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上述之分析,在晚近許多案例中法院多認為應當限制甚至排 除此一理論之適用,專利權濫用理論發展至今,已經面臨了分水嶺,
其能否持續作為法院處理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權利行為之指導原則,亦 或是從此步入法制史之階段,端視實務以及學界未來的共識所在。本 文以下嘗試對專利權濫用理論未來走向提出檢討反省,並且反思其能 夠給予我國法之啟示。
一、專利權濫用原則存廢之論辯
(一)反對專利權濫用原則的論點
專利權濫用法制的誕生,原本是為了因應專利輔助侵權理論的過 度膨脹,但是隨著專利權濫用理論導入競爭法的合理分析,以及競爭 法制逐漸邁向成熟,有論者開始主張專利權濫用理論其實已經沒有獨 立存在的必要,而承上所述,目前的法制實務,似乎也是持續往限縮 其適用範圍的方向發展。其主張包括:首先,專利權濫用所提供之救 濟效果其實與競爭法有高度重疊,而時至今日,競爭法制的分析方法
既然已經發展成熟,其實已經可以取代其功能地位109。其次,專利權 濫用的概念過於模糊,其實不易操作,欠缺法律安定性110,而審理專 利權濫用抗辯會過度耗費時間與司法資源111,如果將競爭法的觀念從 中抽離,可以發現專利權濫用的觀念是無法獨自存在的。再者,專利 權濫用理論令權利人無法行使其權利,可能會產生過度嚇阻之效果,
因而降低發明人進行創新的效率112,雖然現行的專利制度和競爭法制 確實存在缺陷,專利權濫用原則並未提供較佳的解決方案113,比較正 確的方法是透過較為細膩的競爭法規範、不正行為法則(inequitable conduct doctrine)、訴訟程序濫用原則(abuse of process)、以及虛偽訴 訟(antitrust sham litigation)等法則來處理專利人濫用權利的問題114。
(二)支持專利權濫用原則的論點
然而,也有學者認為應當維持專利權濫用原則作為訴訟中獨立抗 辯的地位,因為雖然皆採取經濟分析方法,專利權濫用原則仍然與競 爭法有若干不同點,而保有自己的特色(見下表1),例如,專利權濫 用原則是訴訟中的積極抗辯(以新證據推翻原告所控事實的抗辯),和 競爭法是起訴的法律依據在性質上不同。其次,在要件上,專利權濫 用原則不需要證明損害,相較於競爭法,專利權濫用原則在這一點上 對於被告比較有利,再者,專利權濫用原則和競爭法的救濟效果不同,
專利權濫用原則的法律效果是在侵權訴訟中令專利人不得行使權利,
而競爭法則是提供損害賠償和禁制令的權利115,兩者在訴訟策略上有 不同的意義。而且,專利權濫用原則可以納入整體專利政策公共利益 的考量,例如進行迴避設計所造成的經濟效率損失、專利權利膨脹對
109 Mark A. Lemley, The Economic Irrationality of the Patent Misuse Doctrine, 78 CAL. L.REV. 1599 (1990).
110 Id. at 155.
111 Supra note 26, at 6.
112 Supra note 58, at 154.
113 Supra note 27, at 25-58.
114 Id. at 70.
115 Supra note 58, at 153, 154.
於創新所造成的妨礙的程度116等,這些是競爭法一般比較欠缺考量之 處,而由於專利權濫用原則畢竟是專利法的產物,法院在進行判斷時,
實不應完全捨去專利政策之考量而完全以競爭法分析方法為主117。最 後,相較於競爭法管制限縮在特定幾種對市場競爭造成傷害的事業行 為,專利權濫用原則具有概括條款的性質,可以運用衡平法之法理隨 時與時俱進,比較可以即時因應專利權人層出不窮的新策略運用118。
表1 專利權濫用原則與競爭法之比較
專利權濫用原則 競爭法
性質 訴訟中的積極抗辯(以新證據推翻原告
所控事實的抗辯) 起訴的法律依據 要件 不需要證明損害 需要證明反托拉斯損害 救濟
效果 在侵權訴訟中專利人不得行使權利 損害賠償、禁制令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自Marshall Leaffer, Patent misuse and innovation, 10J.HIGH TECH.L.142, 153, 154 (2010).
此外,亦有學者指出如果過於偏重競爭法分析方法,可能會使得 專利權濫用原則的運作產生偏差。最高法院於Motion Picture Patents一 案中,雖然點出其判決的法律依據有競爭法所反映的競爭政策作為理 論基礎,然而其最終並非依賴競爭法作為其判決理由,最終的判斷依 據仍在於智慧財產政策,因為如果允許Motion Picture Patents公司成功 行使其專利權,藉由其影片投影機的專利要求戲院只能使用其所生產 的影片,其他有能力生產影片的製造商便已經喪失生產新影片的動 機,這種結果會使的影片市場嚴重的貧乏化,使得消費者喪失能夠接 觸到更多種類影片產品的機會,此種情形確實會將製造影片業的競爭 者排除在市場之外119。然而,於Motion Picture Patents一案以後,最高
116 Id. at 156-158.
117 Supra note 30, at 494, 495.
118 Supra note 58, at 159-160.
119 Supra note 30, at 490.
法院卻開始將專利權濫用原則適用於日常生活用品或其他面臨高度競 爭產品的搭售案件中,在這些案例當中,通常不會發生競爭者被排除 在市場之外的情形,一般會認為這種搭售構成違法的理由是其會將專 利的獨占利潤從搭售產品市場「槓桿借用(leveraging)」或擴張至被搭 售產品的市場120。「槓桿借用」理論長久支配著搭售案件中專利權濫用 原則的運作,這造成了法院將注意力的焦點從被搭售產品市場中的競 爭損害或排除競爭效應轉移到專利產品的市場力量之上121。因此導致 專利權濫用理論的打擊目標一直以來皆是錯誤的,忽略了被搭售產品 市場中的排除競爭效果才應當是專利權濫用理論所考量的重點122。
本文以為,雖然專利權濫用原則的適用範圍逐漸限縮,但是不代 表專利權濫用原則已經喪失存在的價值。誠如Princo案不同意見所言,
專利權濫用原則仍然可以提供競爭法所無法達到的救濟效果,對於專 利權人也可以產生競爭法所不能取代的嚇阻效果,而這些救濟效果在 某些個案其實有必要由法律提供給專利權濫用行為的受害者。而且專 利權濫用原則的效果其實不會讓權利人永久喪失權利,在除去濫用行 為之後,權利人就能夠再度行使權利,因此應該不會對其創新的誘因 造成過度的影響,是一種具有彈性的調節機制,在面臨專利聯盟的專 利權濫用這種的比較新穎的議題時,更是可以呈現其價值。目前比較 重要的問題應當是如何對專利權濫用理論進行重新檢討,現今的專利 權濫用理論固然在分析方法上依賴競爭法的合理原則,但是本文認為 這並非意味著競爭法可以完全取代專利權濫用原則,反而是,因為專 利權濫用原則具有若干競爭法所欠缺的專利制度公益考量因素,其不 但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原則,也可以作為競爭法處理涉及智慧財 產案件時重要的考量因素。易言之,因為專利權濫用原則兼含專利侵 權行為法和競爭法的特質,應該可以作為專利法和競爭法兩個法律領 域的共同指導原則,故其有必要繼續存在。
120 Id. at 491.
121 Id.
122 Id. at 491, 494.
二、專利權濫用原則構成要件之重新檢討
本文以為,專利權濫用原則既然兼具專利侵權法與競爭法之性 質,就應兼顧二者之考量因素,而也正是因為這種性質,專利權濫用 原則可作為專利法和競爭法交錯適用領域之共同指導原則。有以上的 思考作為基礎,再回歸專利權濫用原則的本質進行檢討,其實可以發 現專利權濫用理論所想要處理的,還是一個根本問題,亦即當提供創 新誘因和維護市場競爭兩者發生衝突時應該如何進行利益衡量。因此 本文以為,於此可以適用智慧財產權法與競爭法之間互動關係的理論 進行解釋。對於專利權濫用原則其中飽受詬病,被認為概念不明確的 要件,亦即「專利權人的行為逾越專利的法定時間、空間範圍」,可以 互補理論(the theory of complementarity)的觀點進行詮釋。也就是,
用權利人之行為是否已經產生排除市場上的替代性競爭的效果123,來 判斷「專利權之時間、空間範圍」是否已經被逾越,而需要用專利權 濫用理論來維護市場競爭。從互補理論的觀點來看,也可以理解為何 專利權濫用原則和競爭法同樣需要採取經濟分析方法。亦有學者持相 似見解,認為專利權濫用行為主要係指權利人排除他人進行市場競爭 之行為,或排除他人合法進行科技研發之行為(限制創新的行為)以 及防止他人接近使用確實歸屬於公共領域之資訊或技術之行為124。如 果採取這種分析方法來分析上述Princo案例,也許會有不同的結論。
三、專利權濫用理論做為我國法之借鏡
(一)我國法目前似乎難以完全複製美國法之專利權濫用理論
美國法專利權濫用理論的發展,可以提供我國法若干啟示,作為 如何規制專利權人濫用權利行為的借鏡,並且讓我們進行思考,對於 專利權人不正當行使權利之行為,除了適用競爭法加以規範以外,是 否應該更進一步探究專利制度本身能否容許這種行為。首先要注意的
123 Supra note 32, at47,48.
124 Supra note 30, at 500.
是,因為我國尚未引進專利間接侵權理論,不具備美國法因為間接侵
利權濫用原則的效果也不盡相同,而且並未給予專利權人更正自己行 為的機會,比較欠缺彈性。
於日前涉及專利聯盟的飛利浦案中,我國法院所討論的重點是在 於事業行為有沒有成立聯合行為,獨占地位濫用,尚沒有觸及系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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