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肆、法制差異與調和

從以上討論得出的整體印象是,所比較的國家儘管大致上以經濟取 向看待智財權的授權協定,但是仍有差異,以下討論各國差異最大之處

(專利庫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應如何看待各國差異,以及如何以專 利庫之治理調和各國差異。

一、最大差異:專利庫濫用市場獨占地位

美國反托拉斯法與歐洲反托拉斯法有一重大不同之處,亦即前者沒 有特別針對濫用市場獨占地位的禁止規定,而後者有之(中國大陸、日 本、韓國及台灣等繼受之)。依據後者禁止濫用市場獨占地位之規定,

事業成為獨占事業本身並不違法,而且可以依其能力盡情競爭,然而獨 占事業負有特殊責任使其行為不損害市場上真正不被扭曲(genuine un-distorted)之競爭。專利庫經常會導致市場獨占,從而引發濫用市場獨占 地位的爭議45,其中最常見的二種方式為拒絕授權以及收過高授權金。

(一)拒絕授權

專利權人單方面無條件拒絕授權專利是專利權的核心部分,因此美 國反托拉斯與智財權報告(第 6 頁)指出「在專利權與反托拉斯保護的 介面上,單方面無條件拒絕授權專利之行為的反托拉斯責任無關重要。」

然而,尤其是具備市場主導地位之專利庫單方面無條件拒絕授權,不可 能同樣無害,特別是在其反托拉斯法有禁止濫用支配地位的國家46。美國 反托拉斯與智財權報告(第 71-72 頁)關於專利庫的部分只願意提醒:「司 法部依賴專利庫倡議人關於對全部有興趣之被授權人均提供授權協定的 陳述。」 另一個與拒絕授權相關的議題是拒絕部分授權,其競爭效益之 分析請見下節。

(二)收過高授權金

集體決定授權金是專利庫協議不可缺的要素,以避免個別專利權人 各自收取權利金而導致權利金堆疊(royalty stacking),達到令人望而卻 步的高價。對因為權利金不確定而對於是否進入市場舉棋不定的旁觀者

45 有禁止濫用市場獨占地位特殊規定的國家,通常也有某種介入門檻規定,

例如日本排除競爭準則表示其公正取引委員會將優先針對在開始系爭行為 後其生產產品之市占率超過50%,而且該行為對於市場生活有嚴重影響的事 業,全面考量相關因素,例如市場規模、該事業營業活動之範圍以及該產 品之特徵。

46 See Tritton, supra note 37, at 1075-1077. 王敏銓,美國之智慧財產權法與競爭 法互動綜觀,全國律師,12卷1期,頁65,2008年1月。

而言,集體決定授權金可以發出明確的價格信號。然而如果專利庫決定 的授權金太高,可能會被歐洲法院基於歐體運作條約第 102 條(即歐體 條約第 82 條)認為是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47,如同該院在 1987 年 Basset v.

SACEM案(Case 402/85)所宣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決定的授權金 可能違反歐體條約第 82 條」。

但是美國的立場不同,其司法部及聯邦交易委員會原則上不會評估 專利庫授權金的合理性,而是將其分析集中在專利庫的組成方式以及其 結構是否會促使其參與人妨礙競爭(反托拉斯與智財權報告第 9 頁)。

同樣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不接受「將包裹中部分專利授權之權利金 應該會比將全部專利授權之權利金便宜的假設」,因為「這種假設忽略 專利包裹的價值絕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話)是來自於系爭技術的關 鍵專利48」,「因此對於擁有系爭技術之關鍵與非關鍵專利的權利人而 言,僅對關鍵專利收取授權金而將其他非關鍵專利免費提供,是全然理 性的49。」依循此種思維邏輯,美國反托拉斯與智財權報告(第 84 頁)

得出下列結論:「原則上,拒絕授權專利庫之部分智財權並不會產生競 爭上的顧慮,只要授權人保有個別授權其專利的能力,而且該專利庫在 其他方面有益競爭。如此一來,被授權人不會被迫取得其不需要的技 術。」

決定授權金大致有兩種方法,亦即百分比制以及固定金額制。百分 比制的授權金可以隨著市場價格的起伏而波動,因此經常被業者使用50, 但是在被授權人低報其銷售專利產品之價格時,有其缺點。反之,固定 金額制雖然保障授權人可以收到的最低回收,但是在被授權人低報其銷 售數量時,有其缺點。然而,專利庫若採取固定金額制,則在專利產品

47 See Tritton, supra note 37, at 1074-1075.

48 U.S. Philips v. Int'l Trade Comm'n, 424 F.3d 1179, 1192 (Fed. Cir. 2005).

49 See id.

50 在德國,受雇人就其職務發明應可取得之報酬一般是以百分比制計算之,

見Hellebrand/Kaube/Falckenstein, Lizenzsätze für technische Erfindungen, 3.

Au., 2006.

之價格大幅滑落以致於該固定金額會導致濫用支配市場地位之虞時,應 該受到比較嚴格的檢視。

此外,共同決定授權金不得妨礙專利庫被授權人僅選擇其實際需要 之專利並為之支付授權金,以防止搭售、對技術比較先進的被授權人不 公平、以及封鎖(潛在)競爭性的技術。歐盟技術授權準則(第 229 段)、

日本智財權行使反壟斷法準則(Part 4-5-(4))、韓國不當行使智財權審議 準則(第 18 頁)以及台灣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6 點第 2 項 第 12 款),均十分在意將無效專利納入專利庫包裹的風險,因為此舉將 迫使被授權人支付較高的授權金,妨礙該無效專利所屬領域之創新。因 此,將關鍵與非關鍵專利作成包裹而以單一價格授權,可能會受到上述 國家的質疑51

二、如何看待各國之異同

如上所述,各國在專利庫相關協定的評價上仍有其差異。然而此 種差異並沒有大到足以破壞智慧財產權之明確性、正當性以及跨國之落 實,而且是可以透過對專利庫治理機制(見下節)之規範進一步減少。

其次,一定的差異性,正是各國可以不斷相互觀摩、討論、學習的對象,

具有促進未來進步的潛力,所以不必「除之務盡」,否則是「忽略甚至 否定各國專利之不同差異以及這些差異可用來解決專利庫部分問題的潛 力52。」

三、以專利庫之治理調和差異

專利庫儘管具備整合性提昇效率的效益,但是由競爭者所持有之替 代專利組成的專利庫會促進水平聯合,減少價格與不同技術的競爭,導

51 例如飛利普在2001年之後將其製造符合橘皮書技術標準的CD-R專利分為關 鍵與非關鍵兩類,並將之作成包裹授權,不過被授權人不需就非關鍵專利 支付任何授權金,見前揭註48,頁1183。

52 Ullrich, supra note 5, at 161.

致獲利空間的擠壓53。而由互補及非關鍵專利組成之專利庫,則有封鎖第 三人研發與創新以及迫使被授權人為不需要的技術支付權利金風險。基 於經濟取向方法的考慮,競爭法在面對並規範專利庫時,應盡量排除專 利庫限制競爭之缺點,並極大化其促進競爭之優點,而最好的作法的是 將專利庫置於好的治理制度之下,這也是克服各國法制差異最有效的方 法。好的專利庫治理至少要求獨立的專利監督機制、對內及對外開放以 及防火牆。

(一)獨立的專利控制人

美國司法部對其發佈商業審閱信件的專利庫均設置獨立專家以排除 替代性技術,並且僅允許互補而關鍵的專利得納入專利庫(反托拉斯與 智財權報告第 71 頁),上述台灣公平會不反對的 One-Blue 專利庫亦復 如此。因此設置在技術與財務不受制於專利庫之中立第三造專家,有其 必要性,由其針對擬納入專利庫之專利及營業秘密的關鍵性與可替代性 進行技術評估(歐盟技術移轉準則第 22 五、232 段)54。一旦設置獨立 的專利控制人,關於禁止質疑專利庫有效性之約定的合法性討論,就成 為多餘55

(二)開放性

專利庫的開放性可以減輕主管機關區辨有促進競爭效果之專利庫與 反競爭效果之專利庫,並且可以協助防範專利庫變質為卡特爾或獨占市 場之手段。為確保其對外的開放性,專利庫應該允許授權人保留個別授

53 Rudolf Peritz, Competition Policy and IPRs in the USA, in THE INTERFACE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ND COMPETITION POLICY 215 (Steven D. Anderman ed., 2007).

54 See Wakui, supra note 42, at 101.

55 歐盟技術移轉集體豁免規則第5條(1)(C)表示:「任何直接或間接禁止被授 權人質疑授權人智財權有效性之義務約定不得集體豁免之,但約定被授權 人質疑授權智財權之效力時得終止技術移轉協定者,不在此限。」台灣技 術授權協議處理原則第6點第2項及第7點規定,限制被授權人爭執授權技術 之有效性,而對特定市場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可能構成 公平法第19條第6款之違反;若事業為獨占業者而限制被授權人爭執授權技 術之有效性的,則可能構成公平法第10條之違反。

權其專利的權利,以及該授權協定應向所有有興趣之被授權人開放(美 國反托拉斯與智財權報告第 71-72 頁)56。另一方面專利庫對內也應該保 持開放性,使其成員清楚明白授權之內容(美國反托拉斯與智財權報告 第 72 頁)、範圍、條件以及每位授權人所擁有專利之數量57

(三)防火牆

上述對內開放性有其限制,亦即專利庫內部必須建立防火牆。通常 假借克服被授權人低報之問題以及正確計算授權金的名義,專利庫管理 人或授權人會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競爭上敏感的資訊(例如價格、產出資 訊以及銷售報告)。交換或提供此類資訊可能導致專利庫中潛在競爭者 之會員進行勾結。為防止此類勾結,應在專利庫設置維護機制,防止監 督授權協定執行部門以外之部門取得其他人之營業秘密並利用該秘密獲 得競爭上之優勢。在美國 MPEG-2 專利庫雇用獨立授權管理人,防止授

上述對內開放性有其限制,亦即專利庫內部必須建立防火牆。通常 假借克服被授權人低報之問題以及正確計算授權金的名義,專利庫管理 人或授權人會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競爭上敏感的資訊(例如價格、產出資 訊以及銷售報告)。交換或提供此類資訊可能導致專利庫中潛在競爭者 之會員進行勾結。為防止此類勾結,應在專利庫設置維護機制,防止監 督授權協定執行部門以外之部門取得其他人之營業秘密並利用該秘密獲 得競爭上之優勢。在美國 MPEG-2 專利庫雇用獨立授權管理人,防止授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