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及成效 (20%)

3-1 最近一次 TTQS 評核結果等級(15%)

訓練機構版白金級,得 15 分。

訓練機構版金牌級,得 14 分。

訓練機構版銀牌級,得 12 分。

訓練機構版銅牌級,得 9 分。

訓練機構版門檻級,得 5 分。

註:外訓版不列入計分。

3-2 學員滿意程度 (5%)

學員滿意程度=滿意學員人次/結訓學員總人次 95%(含)以上,得 5 分。

90%(含)-95%(不含),得 4 分。

80%(含)-90%(不含),得 3 分。

70%(含)-80%(不含),得 2 分。

60%(含)-70%(不含),得 1 分。

60%(不含)以下,得 0 分。

IV.額外加分項目

1.配合本署或分署辦理相關活動(如:成果分享、提供成功案例、協助設置攤位、參訪事宜、提供無障礙空 間),至多得 5 分。

2.前二年曾接受本署暨所屬各分署委託、補助或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計 畫,且有績效者,至多得 2 分(本項自核配 105 年度上半年訓練經費額度起納入額外加分項目)。

總分 I+II+III+IV 加總 4 項分數

附錄十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參訓學員須知

1、 補助資格:

(1) 一般對象(補助 80%訓練費用):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受僱從事 漁業生產之勞動投保者)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本國籍(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 地區人民(須檢附配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3.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 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符合第三項者須檢附臺灣地區居留 證,符合第四項者須檢附外僑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影本)。

4.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須檢附臨時停留許可證及聘僱許 可影本)。

(2) 補助 100%訓練費用者適用對象:除符合前開一般對象之資格仍須符合包括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 保護人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六十五歲以 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 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以上均應依規定檢附規定 之證明文件)。

2、 應備文件:

學員應提供之資料包括: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郵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須為參訓學員 個人新臺幣存摺,補助費用由訓練單位代轉者免附)。3.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證明 文件。4.學員基本資料表。5.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6.學員補助申請書。7.勞工保險局之投 保明細表(如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要求學員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保、

勞保或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代替)。

3、 退費規定:

(1) 學員報名並完成繳納訓練費用後,訓練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員可申請退費(退 費比例依本方案規定):1.因故未開班或未能如期開班、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 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2.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

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退訓者 3.訓練單位因涉及刑事案件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致學員無 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訓練補助費。需匯款退費者,訓練單位應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2) 學員如已繳費,因個人因素(包含不符補助參訓資格)退訓者,學分班依教育部退費 標準規定辦理。非學分班者,於開訓前退訓者,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之 5%;已開訓但未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 50%;

於已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時退訓,不予退費。需匯款退費者,學員應自行負擔匯 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4、 上課注意事項:

(1) 上課前,應確實親自簽到;下課後,亦請確實親自簽退,不可事後補簽(簽名以中文正 楷簽全名)。若有遲到或早退時,務必親自於簽到表上加註時間。每次上課開課 15 分鐘 內到課,不計遲到缺席時數;開課 15 分鐘後到課者,自第 16 分鐘起,須登錄 0.5 小 時缺課時數,往後每 30 分鐘內未抵達上課地點者,須加登錄 0.5 小時缺課時數。為珍 惜職訓補助資源,應準時到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 理)。

(2) 若有同時參加多項訓練課程,學員應自行注意上課時間勿重疊,以免影響補助費之申 請。

(3) 未出席之課程應完成請假手續,經查有未出席卻簽到情形者,除當次課程不予補助外 , 二年內參加本方案亦不再予補助。

(4) 不可代他人簽名亦不可請他人代為簽名,以免觸犯偽造文書等相關刑責。

(5) 不可提供個人資料供他人參訓,也不可冒用他人名義參訓,以免觸犯刑責。

5、 其他不得申請補助事項:

(1) 每一學員 3 年內補助額度為新臺幣 7 萬元,超出額度部分,不予補助。學員可於本方案 報名資訊網點選:補助金申請查詢,了解本身已參訓之課程及使用之額度。

(2) 前開 3 年內補助額度為新臺幣 7 萬元,係指以訓練班次之開訓日計算,3 年合計補助金 額最高 7 萬元,期滿後自再次參與之「首次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3) 參加失業者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 碼數字為 09 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投保證號前 3 碼為 075、175、076 或註記 有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者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4) 學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1.未取得結訓證書。2.學員缺課時數超過總 訓練時數五分之ㄧ以上。3.未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6、 違反規定處分方式:

(1) 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 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

1. 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

2. 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2) 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 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

1. 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者。

2. 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

3. 有前項規定情事,經當事人舉證非屬故意肇致者。

7、 學員權益:

(1) 除原定訓練費用外,訓練單位不得因進行訓練課程之理由,以任何名目向學員收取額 外費用。

(2) 訓練單位應依原訂訓練計畫之課程大綱、教材及訓練總時數不得變更,另師資、上課地 點等辦訓,除依本方案規定報經各分署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

(3) 訓練單位對於學員提供之個人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

(4) 訓練單位應協助符合補助資格之學員申領訓練補助費。

(5) 訓練單位對於場地、教具及設備等,應提供必要之警示標語、安全防護或意外險,室外 教學課程應有平安意外險(含醫療)。

(6) 訓練單位辦理退費時,應於一個月內將費用退還學員。

8、 其他:

(1) 學員於受訓期間應配合勞動力發展署及其分署辦理不預告訪視。

(2) 學員至少應於結訓前至本方案報名網站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 或者提供書面意見 交由訓練單位協助 。

(3) 學員於結訓三個月後至第四個月,仍需配合訓練單位填寫訓後動態調查表。

9、 若有相關建議,除可向訓練單位反映外,亦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分署反映(連 絡電話: ,e-mail: )

附表一

一 個 單 位 填 寫 一 張)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年度 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訓 練 單 位 名 稱

計 畫 名 稱 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計 畫 主 持 人 電 話 聯絡人

電子郵件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電 話 聯 絡 人

傳 真 個人資料檔案保

管 人 員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保 管 人 員

電 話

個人資料 檔案保管 人 員 電子郵件 會 員 人 數 人 勞 工 保 險 加 保 人 數

會 員 人 員 工 人

銀 行 ( 庫 局 ) 名 稱 分行(支庫局)名稱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含 總

代 號 及 分 支 代 號 )

無 障 礙 訓 練 環 境 說 明

(註)

1.是否提供無障礙空間 □是 □否 2.是否提供適當教材 □是 □否 3.是否提供教學輔具 □是 □否 4.是否提供人力協助 □是 □否

計 畫 經 費 申 請 規 劃

1.擬申請政府補助

(訓練補助款) 2.學員自繳費用 合 計 (1+2)

元 元 元

計 畫 申 請 數

總訓練班次 班次

總訓練人次 人次

總訓練時數 時數

註:1.無障礙訓練環境說明,勾選是者,請附相關佐證資料。

  2.個人資料檔案保管人員係指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所稱具有管理及 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且足以擔任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經常性工作 之人員。

負責人用印: 訓練單位用印:

附表二

(一個班級填寫一張)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年度 訓練班別計畫表

訓練單位名稱 訓 練 計 畫 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訓 練 業 別 訓 練 職 能

課 程 名 稱 經費分類代碼

課程班別編號 訓練

人數

起訖 日期

自 至

上課時間 訓練

時數

訓練 週數 訓練計畫內容

規 劃 與 執 行 能 力

訓練需 求調查

(是否瞭 解區域產 業需求)

訓練目標

(是否符合 需求並配合 訓練單位核 心能力)

師資

(與訓練 目標是否 切合)

姓名 學歷 專業領域 師資遴選辦 法說明(與 訓練目標是 否切合)

助教

(與訓練 目標是否 切合)

姓名 學歷 專業領域 助教遴選辦

法說明(與 訓練目標是 否切合)

學員資格

(是否明 確敘述必 備條件與 適合對 象)

學歷:

資格條件:

訓練費用編 列說明

裝 備 與 設 施

學科場地

地址(一) 容納人數 硬體設

施說明 學科場地

地址(二) 容納人數 硬體設

施說明 術科場地

地址(一) 容納人數 硬體設

施說明 術科場地

地址(二) 容納人數 硬體設

施說明 其他器材

設備

材料品名 項目 訓練

模式 特色 與創 新性

訓練 方式

課程大綱 日期 授課時間 時數 課程進度/內容 學/術科 授課地點 任課教師 助教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反應評估(滿意度調查機制):

□學習評估(考試或報告機制):

□行為評估(課後行動計畫調查機制):

□成果評估(工作績效調查機制):

□其他機制:

促 進 學 習 機 制

招訓及遴選方式

學員激勵辦法

訓 練 費

政府補助 元/每班 元/每人

學員自付 元/每班 元/每人

總計

其他 是否輔導學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相關證照考試或技能檢定 □是,證照或檢定名稱_______________ 

□否 審

查 結 果

※課程班別編號由勞動力發展署提供

※無術科或學科場地者免填該項地址、容納人數與硬體設施說明

附表三

﹝一個訓練單位填寫一張﹞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_______年度  訓練計畫總表

訓練單位名稱:

班別編

訓練業別 訓練職能 班別名稱 上課起

訖日期 上課時間 上課 時數

補助 人數 (1)

每位學員總訓練費 總計

(1) *

學員 (2)

自付

政府 補助

小計 (2)

人時 成本

經費分類 代碼

承辦人員: 單位主管: 單位負責人:

※ 各項資料請詳實正確填寫,如有塗改時,請加蓋單位主管職銜章。

相關文件