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上一小節已估算出1653年的鹿皮出口利潤為12,399里耳。 將鹿皮出 口利潤加上鹿肉與烏魚出口稅收,合計52,399里耳;這是鹿與烏魚業所創 造的利潤。 除此之外,荷蘭人還從這兩個產業取得其他收入。 首先,原住民 生產的鹿皮與鹿肉是由漢人承包,運至大員;鹿皮全數由荷蘭人收購,鹿肉 則由漢人自行出口至福建出售。荷蘭人規定,一社之鹿產僅有一承包人,而 承包金是由競標決定,每年金額不同,文獻上稱此制度為贌社。55 此外,台 灣沿岸與內陸河湖之漁穫也是以競標方式決定由誰承包。 以上制度延續至 明鄭時期,季麒光(2006,161)統稱承包金為 「社港贌餉」。 1653, 荷 蘭人由贌社與贌港合計收得26,175里耳。56 綜合以上所述, 1652年度(對 應1653) 台灣鹿與烏魚產業對荷蘭人帶來約78,574里耳的利潤 (包括 出口毛利潤與稅收)

3.3 糖

糖是荷治時期台灣另一項重要產出,特別是在荷治中期以後。 林偉盛(2001) 對於荷治時期台灣糖產業的發展與相關文獻作了完整的介紹。1633,荷 蘭人開始在台灣發展蔗糖業, 甘蔗是由中國農夫種植, 製糖工人也是由中 國招募。57 1636,台灣首度出口本地生產的蔗糖到日本。 除了出口本地 生產的糖之外,台灣也從中國進口糖,再轉出口到其他國家,包括日本,波 斯與荷蘭。

1640年代,台灣的糖業持續發展。1640年代後半,中國受戰亂影響,蔗 糖生產受影響, 糖價大幅上升, 台灣不僅停止從中國進口, 反而向中國出 口糖蜜。581650年代,台灣的糖產量增加,出口也上升。 台灣的糖有一定數 量是出口到日本, 但是, 利潤不高。 例如, 1652年台灣輸往日本1,467, 獲利2,759荷盾,折合1,149.6里耳。 相較之下, 1653年台灣鹿皮出口創造

12,399里耳的毛利潤。 糖出口利潤低的原因是中國人也出口糖至日本;

55有關贌社制度之分析,參見吳聰敏(2008)

56中村孝志(1997d),319

57參見韓家寶(2002),57–59

58林偉盛(2001),表三,17,由 《熱蘭遮城日誌》 的記載整理出1648–58年間台灣出口 至中國的糖蜜數量(原作者譯為糖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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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2年中國出口9,200擔的糖至日本。59

1655年,台灣的糖出口至日本只得利33%, 荷蘭人認為得利甚少,「儘 管如此,我們每年還是要運去作壓倉之用」。601656,台灣出口至日本的 糖的利潤是25–29%,1658年僅20%61 相對而言, 台灣糖輸往波斯的 利潤較高。1657年度的毛利潤為96.75%, 1658年度甚至高達194%62不 過,因為波斯距離台灣比日本遠,扣除運輸成本後,淨利潤的差異應該會小 一些。 而且, 如果出口到波斯的淨利潤遠高於出口到日本, 則台灣的糖應 該大部分會運往波斯出售。 但實際上, 1650年代後半期台灣的糖出口雖然 以波斯為主,但出口至日本仍占一定的數量。63

1656年, 台灣首度出口糖至中國, 數量是1,350,其後兩年, 出口數 量分別增加為5,300擔與8,000擔。 在糖業發展初期, 荷蘭人曾於1639年 明令,甘蔗製成白糖之後,應全數賣給公司。64不過,荷蘭人於1656年解除 獨占糖出口的政策,任何人只要繳交出口稅,都可以自行出口糖。65此一政 策改變的目的可能是要鼓勵商人把台灣所產蔗糖運至中國銷售。

4 台灣殖民地之利潤

以廠商生產決策來分析, 1662年底巴城評議會不要奪回台灣之建議,隱含 台灣殖民地之經營已面臨停產 (shutdown) 為宜之狀況。 換言之, 台灣殖 民地之收入小於總變動成本;此時利潤不僅小於0,而且,收入小於變動成 本。 本節將由財政收支統計與出口毛利潤估算台灣殖民地的收入與成本。

因為統計資料不完整,部分的項目只能間接推算。 下一小節首先以1652年 度為例說明估算方法與假設,之後再說明1636–1659年度之利潤。

4.1 台灣殖民地之利潤: 1652年度

對荷蘭東印度公司而言, 經營台灣殖民地之收入包括稅收, 台灣本地產品

59程紹剛(2000),363, 389

60程紹剛(2000),444

61程紹剛(2000),455, 463, 510

62程紹剛(2000),496;林偉盛(2001),27

63林偉盛(2001),2,14

64韓家寶與鄭維中(2005),162

65韓家寶(2002),106;程紹剛(200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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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以及轉口貿易之毛利潤。 上一節分析荷治時期的產業發展,包括鹿, 烏魚,與糖。 以鹿產業為例,荷蘭人之收入包括鹿皮出口之毛利潤,鹿肉出 口稅與贌金;其中, 後兩項已計入 「內地諸稅」 內。 同理,烏魚出口稅也已 計入 「內地諸稅」 內。 依據前面3.1節之估算, 1652年度鹿皮出口之毛利潤 為12,399里耳。

就糖業而言,前面已說明,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報告指出, 1652年台灣出 口至日本的糖獲利1,149.6里耳,1653(對應1652年度) 並無統計數 字,故須間接估算。 前面3.3節說明, 1655–58年期間台灣出口糖至日本的 毛利潤率介於20–33%之間,以下之估算將假設毛利潤率等於30%1653 年台灣出口到日本的糖數量是500.91,價值9,262荷盾, 故平均每擔之 購入成本為7.704里耳。66 當年,台灣糖產量是9,000–10,000擔,我們取平

均值9,500擔計算,則台灣糖出口至各地之毛利潤總額為:

9,500 × 7.704 × 30% = 21,957里耳。

除了糖業之外,荷蘭人在台灣也鼓勵種稻。 中國農夫在台灣所生產的 稻米全部供本地消費,並無出口。荷蘭人對中國農夫課徵人頭稅,對稻米產 出課徵米作什一稅,以上兩項也計入 「內地諸稅」 內。綜合以上各項, 1652 年度荷蘭人在台灣發展產業之收入與一般稅收合計為153,427里耳,如表 4所示。

對荷蘭東印度公司而言, 台灣殖民地兼具轉口貿易港之功能。 以胡椒 為例,荷蘭人從東南亞採購胡椒,運到大員賣給中國商人,台灣的貢獻包括 提供交易地點以及商館人員提供進貨與銷售之服務。 但是,轉口貿易之貢 獻有多少,很難推估。 本文所估算之殖民地收入並未計入台灣在轉口貿易 (包括胡椒,中國絲,與中國生產之蔗糖)上之貢獻,因此會低估殖民地之收 入。 但相對而言,4所估算的鹿皮與台灣生產蔗糖出口之毛利潤,並未扣 除日本與波斯商館之貢獻, 故會高估台灣殖民地之收入。 綜合言之, 以上 兩項遺漏之誤差有互相抵消之效果。

就成本面來看,前面表1所列的1628年之支出統計是目前所見項目最 完整的一年, 其中包括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 固定成本是指城堡, 房屋與

66產量資料見林偉盛(2001),14;出口資料見永積洋子(19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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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台灣殖民地之利潤: 1652年度

收入 153,427

鹿皮出口毛利潤 12,399 糖出口毛利潤 21,957

「內地諸稅」 119,071

變動成本毛額 136,993

利息成本 3,750

固定成本 3,945

收入變動成本毛額利息成本 12,685

利潤 8,739

單位:里耳。 利潤=收入變動成本毛額利息成本 固定成本。

醫院建築之使用成本。 1628年之支出中, 除了 「築城」 之外,其餘之支出 都屬於變動成本。築城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固定投資,而固定成本可由築 城費用間接估算。 例如, 1628年之築城費用是18,075荷盾,假設城堡可使 用30, 則在使用期間每年的平均固定成本為 18,075/30 = 602.5 荷 盾。67 除了1628年之外, 有築城支出之年份包括: 1629年, 1637–1638年 度, 1653–1654年度, 1657–1659年度。 依以上原則推算, 1652年度之固定 成本為3,945里耳。

1652年度之財政支出是136,993里耳,其中並無築城支出,4將此項 數字列為 「變動成本毛額」,完整的變動成本還須加上利息成本。 由荷蘭東 印度公司的帳簿之說明來判斷,財政支出應不含利息支出。 但依經濟學之 定義,成本係指機會成本,故利息支出也應計入成本。 前面表1所列的1628 年的支出中含利息成本35,000荷盾。 不過,巴城評議會認為當年的利息成 本應該是9,000荷盾, 折合3,750里耳。68 假設1652年度之利息成本也相

67關於荷蘭人在台灣築城之討論,請見中村孝志(1997c), 330–334。 除了築城之外, 荷蘭東印度公司另有房屋與醫院建築之支出, 不過, 我未能找到詳細的統計數字。 此外, 船難損失也是公司的成本,但並未記錄在台灣的財政支出項目內,參見中村孝志(1997c), 322,3。 限於資料,本文並未推估船難損失之成本。

681利息成本之估算是假設總使用資本為700,000荷盾, 而年利率是5%。 但巴城評 議會認為總資本僅180,000荷盾,故利息成本應該是9,000荷盾。 參見Van Veen (1996),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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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變動成本為136,993 + 3,750 = 140,743里耳。 綜合以上所有資料, 1652年度荷蘭人經營台灣殖民地之利潤等於

153,427 − 136,993 − 3,750 − 3,945 = 8,739里耳。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台殖民政府具有獨占力量,因此, 8,739里耳的利潤可能 不算高。 不過,由下一小節的估算來看, 1652年度算是利潤較多的一年。

4.2 台灣殖民地的利潤: 16361659年度

仿照上一小節的方法, 我們可以估算1636–1659年度台灣殖民地之利潤; 以下扼要說明估算之假設。 首先, 1637, 1640, 1653年度,1655–1659年 度之數字,3個年度假設等於前後兩個年度之平均。 由前面圖1可看出, 內地諸稅在1649年度最高,其後略呈現下降趨勢, 1654年度等於121,368 里耳。 本文假設1655–1659年度之內地諸稅都等於120,000里耳,而各年 之利息成本都是3,750里耳。

鹿皮出口之毛利潤假設歷年都是136%,而糖出口毛利潤都是30%。荷 蘭人獨占台灣的鹿皮出口,較有能力維持鹿皮毛利潤率之穩定。 糖出口之 毛利潤率則不然。 前面3.3節說明, 荷治時期台灣糖出口至各地方之毛利

潤率不同, 其中, 1650年代出口至日本的毛利潤率甚低, 原因是中國人也

出口糖至日本。 林偉盛(2001,15–28)指出,荷蘭國內對於亞洲糖的的 需求起伏不定,這必然影響台灣糖出口之利潤。 本文假設糖出口之毛利潤 各年相同, 這與實際可能差別很大。 不過, 本文的目的是要推估台灣殖民 地毛利潤之長期平均值,糖出口之毛利潤為固定值之假設,或許會使各年 毛利潤之推估值出現很大誤差,但對長期平均毛利潤之推估而言, 應該是 可以接受的。

5畫出估算結果,各年度之數字請見本文附錄。 在1636–1659年度期 間,利潤最高的兩個年度是16491650年度,但其原因不同。 由附錄列表

可知, 1649年度利潤高的主要原因是內地諸稅大幅增加。 前面2.1節曾說

, 1640年代晚期,中國改朝換代的內戰曾導致台灣的胡椒貿易盛極一時。

胡椒轉口貿易並不計入本文所計算的利潤之內,不過,吳聰敏(2008)的分 析指出, 中國內戰導致福建對台灣鹿肉與烏魚的需求增加。 如前面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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