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創採購-研發型 14
第五節 計畫執行、變更、終止與驗收
提案機關應依提案書所敘可提供之實證場域及行政協處內容支援業 者以順利進行試作或實證。並定期辦理工作會議進行提案討論修正。
提案機關應於本處辦理查核業者工作成果或辦理結案驗收時,依通 知推派代表偕同本處進行相關作業,並提供查核或驗收有關意見供 本處參考。
二、 計畫變更
提案機關如協作新創業者實作過程,因實際需要或遭遇不可抗力有 變更之必要,應於提案機關及新創業者雙方同意下,事先提報修正 計畫函報本處核定後,始得辦理。變更之計畫如有追加經費者,其追 加部分由新創業者自行負擔;如有減列經費者,應按補助比例於通 知期限內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三、 計畫終止
(一)因遭遇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或不可歸責於新創業者,致提案 機關申請計畫終止,經本處廢止新創業者補助之核定後,應就終 止之計畫工作項目核計未執行部分之受補助經費,於通知期限內 繳回該未執行部分已領取之補助款及孳息。
(二)提案機關申請補助計畫終止事由如可歸責於新創業者,經提案 機關通知仍不改善者,可函報本處申請廢止補助之核定後,已領 取之補助款及孳息須於通知期限內全部繳回。
四、 計畫驗收
由本處依據提案計畫書所訂查核依據,於計畫期程截止日前擇期辦 理結案審查會,並通知提案單位列席提供意見,據以作為計畫結案 及核撥補助款之重要依據。
附錄一: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試行作業要點
108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經授企字第10820001380 號 令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帶動新創事業發展,鼓勵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對於新創產品或服務之體驗、利用及採購,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創產品或服務,指成立五年內之新創事業,以科學方法 或技術手段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 創作之活動所生產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參與本處辦理之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上架於共同供應契約的品項。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機關)。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範圍
1.申請機關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本處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上 架品項。
2.本處當年度擬辦理採購之類別品項,將另案公告之。
(二)補助項目
1.當次採購品項之決標金額。
2.採購品項係供一定期間之使用,為預定使用期間內所需單位乘 以決標金額之數額。補助期間以採購時起一年為限。
(三)補助比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 表,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 十五;第二級至第五級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金額
1.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2.本處得視預算編列情形、計畫內容、採購品項及第七點審查會 決議調整補助金額。
五、申請機關應於本處公告受理提案之期間內,檢具提案函文及提案計畫 書(附件一),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提案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ㄧ)需求品項。
(二)預定用途。
(三)採用規劃、相關資源整合及配套措施說明。
(四)預期效益。
(五)經費與配合款編列情形、支用期程規劃。
(六)管考機制規劃。
逾期提出申請者,本處不予受理;前項應備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 者,本處得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未依通知期限完成補正者,本處得 予駁回。
六、本處為審查申請案,得設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計畫審查會,置委員五 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相關機關及新創領域學者與 專業人士聘兼之。
審查會以召開會議方式辦理,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 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查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審查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不得代理。委員與申請案有 利害關係者,應於審查時迴避;另有其他情形足認委員不能公正執行 職務者,本處得要求該委員迴避。
七、就申請機關所提計畫書之相關資料,由本處辦理申請文件審查。
通過前項申請文件審查之計畫,由審查會針對計畫書內容進行以下審
2.於次年度補助計畫結案後,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請款領據
(二)未依前款期限辦理採購並依第九點所定期限請款,除檢具理由 函本處同意延展期限外,本處得以第二項第一款之計畫執行進 度落後視之。
(三)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應依原核定計畫所述之採購後續維 持營運可行作法,自行訂定計畫控管作業。
(四)計畫執行期間或計畫終了後,本處得視需要,要求受補助機關 提出採購標的使用情形等相關說明,或至現場會勘部署、使用 或後續維持營運情形。
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停止撥付全 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計畫及經費執行進度落後、績效成果不彰或計畫執行不良,未 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二)經本處就經費執行情形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發現有未覈實辦 理之情形。
(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
前項規定應附記於核定補助之處分內,作為該處分之附款。
十二、本要點配合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試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起至一百零九年止。
十三、受補助機關有關事項,應依相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 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新創採購工作小組
諮詢專線:02-6607-2206 陳小姐 新創採購計畫網址:
http:// www.spp.org.tw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