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個村落常民文化的展現,可以說是村落人群與外界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三者互動的結果。在第貳 部分,本文談到了學甲寮庄從清代的建立,一直到日治後期的發展,其自然環境雖有水文上的變遷,但對 居民以農業為核心的生活方式影響不大,土地利用上也持續呈現著旱田為主的景觀;在人群組織上,則維 持血緣村落的型態,也沒有因為時間的演進,產生太大的變化,顯示出相當穩定的情況。

因此,造成學甲寮庄三個命名發展階段的成形,即命名發展的文化變遷現象,主要不是受到村落人群 與自然環境的影響,而是與社會環境的作用力關係比較地密切。社會環境作用力對學甲寮命名發展的影 響,主要有下列三項,一是嬰幼兒死亡率的下降,二是教育程度的提高與日語的普及,三是改姓名運動的 推行。

(一)嬰幼兒死亡率的下降

就鈴木清一郎的調查,早期臺灣居民為擔心孩子養不活,往往會取個較為卑賤的名字,讓邪神討厭而 不奪其性命,使孩子能夠順利長大成人(鈴木清一郎:100-101),因此,這種厭勝命名的文化特色,必定是 嬰幼兒死亡率偏高下的社會產物。從學甲寮庄命名發展的第一階段,昭和以前出生的戶主命名來看,一些 屬於居民日常用語的命名字彙,如男性的山知、乞食20、呆九、及以「 」字命名的名字,女性的罔市、

不纏等,都是屬於此種厭勝命名的形式(鈴木清一郎:101),可以想見,昔日學甲寮庄的嬰幼兒死亡率應當 偏高,孩子要能順利長大成人實屬不易。

但是隨著衛生、醫藥事業的進步,學甲地區的嬰幼兒死亡率在昭和以後有著明顯的下降。本文採用昭 和十年國勢調查計算方法,以未滿一歲人口佔總人口的比率,作為分析嬰兒死亡率的參考數值(昭和十年國 勢調查:51),又因大正四年、九年、十四年的戶口調查,沒有統計州廳以下各行政層級的未滿一歲人口,

故本文修訂為以零至五歲人口佔總人口的比率,作為分析嬰幼兒死亡率的參考數值。

在大正四年,學甲地區(即大正九年以後的學甲庄行政區範圍),嬰幼兒佔總人口的比例達到17.24%,

大正九年降到14.39%,大正十四年起上昇到15.08%,昭和五年再升到19.07%,昭和十年則是20.89%(表 9);從學甲地區在大正九年,嬰幼兒佔總人口比例出現下降情況,可知嬰幼兒死亡率有升高情形,而大正 十四年以後,嬰幼兒佔總人口比例開始上昇情況,則代表嬰幼兒死亡率有下降情形。

因此,學甲地區的嬰幼兒死亡率,在大正期間尚呈不穩定的趨勢,直到昭和以後才呈現明顯的上升趨 勢;同時,這樣的趨勢不僅只是發生在學甲地區而已,在臺南州與北門郡的嬰幼兒死亡率,也有類似先降 後昇的趨勢,可知學甲地區的情況並非特例。

至於學甲寮庄的嬰幼兒死亡率的分析,僅有大正四年與九年的資料可供參考,其中大正四年嬰幼兒人 口佔總人口的18.33%,大正九年則佔總人口的12.37%21,此數值由高至低的變動,尚符合上述學甲地區的 變動情況。因而在缺乏資料的情況下,相信學甲地區下的學甲寮庄,在昭和以後的嬰幼兒死亡率,也呈現 下降的趨勢。

昭和時期學甲地區嬰幼兒死亡率下降的結果,使得命名者可以不再特別用厭勝命名方式來保護孩子,

如在學甲寮庄的戶主資料中,山知、乞食、呆九、「 」字命名、不纏、罔市,在昭和時期皆已不再見到,

居民在命名上逐漸捨去了日常生活用語的字彙,取而代之,是命名者改以吉言佳字的命名方式,期待能對 子女增添額外的幸運與生氣,使人生道路得以一帆風順。

20 這些分類只是大概,而沒有絕對,如乞食一詞雖可歸類於厭勝命名,但他也可能是父母的意向命名;依據日人在日 治初期調查,有時臺灣居民取乞食一名,是認為這樣孩子以後將有如乞丐般的韌命,不怕受凍,也不會餓死,而且 別人還會送錢進來(與太郎:81)。

21 學甲寮庄在大正四年總人口數為 1429 人,嬰幼兒人口數為 262 人(大正四年戶口調查:716-717);大正九年總人口 數為1382 人,嬰幼兒人口數為 171 人(大正九年國勢調查:528-529)。

23

因此,嬰幼兒死亡率的下降,是導致學甲寮庄居民命名發展,從第一階段的特色:命名字彙多採用週 遭日常生活用語,得以轉變為第二階段的顯性因素。

(二)教育程度的提昇與日語的普及

相對於嬰幼兒死亡率的下降,是學甲寮庄居民命名發展變遷的顯性因素,教育程度的提昇與日語的普 及,則是學甲寮庄居民命名發展變遷的隱性因素。

1. 教育程度的提昇

就鈴木清一郎的調查,早期臺灣居民的命名,包括了乳名、土名、冊名、字名等。其中乳名就是小名,

多半在出生當時取的,而土名則是鄉里居民根據某人個性與外貌所取的稱號;冊名為孩子長大後,要進入 書房讀書時,由老師取的名字,通用於師友間的學名,至於字名則是昔日書院男子讀書至十六歲成年時,

再由老師另起一個學名,在尊長親屬以外的朋友間使用(鈴木清一郎:97-98)。

從學甲寮庄命名發展的第一階段,在昭和以前的戶主名字,多屬居民日常用語的命名字彙,如有關動 物、植物、社會底層人物、自然界、人造物、個人特徵、事物特徵、情緒反映等字彙,可以想見,早期學 甲寮庄居民教育程度並不高,多以乳名或土名作為本名,因而幼童能夠負笈至書院唸書的機會恐怕相當地 少;實際上,在大正四年的戶口調查與大正九年的國勢調查中,學甲寮庄共1400名左右的居民,僅僅只有 2名男性識字(大正四年戶口調查:716-717;大正九年國勢調查:804)。

在大正十二年(1923),學甲公學校於學甲寮庄西側1公里處的宅子港庄,設立公學校分教場(北門郡役 所:17),通學區域(即學區)包括了宅仔港庄與學甲寮庄,初等教育的進入,使得學甲寮庄的幼童求學之路 將更為方便。雖然後來的國勢調查中,識字率的調查資料未詳列至底層行政單位,因而無法確切明白學甲 寮庄識字率的情況,但從昭和十一年,宅子港分教場共計有三個年級,四位老師,學童計241位,其中男 性214位,女性27位,在該年六月份的出席率高達98.37%的情況來看,學甲寮庄的教育程度應有一定的提 昇(北門郡役所:19)。

2. 日語的普及

在日本統治臺灣的第一年,臺灣總督府為達同化臺灣人的目的,即制定了國語(即日語)普及的語言政 策,在日語普及的推動上,主要可以分為兩方面,其一為學校教育,其二為推行日語的社會教育(吳文星:

257)。

在學校教育方面,推行日語普及工作的重心在公學校。依臺灣公學校規則第一條規定:公學校係對臺 人子弟施行德教,教授實學,以養成日本的國民性格,同時以精通國語為要旨(府報,1898:349-31),可 知日語教育為公學校重要的教育目標之一。對學甲寮庄而言,藉由宅子港分教場的學校教育,除了促進地 方教育程度的提昇外,日語也因此可以潛移默化到學童的生活當中,甚至進入到學童家庭之中。

日語的普及,除了以公學校為中心向推行外(臺南廳庶務課:40),另外臺南州也以社會教育的方式,

推動日語在社會大眾的普及化22。其中在學甲寮庄推動日語普及的社會教育,包括了國語講習所、自治振 興會、青年團、女子青年團等。

22 如早在大正七年(1918)的臺南廳,即在各地方設置了國語夜學會、婦人國語學習會、書房教師國語研究會、保甲役 員國語研究會、國語夜學會修了復習會、少女會,及於書房加設國語科,增設本島人幼稚園等,作為推動日語普及 運動的社會教育種類(臺南廳庶務課:40)。

25

1) 國語講習所

依昭和六年臺南州訓令第三號中的規定,國語講習所設置的地點,包括了市、街庄、部落(即大字),

主任即由公學校校長擔任,講師則由公學校教師或其他適當人員擔任(臺南州共榮會,1935:26)。學甲寮 庄最遲在昭和九年即已設立了學甲寮國語講習所(臺南州共榮會,1935:66),以招收失學的女性為主,在 昭和十年的規模為班別1班,學生50名,女性佔七成;到了昭和十五年,學甲寮庄內再設立了一所西平寮 國語講習所,此時兩個國語講習合併計算,已達到共4班,學生120名的規模,且全數招收女性(表10)。

表10 日治時代學甲寮庄國語講習所概況 授業學生 國語講習所 年度 會長 講師 班數

男 女 計 教育日數 教育時數 學甲寮 昭和 十 年 陳華宗 兼1 1 15 35 50 200 400

昭和十一年 土池武雄 專1 1 4 46 50 245 490 昭和十二年 土池武雄 專1 1 0 60 60 226 452 昭和十三年 土池武雄 專1 1 0 60 60 250 500 昭和十四年 遠藤不二夫 專1 1 0 60 60 250 500 昭和十五年 遠藤不二夫 專1兼1 1 0 60 60 250 500 西平寮 昭和十五年 遠藤不二夫 專1兼1 1 0 60 60 250 500 資料來源:歷年來臺南州社會教育要覽。

2) 自治振興會

依昭和十四年臺南州北門郡報國自治振興會指導要綱的內容,為了能夠增進居民在教育、產業、交通、

衛生、保安等方面的福祉,須在郡下各部落組織報國自治振興會,其中在教育普及方面的第五款任務,即 為國語普及家庭、部落的國語化(北門郡報國自治振興會:5-8)。學甲寮庄在昭和十一年十一月,分別於學 甲寮語西平寮設立了報國自治振興會,其中學甲寮首任會長為謝烏肉,會員數有129名,西平寮首任會長 為李追,會員數有70名;其後幾年會員數變動極大,但基本上,會員數已比設立時增加許多(表11)。

表十11 日治時代學甲寮庄自治振興會

學甲寮自治振興會 西平寮自治振興會

會長 會員數 會長 會員數

昭和十二年 謝烏肉 129 李追 70

昭和十三年 謝烏肉 880 李追 292

昭和十四年 謝烏肉 784 李追 214

昭和十五年 謝烏肉 165 李追 128

資料來源:歷年來臺南州社會教育要覽。

3) 青年團

依昭和五年臺南州訓令第三十五號中的規定,青年團組成人員為居住於學校通學區域內,未滿二十歲

依昭和五年臺南州訓令第三十五號中的規定,青年團組成人員為居住於學校通學區域內,未滿二十歲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