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來策略方面,專家經兩回合的調查,對七個問項都達高度的共識 (四分位差< 0.6) (表 9),按照其重要的程度而言,專家認為介於「很同意」與「非常同意」的項目有:「依據不同研 發類型給予不同比例之經費」(平均值 6.33)。專家意見介於「同意」與「很同意」之間的項目:
為「將國外研發中心與我國產學研合作研究列為補助重點」(平均值 5.83)、「加強專利、租稅及 各項規則經濟之法令制訂」(平均值 5.83)、「協助現有國外在台子公司成立研發中心」(平均值 5.67)、「成立評估智庫,以長期執行計畫評估」(平均值 5.5),與「持續補助國外企業在台設立 研發中心」(平均值 5.42)。至於為了解決研發人才荒的問題,而將研發中心人力經費補助鬆綁 至學士級人力,專家對這意見表示很保留 (平均值 4.25)。
5. 討論
這些結果顯示該計畫訂定目標的正當性,除了在 2008 年可以達到 40 家的目標相當適當之 外,其餘對挹注國內研發經費、彌補基礎研究不足、從事突破性與尖端研發活動等似乎較不符 合實際上現行國外企業在台的研發活動。針對 25 家國外企業在台研發中心的調查中,Chang et al.
(2005) 發現其在台從事的研發活動主要並非是基礎研究型與突破性的研發,而是偏向短、中期 研發活動為主;在技術移轉方面,國外研發中心議題的主導性也不高,大都是母國技術接收者 為多;市場開發大部分是以開發台灣市場為主,少部分 (如資訊通訊產業) 則以亞太與全球為輔
表 9 政策建議
政策建議
統計值
平均值# 標準差 四分位差*
第一波 第二波 1. 依據不同研發類型給予不同比例之經費 6.33** 0.65 0.5 0.5 2. 國外研發中心與我國產學研合作列為補助重點 5.83** 0.58 1 0.13 3. 加強專利、租稅及各項規則經濟體之法令制訂 5.83** 0.39 1 0 4. 協助現有國外企業子公司轉型為技術研發中心 5.67** 0.65 0.63 0.13 5. 成立國外企業研發中心評估智庫,協助政府對個案的績效評估 5.5** 0.8 0.63 0.5 6. 經費補助國際知名企業來台設立研發據點 5.42** 0.69 0.75 0.5 7. 放寬研發中心碩士級人力補助限制至學士級人力補助 4.25** 1.42 0.63 0.5
# 1 表「非常不同意」,2 表「很不同意」,3 表「不同意」,4 表「普通」,5 表「同意」,6 表「很同意」,7 代 表「非常同意」
*四分位差<0.6:高度收斂
的產品開發。事實上有這樣的政策制定與實際上的落差在所難免,政府所定的政策目標也不是 不好,而是國外企業在開發中國家的研發佈局大都以地主國市場開發與取得低廉豐沛研發人力 為考量 (Kumar, 2001; Xue and Wang, 2001),因此在中國大陸與印度都吸引了數百家的國外研發 中心。在亞太國家爭相吸引國外研發中心之際,國外研發中心在計畫實施初期雖以鼓勵設立為 主,但在後續的執行面上,應該慢慢嚴格把關,引導到該計畫所設定的增加研發挹注,彌補台 灣創新體系的不足與升級產業研發,並增加相關的配套措施 (如彈性的研發人力政策、前瞻性研 發議題的設定),對計畫目標達成度,仍有改善空間。
計畫衝擊上,各國外企業的研發中心對於台灣產業的貢獻度不一,其中半導體產業與資訊 通訊產業,認為台灣在產業結構上完整及製造能力突出,因此與我國在產業上的合作非常密切,
雖然合作的項目大多屬於協同設計及採購,所進行的研發活動層次也不高,然而對於開發未來 具有市場發展潛力的產品,基於台灣廠商與這些研發中心合作之經驗,國外企業會較傾向於將 關鍵技術於台灣商品化,達到研發外溢的效果。至於在與學術研究的合作上,生物科技產業則 是所有國外研發中心當中較為積極的,此因我國學術研究單位(如中研院)在某些領域上有突出表 現,如疫苗研究,具有利基型的研發優勢。
在計畫執行過程改善上,國外研發中心與國內產、學、研技術合作的項目是專家委員覺得 最應修先且補助比例應該提高的項目,但是政府對技術合作的補助比例偏低 (16%),根據本研 究的研發中心查訪發現,可能的原因有下列幾點:(1)國外研發中心與國內產業研發夥伴,大都 是過去與現在「供應商-顧客」的關係為主,要發展新的企業研發夥伴關係是需要時間的 (Geisler and Rubenstein, 1989),而研發中心計畫強調的合作研發、研發聯盟等更需要長期互信與夥伴關 係的培養,這也造成計畫初期與國內企業合作研發的廠商家數與規模並不高;(2)除了工研院、
中研院與台、清、交、成等大學之外,國內學術單位與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的國際化程度不高,
使得國外研發中心很難與國內研究機構建立實質技術合作,且大都以提供工讀機會與委託研究 為主,合作數量與規模都有限且僅集中於幾個卓越研究機構為主 (工研院、中研院與台、清、交、
成等大學);(3)相對而言研發外包與委託研究的關係是比較容易短期發展的,其雖可申請補助,
但國外研發中心大都不是很了解報銷的作業程序與規定,經常是逾期與不符合規定而遭駁回與 撤銷;最後(4)至於補助比例除了技術合作項目之外,應研議逐年調降其他項目補助比例。總而 言之,國外研發中心與國內產、學、研的技術合作,是有賴政府長期對國內、外企業的鼓勵、
國內學研機構的國際化與計畫專案管理的改善等配套,才能盡其功。
未來策略上,除了前述將產、學、研合作列為補助重點,是專家認為相當重要外,依據不 同研發類型給予不同比例之經費則是所有政策問項中,是來政策的最重要項目,本文認為該計 畫可以按研發的前瞻性與附加性,進一步分析各研發中心的研發外溢性 (spillover) 與附加性 (additionality),來將研發中心分類,外溢性高與附加性高的研發中心,應要優先補助。雖 Li and Yue (2005) 與 Kumar (2001) 的研究顯示內需市場大的地主國,智財權保護與經濟自由化的程度 雖不會影響國外企業在開發中國家設立研發中心的動機,但以技術利基與小型內需市場的台 灣,應該能跟大陸與印度大國作區隔,強調國內智慧財產權保護、經濟自由化、高政府效率、
優質生活條件來吸引國外企業。另外在「協助現有國外企業子公司轉型為技術研發中心」上,
除了目前新成立的 20 幾家研發中心之外,目前已在台灣成立的子公司與營運單位的國外企業,
也可以透過該計畫輔導其轉型成研發中心,應更能達到立竿見影之效。由於台灣吸引國外企業 研發中心的主要因素是供給面因素居多,而需求面因素較少 (Chang et al., 2005),前者主要因素 是政府政策的鼓勵、台灣資通與半導體的產業聚落與利基的卓越研究中心 (工研院、中研院與卓 越大學),政府長期對該計畫的支持是很重要的,只是有待其他環境面、人力面等配套措施的建 立與配合。
6. 結論
本文採用整合式評估架構,針對研發政策評估 (R&D policy evaluation) 的總體層面,對經 濟部推動的「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進行計畫的政策評估。本文的計畫評估結 合國內相關產業分析智庫,包括中經院、資策會與工研院經資中心等研究人員的參與進行專家 討論,更邀請經濟部技術處科專承辦人、專業科承辦人、計畫審查委員與計畫評估委員,共同 探討國外研發中心計畫的評估,歷經九個月的計畫評估會議及國外研發中心的實地訪查,來設 計 Delphi 問卷,並進行兩回合的調查,以凝聚產、官、學、研專家對未來政策與策略發展共識,
做為日後該計畫政策建議與參考。
本文參考 Arnold & Guy (1997) 的評估準則,把焦點放在四個評估議題上:分別為計畫效用、
衝擊 (impacts)、過程改善 及未來發展策略 (strategy),首先在計畫目標的正當性與效用上,雖
目前實際的執行情況與目標有落差,但對後續的國外研發中心的研發活動應逐步要求提高其規 模、技術前瞻與國內創新體系的合作程度,使長期可以達該計畫政策目標,否則須將進一步調 整政策方向與目標。在整體上計畫衝擊仍有待長期的觀察,且對國內不同產業所產生衝擊也不 同,例如半導體研發中心與國內產、學、研合作連結高,資訊通訊研發中心使國內企業與國際 顧客產業研發與大廠網路接軌的效益高,而生物科技研發中心則是使國內學術與研究機構國際 化 的 效 益 最 高 。 因 此 在 吸 引 國 外 研 發 中 心 時 , 需 了 解 不 同 產 業 技 術 國 際 化 時 自 我 組 織 (self-organizing) 的特性,一旦在國內設立後,政府應漸漸媒合國內創新體系的機構與國外研發 中心技術合作,進一步帶動國家創新體系的國際化。最後在未來計畫效率上,由於政府的補助 對於國外研發中心有一定的激勵作用,透過計畫補助科目的重要性及比例的改變,可以用來指 引國外研發中心在台的活動,尤其透過提高對產、學、研合作研究補助比率,使附加性與外溢 性較高的研發活動,可以優先補助。至於研發人員薪資及差旅費補助,甚至研發中心之場所租 金費用等補助,對於國外企業來台設立研發中心成本的減輕上,有實質上的幫助,提高國外企 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的意願,然而隨著國外企業在台研發中心基礎的建立後,上述的人員費用、
場地租金等補助比例應慢慢遞減。
除了補助比例的調整為未來可作參考的政策工具外,國家政策制定者對於優良研發環境的 建立,也應持續重視,過去強調擁有完善的基礎建設,如當地的金融、法律、稅賦、資訊、交 通、教育、文化等是建構國家創新系統的基礎。尤其深受國際所重視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專
除了補助比例的調整為未來可作參考的政策工具外,國家政策制定者對於優良研發環境的 建立,也應持續重視,過去強調擁有完善的基礎建設,如當地的金融、法律、稅賦、資訊、交 通、教育、文化等是建構國家創新系統的基礎。尤其深受國際所重視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