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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結語《宗教》對謝林的影響

康德在《宗教》一書的自由理論突破了他批判時期的倫理學 困難,把服從與違反義務的可能性統一而不分別歸屬到不同層次 的主體。並且指出格律的取用是一個自由的創造性的行動,因而 不能以現象式的選擇來理解。康德作成了對自由的重新解釋後,

並未重新反思他在批判時期建立的倫理學,這是其美中不足之 處。康德的努力對謝林哲學的發展有著關鍵性的影響,起初他的 自由理論是承繼康德,透過與自然的必然性的衝突來理解:「完 全沒有絕對自由的現象(在絕對意志中),假若沒有一個純客觀 的自然驅力的話。」65 在與自然驅力的關係下,道德法則成為令

64 Religion, VI, S. 41.

65 System des transzcendentalen Idalismus, sämmtliche Werke, III, S. 572。 此版本 後來被 suhrkamp 以選集方式重印收錄在其 Taschenbuch,引文出處即來自 suhrk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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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對立於驅力,純粹意志之法則才轉為令式。」66 這完全是 康德批判時期的想法──道德法則以令式的身份強制意志服從,

他們互相對立,亦因著對立才在意識中出現而被理解。謝林以為 絕對自由的意志是個理念,但與自然驅力相關下才會是一個指涉 外在世界的能力。順著這個想法,謝林,如上文所提及的,很自 然的把意志的自主地創造格律存心的行動轉而視格律為選擇的對 象:「……我們在每一個意想中意識到對立者之間的選擇。」67 因 而康德的困難亦由謝林所承擔,此時的謝林並未理解到:違反義 務的格律的存心事實上是在自由意念的創造中被作成的,因而歸 責概念才是可理解的,而不是個被選擇的對象。後來他注意到康 德在《宗教》中的理論性的突破,便開始在同一哲學中反思意識 中的可歸責性所扮演的角色。68 後來把康德的意識性自由引入他 的同一哲學之中,以解決其中物自身與智性直覺的孤立性問題,

具體的成果見於他的《自由論文》之中,早期所見的自然與自由 的對立在此完全消失了。

後記

兩位評審人建議筆者在內文上作出數點說明,以幫助論文的 完整與清晰。為了避免再一次重組內文架構,筆者選擇以後記的 方式來申論。綜合評審人在內文上提出的數點的重要建議說明,

66 System des transzcendentalen Idalismus, S. 577.

67 System des transzcendentalen Idalismus, S. 576.

68 System der gesammten Philosophie und der Naturphilosophie insbesondere, VI, S.

560-1。此方面的討論見拙作《康德的最高善與謝林的同一哲學》最後一節,台 哲會論文發表大會,2004 年 11 月於東吳大學。

康德於《單在理性範圍內之宗教》中的自由理論 77

歸納如下:1. 《宗教》中的自由概念是否康德批判時期的消極的 自由概念的引申?2. 補充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的說明;3. 再澄清 康德的主體概念;4. 主體是否三元的:理性、意志與感性?5. 《宗 教》一文是否由宗教脈絡出發以致有晚年康德對自由概念之理解 的轉向?關於以上數點,筆者擬整體地回答如下。所謂消極的自 由概念,若以德文來表達,可以稱為 Befreiung davon 或 befreien davon,或可翻譯為「使從解脫」,或「使免於」。在先驗哲學就 是:免於有條件的制約,在倫理學上則是:對感性欲求的影響之 解脫。所以他是否定性的,接物的,是在與對象的相關性中成立 的。自由的積極性卻表示意志的自我反思,不一定在對象的相關 性上論說,而可以從自我立法,自律,或特種因果性來表示,德 文可以用 Freiheit 來表示。由德文多少可以看出這兩概念的差別。

以自律立法概念為例,他當然預設了 Befreiung,否則意志是被影 響的,因而是被動的;然而 Befreiung 也預設了立法與自律,否 則若意志沒有主動的能力來規定自己,便不能說明這從感性影響 的解脫是如何可能的了。由是,我們可以說,積極自由與消極自 由兩概念是相互涵蘊的。康德的純粹實踐的理性主體是以主動性 為中心,完全是自我反思的立法主體,就此而言,他也是純粹的 自律立法的意志。作為一種能力,他當然可以與經驗地被條件制 約的主體分離。關於意念 (Willkür) 是包括在感性中的,他是偶 然的,可引申為隨意的 (willkürlich)。所以在批判時期的倫理學,

康德的主體可先分為兩層:純粹理性(立法的意志)與感性的與 經驗的主體(包括意念)。康德先在二元的架構上建立主體觀念,

然後再求二者的統一。二元分割後的統一的主體就是一方面感受 到道德法則的命令,但另一方面卻被欲求驅使的人,也就是應然 意識下的人。而《宗教》中的對自由的再詮譯便是由這個概念發 展出來的,只是去除了其中的經驗人類學以及存在的成份,純從 反思角度來探視道德意識的結構。應然與《宗教》中的自由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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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關係,康德並沒積極的討論。本文是依文本來討論的,在康 德本人沒有集中討論的情況下,要分析這個問題,必須要連結許 多在不同著作中散列的概念,但這已超出本論文的範圍了。回到 評審人的第一個建議說明:《宗教》中的自由是否從消極的自由 概念中引申出來的?筆者的想法是否定的,因為在《宗教》中,

康德探討一個更深洞見:作為一個可被歸責的人,不但被認為有 能力從感性的影響中解脫,來接受道德法則,同一能力(主體),

亦可拒絕道德法則而接受感性的影響,所以其中的自由,是包涵 了接受不自由的可能性。然而,批判時期的消極自由,只從拒絕 感性影響方面來理解,並不涉及接受違反義務的可能性。關於第 五點,我的意見是晚年康德對神學的理解還是停留在批判時期的 看法,至於其中的宗教脈絡是否使他對自由概念的理解有所改 變,現時筆者不敢下判斷,就內文而言,康德的轉向是單在對自 由與歸責概念之間的關係之分析便能做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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