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Williamson,農會信用部之所以發生超貸、冒貸等道德危險行為係肇因於 制度環境與個人利用制度「監督不完全」進行競租之結果。因此如圖二所示,農會 信用部的弊端,經常是建立總幹事與理監事派系共治運作下,透過人頭戶間接貸款 給總幹事、理監事等關係人,以進行不當或違法放款的結果。其中關係人經常是地 方民意代表、農會代表、或有合夥投資的地方企業人士等,人頭戶通常是以三至五 萬元酬謝金為代價進行交易,這些關係人與總幹事經常合夥進行某些高風險性投資
(根據受訪 D 供述資料),以謀求共同的利益。
總幹事 理監事
派系共治 指使
信用部主任
3-5 萬酬謝金 人頭戶 利益回饋或 經營合夥 利益回饋或
經營合夥
關係人 A 關係人 B 關係人 C 關係人 D
高風險性投資 掌控∕主導
經營非農業投資
圖二:農會信用部道德危險過程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簡言之,全台各級農會信用部道德危險可以歸納為四個特徵,包括:(1)放 款權力未受約制,(2)分散借款,集中使用,(3)人頭文化,關係人放款,
(4)高估擔保品價值。在分散借款、集中使用部分及人頭文化方面,信用部放款 經常面臨以同一擔保品分由數人借款,或由一人提供不動產,利用多人名義借款
(所謂人頭戶貸款),但資金又流供特定人使用。例如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為 止,新竹縣某一農會分批核貸給 28 名人頭,總金額達二億二千三百多萬元,經檢 調單位查證,實際貸款人利用人頭提供市價僅值一億元左右的土地、建物抵押,向 農會貸款,此一案件的貸款資金並非流向農業或工商投資,而是進入「選舉市 場」。
二○○一年二月,員林鎮農會冒貸案,檢調單位起訴 21 人,其中總幹事游坤 勝利用親友為人頭,總計向農會違法冒貸達八億元。所以,有些總幹事經常意圖為 其資格不符的關係人放款,明知貸款人擬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貸款,
惟為規避法律對貸款額度的規範限制,經常主動為關係人尋找適當人頭戶,包括運 用農會職員、親友等,並給予人頭戶酬勞金,進行超貸、冒貸(資料引自受訪談 D 之供述)。以屏東萬巒農會為例,根據檢調單位偵訊資料顯示,26 總幹事鍾政雄 利用職務之便,一面利用人頭戶超貸,一面利用職權迫使下屬配合,以對農會進行 違法超貸、冒貸,終成為農會信用部之呆帳。此外,當關係人為非會員而不具貸款 資格時,總幹事也會利用各種手段,包括戶籍遷入,臨時申請加入為會員,進行貸 款。根據檢調單位偵訊與司法判判決資料顯示,鍾政雄曾假借鍾桂妹及鍾峻棟之名 義,兩度以土地及建物為擔保,向萬巒農會信用部貸款,並利用職權指示信用部徵 信員陳仁傑、潘俊銘以超過市價十幾倍的價格,刻意高估抵押品,27 兩人在上司 職權的壓力下,做出不當、違法放款作業。
另一開發休閒農場的案子,投資人急需資金償還貸款,便找上某農會總幹事商 議尋求解決,並明示給予利益回報,因當事人非農會會員,總幹事在利益誘惑下,
積極尋求多數同派系理監事之支持,乃告知關係人以人頭戶貸款,於是由代書出面
26 資料引用自屏東地方法院訴字第一七一號判決書、高雄分院九○易字第一二八○號二審 判決書、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書八九訴一七一裁判字號等。
27 根據檢調單位偵訊及其後法院判決資料,萬巒總幹事鍾政雄自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九年 擔任萬巒農會總幹事期間,利用信用部辦理放款時,故意高估貸款人提出之擔保品,其 高估額超過市價 15 至 19 倍,並超額貸款予吳達信等人。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 3,700 元,而中國農民銀行屏東分行對同一地段之鑑價為每平方公尺 16,940 元,徵信員的 估價為 60,500 元,折合公告地價的 16.37 倍,為市價的 3.57 倍。
尋找 8 名人頭,假借「建築融資」、「資金周轉」之名義,向農會申貸,放款經辦 員未實際前往現場查估土地價值,亦未對申貸人作財產徵信調查,明知該八人係人 頭戶,且均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授信,尤其是在總幹事指使下,仍以 違法不實之資料,核准放款,致使信用部損失鉅大。以屏東縣萬巒農會為例,總幹 事鍾政雄經常假借他人名義,像該農會信用部貸款,並指示徵信人員寬予估價,徵 信人員明知不實,仍以高過市價甚多之價格鑒估擔保品,再經由信用部主任批轉總 幹事核准貸放,這些貸款者有可能是總幹事本人,也有可能是理監事本人,或總幹 事與理監事的關係人或是投資合夥人等,以獲取不法之貨款利益。
從多數超貸、冒貸案例中,可以發現農會總幹事明知借款為人頭,擔保品土地 價值不足申貸金額,乃指示徵信、授信經辦員,以反推算方式高估土地擔保時價,
在業務上製作不實文件登載,包括製作不實之不動產調查報告表。長久以來許多農 會信用部主任、抵押品徵信員、查估人員均在總幹事的壓力下,不得不配合行事。
雖然農會信用部管理辦法等章程對放款有種種限制條件,但是放款承辦人員依循總 幹事的指示辦事,已成為信用部的組織文化(資料根據受訪 F 供述)。
另據中央存保公司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金融檢查報告資料,萬巒農會 辦理擔保品鑑估,大多未徵提相關買賣契約,或訪查鄰近地段成交實例及訪價資 料,以做為監估依據,並記錄於「不動產調查表」,其中有鑑估單價超過當年度公 告現值達十幾倍以上,顯示估價欠合理。在辦理放款案中,其申請日、估價日、對 保日、准貸日、撥款日均為同一日,亦有估價日在申請日之前的不合理作業程序,
顯示徵信作業未落實。28
一般而言,金融機構對於大額的貸款均要審查資金用途,然而農會經營者都不 遵守正規的營運法則,一方面是法令不周延,經營者利用法令的灰色地帶,進行舞 弊;另一方面是經營者本身參與大規模的工商投資,資金需求急切,例如:經營房 地產或炒作股票等金錢遊戲,或介入選舉,都使農會經營者身陷其中而不能自拔,
29 桃園縣中壢市、屏東鹽埔鄉、彰化縣員林等農會信用部弊端,都導於總幹事與
28 農會信用部徵授信作業需經客戶提出書面申請,經授信人員之口頭洽談、受理申請、會 員查詢,經徵信人員之資料審核(分為 10 細目)、徵信調查(下分 5 細目)、徵信分析
(下分 3 細目)、徵信報告,再經主管批核後,經核貸通知及設定擔保物權,最後才準 備辦理借款手續,信用部標準作業程序,通常需要十天方能完成。
29 根據作者對雲林、嘉義、台南縣市的基層農會總幹事或相關經營者的深度訪談,他們均 證實許多農會均參與地方選舉,農會幾成為地方選舉之金庫。
地方人士合夥投資高風險之房地產、股票等,最後因投資事業虧損,無法繳息與償 還本金,終使弊案爆發。
綜觀農會信用部超貸、冒貸弊端,可以歸納出四大「道德危險」模式:
1. 放款權力未受約制:總幹事大權在攬,放款獨斷獨行。授信徵信均違反內 部控制規範,並未真正做好風險評估,事實上,所有的授信過程都是總幹 事與理監事共謀圖利自己,風險與損失卻由農會負擔的道德危險結果。
2. 分散借款,集中使用:為規避大額授信的限制與其他授信有關規定,以多 數人頭戶貸款,供特定人使用。其中部分授信案例係供總幹事或是理監事 等其他關係人使用,明顯違反銀行法、農會法等法律。
3. 關係人放款:多數農會信用部的放款都直接或間接與總幹事、理監事、農 會代表的關係人有密切的關係,特別是以總幹事的親朋好友等關係人為 主,進行人頭借款,並投資高風險事業。
4. 高估擔保品價值:多項貸款案,係以極不值錢土地甚至外縣市偏僻土地,
並以高於市價十幾倍以上作為擔保品的放款,一旦無力繳息或償還本金,
最後農會所拍賣的抵押土地都無法彌補放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