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1月31日總務長官又以官文第283之2號通告總督府派遣至對 岸之學校及醫院勤務或駐紮當地之人員皆適用三年期旅券,其適用範圍 益加擴大。117
(四)滿華渡航證明
為推動中日滿親善,1938年9月16日總督小林躋造以府令第118號 發布「滿洲國及中華民國渡航證明規則」,並以訓令第69號發布該規 則之處理手續。自10月1日起實施。原本渡華者要透過派出所、郡或警 察署,由州發給外務大臣署名之外國旅券,時需數週以上。其後凡是前 往中華民國、滿洲國者可由郡、警察署或支廳發給總督署名之渡航證明 書。118
由上述文義看來,不禁令人覺得1927年5月以後臺灣人渡華旅券手 續應更為簡便,幾乎到達普遍開放的地步。但實際上旅券的核發、查驗 完全由警察機關獨立運作,其往往以國策為由而採取隱密方式處理,愈 來愈多的證據顯示其似乎可不遵照文義上的規定而恣意加以符合其管理 需求的特殊解釋,以達成其管制渡華臺民的目的。119
肆、管控機制的漏洞—無旅券渡航問題
以無旅券渡航而言,據1916年廈門領事菊池義郎估計,臺灣籍民 偷渡對岸有三種方法。其一,從日本內地經由上海而來,大約佔總數之 六、七成。其二,搭乘戎克船而來,其數目約僅百分之四、五而已。其 三,藉由往返臺灣廈門間之大阪商船輪船而偷渡來廈,約佔總數的三、
117 〈外國旅券規則中改正ノ件 府令第27號〉,公文類纂V04065\A004\098–100。
118 《臺灣總督府府報》第3388號,1938年9月16日。〈滿支へ渡航旅券 手續きを簡易化 來月一日から實施へ〉,《臺灣日日新報》1938年9月16日,版次07。
119 《臺灣民報》上有許多例子。或參閱梁華璜前揭文。
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四成。其方法為向下級船員贈賄,讓其藏匿於船室內,或假打工真偷 渡。120
第三途徑純屬管理問題。譬如有些無旅券者於乘船之際,裝成恰 如送行者一般。於人多雜沓之際,臨檢警察官亦認為是送行者,而不調 查其旅券。121這種偷渡是檢查疏漏所致。後來基隆水上警察署的旅券查 證、稅關行旅檢查極盡嚴格,可算是東亞第一。對本島人及中國人之查 證尤其繁瑣,常有為檢疫及旅券查證而在港外停船2至3小時。122如此似 乎已杜絕該類偷渡之途徑。
第二途徑即是臺灣黑幫移民對岸社會的途徑。民國初年,臺灣黑幫 集體移民對岸,其勢力逐漸坐大,而獨霸廈門黑社會。由於影響中日外 交之正常運作,故對岸領事、總督府與中國警方合作掃黑。但不久由於 軍閥干政,搜刮民脂民膏為軍費,且為拉攏臺灣籍民,亦特許其設置煙 館,以致臺灣黑幫再度壯大,使對岸福州、廈門淪為嫖賭煙之淵藪。又 至1919年中國反日運動之興起後,這些原本被日人視之為敝屣的「不 逞籍民」,卻因抵制反日運動有功,而受到日本居留民與領事的器重,
因而得以逐漸擴張勢力。總督府為發展南進政策亦暗地給與援助。是以 臺灣黑幫大佬多為臺灣公會幹部,皆擁有旅券,自由來往兩岸。致使當 局所言旅券的作用在於防止黑幫出境的說法不攻自破。123從總督府的策 略上看來,對於第二途徑雖致力杜絕,但仍難防止黑幫出境。且至後 期,黑幫已成為遂行國策之馬前卒,並逐漸化暗為明,故可知對該途徑 之杜絕完全無效。
120 〈無旅券籍民殊ニ密渡航不逞ノ徒取締ニ關スル公信寫送付ノ件(廈門領事)〉,公文 類纂V06203\A005。
121 〈無旅券支那渡航者取締方ノ件通牒(臺北、臺南廳)〉,公文類纂V06396\A010\174。
1917年7月3日廈門領事矢田部保吉以臺第228號函致民政長官下村宏有關吳旅券旅行者 案:有王龍火、饒殖珍兩人於1917年5月21日搭乘基隆出航之天草丸,翌日22日抵廈 門。據其所言遭邱某所騙,認為僅持戶口抄本渡廈即可。遂被認為是無旅券渡航者。茲 以為本案當事人等於乘船之際,裝成恰如送行者一般,臨檢警察官亦認為是送行者,而 不調查其旅券。對於以往臺灣人及中國人之旅行者,若能將船客與旅行券相對照時,將 可完全防止上述之無旅券偷渡者。故煩請費心致力取締。
122 〈基隆波濤聲色/腑に落ちぬ 港灣取締のかずく たばこ、檢疫、旅券查證〉,《臺 灣日日新報》1927年7月19日,版次03。
123 有關黑幫籍民的研究,可參考王學新,《日本對華南進政策與臺灣黑幫籍民之研究
(1895–1945年)》,(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9年),於此不再贅述。
日治時期臺灣出入境管理制度與渡航兩岸問題 至於第一途徑,則是總督府當局千方百計要防範的,也是一般人民
最容易進行的途徑。以下將對此第一途徑——由日渡華途徑詳加敘述。
一、日本人渡航外國問題
軍政時期日本內地人入境臺灣可依照1896年3月26日日令第20號
「內地人上陸規則」,須向入境地點之水上警察官衙申報。124至於出境 時內地人亦不需要旅券。125於1900年1月15日以府令第二號發佈「外國 行旅券規則」後,內地人亦受該規則管理。但似乎並未強制一定要申領 旅券。此如當時外事課意見所言:
在數年以前,帝國政府之人民欲渡航海外者,必須攜帶 旅券,此為基本要旨。而目前之要旨為,是否要攜帶則由各 人決定,由於不攜帶在海外發生不利於己之事,但此為自己 招惹之禍端,與本國政府無關。故不一定因未攜帶旅券就不 能踏出帝國領土。126
但此後內地無業浪人赴華經營不法事業,紊亂當地風紀者時有所聞,
故有司管制之風再起。
1900年5月3日內務次官小松原致民政長官後藤新平:移民渡航海 外時,於內地依照1896年法律第70號移民保護法並同施行細則,向原 籍地方廳申請。但臺灣未施行,故無法可管。今後由臺灣各港直接渡航 海外時,內地人依照移民保護法並同施行細則之規定,應先接受原籍地
124 〈內地人臺灣上陸規則〉,公文類纂V00007\A010。參考徐國章譯注,〈軍政時期日令 輯錄〉,《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篇)中譯本II》,(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2007年),頁360。內地人上陸規則為「船舶載運欲入境臺灣之內地人時,該船長須以載 有欲入境者原籍、住址、姓名、年齡、身分、職業、目的及去處之書面文件,向入境地 點之水上警察官衙申報。」
125 〈日本商人清國旅行取扱方臺南民政支部ヘ指令〉,公文類纂V00028\A013。依照1896 年2月8日臺南民政支部長古莊嘉門電報代理民政局長牧朴真:「日本商人寄留於本臺 南,不久將渡航清國廈門及香港去辦貨,其中有人申請發給外國旅券。本官廳是否應發 給臨時旅券?」2月9日民政局長牧朴真回覆:「有關日本商人渡航廈門及香港者之處理 辦法,現正向東京請示中,尚未獲得答覆。民政局未曾發給旅券,但若本人自行負擔責 任渡航,則毫無關係。」
126 〈外國行旅券規則府令第二號〉,公文類纂V00132\A021\230。
第六十二卷第三期
地方廳之渡航許可,否則不予渡航。1271900年7月28日民政長官以民外 第97號發佈發給內地人旅券之管制事宜。
以往發給出國旅券之際,對一般內地人的身家調查似乎 稍有寬鬆之感。廈門帝國領事館特別通知近來往往有內地人 無賴漢由本島渡航該地,彼等身無資產且無一定目的,或寄 宿當地人之家,或僅付薪炭費而投宿當地簡陋旅舍,或有身 著短褐破衣,橫行於外國人居留地等,其行為極不成體統,
於國交上甚為不妥。雖然當地帝國領事館亦施以相當之取 締,但仍殷切希望本島於發給旅券及船隻離開各港之際能更 嚴加取締。故今後即使是內地人,對於申辦旅券者,應先仔 細調查其資產之有無、渡航目的、平素行為等,對於不合適 者,應儘量諭示制止其出境。奉命特此通知。128
而實際上該方針是針對無業浪人及醜業婦,未必一體適用。如1902年5 月3日鹽水港廳長村上先發佈訓令第九號「居留本島之內地人申領外國 旅行券時,應讓其附上有本籍戶籍吏證明之戶籍謄本。」並同時以廳 達(通告)第19號發布該旨。鹽水港廳陳報總督府後,各課室對該案 意見留於附籤:
本通告有將外國旅行券規則未規定之事項強加在人民頭 上之嫌,但在廳內處理須知公佈以前,附上與否則隨人民之 意願,因此認為在表面上並無問題。但由於難免是不穩當之 通告,故要加以注意。129
但總督府對於渡華日人管制趨嚴亦是事實。1904年4月8日民政長官 後藤新平通知內務大臣官房臺灣課長熊谷喜一郎:本島之內地人申請
127 〈移民ノ海外ニ渡航セントスル場合ハ29年法律第70號移民保護法並同施行細則ニ依リ 取締アルヘキ旨外務大臣ヨリ通牒ノ件〉,公文類纂V00544\A031。
128 〈廈門在留內地人中無賴ノ者取締方ニ付同領事ニ回答地方廳ヘ通達〉,公文類纂 V00532\A006\076。
129 〈第十九號本島在留內地人外國旅行取扱方〉,公文類纂V00739\A030\162。
日治時期臺灣出入境管理制度與渡航兩岸問題 發給旅券時必須調查身分,若廳府縣依照調查結果,由於目的不確實
等種種原因而認定為不可發給旅券者時,請通知廳府縣將其姓名、原 籍、年齡、職業等直接通報本府。130
但臺灣對日人出入境管制趨嚴之怨聲逐漸成為一種力量。終於 1907年6月3日駐福州領事高橋橘太郎函告民政長官祝辰巳有關往返臺 灣與華南各口岸之意見。高橋表示:內地人屢次抱怨於臺灣要領取旅券 甚為不易,淡水港之管制極為嚴格,時常失去乘船時機而貽誤商機。故 而聽說有不少人為避開淡水港之管制而繞道日本。此因由日本渡清時,
不問男女,皆不須旅券。但臺灣情況特殊,對臺灣本地人特別嚴苛。但
不問男女,皆不須旅券。但臺灣情況特殊,對臺灣本地人特別嚴苛。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