格宣示或發布新聞資訊等方式公開為意 思聯絡,並影響寡占市場中相關業者之訂價行為,實則有別於單純之平行 行為,難謂無意思聯絡之事實。進一步言之,參酌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一 致性行為」之執法經驗,事業間倘在主觀上有意識採行特定行為,並可『期 待』他事業亦採行相同之共識行為(惟該共識並不當然須形諸於文字,或 以共同擬定計畫為必要),且在客觀上已導致外觀之一致性者,屬聯合行 為態樣之一,而應予以禁止;惟為區隔事業單純之平行行為與違法之「一 致性行為」,論斷上得依事業間有相同或類似之外在行為,且事業間曾有 意思聯絡,例如經由公開與競爭有關之敏感性市場訊息,以相互傳達營業 策略,或直接進行商業情報之交換等,用以證明達成聯合行為之合意;抑 有進者,尚得以其他客觀間接證據(如誘因、經濟利益、漲價時間或數量、

不同行為的替代可能性、發生次數、持續時間、行為集中程度及其一致性 等)予以證明;而所謂「意思聯絡」,在客觀上未必先存有預定的計畫方 案,其藉由直接或間接方式,如利用市場資訊之公開化,間接傳達相互之 營業策略,或直接進行商業情報之交換等,均屬之。本案被處分人以事先、

公開之方式傳遞調價訊息,達成一致性調整油價之結果,顯然已構成以其

42 因公平會第二次之處分僅是針對罰鍰之部分補充說理,而認定屬聯合行為之事實與理由仍 舊與第一次處分相同,故理由之部分以公處字第093102 號為準。

他方式達成合意之聯合行為。

(二)以價格預報機制作為認定當事人間存在其他方式之合意

「有價格預告機制」下之價格決策模式,廠商透過預告機制事先釋放 價格調整訊息,試探競爭對手反應,倘對手宣布跟進,則發布價格調漲訊 息的廠商就實施價格調漲,反之,倘對手宣布不跟進,則發布價格調漲訊 息的廠商,也可以「毫無成本」的宣布撤銷原先調價的預告,幾近零風險。

因此,有無價格預告機制,對廠商而言,兩者間的差異在於決定是否實施 調漲價格時,先發者已經清楚掌握競爭對手是否跟進的訊息,後發者亦在 第一時間發布同類調價資訊,結果是雙方將可選用一致之調價策略。基 此,被處分人前揭利用提前價格預告來進行偵測對手反應,降低調價的不 確定性與資訊不對稱的風險;倘對手不跟進,發動調價者有撤回的能力,

致使歷次調價透過該等促進行為均得以成功運作,爰認該等「促進作為」

已構成合意或意思聯絡之事實,有促使雙方達成聯合調價之效果。整體觀 察被處分人利用此等操作方式致使多達二十次同步、同幅度之一致性調價 之結果,足證渠等已形成調價上互信協調之機制,而有「其他方式之合意」

存在。

(三)且當事人間之聯合行為無法以反映成本為由加以駁斥

被處分人歷次調價之時點、幅度均相同,足堪認定客觀上具有一致性 之行為外觀,且被處分人油源、產能、及煉製成本等均有不同,卻每每於 同一時間調整價格,甚而幅度未有差異,從而推斷調價之原因、或調幅之 級距,顯非自主性反映成本所致。

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43

43 雖然中油與台塑對該公平會的處分不服,而分別提起行政訴訟,且法院亦分別做成判決,

但因兩個判決均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同一法庭並且同樣之法官做成,故兩個判決之理由除 關於同步、同幅調價之事實認定上,因中油與台塑間之關係有主、隨不同之故,而有不同 之敘述外,判決理由其餘之部分,兩個判決均屬完全相同。故以下所述之判決理由,即同 時指涉中油及台塑兩個判決之判決理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大多係直接採取本案被告,即公平交易 委員會之陳述,故與前述公平會之處分理由有類似之處,將之歸納於下:

(一)預告調價機制有助於促使雙方達成聯合調價之效果

判決理由中,分別「沒有價格預告機制」及「有價格預告機制」之情 形,以賽局理論之分析方法分析之。而得到如此的結論:在沒有價格預告 機制之情形,因沒有辦法觀察到競爭對手的決定,且一決定價格後亦不能 立即改變原本之決策,因此兩者所能採取之策略模型為同時決定之靜態賽 局,因而將構成「囚犯困境」(prisoner's dilemma)的情形,在此情形下,

當一家廠商採取漲價之策略時,另一方並不會跟進,對於後者而言,採取 低於第一家廠商調整幅度之價格,是其嚴格的優勢策略。當二者皆是如此 時,雙方不可能達成聯合調價之結果。

若在有價格預告機制的情形下,結果就不是如此。因廠商可以透過預 告機制事先釋放價格調整訊息,試探競爭對手的反應,倘對手宣布跟進,

則發布價格調價訊息的廠商就實施價格調整,反之,倘對手宣布不跟進,

則發布價格調價訊息的廠商,也可以「毫無成本」的宣布撤銷原先調價的 預告,因此廠商的決策模型將由同時決定之靜態賽局,轉變為循序決定之 動態賽局,在運用逆推法(backward induction)求解,可得雙方達成高價調 漲成為此一賽局之均衡。

所以在有價格預告機制的情形下,相較於沒有價格預告機制,更有助 益於廠商達成聯合調價之效果。

(二)預告調價機制之促進行為屬「其他方式之合意」之合意態樣 對於預告調價機制帶有促使廠商間行為一致之功能應如何評價,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公平交易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方式之合意」係 指:廠商間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屬 之,而利用相關促進行為達成合意之默契即屬此種合意的態樣。因此中油 與台塑藉由預告調價機制達成同步、同幅之調價結果,該預告調價機制即

屬廠商間之意思聯絡,該當於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方式之合意。

(三)以「合理推定」之方式證明廠商間意思聯絡之有無

首先,判決理由認為廠商有意識之平行行為與聯合行為主要之區別 點,在於「有無意思聯絡」。

而意思聯絡是否存在?應如何證明?判決理由認為應採最高行政法 院92 判字第 1798 號判決意旨之「合理推定」方式。所謂合理推定係指,

當市場上多數業者同時並且以相同幅度調整價格,但市場上並無客觀之供 需變化因素可資合理說明,應可合理懷疑及推定業者就該次價格調整,存 有聯合行為之意思聯絡。要推翻此項推定,需行為人說明或證明其價格之 調整乃市場上客觀之供需變化因素所致。

(四)因中油與台塑之成本結構不同,故難認二者之共同行為符合經濟理 性

承上述,法院採取合理推定之證明方式,要求中油及台塑提出足以支 持其調價之客觀供需變化之證據,因此與公平會的處分理由相同,法院認 為中油與台塑公司在「成本結構不同」下,仍在同一時間,以相同幅度調 整價格,顯非自由競爭市場下各事業獨立決定競爭行為之結果,因此顯難 認為二者調價之行為具有經濟行為之合理性,故於判決理由中,再一次的 以此「成本結構不同」之理由,駁斥中油與台塑公司之抗辯。

四、評析

本案之主要爭點在於,中油與台塑外觀上一致之行為,是否係基於二 者間聯合行為合意而來?又預告調價機制是否可作為認定雙方間存在聯

本案之主要爭點在於,中油與台塑外觀上一致之行為,是否係基於二 者間聯合行為合意而來?又預告調價機制是否可作為認定雙方間存在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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