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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槳軸與管軸之檢驗

在文檔中 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2021 (頁 42-54)

第 2 章 船舶檢驗規定

2.3 螺槳軸與管軸之檢驗

2.3 螺槳軸與管軸之檢驗

就本段而言,軸是一個通用定義,包括:

(1) 螺槳軸 (2) 管軸

該定義不包括中間軸,該中間軸被認為是船舶內部螺槳軸系的一部分。

(ii) 螺槳軸

螺槳軸是推進軸上裝有螺槳的部分。它也可以稱為艉軸。

(iii) 管軸

管軸是位於中間軸及螺槳軸之間的軸,通常佈置在艉軸管內或在開放水域中運行。它也可以稱 為艉管軸。

圖 I 2-1(a) 典型的軸系佈置

圖 I 2-1(b) 典型的水潤滑軸系

(iv) 艉軸管

管或管子安裝在船艉的船殼(或船的後部),在水線下方,管軸或螺槳軸的最後部分從中穿過。

艉軸管是軸承的外殼,通常是兩個(一在後及一在前),它們支撐著軸並使其以較小的摩擦阻 力旋轉。艉軸管也容納軸封裝置。

(v) 閉環(系統)油潤滑軸承

閉環油潤滑系統使用油潤滑軸承,並以適當的密封/壓蓋裝置密封防止環境(海水)。

(vi) 水潤滑軸承

水潤滑軸承是用水(淡水或鹽水)冷卻/潤滑的軸承。

(vii) 閉環系統淡水潤滑軸承

閉環水潤滑系統使用淡水潤滑軸承,並以適當的密封/壓蓋裝置密封防止環境(例如海水)。

(viii) 開放系統(水)

開放水潤滑系統使用水潤滑軸承,並暴露在環境中。

2.3 螺槳軸與管軸之檢驗

2.3 螺槳軸與管軸之檢驗

2.3 螺槳軸與管軸之檢驗

2.3 螺槳軸與管軸之檢驗

2.3 螺槳軸與管軸之檢驗

(3) 延期最長為 3 個月:最多可以同意一次「延期 3 個月」。如果要求額外延期一次,則應執 行「延期 1 年」或「延期 2.5 年」的要求,並且在上一次延期之前的軸檢驗到期日最多延 長 1 年或 2.5 年。

延期檢驗通常應在軸檢驗到期日的 1 個月內實施,並且延期期間從軸檢驗到期日算起。

如果延期檢驗是在軸檢驗到期日之前超過 1 個月實施,則延期期間從延期檢驗完成日算起。

(d) 閉環系統淡水潤滑軸的檢驗間隔

根據方法 1 實施兩次檢驗之間最大間隔不應超過 15 年。可同意延期不超過 3 個月。

(i) 對軸檢驗到期日之前 3 個月內完成的檢驗,下一個期間將從軸檢驗到期日開始。

(1) 凸緣螺槳連接 下列方法適用:

a) 方法 1 每 5 年,或

b) 方法 2 每 5 年(應滿足先決條件),或 c) 方法 3 每 5 年(應滿足先決條件)。

(2) 無鍵螺槳連接 下列方法適用:

a) 方法 1 每 5 年,或

b) 方法 2 每 5 年(應滿足先決條件),或 c) 方法 3 每 5 年(應滿足先決條件)。

(3) 有鍵螺槳連接 下列方法適用:

a) 方法 1 每 5 年,或

b) 方法 2 每 5 年(應滿足先決條件)。

(ii) 檢驗延期

對於所有型式的螺槳連接,在執行延期檢驗後,連續兩次檢驗之間的間隔可以延期如下:

(1) 延期最長為 2.5 年,最多只能同意延期一次。無法同意其他型式的進一步延期。

(2) 延期最長為 1 年,延期不能連續同意超過兩次。如果要求再額外延期一次,則應執行「延 期 2.5 年」的要求,並且在上次的延期之前的軸檢驗到期日最多可以延長 2.5 年。

(3) 延期最長為 3 個月,最多能同意一次「延期 3 個月」。如果要求額外延期一次,則應執行

「延期 1 年」或「延期 2.5 年」的要求,並且在上一次延期之前的軸檢驗到期日最多延長 1 年或 2.5 年。

延期檢驗通常應在軸檢驗到期日的 1 個月內實施,延期期間應從軸檢驗到期日算起。

如果延期檢驗是在軸檢驗到期日之前超過 1 個月實施,則延期期間從延期檢驗完成日算起。

依據方法 1 實施兩次檢驗之間的最大間隔不應超過 15 年,除非同意一次延期不超過 3 個月的情 況。

2.3 螺槳軸與管軸之檢驗

(e) 閉環系統檢驗間隔如下。

閉環系統檢驗間隔

檢驗間隔(閉環系統)

油潤滑

凸緣螺槳連接 無鍵螺槳連接 有鍵螺槳連接(2)

每5 年(1) 方法 1 或方法 2 或方法 3 方法 1 或方法 2 或方法 3(3) 方法 1 或方法 2

延期2.5 年 是(4) (4) (4)

延期1 年 是(5)(5)(5)

延期3 個月 是(6)(6)(6)

閉環系統淡水潤滑

凸緣螺槳連接 無鍵螺槳連接 有鍵螺槳連接(2)

每5 年(1 方法 1(7)或方法 2 或方法 3 方法 1(7)或方法 2 或方法 3 方法 1(7) 或方法 2

延期2.5 年 是(4)(4)(4)

延期1 年 是(5)(5)(5)

延期3 個月 是(6)(6)(6)

腳註:

對於軸檢驗到期日前 3 個月內完成的檢驗(方法 1,或方法 2,或方法 3),下一個期間將從軸檢驗到期日開 始。

延期檢驗通常應在軸檢驗到期日的 1 個月內實施,延期期間應從軸檢驗到期日算起。如果延期檢驗是在軸檢 驗到期日之前超過 1 個月實施,則延期期間從延期檢驗完成日算起。

附註:

(1) 除非延期型式(延期 2.5 年,延期 1 年,延期 3 個月)採用在兩者之間。

(2) 方法 3 不允許。

(3) 依據方法 1 或方法 2 實施兩次檢驗的最大間隔不應超過 15 年,除非同意一次延期不超過 3 個月的情 況。

(4) 同意延期不超過一次。無法同意其他型式的進一步延期。

(5) 不能同意連續延期超過兩次。如果要求額外延期一次,則應執行「延期 2.5 年」的要求,並且在上一次 的延期之前的軸檢驗到期日最多可以延長 2.5 年。

(6) 同意延期 3 個月不超過一次。如果要求額外延期一次,則應執行「延期 1 年」或「延期 2.5 年」的要 求,並且在上一次延期之前的軸檢驗到期日最多延長 1 年或 2.5 年。

(7) 依據方法1 實施的兩次檢驗之間的最大間隔不應超過 15 年。

2.3 螺槳軸與管軸之檢驗

2.3 螺槳軸與管軸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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