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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總積分計算與分發比序原則

免試入學現場登記分發報到作業,依「超額比序總積分」高低排定分發作業 順序,「超額比序總積分」採計「多元學習表現」、「技藝優良」、「弱勢身分」、

「均衡學習」、「適性輔導」及「國中教育會考」等六項「主項目」,各招生學 校亦得自行依據招生需求於上述六項「主項目」外,另採計一項主項目。

「多元學習表現」包含「競賽」、「服務學習」、「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及

「體適能」等四個「分項目」,國中教育會考則採計「國文」、「英語」、「數 學」、「自然」及「社會」等五個「分項目」。免試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相同時,

依各招生學校訂定之主項目及分項目比序順序進行比序以排定分發之順序,各招 生學校另納入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作為比序項目;各主項目亦得依招生學 校規定進行加權計分。

超額比序總積分採計之主項目與分項目內容說明請參考【附錄三、超額比序 項目積分對照表】(簡章第 58 至 59 頁)。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以採計免試 生於國中在學期間且至 105 年 5 月 15 日(星期日)0 時 0 分止取得之積分為限,

其中「均衡學習」項目積分採計國中在學期間七年級上、下學期、八年級上、下 學期及九年級上學期等五學期取得之積分。

一、 超額比序總積分之項目積分採計原則

(一)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積分為「競賽」、「服務學習」、「日常生活表

現評量」與「體適能」四個分項目積分之總和,採計積分上限為 16 分。

各分項目之採計方式與採計積分上限如下:

1. 「競賽」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7 分,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國內競賽—全國競賽第一名得 6 分、第二名得 5 分、第三名得 4 分、第四至第六名得 3 分,區域及縣(市)競賽第一名得 3 分、第 二名得 2 分、第三名得 1 分。

(2) 國際競賽—國際科技展覽、國際運動會、學科國際奧林匹亞競賽、

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 競賽等獲得第一名得 7 分,第二名得 6 分、第三名得 5 分,國際發 明展及臺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獲得第一名得 4 分、第二名得 3 分、第三名得 2 分。

(3) 同學年度同項競賽擇優 1 次採計。

(4) 參賽者 4 人以上視為團體,團體參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5) 相關競賽得獎應於國中在學期間且至 105 年 5 月 15 日(星期日)0 時 0 分止取得為限。

(6) 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附錄七(簡章第 68 至 69 頁)所列之項 目為限。

(7) 區域及縣(市)競賽以地方政府機關主辦者為限。

2. 「服務學習」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7 分,採計學校服務表現及校外服務 學習時數,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任滿一學期得 1 分,同一學期同 時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仍以 1 分採計。

(2) 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服務 滿 8 小時得 1 分。

(3) 以同等學力 1、4、5 項身分別報名者,採計其 104 年 5 月 15 日(星 期五)至 105 年 5 月 15 日(星期日)0 時 0 分止取得之服務學習 分項目積分。

(4) 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副社長,其餘副級幹部皆不採計。

3.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4 分,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無記小過以上處分紀錄,並經獎懲相抵後得 1 次大功(含以上)者 得 4 分。

(2) 無記小過以上處分紀錄,並經獎懲相抵後得 1 次小功(含以上)者 得 3 分。

(3) 無記小過以上處分紀錄,並經獎懲相抵後得 1 次嘉獎(含以上)者 得 2 分。

(4) 獎懲相抵後無任何懲處紀錄者得 1 分。

(5) 記功嘉獎累進原則:3 嘉獎折算為 1 小功,3 小功折算為 1 大功。

(6) 獎懲相抵原則:嘉獎(警告)累計 3 次,以 1 次小功(過)計;小 功(過)累計 3 次,以 1 次大功(過)計。

4. 「體適能」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6 分,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體適能檢測項目係指: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柔軟度(坐 姿體前彎)、瞬發力(立定跳遠)、心肺耐力(800/1600 公尺跑 走)等 4 項。

(2) 體適能檢測成績 3 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6 分、2 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4 分、1 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2 分。

(3)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 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 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 益,比照 3 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6 分。

(4) 體適能檢測門檻之標準,請參考教育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說明。

(http://www.fitness.org.tw)

(5) 體適能檢測成績採計體適能檢測護照或體適能檢測站成績,惟應擇 一次檢測成績完整使用。

(二) 「技藝優良」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3 分,採計方式為技藝教育課程平均 總成績達 90 分以上者得 3 分、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得 2 分、60 分以 上未滿 80 分者得 1 分。

(三) 「弱勢身分」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2 分,報名時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分者給予 2 分,若免試生同時具備 2 種以上資格者僅得擇一計分。

(四) 「均衡學習」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6 分,採計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三大學習領域之七年級上、下學期、八年級上、下學期及九年 級上學期等五學期成績,若 3 項領域 5 學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以上得 6 分、2 項領域 5 學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以上得 4 分、僅 1 項領域 5 學期 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得 2 分。資賦優異縮短修業年限學生以其實際就 讀學期數進行平均成績計算。免試生繳交之積分證明文件中,科目名稱 與採計學習領域名稱不同者,不予採計。

(五) 「適性輔導」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3 分,依照「生涯發展規劃書」中「家 長意見」、「導師意見」、「輔導教師意見」三者意見,皆勾選五專者 得 3 分、任 2 者勾選五專者得 2 分、任 1 者勾選五專者得 1 分。非應屆 畢業之免試生,本項積分以 3 分計。以同等學力 1、2、4、5 項身分別 報名者,積分以 3 分計。以同等學力 3 項身分別報名者,若其為 102 學 年度入學國民中學,依正常修業年限應於 104 學年度自國民中學畢業 者,積分依其「生涯發展規劃書」內容採計,其餘者積分以 3 分計。

(六) 「國中教育會考」項目積分為「國文」、「英語」、「數學」、「自然」

及「社會」等五個分項目積分之總和,積分採計上限為 15 分,採計方 式為「精熟」科目每科得 3 分、「基礎」科目每科得 2 分、「待加強」

科目每科得 1 分,若每科目皆「精熟」,可得最高 15 分。若違反國中 教育會考試場規則,該各科目依違規情節不予列計等級或扣點,而該科 目積分則不予計分或每扣一點扣該科目積分 0.15 分,扣至該科目零分為

止。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採計以 105 年度取得之成績為準。

(七) 「招生學校自訂」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5 分,請參閱附錄一、105 學年 度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招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目權重與 同分比序項目順序(簡章第 22 至 39 頁)。

二、 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超額比序總積分依免試生報名之身分別,分為「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

與「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一般生與特種身分生可採其一般生超額比 序總積分,參加第一階段一般生現場登記分發作業。特種身分生未參加第一階 段分發、第一階段未錄取或已錄取但放棄錄取資格者,則可採其特種身分生超 額比序總積分,參加第二階段特種身分生現場登記分發作業。

(一) 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依據超額比序總積分之項目積分採計原則,各分項目經採計取得

「分項目積分」後加總為「主項目積分」,再依招生學校規定之各超額 比序項目權重進行各主項目之加權計算所得之「主項目加權積分」,再 將各主項目加權積分進行加總取得「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各招生 學校自訂之積分採計項目與權重,請參閱附錄一。(簡章第 22 至 39 頁)

(二) 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以一般生計算取得之主項目加權積分與分項目積分,依特種身分生 升學優待辦法之各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比率,將各主項目加權積分、分 項目積分與寫作測驗級分進行特種身分生加分計算而得「主項目特種身 分生積分」、「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及「寫作測驗特種身分生積分」,

再將各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加總為「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

而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及寫作測驗特種身分 生積分則作為特種身分生同分比序用之項目。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比率 請參閱表 4-6 特種身分生加分彚整表(簡章第 16 頁)。

(三) 除因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外,各超額比序分項目與超額比序主項目之積 分皆不得超過規定之積分上限。另主項目加權積分、主項目特種身分生 積分、分項目積分、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寫作測驗特種身分生積分、

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等各項積分之計算 皆取至小數點後第 2 位,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三、 免試入學分發比序原則

免試生依各招生學校訂定之「105 學年度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 校招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目權重與同分比序項目順序」進行比序以取得「分 發順位」作為分發順序之依據。分發順位依免試生之身分別與參加之現場登 記分發作業階段,分為「一般生分發順位」與「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分 發順位之排定依下列比序原則辦理:

(一) 一般生與特種身分生先以「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作為第一比序項 目,依總積分由大至小排列為「一般生分發順位」。

(二) 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相同時,則依報名招生學校訂定之同分比序項目 順序,先進行主項目加權積分之比序,若各主項目加權積分仍相同,再

(二) 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相同時,則依報名招生學校訂定之同分比序項目 順序,先進行主項目加權積分之比序,若各主項目加權積分仍相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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