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中國基層自治的現況,農村的自治團體—村委會相較城 市的居委會,在二十年來的經驗發展,出現一系列的制度創新,
在法規制度化上都遠比居委會來的進步些,不過在村委會中還是 存在很多民主上的問題,且在中國村委會普遍產生的衝突就是與 村支書記的衝突,也就是兩委衝突。而在居委會的運作上,存在 的問題同樣不少於村委會,居委會在法規、運作上更不如村委會 的制度化,而為何相對較進步的村委會會改制為居委會?此過程 看似是都市化過程,而背後的原因為何?依照中國的現況,農村 因為開放村委會選舉,村委會所管的職權是與村民切身相關的土 地問題,當然在開放選舉之後,村民所選出的村委會成員在某程 度上是代表著民意,而黨在村委會的地位是作為領導角色,28而造 成村委會與黨委的兩委衝突,針對民意與黨意的衝突,地方菁英 除了透過開放有限的黨內民主外,將村委會直接改制為居委會,
28. 居委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 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
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居委會往往有著濃厚的行政化,而無法成為真正的基層自治團 體,而居委會尚未制度化的情況下,民眾的參與也從開放參與變 為有限參與,人為干預的空間相對地比村委會來得大,在將較具 有民意的村委會改制以後,反而使得黨意獨大,減少了民意的管 道,而有利於中國的行政控制。
從中國村委會與居委會的現況來看,將村委會改制為居委 會,似乎並沒有比較民主,反而可能將民意的出口堵住,以此來 解決「村—鄉/鎮兩級關係」及「村—黨兩委關係」可能產生的 政治衝突,因此,吾人依照中國的現況,將「制度結構下的(地 方)菁英誘因」作為自變項,而「制度選擇」則是依變項,也就 是制度誘因會影響哪種制度被菁英選擇,本研究因此可以歸結出 以下發現:
(一)中國大陸村改居的制度變遷,乃出自經濟發展所自然帶來的 城市化過程
根據「現代化理論」,農村經濟的發達將自然導致城市化的結 果,而城市化的過程則將自然帶來行政體制上的變更。村改居的改 制,因此是結構驅動、理所當然的一個社會變遷的過程。除此之外,
經濟發展將有助於社會利益多元化,進而影響到政治參與,將有 助於民主的發展。不過,在中國的現況中,居委會不管在外部環 境(法規制度、沒有有效監督的機制、行政化等)或是內部因素(居 民本身的參與)可能都不利於民主發展,且居委會現況的發展可 能與村委會還有一些距離,就上述所言,村委會改制為居委會後,
要達成基層的自治可能性更低,並不像西方民主理論所言,城市 因教育、經濟較高而較能達成民主發展。故村委會改制為居委會 的原因,在民主過程中,似乎不是用傳統過渡到現代這樣的過程來 看。
如果是現代化帶動村改居的過程,那麼應該是同個區域範圍內 會一起轉型,是呈有規則地向外城市化,而不是零星、不規則的區 域才發生城市化的過程,在此次東城市的田野調查中,發現同區域 的村莊轉制步伐並不一致,村改居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村裡有很多 居民,但還不撤村設居,二是村已改成居,但是裡頭還有很多村民,
29在訪談過程中也發現村改居往往也是由上級決定,鄉鎮政府說改就 改,並非簡單地因為經濟發展帶動現代化而改制成居委會。30
吾人以為在村改居這個轉制階段上,這樣的個案都說明現代化 理論並不能完善解釋村改居的制度變遷。
(二)中國大陸村改居的制度變遷,乃地方菁英為瓜分集體資產所 進行的有意識的選擇
村委會擁有集體資產的所有權,若是地方菁英欲瓜分集體資 產,在村委會這個場域中似乎比居委會有更大的吸引力,在中國農 村中也常見村委會成員掏空村財產的新聞,而不見居委會有此類新 聞,原因在於居委會並沒有自身資產,財政也都是由上級單位撥款 下來,若地方菁英欲瓜分集體資產,村委會的架構提供了更大的尋 租動機,以地方菁英欲瓜分集體資產來解釋村委會為什麼會改制為 居委會,似乎有些薄弱。
在田野調查中確實也發現村改居的過程中,龐大的集體資產一 直是上級機關、村幹部和村民最關心的焦點,轉制過程是否順利往 往需視集體資產處置是否順利,集體資產處置完畢也等同於村的結 束,31訪談資料中發現,集體資產的處置可以選擇變賣或是改為股
29. 訪談東城市田野資料,2005年7~8月。
30. 訪談東城市、西邦市田野資料,2005年7~8月。
31. 在東城市訪談資料發現,集體資產和村委會的消失可以說是一體兩面,但並不意 味居委會的出現,也就是說不代表村委會結束就會出現居委會,居委會的設立有 兩要件,一是達到一定戶數,二是街道辦指定籌辦才可以開始籌建、和進入正式 階段。
份合作公司,而首要工作就是公開財務,對貪污的村幹部而言是相 當不利的,且在居委會架構下,反而沒有經濟利益可圖,若地方菁 英欲瓜分集體資產,在村委會的架構下才更有利可圖,提供地方菁 英更大的尋租動機,一旦改為居委會,就失去了這些額外的營收。
村的集體資產的處置也可以轉為股份公司來經營,成立董事會,村 民變為股民,而董事會成員也往往是過去村裡那一票幹部,即使股 民有投票權選舉董事會成員,但也選不下那群曾經是村幹部的董事 會成員,村幹部經營村的集體資產變成董事會成員經營股份公司,32 這意味著同樣一套邏輯還是在運作,村是否改成居也就不是關鍵 了,地方菁英也將不會為了瓜分集體資產而選擇村改居的制度變 遷,因為,不管在村委會還是居委會,都不會影響他們握有集體資 產,或甚至瓜分集體資產。
撤村改制的過程中,除了集體資產的處置是村民所關注的,後 續的補償也都是村民相爭取之處,補償除了土地與地上物的賠償,
也必須解決村民的社會保險問題,不管是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基 本上都必須由當地政府負責承擔,村民也會特別關注這些福利補償 問題,盡可能爭取更多的金錢補償,政府在撤村轉制的過程中必須 負擔相當沈重的費用與資源。若地方菁英只因為了瓜分集體資產而 犧牲村委會架構下的長期圖利、且還要支付龐大的資源以解決廣大 農民的相關補償問題,這樣瓜分資產的改制動機並不合理,背後應 該有比瓜分資產等的經濟考量更為重要的動機,才能促成這個可能 使地方菁英損失經濟利益的制度變遷。
因此,「地方菁英為了瓜分集體資產而有意識選擇村改居的制 度變遷」此觀點僅僅解釋了部分可能,村改居的過程確實提供地方 菁英瓜分集體資產的機會,不過,在村委會轉為居委會架構下,村 幹部握有集體資產也只是跟著轉為董事會握有股份公司,換了個名
32. 訪談西邦市田野資料,2005年8月。
稱,實質還是一樣的人、一樣的經濟運作邏輯,因此,改不改居都 不會影響那一票地方菁英握有經濟大權。
(三)中國大陸村改居的制度變遷,乃出自地方菁英為解決治理困 境所進行的有意識的選擇
就前文所陳述,中國在村委會的情況,因為它所管理的是有關 農民切身利益的事務,如土地事務等,當地方菁英為了利益而不將 權力交還村委會或是農民,近幾年來已經遭農民越來越強的抵制,
而農民的行為也得到了社會上部分的支持,產生制度上的變遷,農 民因為土地等相關經濟利益而向上爭取村委會權力,33制度改變的 力量是由下而上的,農民結合人大代表來維護農民權益,成為推動 基層民主的力量。34村委會相對過去有進一步朝往民主的發展,但 是居委會的情況便不是如此,首先是因為居委會的民主選舉真正發 展時間不長、法規規定不詳,居委會與黨政關係的定位有模糊的空 間,讓居委會比村委會更容易受到國家、黨的干涉,所以居委會還 是面臨到許多不民主的事情,而居民參與居委會的意願不高,也很 難出現像村委會一樣有關切身利益向上抗爭的動力,較難產生制度 由下向上的變遷。
田野調查中確實發現,居委會主任和黨書記往往是同一人擔 任,35較不易有兩委矛盾出現,居委會作為黨政向下滲透的基層組織,
街道辦下有居委會,居委會下有樓組長,在基層有嚴密的層層網絡,
對於居民行為舉動瞭若指掌,甚至可以看到在每棟樓層前掛著。有 關此棟居民的基本資料、性質36的牌子,可見行政控制之嚴密。37
33. 李凡編,中國基層民主發展報告(2002),頁3~35。
34. 李凡編,中國基層民主發展報告(2002),頁12~16。
35. 訪談東城市、西邦市田野資料,2005年7~8月。
36. 門棟前所掛的牌子,有此棟樓的戶數、人數、地區及在職黨員數、樓長、宣傳員、
衛生員、計生員、治保員等基本資料,每棟樓的名稱都是以住在此棟樓居民的性 質來命名,所以能讓人一目了然。
37. 訪談西邦市田野資料,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