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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适用范围

本核算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企业(汽

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

车身和挂车制造等)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6)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HJ 253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 2537)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3年第31号)

4.3 术语和定义

4.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广东省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排放总量核算细则

4.3.2

表面涂装

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其表面覆以膜层的过程。

4.3.3

水性涂料

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

4.3.4

溶剂型涂料

以有机溶剂作为溶剂的涂料。

4.3.5

物料衡算法

以质量守恒定律为基础对物料平衡进行计算。在单位时间内进

入系统(体系)的全部物料质量必定等于离开该系统的全部物料质量再

加上损失掉的和积累起来的物料质量。

4.4 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企业的 VOCs

排放量。

4.5 核算公式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量采用公式(4-1)核算

(4-1)

广东省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排放总量核算细则

式中:

E—

企业VOCs排放量,t;

m

i—涂料及其配套溶剂的用量,kg;

p

i—涂料及其配套溶剂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

η—

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4.6 核算所选用参数及有关说明

4.6.1

现有企业排放量核算

涂料及其配套溶剂的用量(mi)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 依据。

涂料及其配套溶剂VOCs含量(pi)以供货商提供的物质安全说 明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中VOCs 组分含量为核定依据。若无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可参考表4-1取 值。

表 4-1 常见原辅材料 VOCs 含量参考比例

含VOCs物料

VOCs含量(%)

(水性)电泳底漆(含乳液和色浆) 2

中涂漆(含固化剂) 45

色漆(含固化剂) 80

清漆(含固化剂)

广东省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排放总量核算细则

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优先采用实测数据,若无实测数据采 用表 4-2 推荐数据取值。

表 4-2 常见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治理设施 治理效率

(%)

参数设计符合技术要求、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热力燃烧法 80~95

催化燃烧法 85~95

蓄热式直接燃烧 85~95

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 65~95

蓄热式催化燃烧 85~95

取值说明:

(1)针对现有企业,建议根据企业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取

值。治理设施参数设计符合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更换耗材,

治理设施能正常运行可取平均值。

(2)当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参数设计不合理,

治理效率为0。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①

车间未能有效密封,存在大量无组织排放;②治理设施未运行;③

生产车间大,治理设施设计风量不够,工作点无明显正压或负压;

④废气组成对治理设施造成影响而未采取有效的前处理方式、治理

设施参数设计达不到治理技术本身要求。

广东省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排放总量核算细则

(3)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

按照公式(4-2)计算。

(4-2)

式中:

η

i—某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

4.6.2

新建企业排放量核算

涂料及其配套溶剂用量(mi)以工程设计文件作为核算依据,

涂料及其配套溶剂中 VOCs 含量(pi)参考表 4-1 进行核算,治理设 施治理效率(

)采用设计文件中的取值,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 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4-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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