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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調閱、影印試卷、亦不得複查閱卷標準或要求試 題解答。

(四)未經錄取之考生,複查後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即予補錄取;已錄取之考生,

如經查出其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公告延期舉行日期。

二、錄取新生體格檢查,請依本校錄取通知之規定辦理。

三、本校碩士班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考本簡章同一系所招生考試,錄取考 生並不得利用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

四、考生對於招生考試認有損及權益時,得於榜單公告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正式書面具名向 本校提出申訴,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後予以函復。

五、各碩士班得視實際需要,要求錄取新生於入學後補修基礎學科或加修國文、英文,其 補(加)修之科目學分,依學則規定不得列入碩士班應修畢業學分數計算,學生不得 異議。

六、本校學雜費徵收標準,請參見本校網頁,網址:http://www.nsysu.edu.tw/ ;獎助學金 網址:http://www.scholarships.nsysu.edu.tw/ 。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台(84)參字第○四二七六三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教育部台(86)參字第八六○一七四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86)參字第八六○五三二九○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教育部台(88)參字第八八○二三三○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刪除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八日教育部台(89)參字第八九○三七一四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一日教育部台(89)參字第八九一四八二五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九二00五七九一九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略) 。

第三條 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一、曾修滿大學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二、曾在大學各學系肄業,除最後一年未修習,經退學離校二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三、曾在大學修業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各學系肄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 畢各該學系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 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者、專科進修補習 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各校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者。

六、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甲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四條 (略) 。

第五條 符合教育部所定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以 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博士班,得準用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博士班,均以報考與所習學科相關者為原則,其相關 學科範圍由各校自訂;第三條、第四條所定須經有關專業訓練或從事與所習相 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七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 註冊截止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 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八條 (刪除) 。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一、為維護招生考試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每節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入場;

已入場應試者,於每節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後,始得繳卷出場。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算。

三、考生須攜帶應考證及身分證入場應試,並將應考證置於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未帶 應考證及身分證入場,如經監試人員核對證明文件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 試,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應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向各考區試務 辦公室辦理補發者,則扣減各該科成績二分。

四、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卷、應考證、座位三者之號碼是 否相同,試卷、試題之考試科目是否與應考科目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 員處理,凡經作答,且於每節考試開始後二十分鐘以內,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 或錯用試卷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如於每節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始發現者,扣減 其該科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各科試卷限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考生除前條規定之文具及橡皮、無色透明無文字墊板、尺規、修正液(帶) 、手錶(未 附計算器者)及非程式型計算機(以僅具+、-、× 、÷ 、√、%、M、三角函數、

對數、指數基本功能,且不具儲存程式功能者為限)外,不得攜帶任何有記憶、收發 訊息功能及有礙公共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入場;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 等,須事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 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 題意。

八、考生應在試卷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答案,並保持試卷之清潔與完整,不得撕去或 篡改試卷上之座位號碼、拆閱試卷彌封,亦不得污損卷面條碼或將試卷污損、破壞,

或在試卷內外書寫與試題解答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 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考生在考試進行中,不得交談、偷看、抄襲、傳遞、夾帶、交換試卷;亦不得以暗號 示人答案、便利他人窺視答案。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勸告,不聽勸 告者,即請其出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一、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試卷;

如仍繼續作答,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該科成績十 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二、考生不得將試題、試卷攜出場外,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三、考生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喧譁、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 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四、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變造證件應試,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其有關人員送請有

關機關處理。

十七、參加本校入學考試之考生,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將送原就讀 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十八、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送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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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碩 士 班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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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之操作程序:插入金融卡→輸入密碼→其它服務→轉帳→

持土地銀行金融卡→繳費帳號→金額→結束。【免手續費】

持土地銀行以外金融卡→005(土銀代碼) →繳費帳號→金額→結束。

※若利用郵局之自動提款機轉帳繳費,金融卡插入 ATM 後請選擇”跨行轉帳”功能,再選擇”非約定帳 號”,之後輸入行庫代碼 005、繳費帳號及轉帳金額,即可完成轉帳繳費。

三、繳費後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備查;並請同時注意檢查交易明細表之「訊息代號」欄,出現代號即表示轉帳 未完成,請詢問該行行員。

四、若利用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臨櫃繳交報名費,請於二聯式存款條上填寫繳費帳號(即 ATM 帳號)、存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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