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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2014 年都更相關法令政策動態觀察

在文檔中 2014都市更新產業發展概況 (頁 23-26)

各界等候已久的都市更新條例母法修訂仍未完成,雖稱已有三分之二以上 的條文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已有共識,但未有共識卻是最重要的條文部分,包 括違憲條文修正、公辦都更規定細緻化、更新綱領、更新計畫體制的強化條文 等仍懸而未決,此情況造成各地方政府都更政策研擬及不動產業界的實務推展 一直處於不踏實,而一般老百姓更是霧裡看花的狀態。關於 2014 年都更相關 法令政策動態整理有下述幾項重點。

一、透過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訂讓都更續行

2014 年內政部為因應大法官釋字 709 號有關都市更新條例違憲條文顯見於 違憲條文失效屆期前修正無望,為讓都市更新實務推動能夠續行,趕於屆期前 針對釋憲文要求改善的行政處分送達程序、補充聽證程序等於 4 月 25 日直接 修訂於「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中。並於 4 月 29 日頒定具有示範性的內政 部都更聽證程序且同年底修訂增加預備聽證之程序。雖然除新北市外,其他地 方政府並無都市更新專屬的聽證相關法令,但因行政程序法亦有相關規範而不 至於阻礙都更的續行。

然就事業概要審議程序及概要同意比例違憲的條文,必須直接在更新條中 修正,因此事業概要目前已停止受理申請。但即使如此,因更新條例有同意比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歷年新增更新顧問 累計更新顧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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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已達 22 條門檻時得免概要程序,使得都市更新推動不致停擺而勉為續行。

二、各級政府仍逐步改善都更法令環境

面對母法修正的懸而未決,各級及地方政府對其各自的都市更新相關地方 法規修訂也只能著眼在技術性、細節性的規範進行補強改善。

綜觀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2014 年共有 7 項新訂定的都市更新相關法規,

法位階大多屬依職權訂定的行政規則。其中,內政部為設置任務編組而執行中 央級都市更新策略及協調部會等事項,因此訂頒『內政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 置要點』。在地方,臺北市或許基於輿論壓力,特別為市有土地比例極高但為 民辦都更的「公館新世界都市更新案」訂定『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此做法為 該案僅見,希望藉以強化公地主的立場整合公有地管理機關。另外,臺北市亦 參考國有土地相關規定制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注 意事項』,以強化市有土地有關權利變換分配的作業規範。

新北市則是繼高雄、臺中之後頒佈『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費標準』,將高 額都市更新審查成本回歸到申請者,落實使用者付費,將節省的經費移至其他 使用,如教育、訓練、宣導、社區輔導及公辦都更等更具公共性的運用。臺中 市雖新頒『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但僅是依循其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做細節 性規定。臺南市則因應即將來到的實質都市更新事業申請審議,而頒布『都市 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基隆市亦隨著申請案件開始累積,則參考雙北 市的經驗訂頒『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及相關建築 物工程造價要項』。

2014 年涉及條文修正的都市更新相關法令達 16 項,修正程度不一,尤以 中央法規為重點。比較重大的修正有幾個部分,如內政部為回應監察院糾正與 輿論批評而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將容積獎勵的上限加上都市 計畫法第 85 條授權之施行細則所訂立之容積天花板條款,用以解決法令上都 市更新容積獎勵可與其他法令獎勵無上限的堆疊弊病。而內政部為避免都市更 新條例修法進度延宕而影響更新事業推動,而修訂『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針對程序違憲之課題增訂相關要求,如聽證、送達及資訊揭露等程序。

另財政部為了扭轉過去國有土地參與都更僅是變相賣地或助長房價飆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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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公益性、公共性立場的批評。特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 原則』,強調即使是非公用國有地,參與都更分回的空間應以社會住宅、辦公 空間等為優先考量,摒棄過去標售優先的作法,其餘修正法令重點可詳表 3-5-10。

修正中的都更相關法令仍有很多,包括臺北市對於自行劃定單元相關規定 修正,如廢除獨立程序、指標從嚴修正等,以及新北市的都更建築容積獎勵核 算基準修正。當然最受關注的還是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修正進度,期待 2015 年能予以共識凝聚發布實施,讓都市更新推動的法制環境能盡早正常化。

三、公辦更新日趨成熟受到重視

如前節所提,2014 年公辦都更展現了亮眼的成績,史上新高的 23 件公辦 招商案件有近八成的脫標率,除了反映公辦更新相關行政工具已成熟,各行政 部門可順利運用外,亦揭示了民間開發商在一般的民間土地整合日益艱鉅,寧 願選擇透過競標程序而取得土地來源的景況。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過去民辦都更新除居民意願外,主要是依循房地產市 場邏輯,在沒有都更上位指導計畫的情況下,都市更新案與都市整體規劃關係 薄弱,不過是申請程序比較複雜的建物改建罷了。相對於建設公司所推動的都 市更新事業,都市更新會或政府主導的更新事業實在少之又少。於是乎,在都 市更新常圍繞爭議,且各自解讀的居住正義議題、建商及奸商、房價高漲的痛 苦等話題充斥的社會氛圍下,以致「公辦都更」成為政治正確,從 2014 年北北 基市長選舉中即可發現「公辦都更」成為各方候選人都市發展方面的主流政見,

可見社會對「公辦都更」的期待與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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