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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向性及意向行動的解釋及其合理性

在文檔中 論語中仁與禮關係新詮 (頁 21-27)

Fingarette 認為音樂之美只是體現在 (realized in) 音樂作品之 中,並不在音樂作者或表演者之中。他以此作為一比喻或模型,以 說明孔子所言仁之作用是不能離開禮的行動的。6 與此相反,我認 為道德行動乃是 Davidson 所描述的意向行動或 Searle 所描述的 建制性的事實 (institutional fact),與行動有關的美、善、意向、意 義或精神可被理解為一種相關性的性質 (relational property),這種 性質是來自一道德行為者,他透過與他生活在同一世界裡共享語言

6 Fingarette 認為:「我們聽一片斷音樂而聽到的美,乃是在音樂中聽到的美 (a beauty [my italic] that we hear in the music),並非在這藝術家或我們自身中之某一內 在領域。」因此,基於此一model,他主張:「仁是某一『公共』而非『內在』的 事物 (something ‘public’ and not ‘inner’)。」參閱Hilbert Fingarette, 1978b: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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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傳統的其他參與者之互動而產生出來。換言之,這種性質是導因 於行為者的內在力量,包括他的道德意向、意欲及信念 (intention, desire and belief)。雖然 Fingarette 主張行為的力量 (power) 必須發 自行事者 (actor),而且這力量與行動 (action) 在語言或概念上是有 區別的 (linguistically and conceptually distinct),但他更強調二者事 實上是不分離的 (not in separation)。因此,他以仁作為體現在(禮 的)行動中的神奇力量 (magical power),而非內在於行事者或行為 者之中。然而,這種內在於行動的力量不可能是使行動發生的因果 力 (causal power)。使行動發生的因果力必須在行動之外,在行動 發生之前,也就是說,在行動發生之前內在於行事者 (inherent in the actor) 而能使行動發生的一種心靈力量 (mental power)。我認為對 孔子而言,這種心靈力量可以泛稱為「德(力)」,而他心目中最 重要的一種德(力)乃是仁。一般而言,除非在行動及任何被理解 為體現在行動中的東西(美、善、意向、意義或精神等)之外有一 因果動力,我們是不可能對行動之往返活動 (pushing and pulling) 的發生有一合理的說明,也不可能充份地說明行動之被理解為美、

善,為有意向、意義或精神等之根據及根源何在。我認為這種因果 動力可被理解為我們意志的決定 (our will’s decision) 之能力,它是 由我們相關的意向、意欲及信念 (intention, desire and belief) 等構 成的。

Searle 指出:「在簡單情況下,如﹝作出行動的﹞僅有的理由 是一些信念和意欲,我們可以說:對一些信念和意欲的反省,以其 不同的適應指向 (directions of fit),會引出一個決定,亦即構成一個 先在的意向 (prior intention)。此意向具有向上的適應指向﹝即行動 之 作 出 以 滿 足 意 向 要 求 之 條 件 ] , 而 且 具 有 向 下 的 因 果 指 向 (direction of causation)。此意向具有一﹝使此意向自身得以實現之﹞

滿足條件 (condition of satisfaction),即它使一行動產生。此行動包 含兩個組成部份:行動中的意向 (intention-in-action) 和身體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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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ily movement)。而行動中的意向具有其滿足條件,即它使此身 體動作產生。」(Searle, 2001: 48-9) 依此,上述因果串之成立,必 須發源於人由內在省思或思慮而建立起來的心靈力量。孔子也強調 人的內省 (internal reflection),他說:「君子不憂不懼。」及「內省 不疚,夫何憂何懼?」(〈顏淵〉)又說:「仁者不憂。」(〈子 罕〉、〈憲問〉)可見仁者或有德的君子之所以具有「不憂不懼」

的精神氣質或心靈力量,是因為他們經過內在的反省而確立一使任 何行動皆不違於道之意向。此一意向包含有對忠(對己對人裏外如 一之心德)恕(推己及人義以方外之心量)之道的信念和有依此意 向以行事之意欲。我認為孔子所言的「內省」及「內自訟」可被理 解為一種道德的思慮 (moral deliberation),它是一種構成道德決定 (moral decision) 的心靈力量及活動,由之而可生發出道德行動來。

換言之,孔子在日常生活中及在禮儀踐履中所論述的道德行動,乃 是一種意向行動。如果在此行動中有可被視為神奇力量的東西,它 必然是生發或導引自作出此行動之行為者 (agent),亦即來自此行為 者 的 心 靈 能 力 或 心 理 力 量 (mental capacity or psychological power)。如果我的觀點正確,則 Fingarette 所謂「二﹝概念上﹞區 分事件之不﹝存有上﹞分離」(not separation of two distinct events) 必定是錯的,而他所說的「除非作為一脈絡中的行為特徵,目的﹝指 向或決定﹞是不能被確定的。」(the aim [direction or decision] cannot be determined except as a feature of the behavior in the context) 也是 不能被證立的,至於他所強調的 「藉著觀察在其可觀察脈絡中的 行事,我們看到此一在禮中的所有﹝指向、目的 或關心]。」(We see [my italic] all this [i.e., the direction, the aim or the concern in li] by observing the act in its observable context) 更是無根之談 (Fingarette, 1972: 53-4)。

實際上,我們不可能像 Fingarette 所想的,直接從外在或公共 的空間中的行為確認得仁的意義、作用或精神。當他斷言:“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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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ct all this in the performance”時 (Fingarette, 1972: 53),他所說的 detection 或 observation 只 不 過 是 Wittgenstion 所 言 的 seeing as,而非物理的觀察。依此,Fingarette 所謂與公共面 (public aspect) 的禮不可分離的為同一行事 (act) 的個人面 (personal aspect) 的 仁,只能經由一 seeing as 的過程而被確認,必須透過針對行為者 的內在狀態 (inner states) 而作出詮釋 (interpretation),而不能僅依 可觀察的行事 (observable act) 而得確認。換言之,沒有一些心靈 概 念 (such as concepts for the descriptions of belief, desire and intention) 或 一些指涉行 為者的內在 狀態的非心 靈概念 (such as concepts for the descriptions of neural firing events),我們是不可能對 某一行事的個人面之德性提供任何 seeing as 的詮釋的。

某人把 x 視為 (seen as) y 之事件並不是一純物理的赤顆事實 (brute fact),它必定是由至少一個智性個體創造出來的事實。假如 仁可以被視為從踐履禮的物理活動或身體動作中看到的東西,依照 Searle 的說法,這乃是一建制性的事實 (institutional fact) (Searle, 1995: 31-57)。某一行為在孔子時之所以可被視為「仁在其中矣」,

那 是 因 為 當 時 大 多 數 的 人 都 認 識 到 這 是 一 規 範 性 的 社 會 事 實 (normative social fact) , 亦 即 他 們 有 一 集 體 的 共 見 (collective agreement),把此一行為動作 (movement) 算作 (counts as) 有仁在 其 中 的 行 動 (action) , 好 比 是 把 一 張 紙 算 作 一 美 元 一 樣 。 此 一

“seeing as” 的事件具有一角色功能 (status-function),它是經由大多 數人的普遍接受或共同意見 (general acceptance or agreement, i.e., a form of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所 加 進 或 賦 予 的 (imposed or assigned)。雖然一建制性的事實不是單靠某一行事者的個別意向性 (singular intentionality) 構 成 , 它 要 藉 大 多 數 人 的 集 體 意 向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所加進或賦予的角色功能才做出來,但屬 於此一事實的個別例子之發生及其功能之賦予,必須是藉相關的作 為者 (agent) 的(心靈)能力而產生出來。或用 Davidson 的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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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在概念上,行動本身屬於心靈的領域,因為一件﹝物理﹞

行為之算作 (counts as) 一行動,僅當在某一描述之下它是意向性 的,及因而可被解說為為了一個理由﹝諸如信念、意欲及意向﹞而 做出來。」(Davidson, 2001: 126) Searle 正確地指出:「看到此點的 重要之處是,一些﹝作為性﹞的功能 ([agentive] functions) 絕非內 存於任何現象的物理中,而是由其外的有意識的觀察者和使用者所 賦予的。簡言之,功能絕非內存 (intrinsic) 而總是相對於觀察者的 (observer relative),而相對於觀察者的性質總是由相關的那些使用 者、觀察者等人的內存心靈現象所創造出來的。和所有心靈現象一 樣,那些心靈現象是在存有論上說是主觀的;而那些相對於觀察者 的性質則傳承著存有論的主觀性。」(Searle, 1995: 12-3, 14) 依此,

如果把「在禮行中看到有仁德」理解為「將禮之物理動作算作仁在 其中的行動」,則 Fingarette 所謂其中的神奇力量或意義,只不過 是由至少一個有意識的作為者所賦予的角色功能而已。那功能作為 一種相對於參與者、觀察者或使用者的性質是含具有或塑造有存有 論的主觀性的,而此主觀性則是由某一作為者的主觀能力所生發出 來的。在此一脈絡上言,我們可以說:沒有作為者的主觀力量,仁 是不可能獲得的。

禮儀之所以發生規範作用,不是如 Fingarette 所認為的僅因有 被接受的約定或全面的尊重 (accepted convention or full respect),而 主要在於有意識的作為者賦予這些外部動作以角色功能。在此,功 能的賦予預設有禮儀動作之外的心靈力量。禮儀當作是一體現者 (realizer) 其本身是無能為力的,一若未經人們有意識地集體授權的 一張紙是不可能在商場當作貨幣來購物的。換言之,沒有發自人們 內在心靈能力的某種原初意向性 (original intentionality),便沒有體 現在禮儀行動中的導出意向性 (derived intentionality),即是說,沒 有東西可以體現在體現者中 (nothing realized in the realiz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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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上有關意向行動的分析,我認為孔子所說的仁乃是一發 自人的內在心靈活動而能使一種道德行動作出來的道德動力或性 能。就其為性言,它是一種德性,一種由心靈通往外部動作的相關 性的性質 (relational property);就其為能言,它是一種德力,一種 由心靈促成外部動作的因果動力。故仁可被理解為一種德性力量。

這種德性力量之形成,首先經過人的內省或內自訟,由認識對己對 人的恰當關係中,建立某種原則性的信念 (belief),包括裏外如一 之忠(包括忠誠、忠信)的一貫性原則和推己及人之恕的可普遍化 原則,從而立定志向 (intention),一方面要於(忠恕之)道有所不 違,另一方面要確立弘毅之願力 (desire),進而能近取譬,力行以 鞏固由此心志以通達至外部行為之功能。至此,人便可轉化為仁 者,亦即具有「我欲仁斯仁至矣」及「先難而後獲」的德性及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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