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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新生入學考試試場守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在文檔中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頁 25-28)

奉內政部警政署 91 年 1 月 24 日警署教字第 0910017627 號函同意修正備查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為辦理新生入學考試,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

守則及違規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要點之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 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之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提請 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三、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四、考生不得有任何無故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之行為,初犯者扣減其該科原始 成績五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 其考試資格。

五、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十五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 者,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六、考生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 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七、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 案,經警告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八、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 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 關個人之醫療器材,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九、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或任職機關服務證)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

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後應即申請補發,

下一節考試前仍未依規定申請補發准考證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十、考生應按編定之座位號碼入座,並在開始作答前先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 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坐錯座位 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互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不在編定之試場 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一、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 查答案卷卡之座位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 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十分;經 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注意事項

十二、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監試人員認為有必要 時,得請考生配合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提 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十三、考生作答時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不得篡改答案卷卡上之座位號 碼及條碼,違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全部成績;無故污損、破壞卷卡(含掣去答 案卷彌封角)或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 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原始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 科全部成績。

十四、考生應依照「答案卡畫記注意事項」之規定以黑色2B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答 案卡不得以修正液(帶)修正,應用橡皮擦擦拭清潔,若未遵守上列規定,以致 光學閱讀機無法正確閱讀部分,以零分計算。

十五、國文科作文答案卷,限用黑色、藍色原子筆、鋼筆或毛筆(不得使用鉛筆),由左 至右橫式書寫,並加標點符號,違者分別扣減該科答案卷原始成績五分。

十六、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 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 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十七、考生在考試進行中,未得監試人員許可,擅自移動座位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五分。

十八、考生在考試進行中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 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 科全部成績。

十九、考生一經離座,應即繳交答案卷及答案卡,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 原始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二十、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原 始成績五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原始成績五分;情節重大者,扣 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離場注意事項

廿一、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 場外,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廿二、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 讀答案,經勸阻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

廿三、考生在考試進行中不得吸菸、隨地吐痰、拋棄紙屑或嚼食檳榔,違者扣減其該科 原始成績五分;經勸阻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廿四、考生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 到場補考,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零分計算。

廿五、本要點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其該科、卷、卡之成績分別至零 分為限。

廿六、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 載,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廿七、凡違反本要點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機關或學校依規定處理。

在文檔中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頁 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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