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間,除地政士法修正之問題外,其他與地政士有關之重大法制的變 革,大致有以下數端:
一、與地政有關之法令變革
( 一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7 次修正 ( 謄本分類再修正 )
19.會議由楊松齡教授主持,會中由改革協的王進祥名譽理事長擔任報告人外,與談人包括產學兩部分,其中 代表學界有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林子欽教授兼主任、文化大學林建元院長 ( 指派李欽漢教授 )、德明財經科 技大學花敬群教授、中國土地經濟學會徐世榮理事長 ( 指派梁仁旭教授 )、房市改革行動聯盟召集人彭建 文教授等人參與;業界部分有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于俊明秘書長、仲介公會全聯會林正雄理事長、代 銷公會全聯會黃炯輝理事長、建築經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曹奮平理事長、估價師公會全聯會陳諶理事長及 地政士公會全聯會蘇榮淇理事長等人參與討論。
20.會議由前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張元旭主持,由現任中國土地改革協會卓輝華理事長提出專題報告,並由前內 政部地政司吳萬順司長、改革協會王進祥名譽理事長及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彭建文教授、文化大 學李欽和教授、政治大學梁仁旭教授、中華民國經濟學會以及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不動產仲 介業同業公會全聯會、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地政士公會全聯會等代表參加與談,會場 中僅能容納 90 名,但報名人數過多,有許多人席地而座,足見此議題,確時引起社會廣泛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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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部分不肖業者利用登記謄本所獲得之個人資料,進行不當騷擾,引起監 察委員關切,內政部經過召開多次會議檢討,於 2014 年 2 月 27 日發布,修正 後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除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外,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 整住址資料,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21。修正後第二類謄本將改以去識別化方式,
只公開所有權人的部分住址資料與部分統一編號資料,預定同年 9 月 15 日起 施行。
惟此項修正引起仲介業者反彈抗議,其理由是不動產物權態樣非常多,
內政部於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僅列 10 點項目,難以含括所 有態樣,未來恐須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將增加諸多司法案件。又不動產經紀業 服務對象有買方和賣方,新制實施對於買方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就特定物件徵 詢出售意願之通知機會將完全阻斷,將使仲介業受到莫大衝擊。並認為此舉亦 屬政府打房的措施之一,因此,全國不動產仲介經紀聯合會於今年 7 月 31 日 召開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於 8 月 20 日號召萬人大遊行,除讓社會大眾 更加重視不動產交易安全外,同時也為合法業者爭取生存權22。
在房仲業極力反彈甚至規劃上街抗議的壓力下,內政部顧及從業人員對完 整地址仍有需求,隱匿所有權人部分名字與部分統一編號,也同時達到保護個 人資料的要求和地主的土地權益保障。例如,購買既成道路開發整併、畸零地 合併使用或水權通行等土地使用問題,需要能有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否則將 可能嚴重影響土地利用,因此,認為有再審慎研議的必要,乃決定延後公告時 間,並再與學界、業界溝通尋求共識23。
在幾經波折下,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私益 性,認為原規定公開所有權人全部姓名及住址資料,逾越了比例原則,故改以 去識別化方式,僅公開所有權人的姓氏、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仍 保留完整住址資料,以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的需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21.目前國際組織 ( 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歐盟及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APEC)) 對於個人資料利用之處 理原則,均已明定應符合並不得逾越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未經當事人同意或另有法律規定,不得作其他 利用。
22.抗議「二類謄本」新制,全國各級房仲公會 8/20 將遊行陳情,張榮味表示支持,詳參台灣商會聯合資訊網,
http://www.tcoc.org.tw/articles/20140806-fc8821b6
23.103-08-28 內政部新聞稿,為落實個資保護並促進土地利用內政部再行研商暫緩施行二類謄本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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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條之 1 等修正條文於 2014 年 12 月 25 日完成修正發布並預定 2015 年 2 月 2 日施行。
此外,考量法律規定的利害關係人,仍有需要取得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及 住址資料,以主張法律上的權益或履行義務,例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
共有人處分共有不動產需要通知他共有人,或者辦理都市更新的所有權人需要 通知都市更新單元內的所有權人召開公聽會等,為此,這次修正規定特別新增 第三類謄本,提供利害關係人申請,以避免影響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另提供 本人申請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則仍維持揭露完整登記名義人的登記資料,
並沒有改變。
另按登記機關辦理信託、區分地上權使用收益限制約定或共有物使用管理 決決定或法院之裁定等登記,依現行規定就該約定等文件複印裝訂成專簿,並 提供任何人申請閱覽或複印,本次修正考量該等專簿涉有個人資料,比照謄本 核發方式提供閱覽或複印,爰作如下之修正:
1. 修正提供信託專簿閱覽及複印之申請人及內容之規定 ( 修正第 132 條 ) 。 2. 修正提供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閱覽及複印 之申請人及內容之規定 ( 修正第 155-3 條 ) 。
( 二 )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蓄勢待發
由於近年來房地價格異常上漲,除人為炒作外,不動產交易稅負偏低,常 被歸咎為造成投資炒作因素之一,主要原因如下:
1. 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有落差,造成土地交易按公告土地現值核計之漲價 總數額低於實際獲利,致土地增值稅稅負偏低。
2. 同一土地如於同一年度買賣,因前次移轉現值與本次移轉現值相同,無 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同一年度內買賣土地幾乎無租稅負擔。
3. 房屋交易如取得時間久遠,其取得成本及費用尚難查證,依規定按房屋 評定現值設算之所得額,遠低於實際獲利,致房屋交易所得稅負偏低。
4. 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未合併課稅,實務上建設公司透過操縱房地價格比 例,提高土地售價,壓低房屋售價並提高建屋成本費用,規避其房屋交 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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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居住正義,維護租稅公平,自學界連署成立房市改革聯盟24、巢運 訴求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以及中央研究院 2014 年 6 月 6 日發布《賦稅改革政 策建議書》以來,財政部已於 2014 年 7 月 24 日及 8 月 19 日召開 2 次座談會,
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及參考各國作法進行研議。根據財政部於同年 12 月 8 日項 立法院財政委員所作專題報告的規劃25及 2015 年 1 月 12 日出爐的初步方案26 有許多差異,茲簡述如下:
1. 修正所得稅制,土地增值稅維持現制課徵 2. 營利事業部分,與現行課稅規定相同。
3. 個人之課稅方式:以房地合一之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與現行綜 合所得分離,不併入課稅。於每次移轉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
4. 前後兩版本有關稅率等差異 ( 表 3-3-9),引起外界極大之不滿,將來如 何立法值得嚴密關切。
24.看不下去高房價,70 多位學者發起連署成立「房市改革行動聯盟」,呼籲政府改革稅制,讓房價負擔合 理化。連署活動於 2014 年 4 月 13 日開始;召集人為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教授彭建文,聯盟成 立後,已陸續拜會財政部張盛和部長及內政部陳威仁部長,將全面監督房市政策、推動房市制度與稅制改 革
25.立法院公報第 103 卷第 89 期,委員會紀錄第 410-411 頁。財政部並承諾,立法後之肆、配套措施,包括:
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退場:考量房地交易所得稅乃健全稅制之行為,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不動產部分擬 予停徵,非廢除。
2.外(陸)資課稅為避免外(陸)資藉低稅率炒作房價,擬採累進稅率課徵,最高達 45%。
3.稅收用途:本案擬俟相關立法通過後,提撥一定比例支應社會住宅基金財源以興建社會住宅。
26.財政部 2015 年 2 月 12 日,房地核依課徵所得稅制度 ( 草案 ) 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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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條例修正是針對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派下員,對於本條例施 行後祭祀公業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基於男女繼承權平等原則,現行條例第 5 條已明定本條例 97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不 分性別、姓氏,繼承派下員之權利不會因性別而有差異。
本次修正草案經陳報行政院審查後,業經行政院第 3403 次會議通過,於 同年 6 月 24 日送請立法院審議27。
( 四 ) 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
為解決台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遺留至今土地登記權利內容不完整與 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的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自 2008 年 7 月起 進行全面清查,以清查地籍、公告、限期申報或申請登記、審查並公告徵求異 議等清理程序,釐清土地權屬。推動至今已重新辦竣登記 6 萬 4 千餘筆土地,
依 2014 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價值約 1,400 億元。
惟執行上仍有發生若干窒礙問題,內政部於 2014 年 5 月 8 日部務會報通過
「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通過並於同 年 8 月 4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中28。主要重點是:
1. 為解決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而代為標售土地,全體繼承人未能會同領
1. 為解決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而代為標售土地,全體繼承人未能會同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